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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户籍制度的完善

驱动宋代城市繁华的还有城市户籍制度的发展。据史实记载,中国北魏时期(公元526年)曾有过给商铺划户等的记载,唐后期也有皇帝下诏书“始定店户等策”的记载,但被认为是临时性的,而且是城市坊市制并不存在的时期。

城市户籍制度的完善与城市坊市制的瓦解紧密相关。宋代以前的城市居民区和店铺分别隔离起来,居民区为“坊”,店铺区称为“市”,城市按“坊”“市”人头收税,“坊”与“市”的定时开关非常方便官府收税、摊派差役、进行封闭式治安管理。但是,坊市分离、封闭式管理,显然是商业、贸易发展的巨大阻碍。

随着宋朝经济的发展,宋代城市街区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的坊市制解体,临街店铺、商铺与居民混杂的近现代街市开始形成。

坊市制被破坏以后,宋朝临街店铺形成,大量新的手工业从业人员形成,官府以前按“坊”“市”集中收税、派差的管理方式失去了作用,大量征派管理需要新的依据,使城市户口划分和管理具有紧迫性、重要性。一种新的对市民的征缴方式和工具应运而生——城市市民户口坊郭户产生了。坊郭户,即城市工商业家庭,包括商贾、手工业者和其他市民,据考证,宋代的坊郭户约占全体民户的20% ,有的专家称宋代城市人口占全体人口总比例为12%。这个比例在古代很高,中国1949年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也才12%左右。

与农村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一样,城市坊郭户中也有主户和客户之分。农村客户是“下无立锥之地”,城市客户是“上无片瓦”,即城市客户划分标准以有无房产为界;但划分户等时与乡村不一样的是,乡村中主户分为上、中、下等五等,在城市主户中划分户等,按资产多少划分为十等,不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只考虑资产,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产和店铺等,按房屋地段和面积估值,与今天的城市地价因地段而不同一样,处于“冲要”等黄金地段的不动产价值大于“闲要”地段的不动产,各个地段官府征收的“房产税”也就不一样。

动产包括经营的商品、工具和钱物。城市坊郭户虽然有房产,但是贫富差别也很大,在官府的税收摊派上,这也明显表现出来。城市坊郭户划分十等,第一至第五等为上户,六等至十等为下户,官府把六等以下家庭的役钱和摊派任务免除。这是因为:繁华地段与偏僻地方经营地点不同,市场利润悬殊加大了上户和下户的差距,有的大工商家庭比一般坊郭户资产多数倍;下等户包括开小店、卖饼、卖柴、卖水的小商贩,也有包括从事制盐、制糖、制瓷等行业的手工业者以及从事贩运的行商等,工商家庭下户每天收入只够维持一般生活水平。

宋代城市户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适应了城市发展的新型格局,为从封闭转向开放的城市管理提供了稳定的税收来源。 XHj/pH+2qc8G/wn7x4J2NcFQ4GxttjAAVM0lnGHqn0y5eER2GWyYz6a1TEaqKL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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