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灾害,人们立即想到“自然灾害”。也就是说,在人们的心目中,灾害就是自然灾害,或者“灾害”=“自然灾害”。其实,就“灾”字而言,其繁体字为“災”,从水、从火,由水或者火生出水灾或者火灾的意思。事实上,人们往往对“灾害”两个字或者“自然灾害”四个字的理解,常常是“自然发生的”“自然因素的”“自然界的”或者“自然力的”等,重心是在“自然”二字上,而不是“灾害”二字上。
应当说,提到“自然灾害”时,固然要拷问其原因。但是,似乎更应该关注其结果,那就是,各种各样的自然危险,带来了什么样的危险性或者危害性后果。也就是说,把灾害理解成“自然灾害”,实际上是原因理解或者原因推究法。而把“灾害”理解成是由灾因(致灾因子)、灾变(孕灾环境)和灾果(灾害后果即承灾体对灾害后果的承受与表现)“三灾”现象的,则是结果确定法,或者称灾果定义法。
由此而言,注重灾果的方法,必然将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归并在一起,统称为“灾害”。而要区分时,加上“自然因素”的为“自然灾害”,加上“人为因素”的属于“人为灾害”即事故灾难。其中间态则为“自然人为灾害”“人为自然灾害”等。
“灾”字的来源解释上,多认为:第一,“灾”字源于水不是源自火。最早的“灾”源自《卜辞》,是水的横写,是象形字,有恣意横流、左冲右撞之意;第二,“灾”是个会意字,在“川”的三道之间有两斜横,意为川被横断,造成水灾;第三,“灾”是形声字,“川”字中间一竖变成“才”字作声符。灾,会意字。甲骨文字形,像火焚屋的形状。小篆从川,表水;从火。水火都是灾祸之源。本义:火灾从宀(mian)从火,火起于下,焚其上也。
现代的汉字简体字,将灾、烖合并为灾。灾,在从巛、从火之后,其意思为“天火”。而“烖”则是人火,应当诛伐之意。下火上窜为灾(宀、火);天火下行为灾(巛、火),人火诛伐为烖。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左传·宣公十六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周礼·司服》注:“水火为害。”王充《论衡》:“人君失政,天为异;不改,灾其人民;不改,乃灾其身也。”有“伤害,使受灾害”之意,而《汉书》则有“滥炎妄起,灾宗庙,烧宫馆”之语,灾为“焚烧”的意思。
与“灾”字关联的词语,主要有:(1)灾害(calamity;disaster),是旱、涝、虫、雹、战争、瘟疫等造成的祸害的情形;(2)灾患(calamity),即灾害、灾难;(3)灾荒,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饥馑;(4)灾祸,即灾难、灾害;(5)灾民,是指受到灾情威胁的难民;(6)灾难,是自然的或人为的严重损害;(6)灾年,指受灾之年、荒年;(7)灾情,指受灾的情况;(8)灾区,指受到灾害危害或者承受灾害损失的地区;(9)灾星,即给人带来厄运或灾难的人或事物,是一种比喻的说法;(10)灾殃,即灾难、祸殃。由此而言,与“灾”字组合的词语,多是带有相当消极含义的词语,表现出“灾”的一般社会属性——灾难性或者对于人类社会的危害性。
“害”即食野草也,丯野草也,不是丰。丰,麦穗也。其解释:一是会意,从宀(mián),从口从丯;二是同本义,英文相近的单词有impair、injure、damage、harm等。“害”字的四种词性,其含义各不相同。
1.“害”作为动词。(1)“害”字,会意。从宀(mián),从口,丰(gài)声。从“宀”、从“口”,意思是言从家起,而“言”又往往是危害的根源。(2)本义为“伤害”“损害”。(3)“害”的本意,伤也。(4)害所得而恶也。如《韩非子·六反》“害者,利之反也”。《论语·卫灵公》“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又如害心(害人害物的心思,即杀心)、害虐(伤害虐待)、害身(伤害身体)。(5)妨碍,妨害。如他设置重重障碍,这可害了我。(6)谋杀,谋害。如他在去上班的路上被害;他为仇人所害。(7)妒忌。(8)招致某种后果。(9)加祸。(10)怕羞。(11)感觉。如害乏(感到疲乏);害饥(感到饥饿);害疼(感觉疼)。(12)患病,发生疾病。(13)怕。如害慌(害怕;发慌)等。
2.“害”作为名词。(1)灾害。祸害(disaster;calamity)。如《墨子·兼爱中》“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2)另一表述。害咎(灾祸);害患(祸患);害灾(灾害)。(3)人身重要的部位。(4)险要的处所。如张衡《东京赋》:“守位以仁,不恃隘害。”(5)恶人。如为民除害。
3.“害”作为形容词。(1)有害的。如害虫;害兽;(2)“害”读音hé(副词)通“曷”,何不。《书·大诰》:“王害不违卜。”《汉书·翟方进传》:“予害敢不予祖宗安人图功所终?”(3)另见害“hài”。汉字首尾分解:宀口会意。金文和小篆都是从宀(mián),从口。从“宀”、从“口”,表示同在一个屋檐下说话,而中间是三层物质被一个尖利的东西所贯穿,表示所说的话尖酸刻薄,因此,本义为“同在一个屋檐下的人说尖酸刻薄的话伤人”。英文单词为impair、injure、damage、harm等。
4.“害”的常用词组。(1)害病。生病。(2)害虫。凡直接或间接对人类有害的虫类。如苍蝇、蚊子,有的危害农作物,如蝗虫、螟虫、棉蚜等。(3)害处。对人或事物有害的地方。(4)害口。(方言)指妊娠反应。(5)害马。有害马的,后指危害集体的人。(6)害命。杀害性命、图财害命。(7)害怕。面临险境而心中恐惧、惊慌。(8)害群之马。“害马”本指损伤马的自然本性。后凡足以损害同类或团体的人,都称为害马或害群之马。(9)害人。使人受害的行为或过程。(10)害人不浅。把别人坑害得很厉害。《西游记》“恐日后成了大怪,害人不浅也”。(11)害人虫。比喻害人的人。(12)害臊。怕羞。(13)害兽。对人类有害的各种兽类,如獾、狼、野猎等。(14)害喜。指孕妇怀孕期间恶心、呕吐、不思饭食等种种反应。也说“害口”。(15)害羞。感到不好意思;难为情。(16)害眼。眼睛患病,特指患急性结膜炎。(17)害月子。(方言)见“害喜”等。
“灾害”二字连用,构成一个名词。因此,灾害是一个具有灾因(致灾因子)、灾变(孕灾环境)和灾果(灾害后果即承灾体对灾害后果的承受与表现)的“三灾”现象,属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在物质和能量交换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个定义,是笔者从 1991 年 7 月江淮大水灾之后,经过 28 年的反复观察、思考和归纳总结出来的。由此,抽象言之,事故灾难也是具有灾因(致灾因子,人为致灾因子)、灾变(孕灾环境,事故发生环境)和灾果(灾害后果,承灾体对灾害后果的承受与表现)的“三灾”现象而已,与自然灾害唯一不同的是,致灾因子是人为原因,属于技术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的范畴。
理论上,灾害就是天灾人祸造成的损害。如《左传·成公十六年》:“是以神降之福,时无灾害。”《史记·秦始皇本纪》:“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清唐甄《潜书·格君》:“灾害不生,嘉祥并至。”有人把“灾害”定义为对能够给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物、事件或者事情的总称。“灾害”本身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各种致灾因子或者引发自然灾害的因素的组合,必然会形成一种灾变,也就是孕灾环境的宏观、中观或者微观的灾变环境,于是灾害后果的发生也就是一种必然现象。这种现象,可以概括为人员生命健康、各种财产和社会秩序等承灾体,对各种自然灾害致灾因子的发生作用即灾害后果的承受与具体表现。由此而言,“灾害”只是一种自然界某种能量或者物质发生灾变某一现象的大概描述,并不表示该灾害发生的具体程度,即灾度状况。
