农村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要素,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村土地问题是中国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的重大问题(郭晓鸣,2011)。改革开放 40 年来,中国农村改革始终围绕着土地制度展开,其中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占据着根本性位置(陈朝兵,2016)。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随意征用、低效配置和粗放经营,从而对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出迫切要求,而土地确权是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尽管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导向,即“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基础性工作却在此之前便开始在全国各地试点。
早在 2009 年,由国家农业部负责,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作为一种探索性工作,最初以村组为单位尝试,然后进行整村推进试点;到了 2011 年以乡镇为单位,试点范围扩大为数百个县;在区县试点基础上,2014 年农业部选择四川、安徽和山东 3 个省份,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到了 2015 年,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开始进行“整省推进”试点。根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截至 2017 年 7 月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已完成 80%,总面积达 10.5 亿亩;整省试点省份 28 个,安徽、山东、宁夏与四川 4 省、区已基本完成。尽管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总体进展较为顺利,但多年以来农村人口、劳动力、行政、区划、政策与体制都有诸多变化,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欲理还乱,导致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继续推进将困难重重,其他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有效路径。
新时期如何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有效推进,已成为关系中国农村农业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纵观全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土地产权问题高度重视,发达国家有关土地制度及其变革的研究起步较早,在农村土地确权改革方面的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对比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做法,将对中国当前农村土地特别是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一些有益启示。例如,美国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大量的美国农村土地通常由家庭农场主私人占有,土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归属于农场主。但是,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控制和收益权归属于美国政府,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征收私有土地用于公共用途(滕卫双,2014)。
中国几千年的农业农村发展历史,同样留下了许多土地产权管理智慧。其中,鱼鳞册作为农村土地管理方式的历史标本,使用时间长,影响也十分深远。鱼鳞册(亦称鱼鳞图册)起始于宋,完备于明,延续至清(周积明,1982)。目前,江苏省常州市档案馆馆藏的《清厘田粮鱼鳞丘册》,是清同治五年(1866 年)武进县土地管理部门编制,作为征收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在土地核查、土地利用与变更及土地管理与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对清时期以鱼鳞册为标志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与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行横向与纵向深度比较分析,揭示不同历史时期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的特殊的制度背景和演变路径,探寻以土地确权登记方式为基础的农户权益保护机制,可以为完善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促进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翔实全面的史料依据和经验启示。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土地要素流转市场,是降低我国农村土地细碎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和促进土地持续利用的关键环节(俞海等,200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人地关系的逐渐松动,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日益增多。早在 1982 年,《宪法》明令“禁止土地租赁”;但是到 2003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再到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流转集聚”,中央政府有关土地流转的管理态度从消极逐步转向积极。特别是近几年,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国家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有些地方还出台了流转补贴政策。农业部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率快速提升,1999 年农村土地流转率仅为 2.53%,到 2014 年农村土地流转率达到 30.4%(付江涛,2016)。农村土地流转加速对于搞活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总体上看,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流转形式单一、非正式流转普遍存在等问题突出。首先,债权性质的流转多、股权性质的流转少。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民可以采用转让、转包、互换、出租与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被明确提出。尽管有数据显示,试点省(市)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面积和农户数均增长较快(王乐君等,2018),但实践中农民采用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入股模式大多选择“保底收益+股份分红”方式,对现代意义上的入股模式缺乏信心。其次,农村土地非正式性流转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刘一明等(2013)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 52.7%的农户的土地流转签订了合约,很多农户倾向于选择口头形式将土地转包给亲友。对于这种非市场化的流转行为,学者们从多个视角进行解释,农民缺乏土地相关权证是一个重要原因(叶剑平等,2010)。由于正式制度建设滞后,为保障流转农村土地产权安全,农民只能选择采取非正式方式在亲友间进行土地流转(王亚楠等,2015)。当前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以法律为后盾保护土地产权,但实践中能否有效促进农户土地流转?又会怎样影响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否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现有文献鲜有论述,而且缺乏试点地区的相关数据支撑。
