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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灾害的类型化及法律属性

灾害的类型化,是一种研究方法。

这种研究方法的切入点,是立足于致灾因子、致灾后果的一致或者统一,而不是把灾害单纯划分为自然灾害,并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人为灾害,从灾害概念中剔除出去。虽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都具有灾难的基本特性,但是自然灾害的灾难特性似乎更明显一些。而且,从灾害风险管理与灾害应急角度看,2018 年 3 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把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国家面临防灾减灾救灾和人为灾害的应急职能,整合到应急管理部,在笔者看来,就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人为灾害类“突发事件”概念,逐渐开始走向“灾害”概念的开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简称《灾害体制意见》)指导思想,就是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并通过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统筹资源,加强协调,提升我国政府应对严重人道主义灾难的能力和作用。注重对我国周边国家、毗邻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推动我国高端防灾减灾救灾装备和产品走出去。由此,笔者认为,把灾害分为城市灾害、环境灾害和生态灾害,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节
城市灾害与环境灾害

一、城市灾害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所谓城市灾害,是指发生在城市区域的灾害,即自然、人为因素或两者共同引发的对城市居民生活或城市社会发展造成暂时或长期不良影响的灾害。而城市,也叫城市聚落,是指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人口较稠密的地区称为城市,一般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城市的行政管辖功能,可能涉及较其本身更广泛的区域,其中有居民区、街道、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写字楼、商业卖场、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

城市是“城”与“市”的组合词。“城”是指主要为了防卫,并且用城墙等围起来的地域。《管子·度地》说“内为之城,城外为之郭”。“市”则是指进行交易的场所,“日中为市”。这两者都是城市最原始的形态,但严格地说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一个区域作为城市必须有质的规范性。

学术界关于城市的起源有 3 种说法。(1)防御说。即建城郭的目的是为了不受外敌侵犯。(2)集市说。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发展,人们手里有了多余的农产品、畜产品,需要有个集市进行交换。进行交换的地方逐渐固定了,聚集的人多了,就有了“市”,后来就建起了“城”。(3)社会分工说。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一个民族内部出现了一部分人专门从事手工业、商业,一部分专门从事农业。从事手工业、商业的人需要有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生产、交换。所以,才有了城市的产生和发展。

城市灾害,与城市化有很大关系。

各国城市化的历史表明,当城市化率达到 70%~ 75%左右时,城市化的进程将放缓。城市化率的增长往往会呈现一个拉长的S形曲线,即经过第一个拐点后城市化率加速上升,而经过第二个拐点后城市化率增速将明显放缓。根据日本和德国模式的经验,中国城市化进程或在达到 65%~ 70%的水平后增速放缓。以最近几年的城市化速度推算,意味着当前我们距离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边际拐点还有10 年左右。 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城市灾害不是越来越少,而可能会越来越多。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城市灾害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其发生原因,可分为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两大类;而根据其发生时序,又可分为主灾和次生灾害,等等。笔者在研究中,根据城市灾害发生的具体因素,将其界分为:(1)城市火灾(常规灾害之一);(2)城市水灾(例外灾害);(3)城市交通拥堵灾害(交通资源利用不当的灾害);(4)城市垃圾灾害(固体废弃物灾害之一);(5)城市雾霾灾害(大气污染的城市致灾性);(6)城市光污染灾害(光源灾害);(7)城市地震灾害(城市生命线工程灾害);(8)城市疫病灾害;(9)城市踩踏灾害(人群聚集灾害);(10)城市生物灾害(植物与动物引入灾害);(11)城市化学与危险品灾害;(12)核灾害;(13)城市地质灾害(城市滑坡与地面沉降);(14)城市恐怖袭击灾害;(15)地下交通与管线灾害,等等。总而言之,这些灾害都带有城市功能异化和大城市病特征,北京市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和雄安新区的建设,试图缓解北京市的城市雾霾灾害、城市交通拥堵灾害和城市垃圾灾害等,就是值得称道的。

二、环境灾害的界定

所谓环境灾害,是指因为人类活动引起环境质量恶化所导致的灾害,这是除自然变异因素之外的另一重要致灾原因引起的包含人的致灾性因素的灾害。包括:(1)气象灾害;(2)地质灾害。其中,气象灾害主要有洪涝、酸雨、干旱、霜冻、雪灾、沙尘暴、风暴潮、海水入侵等。而地质灾害包括地震、崩塌、雪崩、滑坡、泥石流、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等。资料显示,全世界 110 个国家(共 10 亿以上人口)耕地的肥沃程度在降低。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由于森林植被的消失,耕地的过分开发和牧场的过度放牧,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裸露的土地变得脆弱了,无法长期抵御风雨的剥蚀。在有些地方,土壤的年流失量可达每公顷 100 吨。化肥和农药过多使用,与空气污染有关的有毒尘埃降落,泥浆到处喷洒,危险废料到处抛弃,对土地构成不可逆转的污染,带来灾难性的环境灾害后果。

环境灾害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气候变化。即温室效应严重威胁地球上的人类生存环境。温室效应导致海平面升高,许多人口稠密的地区(如孟加拉国、中国沿海地区以及太平洋、印度洋上的多数岛屿)将被海水淹没。同时,气温升高也对农业,以及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影响。