现实社会中,灾害的发生是各种致灾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灾害发生后,可以扩张和发展并演变成灾难。如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大面积传播和流行,就会导致公共卫生灾难即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国,发生于2002 年11 月,大面积流行于2003 年5 月前后的SARS(即非典),就是一次非常严重的传染病灾害。因此,一切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等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灾害范畴。
那种把自然灾害与事故灾害截然分开的认识,一般而言,并无大碍。
但是,就我国 2018 年 3 月进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应急管理部”后,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入,然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民政部(救灾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即“地质环境司”)、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等 11 个部委司局办一起整合而成。其中,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该办挂在水利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承担。同时,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管理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
应当说,根据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急管理部设立的目标,其职责重心是:(1)注重防灾即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2)各种灾害的应急与协调处置;(3)火灾、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和地震灾害、草原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4)涉及灾后重建、应急救援与综合协调等,实际上就是有意识在国家层面把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弱化,而强化其“灾害”属性的一项重大举措。
按照作者在前文中的定义,灾害是灾因(致灾因子)、灾变(孕灾环境)和灾果(灾害后果即承灾体对灾害后果的承受与表现)结合后,形成的“三灾”现象,即灾害是借助灾变介质,导致灾果出现或者发生的情形。灾害作为一种人类社会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力交换关系,或者人类社会自身在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损害性、伤害性或者有害性变化,不论引起这种有害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站在人类社会对灾果的承受角度看,都是属于灾害的范畴。
可见,在定义灾害的时候,一定要把导致的结果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原因放在第一位,也不是把灾害过程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从方法论上讲,灾害是对能够给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任何事件的总称。广义上,这种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称为自然灾害,后者称为人为灾害或者社会灾害。因此,在提及和研究灾害时,我们观察和思考的方法论,不得不让我们立即涉及一门基本学科,即灾害社会学。
灾害社会学(Sociology of disasters),是一个社会学用语,是指探究灾害与社会发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基本过程、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的科学。站在灾害社会学角度,对灾害的分析有两个层次。一是灾害与人的关系。人是灾害研究以及社会发展的直接承担者,作为前者,人为“承灾体”;而作为后者,人为“减灾体”。二是灾害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是由人群即人的集合体构成的,有其自身的组成要素、结构功能及运行规律。在分析人与灾害关系时,要着重分析灾害与社会的关系,也要从灾害对社会发展(即人和社会)的影响(正面的和反面的),以及社会发展对灾害的影响两方面进行分析。 由灾害社会学上的“灾害”定义可以看出灾害与人和社会的模型构成。(见图 1.1)
图 1.1 灾害因子与人的个体关系模式图
图 1.1 中,灾害因子的聚集与合成,对孕灾环境发挥作用后产生灾害后果。其中,人的个体是致灾因子发挥作用的主要对象,属于灾民范畴。到了人的群体层面,则是灾害后果的群体化,全体灾民构成了灾区。于是,灾区政府控制灾害损害的手段之一,便是法律控制即制度控制。这时,人的行为或者人的致灾性行为,也是被控制的灾害因子之一。由此可见,图 1.1 可以揭示灾害与人、灾害与社会的关系的两种方向:一是灾害因子作用于人的个体和群体,是正作用方向;二是人类社会对灾害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包括法律控制手段,是社会以制度力量作用于灾害,是反作用方向,目的是为了控制、制约和减轻灾害损失。这表明,在灾害面前,人类社会并不只是消极的、被动的和单纯承受灾害蹂躏的对象。
面对灾害,如果就灾害因子或者致灾因子进行分析时,会发现:纯粹的自然因素或者主要是自然界的致灾因子集合而成的灾害,为自然灾害。在这里,所谓灾害因子(Disaster factor),即导致灾害发生的因素或者因子。其中,因子的基本含义为“元素、因素、成分”等。这说明,灾害因子就是引致灾害发生的元素、因素等,是灾害发生的基础元素或者因素。