因此,本文试图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演进脉络和国外经验进行全面梳理,对苏、浙、皖地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现状、困境、启示与应用效果进行比较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改革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还将进一步推动发展。不仅需要农户、专业技术人员与村两委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配合,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合力支持,更离不开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指导。本项目拟通过史料考证与调查研究,对古今中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对比分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给出顺利推进的方案和策略,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对农户经营权入股行为和绩效的影响,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对策建议。分项研究目标包括:
(1)基于土地产权理论、物权变动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探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所遵循的权利逻辑;梳理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脉络。
(2)纵向揭示古今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的不同制度背景和演变路径;横向比较分析苏、皖、浙地区清代“鱼鳞册”与现行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两种制度在同一时期不同区域的实施效果差异;对国外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寻求经验做法加以借鉴。
(3)选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地区,了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农村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选择典型地区,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状、问题与原因。
(4)结合古今中外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比较以及新时期农村土地经营全入股行为与绩效研究结果,从产权制度改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式优化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探索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据此构建以土地确权为基础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尽管我国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渐接近尾声,工作中的难点、瓶颈依然存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亟待开发利用,系统研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意义重大。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对苏、皖、浙地区清代“鱼鳞册”与现行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行的追溯与比较,丰富了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研究的内容体系;有关典型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和效果的影响研究,增加了相关研究领域的例证。研究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土地产权制度不断演化变迁至今,“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是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首要原则。以常州市为例,利用市档案局馆藏的《清厘田粮鱼鳞丘册》,结合清代同治时期基本史料,对历史上武进县的土地登记制度与现行土地登记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对于常州地区的土地确权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清厘田粮鱼鳞丘册》以及浙江、安徽等地的鱼鳞册作为土地底账,对于核实土地的区域权属关系,解决历史遗留的行政区划田土山林纠纷问题,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基于两种土地管理办法的比较研究,为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大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监督力度,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借鉴。
(2)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
近年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在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此议题后,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拓宽包括农民在内的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也因此成为各级政府的重大施政方略之一。然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土地收入普遍偏低,与农民拥有的土地资源数量极不相称,其根源在于农民缺乏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的权益。通过研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为实践中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式方法的优化提供理论指导,使得确权登记后的农村土地产权明晰,进而促进农民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权益。同时,分析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优点和价值,鼓励农民将更多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进一步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
(3)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
