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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本书 2015 年 1 月 5 日申报的“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灾害法学基本问题研究》(skqy201506)最终成果之一,也是国家社科基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大研究专项项目《防大灾救大险法治能力提升研究》(18VFH020)的初步成果。之所以叫《灾害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三个基本范畴研究报告》(简称《灾害范畴报告》)是因为研究报告本身分为三大部分,即上编“灾害范畴的整合研究”、中编“人的致灾性概念研究”和下编“‘灾害法学’的发现研究”。主要解决三个基本范畴,即灾害范畴、人的致灾性和灾害法学的基本定义及其产生路径问题。

创新是艰难和痛苦的。

在前无古人的背景下,提出灾害的定义不仅应当包含自然灾害,还应当包含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人为灾害,不仅会被法学界的人士所反对,就是专门进行灾害应急的实务界人士,也不是非常愿意接受这样一个把人为灾害“打包”到灾害概念的想法。

灾害肯定谁都不喜欢,笔者肯定也不喜欢。但是,如果因为不喜欢,就不去研究或者进行探索,从而找到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机制法治化路径的话,那么,我国社会的整体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是无法提升的。就如同癌症,客观地说,除了专门研究癌症,希望攻克癌症治疗难题的人之外,没有任何人愿意提到癌症或者与癌细胞、癌症病理以及治疗方法打交道。但是,当各种癌症作为一个类型化的疾病,困扰患者、困扰家庭和困扰全社会的时候,谁有资格指责与癌症打交道的肿瘤专家,以及抗癌药物的研发者,还有帮助患者与癌症进行疾病搏斗的医护人员呢?

因此,笔者自我安慰的小诗是:

灾害来临非因爱,

环境变异定致灾;

自然规律不随人,

过度索取必酿害。

一、三个基本范畴如何研究

在《灾害范畴报告》中,上编“灾害范畴的整合研究”部分,内容包括第一章“灾害的定义及其属性”、第二章“灾害的类型化及法律属性”和第三章“承灾体:灾害概念的反向塑造”。其中,灾害的定义从灾害、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在“灾害”层面的字源、本义与转义入手,解读“灾害”的内涵是水害和火灾,即所谓的“水火无情”。在致害物和受害物之间,人员生命、物质财富和社会秩序等,都是无法逃脱的承载体。于是,人类社会面对事故灾难的灾害属性,从“三链”现象入手,观察灾害、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内在关系,实际上就是事故链、灾害链与应对链的“三链”关系。由此而言,灾害理所当然地要被分成人为灾害与自然灾害,而不能对人的致灾性加以否认和漠视。随着研究的展开,就有了“城市灾害”、“环境灾害”与“生态灾害”的名词和概念出现。

在灾害与事故的法律属性构成研究中,笔者发现,除了致灾因子中的诱发因子不同之外,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例如,武汉市从千百年前的一个水岸码头变成今天人口众多的超大城市,在这个过程中,蚕食或者不断侵蚀湖泊便是具有灾害诱发因子属性的。这种属性,在 2016 年再次以汤逊湖水灾的形式展现出来。在汤逊湖水灾中,建在填湖形成的土地上的超豪华别墅,实际上取得了承灾体的特性。这种承灾体,实际上是灾害概念的反向塑造或表现。这是一种思维方法,即水平思维或者横向思维,它观察灾害的几个视点分别是:(1)填湖造地的“蓝线蚕食”政策习惯;(2)人水斗争中水退人进的虚像;(3)人的欲望无限与资源供给有限的矛盾冲突升级;(4)自然规律与环境规律、生态规律的违反,等等。于是承灾体概念就被塑造出来了。

在第三章“承灾体:灾害概念的反向塑造”中,主要包括(1)第一节“承灾体界定及特征”,第一节又包括“承灾体的定义:灾害社会性的表现”“承灾体、受灾体和受害对象:承灾体的法律特征”“承灾体的发现、固定、选择和路径依赖”;(2)第二节“第一承灾体:人命与健康”,分为“自然灾害中的人:逃生本能与自甘冒险”“人命第一承灾体:以死亡或伤残来表现”“人命第二承灾体:健康与身体灾害中受伤,人命第三承灾体:心理应激障碍与灾害致残问题”;(3)第三节“第二承灾体:财物和各种建筑物”民括“财物和各种建筑物成为第二承灾体”“财物和各种有体建筑物的无躲避性”“财物和各种有体建筑物维护的有限性”“日本大暴雨致灾的第二承灾体”;(4)第四节“第三承灾体:社会秩序”,包括“对社会环境的破坏性:灾害改变社会关系结构”“灾害第三承灾体: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物质环境的损坏”“社会人文环境的损伤:PTSD的产生”“第三承灾体变形:次生灾害与衍生灾害”。