比如,汶川大地震灾害中,地震致灾因子分为 6 个。(1)震级和震源深度。即震级越大,释放的能量也越大,可能造成的灾害当然也越大。而当震级相同,震源深度越浅,震中烈度越高,破坏也就越重。(2)场地条件。主要包括汶川地处山区,其土质松软、覆盖土层厚、地下水位高,地形起伏大、有断裂带通过,就使得地震灾害损害加重。(3)人口密度与经济发展度。地震如果发生在荒无人烟的高山、沙漠或海底,即使震级再大,也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相反,汶川大地震发生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社会财富集中的汶川县城、北川县城和其他城镇地区,必然造成巨大的灾害。(4)发生时间。唐山大地震伤亡惨重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地震发生在深夜 03:42,绝大多数人还在室内熟睡。但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在 14:28,是人们都在上班、上学和工作、生产的时间段,伤亡人数肯定也多。(5)建筑物质量。地震时房屋等建筑物的倒塌和严重破坏,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重要的直接原因之一。事实上,北川县的房屋等建筑物的质量较差、抗震性能低下,导致整个县城被震毁,足以证明北川县城建筑物抗震设防不到位。(6)地震防御状况。破坏性地震发生之前,人们对地震有没有防御,防御工作做得好与否将会大大影响到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人员伤亡的多少。防御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的灾害损失。这一点,可以通过北川县建筑物抗震性能低下导致整个县城被毁的实际事例,直接加以说明。
在前述 6 个灾害因子中,前 4 个为纯粹客观性灾害因子,而后 2 个,则为人为灾害因子。当我们判断灾害是否属于自然灾害时,应主要依据灾害因子中多少属于纯粹的客观因子来判定。而所谓致灾因子。是自然或人为环境中,能够对人类生命、财产或各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并达到造成灾害程度的客观事件。如暴雨洪涝、干旱、热带气旋、风暴潮、霜冻、低温、冰雹、海啸、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均为致灾因子。致灾因子与灾害因子相比,更多强调的是导致灾害的发生原因。在这里,致灾因子是由孕灾环境产生的各种异动因子。广义上,这种异动因子的类型比较多,包括:(1)自然异动(如暴雨、雷电、台风、地震等);(2)人为异动(如各种设备操作失误、人为破坏等);(3)技术异动(如机械故障、技术失误等);(4)经济异动(如能源危机、金融危机,以及中美贸易冲突等);(5)政治异动(如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各种恐怖事件等)等产生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等。
在致灾因子中除自然异动之外,更多的是与人的要素相关的异动。于是,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受灾体结合在一起互相作用的结果,决定了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灾难的灾情大小。应当说,不论是灾害因子还是致灾因子,都是站在承灾体的角度,分析其对作为承灾体之一的人类社会,究竟带来什么损害或者危害。由此而言,当致灾因子作用于人类社会并造成损害时,这类致灾因子被称为“危害因子”“致害因子”或者“灾害因子”“灾变因子”。但是,当它不作用于人类社会或作用于人类社会,或带来的益处远远大于害处时,如发生在无人区的地震和山洪,主要会起到缓解旱情作用的暴雨等,这些致灾因子只被称为自然变异而已。所以,灾害作为大概念,当然涵盖了致灾因子如果不包含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包含人为因素的人为灾害,以及各种人为灾难事件,等等。
所谓事故(Accident),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其中,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伯克霍夫(Berckhoff)认为,事故是人(个体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理论上,事故的含义包括 3 个方面。
(1)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这种事故。(2)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3)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从性质上看,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与此同时,事故也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或者一系列危险因素的组合,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在分类时,有生产事故和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而伤亡事故,则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情形。由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致害物(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伤害方式(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等因子构成。可见,事故与灾害尤其是自然灾害的发生一样,有多种事故因子的组合。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事故的具体原因,可以分为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 20 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将事故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即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即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即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等。
事故的发生,必然带有灾难性,即当然会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灾难性后果,或者类似于灾害的灾果。从这个层面看,事故灾难具有社会属性,即危害事故中的受害者和社会组织,同时,也有法律属性,即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事故后果,分担事故损失,而少有自然属性。例如,2018 年 7 月 12 日 18:30 左右,宜宾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火势一直延烧到 12 日 23:25 才扑灭,这起爆炸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伤。此次事故的初步原因,是二车间内生产的产品与安全审查时申报的产品不同,存在多种违规操作。 显然,这起重大事故的后果,导致 31 人伤亡,就是名副其实的事故灾难。