立足国情,“三农”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十九大报告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写入党章,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确立了方向。乡村振兴是农业农村的全面振兴,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撑。当前城市国有土地资产化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薛红霞,2012),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资本化却困难重重。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和效果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农户入股积极性,推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项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而提高农业效益,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鱼鳞图册是中国古代官府为征收赋税而制造的土地登记图册,是我国历史上始于宋代,延续至清代乃至中华民国时期的土地管理办法。在图册中,以图形的形式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以及重要的地物,由于绘制的图形形似鱼鳞,因此被称为“鱼鳞册”。清代至中华民国时期的鱼鳞图册在多地发现原件,最为集中的是徽州府休宁县档案局收藏的清代鱼鳞图册,多达一千余册(王国键,陈慧贞,2001)。现今,鱼鳞图册已不再具有管理土地和征收赋税的作用,但它仍然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献资料,对土地管理、赋税史、经济史和考古学等方面的研究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现有文献来看,有较多论文和著作涉及鱼鳞图册的研究,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其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鱼鳞图册的起源和作用研究、鱼鳞图册原件的介绍与考证研究以及鱼鳞图册涉及的土地边界、土地权利与土地交易关系等经济问题研究。
1190 年,朱熹在福建漳州划分土地界限,提及鱼鳞图,纵观历史文献,他应该是最早提出“鱼鳞图”一词的。学者们对鱼鳞图册的起源已展开研究并取得一些成果。1933 年梁方仲指出鱼鳞图册流行于南宋时期,元代时也被使用;周积明(1982)、赵冈(2001)指出,鱼鳞图册起源于南宋嘉定年间;奕成显(1996)指出南宋绍兴十二年为了重新丈量农田边界,给各户主提供土地归户文书,设计出砧基薄;尚平(2007)认为南宋的砧基薄是明清鱼鳞图册的来源。由于年代久远,南宋鱼鳞图册原件没有遗存。鱼鳞图册在明太祖洪武年间被广泛推广使用,直至中华民国时期都在使用。
关于鱼鳞图册的作用,学者们对南宋和明清时期表现提出不同的看法。郑学檬(2000)认为明朝以前的鱼鳞图册,主要是为统治者收缴税费服务的;汪庆元(2014)对文献资料进行挖掘,发现南宋时期,鱼鳞图册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起重要作用,认为鱼鳞图册可以作为确认土地所有人的权利的凭证;明清时期,鱼鳞图册记录土地丈量的结果。对于统治者而言,鱼鳞图册可以帮助其征收税费(唐文基,1991);对于土地所有人而言,鱼鳞图册可以作为其拥有土地的权利凭证,以此来获得法律保障(樊树志,1988)。因此,韦庆远(1961)认为明清时期制作鱼鳞图册是为了统治者了解全国土地占有和使用信息。
在中国土地管理历史上,鱼鳞图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明确土地权利、征收税费提供了帮助,同时也为黄册的编制提供了依据(吕景琳、郭松义,1996)。赵冈(2010)认为鱼鳞图册不仅可以通过明晰土地产权避免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纠纷,而且可以为黄册的登记提供基本信息,成为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总之,鱼鳞图册的历史作用主要体现在土地核查、加速土地流转、明晰土地所有权和合理征收赋税(戴天放,2008)。
鱼鳞图册在全国各地以及国外已发现多册,国内外学者对鱼鳞图册的原件进行了考证和介绍,主要针对鱼鳞图册的内容、记录位置与记录时间等展开研究,对丰富鱼鳞图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长洲县(历史上江苏省苏州地区的一个县)的清代鱼鳞图册馆藏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日本学者们查阅地图、族谱等文献资料,对馆藏清代鱼鳞图册进行介绍和考证,分析其记录的位置、编制年代与编制过程等。
栾成显(1994)介绍和考证了一本保存不完整的鱼鳞图册。该本鱼鳞图册存放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首尾均有残缺。经过多方面论证,栾成显认为该本鱼鳞图册应该是出自徽州府祁门县。对比研究该本鱼鳞图册和现存的明清时期鱼鳞图册,发现在图形制作和记录内容上存在差异。该本鱼鳞图册将“亩”“角”“步”作为登记土地面积时使用的计量单位,“亩”“角”“步”三个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是 1亩=4 角,1 角等于 60 步。而这种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换算方法是在宋朝和元朝时期广泛使用的,所以栾成显最终得出该本鱼鳞图册为南宋时期经理之物。
冯丽蓉(1994)对无锡市博物馆藏的明清鱼鳞图册进行了介绍,主要是介绍其所馆藏的四册鱼鳞图册,分别为明万历十年、清康熙三十年、清道光二十三年和宣统二年所编制的。明朝万历十年编制的鱼鳞图册称为《夫字鱼鳞图册》,1 号~855 号依次登记的土地信息位于无锡县天授区下扇胶山乡 52 都;清朝康熙三十年编制的鱼鳞图册称为《列字丘册》。1 号~1716 号依次登记的土地信息位于天授区上扇二都四图,图册中记载登记人、丈量人的姓名,该本鱼鳞图册是私人收藏的;清道光二十三年编制的鱼鳞图册被称为《疲字鱼鳞图》,登记的土地信息位于无锡县景下乡 60 都第七图;清朝宣统二年编制的鱼鳞图册被称为《遐字号鱼鳞图》,登记的土地信息位于无锡县开原乡二十二都六图。
胡英泽(2010)对山西省和陕西省的清代黄河滩地鱼鳞图册进行了介绍。山西省的黄河滩地鱼鳞册共有 22 册,记载区域包括河津县、荣河县和永济县。其最早的编制时间是雍正八年(1730 年),最晚的编制时间是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 年)。山西省的黄河滩地鱼鳞册的编制内容都是通过对沿河村庄的实地考察所获得的资料。陕西省共保存鱼鳞图册 19 册,分别保存在大荔县档案馆、韩城市档案馆。
陈洪波、龙泽江(2014)介绍了 4 册《登鳌清查鱼鳞册》,是贵州清水侗族所使用的鱼鳞册。该鱼鳞册记录侗族村落的土地权利归属,记录内容较为完整。“稨”是土地产量的计量单位,而“籽”则用于表示土地面积的单位。鱼鳞图册中使用大量丰富、生动、形象的词汇描述土地的形状。因此,该本鱼鳞图册显示出鲜明的地域与民族特色。与徽州鱼鳞图册相比,侗族鱼鳞册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形式上,侗族鱼鳞册的功能是明确土地产权和征收赋税,形式较为简单一些。
胡铁球等(2016)介绍了婺州鱼鳞图册的情况。婺州鱼鳞图册遗存数量颇丰,约千册左右的鱼鳞图册保存在兰溪市和汤溪县。兰溪县鱼鳞图册是在清同治年间编制的,记录位于兰溪县 35 都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类型与质量等级与权利归属等。由于鱼鳞图册的损坏缺失,民国时期又对其进行审查,并补充编制。该鱼鳞图册现馆藏于兰溪市财政局档案室,共 746 册,数量仅次于安徽省休宁县档案馆所藏鱼鳞图册。汤溪县保存的鱼鳞图册记录了汤溪县 73 庄的土地信息,其中“庄”是记录的单位。通过查阅地方志、家谱等文献,研究汤溪县鱼鳞图册的编制时间,得出是在清同治至光绪年间编制的;中华民国时期对损坏缺失部分进行了补造;目前,汤溪县共保存 416 册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不断被人们发现,从对鱼鳞图册的简单介绍性研究,开始转化为对鱼鳞图册具体内容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对鱼鳞图册的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研究鱼鳞图册中所反映的土地形态、土地权利分配与土地交易情况等,进而深入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相关问题。
章有义(1988)以清朝康熙初年的江苏长洲鱼鳞册记载的内容为研究对象,从地权分配角度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从清朝康熙初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 1949 年,江苏长洲的地主拥有土地的比例达到65%,地权较为集中,农民占有土地比重较少。