二、人的致灾性概念研究

“人的致灾性”概念,是以第四章“人类需求与欲望超界及致灾性控制”作为研究分析的进路的。其中,对人与自然的物质能量交换关系分析,从人与自然的物质索取关系研究中,对人与自然的能量交换关系进行了证成分析,提出人的欲望无限与自然的供给有限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是人的致灾性产生的根源所在。

在对人类需求与欲望的超限性分析时,笔者认为,人的需求超出自然的供给量,必然导致自然界发生变异。因此,在“三生”即生命、生活与生物一起“向大自然索取超界”的时候,必然会发生“蓝线蚕食”现象。这种现象,便是填湖造地与人的致灾性的案例,即 2016 年 7 月,武汉长岛—汤逊湖别墅水灾的教训。这种教训,似乎并没有让人们刻骨铭心。

由此而言,2018 年 3 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应急管理部”被作为人的致灾性部门控制的专业机构,被整合型设置出来,试图以这样一个自然灾害应对性专门机构,担负全社会人的致灾性控制的重任。在我国,应急管理部本质上是灾害管理部,但却取了“应急管理部”这样的名字。根据《应急部三定规定》方案,以及其“三大职能目标”,我国应急管理部的“三加一职能”与人的致灾性控制,是有内在联系的。

在本书中,对于人的致灾性概念的提出与界定,一方面,从人的致灾性定义入手,对人的致灾性法律特征,以及人的致灾性表现,主要是生态资源利用人的致灾性行为形态等进行分析,进行了人的致灾性证成。另一方面,从人的微致灾性及其聚合角度分析入手,把人的微致灾性概念推向前台,并对“北京咳”与北京城市形象,北京PM2.5 成灾原理与雾霾灾害,人的微致灾性聚合现象及其人为控制进行实证分析。应当说,人的致灾性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内在联系在于:(1)人的欲望无度转换成土壤污染的致灾性;(2)人的生态破坏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与生态灾害治理,是水火不相容的;(3)城市发展与人的宏观致灾性汇聚的实例之一,便是武汉这座城市千百年来与洪水的不懈斗争,以及“蓝线蚕食”型的填湖造地“习惯”。

与此同时,对人的致灾性挖掘,还表现在致灾因子与孕灾环境的研究层面,即致灾因子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既有素质因子、诱发因子和扩大因子的界分,也有致灾因子的定义,以及法学上的表述与归纳,在诱发因子与素质因子的转换中,必然会发生致灾因子的组合,导致致灾因子聚合后的倍增效应发生。在作者看来,致灾因子的聚集、合成与放大效应,一是致灾因子的聚集现象,即大气污染致灾因子的持续性增加,导致致灾因子合成后,“北京咳”与“北京霾”在个别时段与空间会反复出现;二是《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致灾因子的控制效应有限,从而导致雾霾灾害连续发生或者显现。在这里,由致灾因子的聚集、合成与放大,与一定的地理性环境因素结合,最终转化成了孕灾环境。对孕灾环境的界定,是从孕灾环境到成灾环境,尤其是在对城市灾害中的孕灾环境法律特征的界定中,对孕灾环境的时空分布、以法律控制人的致灾性、依法控制大气污染孕灾环境的效用性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来证明国家法治能力对于人的致灾性控制是必然的。

三、“灾害法学”的发现研究

所谓灾害法学的发现,是指灾害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交叉学科,从“安全科学与技术”中的灾害学,在结合法学方法和功能的过程中,寻找到其交叉学科的形成路径,即路径发现、路径选择、路径固定和路径依赖的过程。由于目前的学科目录上,没有直接列明“灾害法学”,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也没有达成灾害法学应当存在的共识,所以,在这里笔者使用了“灾害法学的发现”这样的措辞。