如果说,把自然灾害、人为灾害、人为自然灾害和自然人为灾害等归结为“灾害”,然后,以“灾害预防”“灾害应对”或者“灾害应急”,以及“灾后重建”等来进行“应急管理部”的职能定位时,“灾害三期”或“灾害四期”都与其密切相关,其名称实际上应该是“灾害管理部”才对。那么,为什么不叫“灾害管理部”呢?这大抵是国人不喜欢“灾害”两个字,与“讳疾忌医”文化有直接的关系。那就是,不喜欢就回避,就换个说法。所以,这里的“应急管理部”名称中的“应急”,核心含义应当是“灾害”应对的说法。
这方面,国人最典型的实例莫过于对“死”这种现象的表述。除了“死”这种最直白的表述之外,还有“亡、故、卒、弱、逝、殁、殪、毙、殉、殂、徂、殒、殇、薨、死亡、丧亡、亡故、身故、物故、物化、去世、逝世、弃世、过世、下世、就世、谢世、凋谢、死灭、毙命、毕命、殒命、陨灭、捐背、捐馆、殂落、徂落、殂谢、徂谢、迁化、怛化、疾终、长逝、永诀、永别、永眠、长眠、就木、故去、溘逝、溘死、断气、咽气、合眼、闭眼、没了、挺腿、完蛋、呜呼、仙逝、仙游、千古、作古、归西、归天、大故、大行、不在、过去、见背、弃养、夭折、夭亡、短折、早世、早逝、早死、中殇、牺牲、舍身、献身、就义、捐躯、捐生、殉职、殉国、殉难、殉节、效死、效命、授命、阵亡、成仁、不禄、不讳、不可讳、回老家、玩儿完、翘辫子、上西天、见阎王、登鬼录、填沟壑、粉身碎骨、见马克思、与世长辞、溘然长逝、寿终正寝、命赴黄泉、呜呼哀哉、一命呜呼、天夺其魄、驾鹤西游、千秋之后、百年之和、三长两短、千秋万岁、兰摧玉折、玉楼赴召、玉楼修记、地下修文、葬玉埋香、玉殒香消、香消玉殒、借女离魂、山高水低、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以身许国、马革裹尸、肝胆涂地”等 131 种甚至于几百种说法。“死”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最直观最不具“文气”, 前述 131 个词语中,只有 5 个(占 4.27%)带有“死”字即“死亡”“死灭”“溘死”“早死”“效死”等。可见,中国文化中,对于“死”这种自然现象的忌讳。所以,民间一般都用“去了”“去世”“逝世”“没了”“走了”“亡故”“永别”“千古”等,甚至还有把“死”说成去“去苏联读书” 的例子。
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s),又称天灾 ,带有“老天爷带来的灾害”的意思。理论上,给其定义可以归纳为:以自然变异为主因产生的,并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 或指发生在生态系统中的自然过程,是可导致社会系统失去稳定和平衡的非常事件,或者可能导致社会破坏和损失的自然现象。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这种异常现象给周围的生物造成悲剧性的后果,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即构成灾难。世界气象组织 表示,所有的天灾有 90%跟天气、水和气候事件有关。由此而言,自然灾害分为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气候灾害、水文灾害、生态灾害和天文灾害等。我国官方没有给自然灾害下过正式的法律定义,在相关官方文件中,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这些概念,大多是从灾异的角度,揭示了自然灾害的最基本的特性:它是一种自然现象。即一般而言,人们对于自然灾害这种灾变的自然过程后果,只能消极地加以承受而无法逃避。
可见,从人们对自然、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看,“自然灾害”一词,似乎要表达的是自然界的变异或者灾变,都是自然界的因素或者原因,与人类的各种社会活动应当无关联。这种观点或者认识,在古代或者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似乎有道理。但是,在今天,以灾害法学的观点分析,这种对自然灾害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理由是,自然界的运动,固然可能是一种变异或者灾变,但是,在人类与自然、自然与人类、人类与人类这三个层面即代表着三个层面,不同作用方向的相互作用关系的方向来看,由于人类依赖自然环境、资源生存和发展,于是,人类对于自然环境、资源利用的过度,破坏力加大,必然导致自然变异增加和强化。所以,在纯粹的自然灾害之外,就有了自然人为灾害、人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等新型的灾害类型。我国官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分类中,实际上是把自然灾害当成纯粹的自然灾害,而其他三种作为人为灾害来看待的。
由此而言,笔者要强调,对“自然灾害”一词的理解,要分成几个层面。(1)绝对无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或者纯粹的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比如,地震灾害大多数属于此类。(2)有一定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灾害在已经探明滑坡和地质结构被破坏,又大量降水的情况下,不进行有效治理和避让性人员迁移和财产转移而导致严重的泥石流或者滑坡灾害的,就是这类灾害的典型。(3)有明显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比如,华北地区冬春季节多发的雾霾灾害,就是以气候因素为基础,而以人类的生产活动(包括大气排污型生产和扬尘型作业)、生活活动(冬春季采暖、餐饮加工和各种烧烤)、大量机动车出行等社会性活动,成为大气环境中,空气中的气溶胶、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在大气相对湿度出现饱和趋势下,产生的一种大气污染灾害。这种灾害虽然也可以称之为自然灾害,但是,更多的是因为人类活动产生了过量的大气环境污染,超出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也就是大气清洁和适宜于人类健康呼吸的最低容量,而导致的一种大气灾害。所以,雾霾天气作为一种大气污染状态,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尤其是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微米的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由此可见,人类的活动与雾霾灾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那么,雾霾灾害应当属于人为灾害而不是自然灾害。