汪庆元(2009)对顺治七年休宁县均图鱼鳞册进行研究,从该鱼鳞图册的记载内容来看,土地权利比较分散;田地可分为底面分离的田地、佃人占有的田地、业主自有的田地以及底面合一的田地,其中底面分离的田地所占比重达 11.35%。汪庆元(2010)还对清初徽州府歙县鱼鳞图册进行了研究,发现各阶层土地占有量低,土地权利的分配较为分散;自然环境恶劣、税费负担重,导致清初土地经营的收益较低;该鱼鳞图册反映出徽商在家乡的土地占有情况,徽商所占有的土地大多数是非生产用地。汪庆元(2011)又研究了清顺治黟县清丈册,该册记录 500 余亩田、地,从记录内容可以看出佃人占有田面权达 80%,由此可以看出永佃制在这一时期的发展很好。
赵冈(2010)利用鱼鳞图册的统计数据讨论地权分配和永佃制,得出结论:田皮价格降落时,基尼系数上升,永佃制平均地权的功效减弱;田皮价格上升时,基尼系数下降,永佃制平均地权的功效加强。
除了对江南地区的鱼鳞图册的研究以外,少数学者对北方地区的鱼鳞图册也展开了研究。胡英泽(2007)对营田庄黄河滩地鱼鳞册进行了研究,并说明其独特性。营田庄黄河滩地鱼鳞册反映出当地的土地形态和土地分配方式;当地的土地形态是长条形的,东西纵向耕种滩地,并且土地的位置是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土地权利集中在村庄,按户平均分配。关于山西和陕西的黄河滩地鱼鳞册,胡英泽(2010)对其反映的土地权利状况也展开了研究。
关于鱼鳞册对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借鉴研究仍较少。戴天放(2008)通过对鱼鳞册的研究,认为鱼鳞册对现代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一是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关系;二是确定土地产权的主体;三是努力完善土地产权关系,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农村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多数学者认为,土地确权颁证,对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很大程度上维护农民的权益(陈晓华,2016;韩俊等,2008;谢素艳,2016;张娟等,2005;叶剑平等,2006;晓叶,2014)。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具体体现在:
(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将进一步明确农民拥有的与土地有关的经营权、转让权与入股权利等,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韩俊等,2008;Saint-Macary等,2010;谢素艳,2016)。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加速土地相关权利的市场交易,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这些土地权利的交易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谢素艳,2016;张娟等,2005;叶剑平等,2006;晓叶,2014)。
(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解决农村土地相关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土地确权工作使得土地权利更加明晰,土地面积不准确、土地边界模糊等纠纷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徐勇等,2010;谢俊奇,2015)。
(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激励农户注重对耕地的有效使用,增加投入以获得长期收益,而不是对耕地的过度开发(叶剑平等,2010;谢素艳,2016)。
(5)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土地确权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便利和保护,从而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严冰,2010;谢素艳,2016;刘长猛,2017)。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开展以来,各种问题显现,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难度相当大(陆剑和陈振涛,2017)。通过对现有文献梳理发现,实践中土地确权登记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村干部和农民参与确权工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村干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严重影响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农民认为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不大,对自己拥有的土地也没有影响,不愿意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土地情况的核实(刘照媛等,2015)。
(2)土地确权工作中土地权利归属的争议较大。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资料为基础进行的登记,很多农户无法提供二轮承包的资料,或者原始资料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不一致(宋庶民,2015;韩重香,2015)。
(3)土地确权工作中人力和资金缺口较大。首先,农村土地确权牵涉到土地权属关系的界定,需要熟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人员参与工作,而目前具备较好工作能力的人员严重缺乏,对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威胁。其次,土地确权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所需的资金投入也是非常可观的。工作经费的不足也严重阻碍了土地确权工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刘照媛等,2015;韩重香,2015)。
(4)土地确权工作需要一些先进的技术做支撑。土地确权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现场测量等,对测绘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办公自动化技术的要求较高(杨明杏等,2013;胡晓涛,2014)。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提供制度支持(钱龙和洪名勇,2015),因此,学术界对土地确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展开研究。钟太洋和葛吉埼(2002)从土地确权登记的技术标准、文件规范入手,提出土地登记法的修改意见;刘伯恩(2006)对《宪法》《土地管理法》进行详细分析,找出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宋才发(2017)认为土地确权颁证、土地确权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为完善土地确权工作的政策法规,宋才发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一是注意修改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重视土地核查和权利归属确认的规定;二是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做好流转登记工作。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以外,“村规民约”等民间道德约束,也被认为是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利益分配问题的重要手段(胡燕,2009)。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也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学者们从多个角度、采用多种方法展开研究。