灾害法学在其形成的实践路径上,即灾害法学的第一路径发现,首先来自1998 年长江大水灾之后的国家天然林禁伐政策的出台。也就是说,长江流域大洪水的法律反思中,包括对我国《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的法律效力的事实限制问题,进行系统的反思。而 2008 年“5·12”汶川大地震中人类社会的可作为与应作为,让灾害法学的路径直接显现出来。因为在各种自然灾害中,人的身份必然发生变化,即从承灾体到减灾体。前者强调人的消极承受灾害损害的特性,而后者则是强调人的积极防灾减灾救灾的义务承担属性。

虽然,我国相关单灾种立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对“灾害三期”与“灾害四期”有所规定,但是,灾前期防灾、临灾期应急和灾后期重建,并没有非常明晰的法律界限和标准,尤其是对“通道期”与“通道后期”现象,至少在理论研究上都非常缺乏。这必然导致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制改革,尤其是国家防大灾救大险法治能力的提升,必然遇到较强的瓶颈束缚。

笔者观察到,我国灾害法学的路径依赖当中,一方面在灾害法学路径选择上,北川样板虽然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和价值,但是,却没有被高度重视;而灾害法学路径的固定层面,我国的《退耕还林条例》,还缺少地方政策和经济投入的积极支撑。另一方面,灾害法学在“通道后期”的道德冲突下,如果确定路径依赖形成前的路径选择,还存在有待深入研究的必要。

灾害法学是新型交叉学科,虽然对于灾害学而言,是有些让人不待见的学科,但是,灾害科学理念之下,灾害能够改变世界,而灾害法学则是利用人类社会法治文化层面的法律义务、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制度资源,可以积极拯救世界,化解灾害风险和控制灾害损失。当灾害学把自然力或人力致灾的学科理论,变成国家政策制定的基石时,人类为何不喜欢“灾害学”呢?是因为“灾害”二字让人很不舒服吗?灾难学与未来学耦合后,必然会生发出灾害法学文化的需求来,由此而言,灾害法学的产生,似乎也就是顺理成章的。

事实上,灾害法学就是因国际减灾十年活动而兴起的一门学科。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开展,让世界各国的人们意识到:以人类社会制度的力量应对自然灾害,控制灾害风险,强化灾害损失控制,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当然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了。减轻自然灾害的法治力量,除了立法、执法、守法之外,那就是司法。汶川大地震告诉世人的道理,就是以法律防灾减灾救灾是必须的,即以法律制度来防灾减灾与救灾,实际上是借助法治的力量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法治能力,完成社会安全的法律任务。

在笔者看来,灾害法学的逻辑结构是以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机制为起点,在总结灾害与应急“一案三制”制度的得失基础上,进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机制的全面改革,把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培育,从个体、群体到整体的能力形成作为灾害法学要承担的学科使命。应当说灾害法学的使命之一,首先是明确灾害法学的归属。应当说,灾害法学属于灾害管理与法学交叉的学科,同时,灾害法学归属于国家安全学门类,是四川大学“安全科学与减灾”这个二级学科生发出的灾害法学学科。其次,灾害法学的功能包括:(1)防灾为主的全方位应急管理能力建设;(2)灾害法学的宿命,就是授人以防灾减灾救灾法治能力;(3)对我国央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分工,通过灾害基本法的研究来架构和完成。最后,灾害法学对落实两办的《综合减灾意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1)灾害法学教学、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可以推动灾害法学理念的传播;(2)金沙江堰塞湖两次应急的实例分析,在形成专门的研究报告和论文之后,对灾害法学提供了实务分析的个案样板;(3)借助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智库、研究中心与《灾害法学评论》等平台,让灾害法学的理论形成,沿着自己的路径不断推动和向前发展。

这本《灾害范畴报告》,是笔者本着开创新的研究领域即“灾害法学”的宗旨,把自己从 1991 年江淮大水灾之后,对民生的关注、关切,于 2015 年 1 月以更高的视野,即设立“灾害法学”博士学科点变成学术层面的不断开拓的勇气和信念的产物。2018 年 8 月 25 日,笔者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大专项项目《防大灾救大险的法治能力提升研究》(18VFH020)获得立项。此后,笔者又以“四川大学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与灾后重建研究智库”首席专家身份,获得《四川藏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研究》立项,学术研究任务异常繁重。

基于此,唯愿笔者这本《灾害范畴报告》,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添砖加瓦。 clT+bYDjsk9dTvUz/xbiBgfJFww4s/hDjtxCPjhuF29l03atd7hmxAAtss7JIL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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