灾害法学的发轫,在于笔者在研究过程中,把人类社会和单个人的个体身上的这种引发和导致自然灾害的属性,定义为“人的致灾性”,并区分为“人的致灾性与人的微致灾性”“人的个体致灾性、人的群体致灾性和人的整体致灾性”“人的生产行为致灾性与人的生活行为致灾性”等,并由“人的致灾性”控制,寻找灾害法学创设的路径,即解决灾害法学的路径发现问题。应当说,在我们的生活中,自然灾害在法律上,往往只是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制度设计的,这原本没有错误。但是,把自然灾害与“无能为力”“任其自然”“无所作为”和“不可避免”等字眼连在一起,然后,什么都不做,任由自然危险生成、发生、作用于承灾体,乃至成为致灾因子或者孕灾环境而发生危害,消极地等待或者被蹂躏、侵害、损害等,从而显现出人类社会的脆弱性,则肯定不是正确的选择。
灾害包括事故灾难,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从后果层面评价的。那就是,从灾害与人的关系切入之后,我们会发现:在灾害社会学上,这二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即灾害影响着人,人也影响着灾害,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影响方面:灾害对人的影响,会对人造成灾害,但也能客观上锻炼人,使人在灾害面前成熟起来。在消极影响方面:灾害最直接的社会后果是对人的伤害。历史上,对灾害的记载多限于灾害发生的时间、波及区域范围及伤亡人数,当今社会在法律上同样将灾害导致的伤亡作为灾情这一基本事实,是一种可以归咎于灾害损失依法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或者灾害损失后果即灾果如何分配、转嫁与承担的事由层面。
从社会学角度考察,灾害对人的伤害是多重的,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应由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思想因素构成,这 3 个方面都可能受到灾害的伤害而变成灾果。(1)生理伤害。包括灾害本身所带有的实体性物件或环境气象因素直接对人体致伤,灾害不能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通过中介物对人造成伤害。如地震使房屋倒塌致人被压伤亡,或由两种情况交叉作用对人产生伤害,在同一种灾害中既有直接伤害又有间接伤害,如火灾中可以直接将人烧死烧伤,也能因火引起房屋倒塌致人伤亡。(2)心理伤害。人的心理是内心的一种体验,很少直接被灾害中的实体物件所伤害。但是,人在灾害中受到生理伤害或某种威胁时,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时,心理伤害就会产生。例如,地震对心理伤害的表现有极度的痛苦感,强烈的情绪变异(悲痛、恐惧、愤恨、心慌意乱、发火生怒、痛不欲生等)和心理行为严重失常。(3)思想伤害。思想是人的大脑对客观事件的反映,属于理性认识范畴,是人的意识中较稳定的部分。灾害一般不会伤及人的思想。但是,当灾情特别严重,巨死巨伤,人的生存和生活条件遭受毁灭性破坏,加上救灾不及时等,人的思想也会受到伤害,如活不下去、悲观失望,就是对人的思想和意志的伤害。应当说,这些特征让人成为名副其实的承灾体,即灾害的承受者、受害者等。
同时,从人对灾害的影响角度看,由于人的需要和不当行为,即人具有的致灾性而加剧灾害的发生和产生灾损影响。也就是说,人的无节制的开发和掠夺资源行为,破坏了自然界内部的结构,以及人与自然原有的平衡状态,从而导致自然变异或者灾变。比如,从 2013 年 1 月起,我国华北地区连续 7 年出现大范围的大气静稳情形即逆温层新现象,就是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持续排放和气候变化叠加,不断产生新的雾霾灾害,并导致霾灾呈现越演越烈。由此,笔者在分析灾害的法律属性时,出现了一个新的属性归纳,即在人与灾害的关系中,人的致灾性属性是第二个属性。这个属性的归纳,是强调灾害从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到灾害后果的出现,或部分或全部与人的因素有关,这种关联性即人的致灾性。
事实上,在人与灾害的关系中,人类社会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想方设法积极应对灾害,减轻灾害损失。比如,灾前的灾害预防,临灾时的灾害救援和自救,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以及灾后的努力恢复和积极消除灾害后果,尽快进行灾后重建,等等。可见,“灾害三期”当中,人类社会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从一定意义上看,人类社会在遭受灾害的打击或者承受了灾果损失之后,以顽强的生存尤其是维持生存发展的能力,包括应对能力、适应能力、恢复能力和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忍耐能力等,构成以灾害法律为基础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性制度抵御与应对能力。这种能力,既是一种与灾害抗御和克服困难相关的能力,也是一种人类社会动用一切手段,包括技术手段、社会手段和法律手段等,与灾害做斗争的能力。并且,会形成防御、应对和控制灾害的社会对策能力。从灾害法学的角度看,灾害的法律特征之三,也是防灾减灾活动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成就和法律手段,提高政府、社会各层次和公民个体的防抗救减各种灾害的能力,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理论上,防灾减灾救灾过程分为 3 个阶段。(1)防灾阶段。这个阶段包括灾害监测预报和防御,防灾指灾前的备灾和应急准备,广义上包括各种防灾工程,比如天气预报、三北防护林工程和三峡工程等。(2)临灾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抗灾救灾,尽可能保护生命和财产,减少损失,体现出人与灾害进行的直接、面对面的斗争与较量。(3)灾后阶段。这个阶段主要任务是:消除灾害后果和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在日本称之为灾害“复兴”。其目的在于保证灾区的人们继续生存,灾区政府和非灾区政府要给予物质、人力、资金和精神等方面的大力支援,以使灾区能顺利转嫁灾害损失、恢复生机,以及谋求新的发展。因此,灾害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灾害损失、人的致灾性和应对行动的法律性等三个方面。