定性的理论分析研究结论较为一致,即土地确权登记与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间是正向影响关系。Holden等(2007)、钱忠好(2003)与黎霆等(2009)认为,土地确权能够明晰农民的土地权利,保障其收益,从而对土地流转起到促进作用;钟文晶和罗必良(2013)、宋辉和钟涨宝(2013)等均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与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密切相关;张浩博和陈池波(2013)以某县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存在积极的促进效应,并介绍了该县的信托土地流转创新模式;反过来,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也能进一步促进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郑建华,2009)。
通过采用实证方法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却不尽相同。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确权能够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Zhou和Chand(2013)、罗必良和李尚蒲(2010)从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入手,分析得出农村土地交易费用由于土地政策的长期变化和土地权利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而显著增加,从而对农村土地流转起到消极作用;丁玲和钟涨宝(2017)对湖北省 6 个地区的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运用Probit模型和Logistic模型,分析农村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中土地转出和土地转入的影响,其研究结果显示:土地确权对土地转出有显著影响,且是正向影响;土地确权对土地转入没有显著影响,即土地确权与土地转入无关。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确权不能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Jin和Deininger(2009)调查了中国近 8000 名农户,样本数据的分析发现村级的土地调整,将导致农户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罗必良和胡新艳(2015)实地调查广东省600 多名农户,收集相关数据并分析后,发现相较于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之前,土地流转并没有得到高效运转,这是因为土地确权工作明晰了农民的土地产权,使得土地流转的难度增加。少部分学者则认为,土地确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显著。如,张兰等(2014)实地调查了江苏省 13 市的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情况,基于 2000-2012 年间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率的改变关系不显著。
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发展迅速,土地经营权入股成为当下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起到重要的作用。学者们从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如吴越、吴义茂,2011;张理恒等,2014)、土地经营权入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如杜志勇,2015)、法律制度的构建(如杜田华,2017)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意愿和影响因素(如武林芳、高建中,2011)等方面展开研究。
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模式,张理恒等(2014)将其归纳为三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和股份合作社模式、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意愿研究,现有文献主要通过访谈和问卷的方法收集数据,研究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意愿。结果表明农户的个人特征(如武林芳、高建中,2011)、家庭特征(如张明忠、钱文荣,2014)、地区差异(如张笑寒,2008)以及社会保障程度(如乐章,2010)等都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从已有的研究结果来看,关于土地确权登记对经营权入股行为影响的研究结果还较为缺乏。
关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的梳理以及对当代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梳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之一,洪东海和周阿蓉(2011)分别介绍了西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度与春秋战国时期的授田制与均田制和租佃制。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等方法也被应用到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张海丰(2014)从先秦时期的井田制开始,依次分析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汉至明清的土地制度和明清的永佃制,重点分析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的变化和变化的动力机制;王琦(2010)分析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变迁,发现其演变的路径是由国有制转向私有制;万淮北(2010)、郭雪剑(2016)梳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分析其中的变化特点:首先,土地所有权的演变过程是无主、原始村社公有、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与土地私有并存;然后,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接着,在土地制度演变的过程中,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也渐渐变得清晰;最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为国家的赋税收入服务的,同时也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关于中国土地的登记制度,赵丽丽(2012)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秦始皇时期,土地登记采用自行申报的方法,由农民自己向管理者报告自己的土地占有面积、耕地面积、土地粮食产量以及家中人员数量,在核实申报内容后进行登记;宋朝时,土地登记方法演变为首实与方田并存的方式,即在登记土地权利状况时,官府不仅要核实申报材料,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土地权利状况;元朝时,土地登记实行经理法,经理法用于清查土地,自行向官府报告田地信息,若有隐瞒或不实,将予以处罚;明清时,通过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制度来实行土地登记。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对当代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也是多数学者所关注的内容。余靖华(2003)通过对中国古代地籍管理的分析,联系当前我国地籍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看法:耕地的测算计量必须统一化,全国性的耕地普查确有必要,运用现代科技搞好地籍管理。郭雪剑(2016)借鉴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经验,认为当前深化土地改革,应做到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土地公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重要制度保障,应坚持土地公有制度;第二,适应开放流动的发展大势;第三,推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第四,深化土地改革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汲取能力问题;第五,深化土地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基础性的登记确权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土地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水平。洪东海和周阿蓉(2011)认为发展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目前土地改革的主要途径。万淮北(2010)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违背历史规律,要与时俱进、稳步实施。