(2)空气污染。多数大城市的空气含有许多取暖、运输和工厂生产带来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威胁着数千万市民的健康,导致许多人生病甚至于失去生命。还有化学污染,工业生产带来数百万种化合物,存在于空气、土壤、水、植物、动物和人体中。即使作为地球上最后的大型天然生态系统的冰盖也受到严重污染。这些有机化合物、重金属、有毒产物等,都集中存在于整个食物链中,并最终将威胁到动植物的健康,引起癌症,成为导致土壤肥力减弱的环境灾害因子。而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又导致臭氧层空洞。尽管人类社会已签署《蒙特利尔协定书》 ,但每年春天,在地球两极上空仍再次形成臭氧层空洞,北极的臭氧层损失20%~ 30%,南极的臭氧层损失 50%以上。

(3)过度开发及利用资源。其导致的结果之一是森林面积急剧减少,即使有“世界森林日” 也没有多大效用。最近几十年以来,热带地区国家森林面积减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从 1980—1990 年十年间,世界上有 1.5 亿公顷森林消失。虽然从 1990 年至 2000 年的 10 年间,人工林年均增加了 310 万公顷,但热带和非热带天然林却年均减少 1250 万公顷。森林面积减少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人口增加、当地环境因素、政府发展农业开发土地的政策等,此外,森林火灾损失也不可低估。不过,导致世界上森林面积减少最主要的因素,则是开发森林生产木材及林产品。还有,由于过度捕捞,海洋的渔业资源正在以令人可怕的速度减少。许多靠摄取海产品蛋白质为生的穷人,面临饥饿的威胁。而集中存在于鱼肉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磷化合物等物质,在海洋受到污染的背景下,有可能给食鱼者的健康带来严重的问题。沿海地区受到了巨大的人口压力,全世界有 60%的人口挤在离大海不到 100 千米的地方。这种人口拥挤状态,使常常生态很脆弱的这些地方的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引发物种多样性危机。由于城市化、农业发展、森林减少和环境污染,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导致数以千计物种的灭绝。一些物种的绝迹,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品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型的瘟疫。

(4)混乱的城市化。 应当说,大城市的生活条件在不能有效地进行功能科学化设计时,将进一步恶化人居环境,比如拥挤、水污染、卫生条件差和无安全感等。如果加上一些大城市无序扩大,损害到各类自然区域,如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各种生态保护区域等,则必然会导致各种城市灾害的发生或者加重。因此,无序或者没有科学功能设计疏解的城市化,被看作是城市文明的一种新弊端。比如,城市化后,城市区域的雨水径流以排为主设计的后果,是雨水混入污水被排放,城市的水文循环通道被破坏,形成“到城市看海”等严重的城市洪涝灾害,以及交通拥堵和严重的雾霾灾害等恶性循环难以摆脱等情况,这便是城市环境灾害产生的必然恶果之一。

三、2016 年我国城市灾害与环境灾害

2017 年 6 月 5 日“世界环境日”时,环境保护部发布《2016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作者以此作为研究我国城市灾害与环境灾害的基础数据和事实,固定在此。我们可以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以后各年度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进行对照分析。2016 年资料显示, 全国 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 84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 24.9%;254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 75.1%。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 78.8%,比 2015 年上升 2.1 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 21.2%。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 74 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 74.2%,比 2015 年上升 3.0 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5.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 2015 年下降 9.1%。474 个城市(区、县)开展了降水监测,降水pH年均值低于 5.6 的酸雨城市比例为 19.8%,酸雨频率平均为 12.7%,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

2016 年,全国地表水 1940 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 2.4%、37.5%、27.9%、16.8%、6.9%和 8.6%。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单元,潜水为主的浅层地下水和承压水为主的中深层地下水为对象的 6124 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良好级、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分别占 10.1%、25.4%、4.4%、45.4%和 14.7%。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897 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中,有 811 个全年均达标,占 90.4%。春季和夏季,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均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 95%。近岸海域 417 个点位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劣四类分别占 32.4%、41.0%、10.3%、3.1%和 13.2%。

与此同时,2016 年全国 2591 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 548 个、1057 个、702 个、267 个和 17 个。“优”和“良”的县域占国土面积的 44.9%,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南、东北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而其他区域的县城数量和地区分布,则以“一般”“较差”和“差”为主,占 55.1%。

2016 年,全国森林面积 2.08 亿公顷,森林覆盖率 21.63%;草原面积近 4 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 41.7%。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 2750个,其中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 14.8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46 个,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 9.97%。同时,2016 年,322 个进行昼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平均值为 54.0 分贝;320 个进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交通等效声级平均值为 66.8 分贝;309 个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昼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 92.2%,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 74.0%。此外,2016 年,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

需要强调的是,2016 年全年共出现 46 次区域性暴雨过程,为 1961 年以来第四多,全国有 3/4 的县市出现暴雨,暴雨日数为 1961 年以来最多;强降水导致 26 个省(区、市)近百城市发生内涝;与 2000 年以来均值相比,农作物受灾面积、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分别少 14%、27%、49%、57%,直接经济损失偏多 150%。全国没有出现大范围、持续时间长的严重干旱,旱情较常年偏轻;与 2000 年以来均值相比,作物受旱面积、受灾面积、人饮困难数量分别少 31%、51%和 80%。