事故致因理论种类繁多,说法各异,它主要阐明事故为什么会发生,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以及如何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事故致因的本质是基础原因,事故链理论是事故预防工作中应用最多的理论,其目的并不是追究谁应当对事故负责。事故致因链可以描述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来自事故的共性间接原因,即员工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的缺欠;共性间接原因的根源是组织(如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事故预防方案。根据这个事故致因链,开发、改善组织的事故预防方案是事故预防的根本途径。海因里希(Hayne)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中心就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致因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对人、物和管理等因素在事故致因中所处地位、作用和功能的认识,涉及如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以及谁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等重要的安全理念,从最早的单因素理论,发展到不断增多的复杂因素系统理论。
早在 1919 年格林伍德(Greenwood)、1926 年纽伯尔德(E.M.Newbold)曾认为事故在人群中并非随机地分布,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易发生事故。1936 年,海因里希提出用多米诺骨牌原理,研究人身受到伤害的五个顺序过程,即伤亡事故顺序五因素。1953 年,巴尔(Barer)将骨牌原理发展为“事件链”理论,认为事故的前级诸致因因素是一系列事件的链锁,一环生一环,一环套一环,这个链的末端便是事件后果:事故和损失。近年来学者一致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人与物两系列运动轨迹的交叉点就是发生事故的“时空”,于是,“轨迹交叉论型事故链”应运而生。事故致因的事故链理论,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重的。
例如,2011 年 7 月 23 日 20:30:05,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 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 次列车发生动车组追尾事故,导致 40 人死亡、172 人受伤,中断行车 32 小时 35 分,直接经济损失 19371.65万元的特大责任事故。这是一起多因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1)LKD2-T1 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2)铁道部LKD2- T1 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审查报关不严;(3)雷击导致电路设备发生故障;(4)设备故障后上海铁路局应急处置不力等。 可见,列控中心设备缺陷(基础原因)——上道把关不严(管理原因)——雷击电路故障(物的不安全)——应急处置不力(人的不安全)便是 7·23 动车追尾事故的事故链,在 7 月 23 日 20:30:05 在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交叉后,成为导致严重灾难性后果的动车追尾事故。其中,基础原因即列控中心设备缺陷以及管理原因即上道把关不严,属于社会因素和管理缺陷,而物的不安全即雷击电路故障以及人的不安全即应急处置不力,则构成直接原因。
相比之下,许多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常常会诱发一连串的次生灾害,这种现象就称为灾害的连发性或灾害链。当然,灾害链中各种灾害相继发生,从外表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其内在原因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可初步认为,能量守恒、能量转化传递与再分配是认识它的重要线索和依据。1987 年,我国地震学家郭增建首次提出灾害链的理论概念:“灾害链就是一系列灾害相继发生的现象。”随后,文传甲又把灾害链定义为“一种灾害启动另一种灾害的现象”,即前一种灾害为启动灾环,后一事件为被动灾环,更突出强调了事件发生之间的关联性。肖盛燮等人从系统灾变角度将其定义为“灾害链是将宇宙间自然或人为等因素导致的各类灾害,抽象为具有载体共性反映特征,以描绘单一或多灾种的形成、渗透、干涉、转化、分解、合成、耦合等相关的物化流信息过程,直至灾害发生给人类社会造成损坏和破坏等各种链锁关系的总称”。史培军将灾害链定义为:由某一种致灾因子或生态环境变化引发的一系列灾害现象,并将其划分为串发性灾害链与并发性灾害链两种”。
一般可以归纳出 5 种灾害链情形。(1)因果型灾害链。指灾害链中相继发生的自然灾害之间有成因上的联系。例如,大震之后引起瘟疫、旱灾之后引起森林火灾等。(2)同源型灾害链。指形成链的各灾害的相继发生是由共同的某一因素引起或触发的情形。例如,太阳活动高峰年,因磁暴或其他因素,心脏病人死亡多、地震也相对多、气候有时也有重大波动,这三种灾情都与太阳活动这个共同因素相关。(3)重现型灾害链。指同一种灾害二次或多次重现的情形。台风的二次冲击、大地震后的强余震都是灾害重现的例子。(4)互斥型灾害链。指某一种灾害发生后另一灾害就不再出现或者减弱的情形。民间谚语“一雷打九台”就包含了互斥型灾害链的意义。历史上曾有所谓“大雨截震”的记载,这也是互斥型灾害链的例子。(5)偶排型灾害链。指一些灾害偶然在相隔不长的时间在靠近的地区发生的现象。例如,大旱与大震、大水与地震、风暴潮与地震等就属于这类灾害链。
如果把生态灾害纳入整个生态环境恶化过程中加以分析,则生态灾害的不同灾种之间,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灾害网络或者灾害链。主要灾害发生后,不仅会对生态环境加速恶化产生深刻影响,构成生境恶化曲线中的突变点或拐点;而且,还会因先发灾害造成自然条件和自然因素的改变或转化,成为后发灾害孕育的温床和触发契机。这种因环境恶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相继发生的一系列具有内在成因和诱导联系的灾害现象,称为“生态灾害链”。各灾害链之间灾害的同期重叠、相互影响、交互出现,必然增加灾害破坏强度,造成灾情升级。生态灾害是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加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国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分布规律可以看出,我国三大生态环境区之间的过渡地带,既是生态灾害频发带,又是突发性灾害灾情严重地区,这反映出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事实。
既然,事故的发生有事故致因或者事故链,而且,灾害发生后,也会发生灾害链,那么,应对事故和灾害当然可以采取“应对链”措施了。所谓应对链,是指针对事故链、灾害链而言的,采取的防灾减灾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临灾期的应急与安置,灾后期的恢复重建等具体应对措施构成的“链条”。在目前,这个链条的构建职责由应急管理部来承担。(见图 1.2)
图 1.2 应对链构成表