国外对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研究较早,积累了大量关于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改革的丰富经验。因此,国内学者转向对国外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研究,以期获得改革中国农村土地确权的有效经验和启示。
关于日本的农村土地确权制度,汪先平(2008)梳理了当代日本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指出农村法律制度促进日本农地的高效利用,中国今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王苏彬(2009)指出日本的农村土地以家庭私有制为基础,并且将日本和中国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比较,对比内容涉及双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稳定性和农村土地产权的配置方式、农村土地改革的路径等几个方面;高强和孔祥智(2013)介绍了日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提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一些建议:一是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二是重视土地流转的作用,三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制定保护耕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美国的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以私有制为主,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是农场主或者农户自己所占有的(窦祥铭,2012),在美国,农场主或者农户享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受法律保护。美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同样也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张换兆(2008)对美国农地管理的演进进行了回顾和梳理,从 1776 年至今,美国农村土地的管理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开发期、觉醒期、保护期、应变期。国内学者认为美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行效果较好,非常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李竹转(2003)重点了分析美国家庭农场的特点,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启示:一是重视家庭经营,将其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载体;二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农业科学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三是土地私有制并不是土地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应该重视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以及政府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支持政策。
俄罗斯的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农村土地私有产权是确权改革的方向(滕卫双,2014)。对比分析中国和俄罗斯的农村土地确权制度,贾雪池和吴次芳(2008)得出两者之间的不同点:首先,动力机制不同,俄罗斯实现土地私有化是政府主张实施的,而中国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是由于农民的收入渴望导致的。其次,改革的路径不同,俄罗斯的土地制度改革没有沿用原来的国家所有制,而是建立土地私有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一直遵守集体所有制原则;中国和俄罗斯的农村土地确权制度改革都对其农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绩效。傅晨(2006)对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土地私有化制度并没有给俄罗斯带来较高的效益;在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我们需要了解土地私有化制度的适用边界,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做出恰当的改革,同时也需要为农村土地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古代鱼鳞图册的研究,主要关注鱼鳞图册的起源、考证,鱼鳞图册所涉及的土地形态、面积、土地占有和租佃关系等。由于现今保存的鱼鳞图册较少,且损坏缺失严重、零散,给研究工作带来困难。目前鱼鳞图册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存在深入研究的空间。就已有的研究而言,第一,对鱼鳞图册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土地制度等问题的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二,借鉴鱼鳞图册,为现代农地制度改革提供对策建议的研究尚未展开。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困难和问题、相关法律与制度以及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现有研究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具体表现为:第一,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研究以宏观的定性理论研究为主,需要深入微观层面,根据某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土地确权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成果等,从而得出可行的、有益的结论;第二,关于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关系的研究,实证分析也较少,特别需要微观数据分析做支撑;第三,关于土地确权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研究成果较少。现有文献多数是关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模式、问题、对策、法律应对以及农户选择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意愿。