此外,2016 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初步核算为 4472.5 万吨,比 2015 年削减 1.3%。其中,一氧化碳(CO)3419.3 万吨,碳氢化合物(HC)422.0 万吨,氮氧化物(NOx)577.8 万吨,颗粒物(PM)53.4 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和HC超过 80%,NOx和PM超过 90%。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明显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 70%,PM超过 90%;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CO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 80%,HC超过 70%。按排放标准分类,国二及以前汽车保有量占 12.8%,但CO、HC、NOx、PM排放占比分别达到 60.7%、60.6%、43.6%、67.1%。 可见,城市作为机动车的主要集散地,2016 年我国的城市灾害并没有绝对减少或者减轻,因此,城市灾害的法律控制,必然任重道远。

第二节
生态灾害

一、生态灾害的概念

所谓生态灾害(ecological disaster),是指生态系统平衡被破坏而给社会、给人类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的情形。生态灾害强调人类社会活动作为一种特殊干扰因子长期作用的结果,必然引起生态性结构损毁与功能丧失,进而造成对相关生命的伤害、冲击与灭亡等灾难性的后果。如因无节制地开垦土地、无节制地滥伐森林而使土地荒漠化。荒漠化给社会、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便是生态灾难。

生态灾害的发生原因,主要是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其中,自然因素主要是水灾、旱灾、地震、台风、山崩、海啸等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

学者认为,人为因素是造成生态平衡失调的主要原因。

(1)使环境因素发生改变的活动与行为。如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垃圾等,不断排放到环境中;人类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利用或掠夺性利用,如盲目开荒、滥砍森林、水面过围、草原超载等,都会使环境质量恶化,产生近期或远期效应,使生态平衡失调。

(2)使生物种类发生改变的资源利用。在生态系统中,盲目增加一个物种,有可能使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例如,美国 1929 年开凿韦兰运河,把内陆水系与海洋沟通,导致八目鳗进入内陆水系,使鳟鱼年产量由 2000 万公斤减至 5000 公斤,严重破坏了内陆水产资源。在一个生态系统减少一个物种也有可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20 世纪 50 年代我国大量捕杀麻雀,致使一些地区虫害严重。而 1859 年有农民从英格兰带了 25 只野兔到澳大利亚,由于野兔没有天敌造成澳大利亚生态系统严重破坏。1906 年美国亚利桑那州卡巴森林为保护鹿群,捕杀肉食动物,导致鹿群大量繁殖最后没有食物,濒临灭绝等。

(3)对生物信息系统的破坏活动。生物与生物之间彼此靠信息联系才能保持其集群性和正常的繁衍。人为地向环境中施放某种物质,干扰或破坏了生物间的信息联系,有可能使生态平衡失调或遭到破坏。例如,自然界中有许多昆虫靠分泌释放性外激素引诱同种雄性成虫交尾,如果人们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能与之发生化学反应,则雌虫的性外激素就失去了引诱雄虫的生理活性,结果影响昆虫交尾和繁殖,最后导致种群数量下降甚至消失。

二、生态灾害的类型

在我国,生态灾害的宏观类型主要包括,全球气候变暖,冰川消融,海平面相应升高,沿海低地受到海水淹没的威胁 4 种。从陆地生态系统而言,我国生态灾害主要有 4 个方面。

(1)水土流失。据不完全统计,20 世纪 50 年代初,我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150 万平方千米,经过 30 多年治理到 20 世纪 90 年代减少约 46 万平方千米。21世纪第二个 10 年,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仍有约 130 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13.5%。年土壤侵蚀量 50 亿吨,氮、磷、钾流失量每年达 4000 万吨。黄河和长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其流域内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异常惊人。以内蒙古黄河流域为例,各级水土流失(土壤水力侵蚀)面积达 5.8 万平方千米。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使黄河流域中上游成为全国最为贫困的地区之一,下游则潜藏着悬河危险。而长江流域土壤侵蚀面积也在扩大,从 20 世纪 50 年代土壤侵蚀面积约36 万平方千米,扩展到 56 万平方千米。

(2)土地沙化与流沙扩展。土地沙化与流沙扩展,是我国北方半干旱、干旱地区最为严重的生态灾害。我国沙漠化土地自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平均每年以1560 平方千米速度扩展。据统计,我国北方沙漠面积 149 万平方千米,其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沙漠化土地面积达 33.4 万平方千米,分别占全国国土面积和北方国土面积的 15.9%和 10.3%。加上我国部分南方山地和沿海地区 130 万平方千米土地沙化面积,占到国土面积 29%比例。在我国,沙漠化威胁最严重的是内蒙古、新疆、青海三省区。从风力侵蚀角度分析,强烈的风蚀可使风蚀地区土壤肥力降低,作物减产,甚至变成一片废地。