图 1.2 中,对国家应急管理部而言,其职责主要是三大板块,即防灾减灾综合职能、应急职能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其中,防灾减灾职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应急管理部本着应急链的构造,从灾前期防灾、临灾期应急、生产事故应急、灾后期重建、事故处理善后等 5 个方面认真构建其职责。
事实上,安全生产的事故预防,与灾前期防灾一样,同属于备灾和工程防灾、防灾投入和防灾能力养成阶段,只不过灾前期防灾解决的是人的个体、群体(即组织)和整体(政府与全社会)防灾能力养成问题,而事故预防则主要解决物的安全与人的安全问题,事实上是异曲同工,都要解决安全风险的控制问题。相比之下,事故的防范或者预防,因为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密切相关,是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成本的核心构成之一,而生产者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要远远高于灾前期防灾活动。从这个角度看,应对链的核心部分,首先是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问题,其次才是安全生产问题。在应急管理部的网站主页其职能排列中,“防灾减灾”列第一,“应急救援”为第二,而“安全生产”列第三,就是这个道理。
在我国,关于自然灾害的立法中,直接规定自然灾害定义的国家立法,没有找到先例。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对自然灾害的定义,采取了 4 种立法处理方法。
所谓定义回避法与单行定义法,即法规当中不给自然灾害下定义,也就是没有定义的立法方法。比如,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0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就没有对自然灾害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我国的许多单灾种立法中,则有具体的灾种的法律定义。例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1 月 20 日)第二条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 19 日)第二条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这种定义法,如《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2007 年 9 月 24 日)第三条规定“自然灾害是指因干旱、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害”。这个定义,从“自然致灾因子”“致灾因子类型”和“造成损害”三个角度,揭示了自然灾害的核心内涵是:自然变异作为自然灾害的基本要素,是以致灾因子的面目出现的。由此而言,致灾因子的多类型化,意味着自然灾害的多种类化,以及所造成灾害损失的复杂化和法律属性的综合性。
所谓致灾因子列举法,即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这是地方立法中常采用的定义,尽管采取了列举主义的方法,但是,仍然没有揭示出自然灾害的基本内涵。例如,《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2012 年 12 月 7 日)第二条规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等级,按照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我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立法时,往往也对自然灾害的直接法律定义,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转让采取了“自然灾害救助”的方法。例如,《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6 年 1 月 4 日)第二条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 年 6 月 24 日)第二条则规定,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应当说,我国立法上关于自然灾害定义的不明晰态度,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防灾减灾事业。比如,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 年 3 月 10 日修订)第 8.1 条“术语解释”中规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仍然采取的是自然灾害类型列举定义法,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做法。而在《自然灾害管理基本术语》(GB /T 26376-2010,简称《自然灾害术语》)第 2.1 条规定,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是由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或草原火灾等。这是我国官方第一次对“自然灾害”给予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
灾害的概念中,除了强调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灾果三类因素的作用外,其内涵所揭示的灾害发生原因,无非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变异和人为影响。由此,构成了灾害分类的基本标准,即以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灾果三类因素作用中,决定性因素是否人为影响,而区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以自然变异为主因产生且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是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潮等;因自然变异所引起、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称之为自然人为灾害,如 1989 年 7 月华蓥山溪口镇大滑坡事件(滑坡应该治理而未能治理导致滑坡损害)。而以人为影响为主因产生且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称之为人为灾害,如人为火灾和交通事故;因人为影响所产生却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称之为人为自然灾害, 如过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酸雨、过度放牧致草原退化乃至沙化等。目前,最典型的莫过于雾霾灾害,这是一种人为自然灾害。