中国古代和当代农地制度的对比、中国和外国农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涌现出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也存在出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已有研究成果大多关注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国外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的梳理及评价,进而得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较少有文献明确指出中国古代和当代农地制度、中国和国外农地制度之间的共性与差异性;第二,现有文献对古今中外的农地制度研究缺乏创新,多是对可得资料的归纳总结,重复性较高。
本项目以古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历史背景和制度演进的逻辑关系为主线,按照“理论基础与历史演进——横、纵向比较——应用效果——机制创新”的思路展开。本项目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由实际到理论再到实际的模式,全面剖析不同历史时期下两种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共性与个性问题。本研究的技术路线如图 1-1 所示。
文献分析与佐证是开展课题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比较研究,本书作者搜集了国内外有关土地确权登记理论基础、制度规定、应用成效等方面的研究文献和资料,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确定研究的理论视角,构建研究的基本框架。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梳理明清时期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脉络,剖析地籍管理与土地利用变化规律,探究中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演进方向和发展趋势。
图 1-1 技术路线图
比较研究方法贯穿于比较篇,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对解决策略的提出也有借鉴意义。本研究采用纵向与横向比较方法,全面考察苏、皖、浙清代鱼鳞册与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实施目的及原则,地权属性及制度背景,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与利益界定,地权分配以及产生功能作用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度分析,为探索和完善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促进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翔实全面的史料依据和经验启示。
采用田野调查方法获取苏、皖、浙农村土地确权、农户土地经营权意愿及土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影响的第一手翔实资料,为全书实证分析提供经验数据支持。在第三篇章中,文章采用了计量法方法,通过构建双变量Probit模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等,分析政策环境对不同农户群体入股意愿及行为的影响,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农户经营权入股行为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影响的评价研究中,选取了第二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村——常州市武进区跃进村作为典型案例,从成本收益、风险规避等视角进行土地确权影响效果的系统案例评价研究,在案例评价结果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为从促进农地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发展视角,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综合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史演变,古今中外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比较经验,以及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后续影响及效果评价等,本书从以史为鉴、还权赋能、纠纷调解与要素激活等视角,构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以期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使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根本保障。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从物权行为理论视角,剖析古今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权分配逻辑。分析古今两种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对地权分配的影响,为从土地“还权、赋能”视角提升农户土地权利保障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对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经济效应比较研究。从土地确权工作的登记成本、信息成本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对两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比较分析,为提升现行土地登记制度效率提供理论依据。
第一,鱼鳞册是研究清代土地登记制度与农村经济实态系统的原始档案依据,其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征收赋税提供依据,在出发点上与现行土地确权有着本质区别,反映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从清代以权力阶级利益为中心向以农民权益保障为核心的政策思路转变。第二,本研究结合古今中外土地确权登记的比较分析,得到的重要启示是:明晰界定土地权属于分配,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这对于探索与完善中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学术史料价值。
本文构建了“理论基础与历史演进——横、纵向比较——应用效果——机制创新”理论分析框架,从历史纵向与地域横向两个维度,对古今中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综合比较分析研究。通过纵向比较,揭示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实施的特殊的制度背景和演变路径;通过横向比较,剖析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在同一时期不同区域的实施效果差异,为当前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历史经验依据。同时,实证分析了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确权制度在土地入股改革中的创新应用,剖析了土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影响因素及其实施效果。
通过计量模型与典型案例等实证分析方法,系统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影响及其效果,认为农户土地确权认知、土地产权安全性认知显著影响其土地经营权入股意愿,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能够显著促进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流转;同时,土地确权有利于降低土地经营权入股交易成本,提高农户土地财产收益与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