(3)森林、草原退化。世界上每年草地沙化、退化和盐渍化的面积占世界草地总面积的 1‰;我国草原退化面积高于此值,现已约达 7 亿亩。我国曾经历过 1958年、1968 年和 1978 年每隔 10 年 1 次大规模掠夺性开发,森林面积和森林质量大幅度下降。为此,1978 年 11 月 3 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以计〔1978〕808 号文批准国家林业局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 学者研究发现,与 1982 年相比,2010 年“三北”防护林工程对PM2.5 的吸附和清除能力增加了 30%。自 1999 年到 2010 年间,该工程清除了我国北方约 3000 万吨的PM2.5,其中清除最多的地区是华北片,清除量达到PM2.5 总量的 0.9%。 只是,三北防护林体系的这种清除量,远远赶不上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PM2.5 的产出量。

(4)环境污染。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严重,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也前所未有。从 2012 年 11 月到 2018 年 5 月,华北地区连续数年的雾霾天气减少不明显。2013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大气十条》,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大气污染的治理,2013—2018 年间仅中央财政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就投入 633 亿元。从 2012 年到2017 年6 年下来,我国5 大目标全部实现。全国338 个城市PM10 下降了 22.7%,京津冀PM2.5 下降了 39.6%,长三角下降了 34.3%,珠三角下降了27.7%。尤其是珠三角作为一个重点区域,整体达标,且连续3 年低于35 微克/立方米。北京市PM2.5 达到 58 微克/立方米,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 可见,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之高昂和其中的难度之大。

生态灾害表现在海洋方面,我国环渤海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日益密集,渤海饱受陆源污染之困,出现生态系统恶化的发展趋势。资料显示,1995 年时,渤海即已有 56%面积被污染,比 10 年前扩大了 1 倍,而且还在扩大。2017 年 3 月 22日,《2016 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等文件发布,2016 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基本稳定,海水质量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 95%;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海洋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海草、红树植物、造礁珊瑚的主要优势类群及自然分布格局未发生明显变化;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和水质基本保持稳定,海洋功能区环境基本满足使用要求,部分区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但是,陆源入海污染压力仍然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佳”,海洋环境风险依然突出。

《2016 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显示,2016 年我国各类海洋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亿元,死亡(含失踪)60 人。各类海洋灾害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最严重的是风暴潮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5.94 亿元,占总直接经济损失的 92%;海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37 亿元,人员死亡(含失踪)全部由海浪灾害造成;海冰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2 亿元,海岸侵蚀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49 亿元。海洋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重的省是福建省、广东省和河北省。

需要强调的是,从 2008 年 1 月中旬开始,持续 1 个多月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席卷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不少地方的森林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遭受了极大破坏,造成了一场生态灾难。所以,生态灾难需要慎重管理,不仅要事后恢复,更是要事先预防。首先,国家需要生态安全的保障,因为许多生态灾难都是渐进形成的,这需要国家的监测与因应。其次,个人需要生活方式的调整,太多生态灾难都是无知制造的,这需要个人的警觉与认知。面临这么多的生态危机,所剩的时间不会太多,人类必须尽快在拯救和毁灭之间做个正确选择。

三、生态灾害的法律特性分析

在灾害学上,生态灾害的基本特征如下。

(1)重灾迟滞性。这是指生态环境破坏或恶化之后,经过一个明显的时间间隔,才出现灾情明显加重的现象,也就是说,在生态破坏时与重灾发生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可度量的时间差。灾害的发生与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由渐变到突变或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时间差的实质就是重灾潜育期,时间差的大小,表明重灾潜育时段的长短。实地调查发现,即使是在人为活动干预下,生态环境遭到空前破坏而出现多种重发性自然灾害的重灾区,重灾迟滞特征表现亦很明显。比如,贵州草海流域森林草场过度采伐放牧,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末,到 70 年代末达到高峰,破坏最为严重;而草海排干涸田于 1972 年,草海生态环境发生空前规模的破坏,进入恶化发展时期。20 世纪 70 年代中、后期,各种自然灾害才开始出现,并与日俱增。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1983—1986 年)是草海洪涝灾害最为猖獗、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经济损失最大的重灾时期,由此判断,草海的重大灾害至少迟滞了数年之久。

理论上,自然生态系统都具有自调节功能,当破坏力未达到或超过环境自调节阈值临界水平时,环境单因子遭受破坏导致的灾害程度通常是较弱的,相关因子的环境调节作用抑制了灾害的恶性发展。但是,当破坏力达到或超过环境自调节临界值时,一旦环境多因子同遭破坏,必然引起生态系统发生结构性功能障碍,环境系统解体并急剧恶化,各种灾害陡增,进入重灾期。因此,重大生态灾害的出现,是生态系统恶化的重要标志。重灾迟滞性在时间上的长短差异,与生态系统遭损方式,致使生态系统恶性逆转的破坏力的强度和系统破坏突破口控制下的首发灾害类型,均有密切的关系。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因环境系统阈值狭窄,自身调节功能弱,生态系统平衡易遭破坏,重灾迟滞时段相应较短。此外,由于生态灾害重灾迟滞性的存在,人们在生态环境超负荷开发中,往往忽视本已存在却被掩盖的灾难性后果。