可见,自然灾害在分类标准确定后,广义上有四种形态:(1)自然变异→自然态的灾害,为自然灾害;(2)自然变异→人为态的灾害,即自然人为灾害;(3)人为影响→自然态的灾害,即人为自然灾害;(4)人为影响→人为态的灾害,即人为灾害。例如,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要么属于人为自然灾害,要么属于人为灾害。前文提到的“7·23”动车追尾事故就是人为自然灾害。其中,雷击或者动车线路上的雷暴天气,是很小的致灾因子;而前文提到的四川宜宾恒达科技公司发生的“7·12”生产车间爆炸事件,就是多种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的人为灾害即人为灾难事故。灾害的四种构成形态,显示出灾害的全方位构成要素。(见图 1.3)
图 1.3 中,灾害概念所涵盖的,当然应当包括生产事故或者事故灾难。与此同时,因为灾害发生的自然变异或者人为影响,而将灾害概念与自然灾害等同,并将生产事故或事故灾难从灾害概念中抽出,似乎颇为有理,但事实上,恰恰是因为致灾因子层面的区别,而在整个社会应对上非常重视安全生产。比如,截至 2018年 7 月 31 日公开的应急管理部机构设置中,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地震局、消防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纪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等位列其中,给人的印象是安全生产部和防震减灾部,而不是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的共同职责组合成国家部委了。好在,应急管理部的设立目标是:提高国家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所以,灾害概念的科学界定,尤其是应急管理部在防灾减灾、灾害应对和灾后重建职能上的明晰化,将对我国灾害概念的科学化,灾害分类标准的出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图 1.3 灾害的分类标准图
人为灾害,是指主要由人为因素作为致灾因子,从而人为影响导致或引发的灾害。这种灾害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人为因素导致森林资源和物种资源衰竭的灾害、环境污染灾害、火灾、交通灾害、核灾害和人为工业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等。其中,森林的大面积丧失,使生物圈初级生产生物产量大大降低,次级生产产量也随之降低,从而大大削弱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森林大面积丧失使气候恶化,干旱、洪涝加剧,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更趋严重。 而物种资源衰竭,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主要是破坏生态平衡,沙漠化灾害、水土流失灾害、土壤盐碱化灾害、土地资源衰竭灾害、水资源衰竭灾害等日趋严重的问题。
理论上,人为灾害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印度博帕尔灾难。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化学事故,其影响巨大而深远。1984 年 12 月 3 日凌晨,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属下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设于贫民区附近的一所农药厂即杀虫剂工厂,发生了非常严重的氰化物泄漏,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后果。这次人为灾害的危险,是在灾难发生的前一天即 1984 年 12 月 2 日下午产生的:在例行日常保养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杀虫剂工厂维修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水突然流入装有MIC(异氰酸甲酯) 气体的储藏罐内。MIC是一种氰化物,一旦遇水会产生强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剧毒有害气体物质。这次有水渗入载有MIC的储藏罐内,令罐内很快产生极大的压力并迅速增长,最后,导致罐壁无法抵受巨大压力,罐内的化学物质泄漏以剧毒气体泄露至博帕尔市的大气中,结果造成 2.5 万人直接致死、55 万人间接致死、20 多万人永久残废。迄今为止,博帕尔市居民的患癌率及儿童夭折率,仍然因这场人为灾难而远远高于印度其他城市。由于博帕尔事件,世界各国化学集团改变了拒绝与社区通报情况的态度,加强了生产安全措施。这次事件,也导致环保人士及民众强烈反对将化工厂设于邻近民居的地区。
应当说,人为灾害与自然灾害相比,有时候,其损失并不见得低于一次严重的自然灾害。比如,这次博帕尔市毒气泄漏事件,与 2008 年“5·12”汶川大地震相比,就死亡人数而言,远远高于汶川大地震。但是,就其造成的灾害损失而言,汶川大地震则远远重于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见表 1.1)
表 1.1 人为灾害与自然灾害比较表
表 1.1 中,可比较的因素主要是:(1)致灾因子方面,前者是“物的安全+人的安全”,而后者是“灾前防灾+应急响应”,虽然在应急方面可能会相同;(2)应急反应层面,一般而言,事故应急的反应常常比较缓慢,但是,对于灾害的应急反应,往往比较高效和迅速;(3)灾后重建方面,事故后的重建快慢,取决于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政府往往不给予补偿或者救助,相反,灾害的灾后重建,往往有政府的支持,重建的效率高;(4)责任追究层面,对于安全事故必然要追究事故发生者和相关者的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自然灾害而言,至少在我国,目前可能追究可能不追究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5)损失特点方面,安全事故的损失呈现点状或者面状损失,相比较而言,自然灾害的损失往往主要呈现面状损失;(6)法律特性方面,安全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范畴,而自然灾害在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在表 1.1 中,人为灾害与自然灾害相同的方面,只是在灾害过程、灾害结果和承灾体 3 个方面,即灾害过程可能很短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灾害结果即灾害损失可大可小取决于应急效率,而承灾体都是人员、财物和社会秩序。不过,即或人为灾害与自然灾害有明显的区别或差异,仍然不能改变它们都属于灾害的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