(2)重复递增性。生态灾害的持续发展过程,是一个环境恶性循环的灾害增长过程。如果随着生态系统破坏程度的不断加剧,生态灾害出现在程度上愈演愈烈,在规模上愈来愈大,在范围上不断扩展,在频率上不断增大,在灾情上,则不断加重的特征称为生态灾害的“重复递增性”。由于生态灾害过程中,存在着综合激发的多种灾害类型重叠致害的机制,生态环境破坏积累导致灾害能量积累和灾害效应积累,并且,在阶段积累和总积累上都存在着随时间延伸而递增的现象,即往往后一灾害频发期的危害,大于前一灾害频发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单一灾种也表现出随时间的递增特征,单一灾种与其他自然灾害类似,呈现出随时间变化,灾害强度出现跳跃、涨落的不确定性,仅存在着增强趋势性。

生态灾害重复递增性本身蕴含着灾害积累和扩展释放两个紧密相关的阶段。生态灾害的积累释放过程与生态环境破坏过程相联系。在生态系统破坏初期,各生态环境因子功能开始削弱,各因子间的维系联结力也开始减弱。这时,因单因子或少量相关因子破坏所产生的灾害能便开始积聚,即使出现灾害,也仅仅是些局部或瞬间的单发性灾害。若生态系统破坏加剧,失调因子不断增加的同时,系统机能会迅速衰退。当破坏积累达到高峰时,环境系统中若干主导因子恶化而发生综合激发反应,系统结构瓦解,成灾条件成熟,大规模多发性的生态灾害不可避免。一旦致灾诱发因子出现,重灾便随即发生,在恶性循环中灾害事件与日俱增,受灾程度不断加重,灾害种类日益增多,受灾区域向外漫延,孤立灾区扩展成片,多种灾型迭发致害,危害更加严重。

(3)生态灾害链。若把生态灾害纳入整个生态环境恶化过程中加以解析,我们会注意到,生态灾害的不同灾种之间往往不是孤立的,尤其是形成了灾害网络。主要灾害(特别是重灾害)的发生,不仅会对生态环境加速恶化产生深刻影响,构成生态环境恶化曲线中的突变点或拐点;而且,还会因先发灾害造成自然条件和自然因素的改变或转化,成为后发灾害孕育的温床和触发契机。这种因环境恶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相继发生的一系列具有内在成因和诱导联系的灾害现象,称为“生态灾害链”。

在我国,盲目超量开发行为所造成的森林(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洪灾暴虐→毁坏耕地的现象,并非罕见,后种灾害多与前种灾害之间,存在着因果或时序联系。如果生态灾害的发生,是由多因子破坏所致,那么,在整个致灾过程中,就会存在多个致灾点,就有可能发展为同时并存的多个灾害链。各灾害链之间灾害的同期重叠,相互影响,交互出现,必然增加灾害破坏强度,造成灾情升级。

此外,生态灾害是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加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国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分布规律可以看出,我国三大生态环境区之间的过渡地带,既是生态灾害频发带,又是突发性灾害灾情严重地区,这反映出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使抗御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而出现同等的灾害程度,造成不同灾情的后果。

站在灾害法学角度,生态灾害的法律特征如下。

(1)国际法性。即在地球环境或者全球生态灾害的宏观角度,在国际上,国家之间要遵守国际大气、河流和海洋公约。比如,《莱茵河保护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国际海洋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又称POPs公约) ,以及《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控制国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都应当承担其国际义务。

(2)《巴黎协定》履行合作性。国际合作性在气候变化即国家减排义务上,进行国家间的全面合作的表现,就是按照《巴黎协定》的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可惜的是,当美国退出这个国际公约后,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不仅将对《巴黎协定》履约前景产生重大影响,重创国际气候合作信心,深刻影响美欧关系。 而且,退出《巴黎协定》,美国将不用兑现减排目标,也将免除为应对气候变化付出的资金和科研投入。由此,美国将在发展环境友好型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上,失去领导世界的机会。

(3)国内政府合作性。即国内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与地方政府的全面合作与协调,以履行生态功能区规划带给地方的生态安全义务,从而,让生态产品成为生态功能区可交换的产品,让地方政府明确生态合作,实际上就是对于生态产品提供一方,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使得横向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政策共同构成生态安全的国家政策屏障。

(4)责任分散性。生态灾害的发生,具有重灾迟滞性、重复递增性和生态灾害链等特性,从而导致生态灾害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追究,因为责任人和责任构成的时间空间的结构性分散,而成为一种被分散开来的责任。这种责任便无法追究和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于是,对于生态灾害导致的损失,只有通过其他路径,进行转嫁和分散。比如,武汉为何逢雨必涝?填湖作城市用地或为原因,大抵上解释了2016 年 7 月 8 日一场暴雨导致汤逊湖水猛涨,被称为武汉最奢华的超豪华私人住宅区,完全被泡在洪水中。事后,武汉东湖高新区政府、江夏区政府、庙山办事处、洪山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打电话者回复“该片地区不在我们的管辖范围”,无人进行有效救助和担责, 便是一个典型实例。

第三节
灾害与事故的法律属性构成

一、灾害法律属性的责任弱化现象

1978 年 11 月 3 日开始建设的“三北防护林”的杨树林,才 30 余年就出现大量死亡,这是一种树苗幼化技术缺乏导致的现象。对于三北防护林工程的杨树死亡原因,媒体公开报道说法是干旱造成的死亡,“三北防护林”建设规程里,也写着杨树 30 来年就会死亡。

学者认为,“三北防护林”杨树成批死亡,根本原因是繁殖材料未经幼化处理。也就是说,不仅“三北防护林”大量使用老化苗木造林,我国普遍存在使用老化苗现象,包括城市绿化造林就是如此,导致我国出现太多的“小老头树”。1910 年,美国植物学家迈耶在我国拍摄了大量三北地区杨树、榆树等树木的照片。这些图片恰好说明:三北地区杨树的寿命,并非只有三四十年,而是至少三四百年。同是杨树,为什么寿命如此悬殊?原因就在于,当年的杨树是实生树,而三北防护林的杨树林,是扦插繁殖的杨树。按照林木无性繁殖中的幼化理论,实生起源的树木的生长寿命最长、活力也最强。假设 1 株实生树木的寿命为 300 年,而扦插、嫁接的苗木,无一例外地都会继承母体的年龄信息,继承多少年龄,新树的寿命就会折损多少年。所以,这种苗木的自身年龄加上隐性年龄,就使得树木的寿命大为缩短。目前,三北地区看到的杨树,确实只剩下理论寿命三四十年。

事实上,使用这样的苗木营造短周期的工业原料林,比如要求杨树 10 来年采伐,那么扦插繁殖的杨树树龄过短的问题就显现不出来。但是,用以营造长周期的防护林、城市森林或者其他的景观林等,这个扦插繁殖杨树树龄过短的缺陷,必然会显现出来。“三北防护林”中的杨树林,刚刚营造 30 余年就开始大面积死亡,根本原因就在这里。过去造林是种子直播,现在多采用扦插繁殖,尤其是容器扦插,育苗和成林是快多了,但是却带来了成林后的森林老化和窝根等弊端。也就是说,在三北防护林营造中使用的杨树苗,一般都是从母株采条扦插,生根后栽植,也有用干直插的,等等。不管怎样,繁殖材料都携带了母体的年龄密码,而母体的母体携带了更上世代的年龄。所以,今天用的扦插苗,虽然幼嫩,但它一定是携带了先前世代的年龄总和,以至于留给它自己的寿命就只剩下三四十年年了。 现在看来,这个杨树扦插繁殖的树龄超短问题,作为杨树成为三北防护林的主要树种,在技术层面的严肃问题之后,却无法成为追究责任的制度设计问题。

也就是说,在灾害与事故灾难发生的原因上,我们常常会感受到法律责任弱化的现象存在。即三北防护林树种选择,以及讲究效率和成本等原因,再加上扦插繁殖的杨树树龄过短带来的大面积死亡,其损失不可谓不重。但是,却不可能追究任何一个决策者、技术执行者和具体实施者的法律责任,这便是残酷的法律责任弱化甚至于消失的现象。这个现象,在“5·12”汶川大地震之后,也因为导致建筑物和各种设施的质量问题、防震标准落实问题,以及政府监管的责任边界问题等,最后,变成了法律责任被极度弱化的问题,而难以追究和具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地方防灾立法的效用考证:以武汉为例

“百湖之市”的武汉市,按照“锁定岸线、全面截污、还湖于民、一湖一景、江湖连通”20 字湖泊保护总体思路,强调湖泊是全体武汉人的共同财富,一方面在花巨资治湖,一方面湖泊却在继续遭到侵蚀与破坏。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武汉城区的湖泊从新中国成立初的 127 个,已经锐减到 38 个,平均每两年消失 3 个湖泊。武汉湖泊数量减少、面积锐减,既有特殊历史背景下围湖造地、围湖养鱼的“历史之殇”,也有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填湖占湖的“发展之殇”,更有屡禁不止的违法填湖的“现实之殇”。

1999 年,武汉市政府颁布《武汉市自然山体湖泊保护办法》,但其实际效力非常有限。在武汉,长期以来,很多湖泊和湖岔被人为分割成鱼塘,养鱼养几年后,再慢慢变成藕塘,养藕几年后就没有水了,于是,理所当然地就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这是武汉城市快速扩张过程中,湖泊被迫为城市建设让路的一个缩影。

2012 年 6 月 5 日至 12 日,武汉执法机构对中心城区 40 个湖泊进行督察暗访时,发现不少填湖行为,以汤逊湖最为严重:江夏区大桥新区柏木岭村(大花岭砖瓦厂东南面)填湖面积 1400 平方米以上;红旗村桃花岛 1500 平方米以上;洪山区三环线与文化大道东交会处填湖近 10 亩;沿文化大道东侧已填水域长 500 米、宽30 米左右。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武汉的湖泊面积减少了约 34 万亩;21 世纪第二个 10 年,武汉的湖泊面积减少了大约 1 万亩。其中,取得有关部门合法审批手续填湖的占 53.3%,非法填湖者占 46.7%,而填湖后主要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开发。也就是说,人们的“湖景房”或者“看湖景”的欲望,实际上成为湖泊大量消失的内在动力。

“湖长制”是武汉的原创,即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湖长制诞生后,很快有媒体为之大声叫好,说这“既是一座城市的觉醒,也是顺应民意的重要作为”。武汉市在建立湖长制的同时,不仅将细化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而且将湖泊保护纳入各区的绩效考核体系。据媒体公示的信息,武汉 166 个湖泊个个都有湖长,其中中心城区的 40 个湖泊为辖区区长担任总湖长。《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区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同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违法填占湖泊”,或者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 10 万元~ 50 万元以下罚款。

早在 2005 年,武汉市就提出,为中心城区的 40 个湖泊划定保护水域“蓝线”,沿湖设立界桩。2012 年 5 月 28 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为中心城区 40 个湖泊划定“保护圈”,所谓“三线”中的蓝线指的是水域控制线、绿线指的是绿化控制线、灰线指的是建筑控制线。“一路”指的是环湖道路。“三线”划定后,蓝线、绿线内不得任意开发,灰线内的建设项目要与滨水环境相协调,限制无序开发。2013 年 10 月 27 日,为了改变过去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主体不明等状况,武汉组建成立“湖泊管理局”,作为武汉市水务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与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专门负责保护湖泊、实施湖泊执法。2013 年,武汉市出炉全国首份湖泊地图——《武汉市湖泊分布图》,166 个湖泊首次在地图上全部就位,被永久锁定。这是一张摸清家底的工作地图,一张接受市民监督、不留退路的保护地图,一张让市民了解百湖之市的知识普及地图。2014 年 4 月,武汉市政府确定:除了中心城区 40 个湖泊划定“三线一路”外,新城区 126 个湖泊也要实施“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目前新城区首批23 个湖泊“三线一路”已划定。166 个湖泊蓝线共锁定全市湖泊面积 867 平方千米,相比 2005 年全市水资源普查确定的 779 平方千米,增加了 88 平方千米,约相当于 3 个东湖的面积。

2015 年 1 月 9 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由于这次修订是该条例 3 次修订中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因此该条例被誉为“最严湖泊保护条例”。可见,武汉的湖泊保护法规之多,体系之全,加上设立的“湖泊管理局”,可以说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应当是冠绝全国的。然而,武汉一方面花巨资治理湖泊,强化湖泊管理,试图切实有效地保护湖泊生态不受危害。比如,武汉市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对城市生态进行保护。所谓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武汉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即依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另一方面,湖泊却在继续遭到不断的侵蚀与破坏。尽管武汉市立法规定,对擅自吹填、打桩、筑埂等侵害湖泊的行为,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作者没有看到依据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武汉市对填湖之灾有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实例。

对此,一位环境法专家说:“当初制定湖泊保护措施走在全国前列,但破坏也走在全国前列,湖泊的锐减恐怕在全国也是史无前例的。”这是武汉陷入毁湖护湖怪圈的描述。资料显示,当《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通过不到 20 天的 2015 年1 月 28 日,武汉被指耗资近亿元,借清淤之名“填湖为开发商修路”。华中师大教授谭邦和说:“湖泊是武汉人的心头肉,现在成了开发商的盘中餐,不良企业的排污池。在武汉,如果没有能力把湖泊管好,就不要在武汉做官。” 从灾害学角度看,湖泊被填成为城市道路、被填成为机关单位大院,或者被填成为湖景房等之后,也就失去了湖泊原有的蓄水、分洪功能。在雨季或强降雨季节,城市湖区附近常常成为洪水的重灾区,这些没有流出路径或者泄洪通道的积水,就成为致灾的洪水。根据武汉市防办的通报,仅在 2016 年 7 月 7 日,汤逊湖及南湖周边区域就有 8 处渍水路面,即为例证,根据《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无条款规定对汤逊湖灾害承担责任。于是,填湖之灾必然重演。

三、事故灾害的法律责任强化现象

我国《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一次修正,2014 年 8 月 31 日第二次修正,共 114 条。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强化理念或者立法价值取向,非常明显而且突出。这一点,是我国任何一部中央单灾种灾害立法或者地方单灾种立法都无法做到的。例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共 12 条,占 10.53%)中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于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共有 25 条,占整部法律条款的 21.93%。纵观这部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本着“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立法宗旨,其法律责任的安排是刑事责任主体众多,行政处罚标准量化和民事责任承担保障措施有力。

(1)刑事责任。涉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主体非常广泛。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类型多,责任范围广,处罚本身较重,即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第九十二条):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1 年年收入 30%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1 年年收入 40%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1 年年收入60%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 1 年年收入 80%罚款。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九条):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罚款。

(3)民事赔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生产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等。

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4月 21 日,共 24 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 年 8月 31 日,共 28 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3 月 28 日,共六章 46 条)等,与我国《安全生产法》共同构成事故灾害发生后处理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了从程序到实体内容方方面面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国相关城市灾害、环境灾害和生态灾害的中央、地方立法,是值得认真学习的。

四、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引入灾害法学

武汉市在发展过程中,以大东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汤逊湖为生态绿楔的核心。为此,早在 1999 年,武汉市政府即颁布《武汉市自然山体湖泊保护办法》。这一政府规章出台,源于武汉市 1998 年 8 月的特大洪水,当时武汉城区一片汪洋。遭此劫后,武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约而同地写议案、提案,振臂疾呼:要全力保护湖泊。2001 年 11 月 30 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出台,2002年 3 月 1 日施行。这是国内第一个城市为保护湖泊制定的地方法规。依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 8 条,武汉所辖所有湖泊应当全部列入保护名录,严禁围湖建设、填湖开发等行为。此后,武汉相继出台《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湖泊执法巡查制度》等 20 多个与保护湖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简称《武汉湖泊规划》)。

《武汉湖泊规划》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由武汉市政府通过,目的是为武汉中心城区 40 个湖泊划定“保护圈”。其中,“三线”分别指水域控制线、绿化控制线和建筑控制线,而“一路”是指环湖道路。“三线”划定后,水域控制线、绿化控制线内不得任意开发,建筑控制线内的建设要与滨水环境相协调,限制无序开发。然而,从武汉近来发生的填湖案例看,武汉湖泊的减少正在继“向湖要粮”“向湖要钱”“向湖要房”后进入第四个阶段“政府填湖”,即重点项目、市政工程成了政府填湖的理由和借口。所以,学者认为,填湖事件频发,主要责任在于当地政府,按照政府规划,划了规划的红线,还会出现填湖案例?就是政府执法与行政监管的问题了。

应当说,武汉当前面临粗放式空间扩张难以为继,生态环境压力持续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缺口持续增多等问题,“大城市病”“新城病”问题交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落地实施亟待破题。也就是说,武汉的生态要素保护边界界线,主要包括水体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基本农田线和基本生态永久性保护边界等“三线一界”。在形成基本生态永久性保护边界后,其划定方案为: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线的基础上,依据《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山体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增加划定水体周边保护范围、山体周边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缓冲区及协调区,以及全市生态框架确定的生态廊道等结构性控制区等,确定基本生态永久性保护边界面积约为 1814平方千米之后,迫切需要以切实的法律责任和强有力的行政职责约束,寻求破解路径。

武汉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大武汉,为复兴大武汉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加强生态资源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严格控制城市山水资源不受破坏,兼顾统筹生态保护和功能建设,构建全市“蓝绿网络”,形成“江穿城、城镶山、山拥绿、绿映景”的生态空间体系,提升武汉市环境品质。继而,落实城市“六线四界”永久固化,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线、生态保护红线、主城永久性增长边界、城区永久性开发边界、基本生态永久性保护边界、城市历史文化永久性保护边界 10 大空间政策界线。其目的就是为了彰显滨江滨湖生态特色,通过“大江湖与小水系互通、大绿楔与小绿道互联、大公园与小绿地互补”,构建“江河湖水网、绿脉公园网”相融合的、独具武汉地域特色的“蓝绿网络”,城乡公园织网工程;以防洪水、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为重点,大力推进“四水共治”,实现系统、科学、依法治水,治理水环境,保障水安全,做好水文章。同步推进设施网络完善和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大幅提升供给配给标准水平,补齐环卫系统历史欠账,全面提升防灾安全水平,建设形成功能齐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系统,全面支撑和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方面,完成汉阳四新、武昌青山 2 个试点片和二七滨江商务区、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等 7 处集中建设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区面积达120 平方千米。 在笔者看来,目标既然已确定,也有了相关的地方立法,那么,就应当将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引入灾害法学,让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责硬约束,成为管住“政府填湖”的制度之手。

五、灾害终结报告制度的缘起

2010 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应当成为每个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未来城市应倡导低碳、节能、便利;倡导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使每位市民、每位来访者都充分享有现代文明带来的丰硕成果。 然而,在我国,城市在聚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同时,也在进行人的致灾性的聚集,这种聚集,让城市变得更加具有孕灾环境的特色。所以,城市如果要说“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话,其实是在说:要更加注意城市致灾性的控制,克服城市孕灾环境中的各种人为因素,包括对于致害物的致害功能的释放、放大和强化,增加城市的韧性和抗逆性。

比如,我国海绵城市的建设中,从 2015 年起,城市新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避免大拆大建; 就是我国城市灾害防御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城市的发展教会人们学会如何与城市灾害、环境灾害以及生态灾害做斗争。尤其是在前文提及的三北防护林大量杨树死亡、武汉市填湖致灾的实例中,既需要引入“湖长制”“林长制”一类制度,关键是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引入灾害法学的同时,探讨在我国建立灾害终结报告制度的可行性。

所谓灾害终结报告制度,即在灾后重建完成之后,对灾前期防灾、临灾期应急、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以及灾后重建等的投入和物质性、非物质性耗费等,进行单项结算并汇总,然后进行原因分析、法律责任归责和追究的国家报告制度。其报告责任人是灾害发生地的应急管理厅局,或者授权的法定职责部门。其内容除了按照灾前期防灾、临灾期应急、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灾后重建分阶段归纳之外,应当包括灾害原因(致灾因子归纳)、灾害过程(灾变经过)和灾果(灾害损失)等,尤其是要将相关的非物质消耗,进行物质性折算,然后,对相关职责、职能和义务、责任等,进行逐项清理和清算,列表公示。从而,为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划分奠定基础,为相关责任的追究,提供具体直接和细致的依据。 d40VC5RYUJTEEtBl+DCZHQszUFGcuZZm2/DdZPaD3+wLzJpHX+eP+iCvRzm2xq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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