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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物”

(一)事与物的关系

以上分别考察了“物”和“事”,现在综合起来谈一下“事物”的问题。其实上述“物”和“事”本身通常被看作“事物”。“事物”是最基本、最一般和最抽象的概念,它的内涵最小而外延最大,只能用来阐述来源、组成内容、形式和特征的方法对其加以描述,不能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对其进行定义。人们在使用“事”这个词的时候,通常与“物”联系在一起使用。“事”“物”和“事物”这三个词也往往看成是同义词,这在日常生活范围内未尝不可,但在哲学层面上就不妥当了。

“物”和“事”都是人对客观存在的描述,但描述的角度不同。“物”是从静态的角度考察的,侧重于空间存在的描述,着眼于实体;而“事”是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的,则侧重于时间存在的描述,着眼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不能单独用“物”或“事”取代“事物”的概念。

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区分“物”与“事”的根据是物质客体的实体与属性的区别,“物”侧重于静态的存在,属于实体;“事”则侧重于实体间动态的相互作用关系,呈现为性质和动态平衡,即属性,因而物与事的关系可以用实体和属性的关系来描述。实体是属性的基础和根源,属性是实体的功能作用的表现,没有脱离实体的属性和关系,也没有无属性和关系的实体。事只能发生在物之间,物也只能依靠事组成和体现,离开事的物或离开物的事都是不存在的。没有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没有事,这就表明事本身就是物质和运动的统一。

从人们对宏观世界的认识的过程来看,“事”是外在,是现象;“物”(实体)是现象的“支撑者”。人们首先认识的是事物的某些属性和关系(现象),只有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揭示出这些属性和关系的根源或物质承担者即实体。一旦人们认识了这种物质实体,人们便以这种实体知识为指导,进一步揭示物质客体的属性直至其本质和规律。如对于白磷的认识,先是认识到它的一些属性(如“鬼火”现象),后来才认识到这是白磷的自燃,而白磷的自燃又取决于白磷的原子结构的特点。对于放射性元素的认识也是从关系属性深入到实体。事实上,人最先接触的往往是“事”,即各种现象,然后对现象进行一番研究,最后认识到产生这种现象的实体,这就把认识过程往前推进了一步。

当所反映的只是“物”或“事”时,就不能使用“事物”一词,以免影响对实体和属性的认识。正如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们不断地将商品划分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一样,人类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也是不断地将“事物”划分为实体和属性关系两个方面。在“事”与“物”的关系上,有人认为“物”只是“事的一种,是一种事”,“事比物更广泛”, 这种观点显然割裂了实体与属性、“物”与“事”的内在联系,否定了实体是关系和属性的基础与根源,这是本末倒置。因为“事”的存在以实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为前提,没有“物”就没有“事”,如两个人打架就是一个事件,当这两个人没有互相殴打的时候,就不会有打架这件事的发生。所以只有把“物”和“事”统一起来,才是“事物完满的‘定义’”。

人们通常以“事”释“物”,而不是相反。荀子说:“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荀子·正名》)其实,“物”只是一个总的名称,它的含义是包罗万象的,有实体也有属性和关系。

(二)“事物”的概念

1.历史上人们对事物的理解

历代哲学都在探讨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唯物主义主张世界本原是物质。怎样解释“物质”?这需要一个先行范畴来解释,物质的存在需要一个主词,这个主词是什么?只能是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事物”。汉语“事物”相当于英文的“thing”。中国古典哲学所讲的“物”“万物”一般可以理解为“事物”,既包括具体的东西,如器物、物体等,也可以指抽象的东西,如老子讲的,“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老子·二十一章》)道作为存在物,完全是恍恍惚惚的。恍惚之中有形象,恍惚之中有实在。《庄子·天下》:“常宽容于物,不削于人,可谓至极。”对事物时常宽恕容忍,不与别人计较,可谓到极致了。《尹文子·大道上》云:“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这是说根据事物的形状来对事物命名,以事物的名称来归类事物,依据事物的种类来检验事物名称,搞清楚了事物的形状与名称的关系,那么事物的形名关系与事物之间的道理,就昭然若揭。在《周易》中事物展现的就是一个以阴阳为推动力的、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阴”与“阳”就是事物的本原表示。唐代韩愈《送高闲上人序》:“天地事物之变,可喜可愕。”尹文子和韩愈所说的事物就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

可以说黑格尔(G.W.F.Hegel,1770—1831)是最早在哲学上明确给出“事物”定义的哲学家。他说:“物(Das Ding)或事物就是根据与实存这两个范畴由对立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全体。就它反映他物这一方面而言,物具有差别在自身内,因此它是个有规定性的具体的物”, “物作为这种全体,就是矛盾”。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事物做了一些说明和解释。他说:“第一,事物是无差别的被动的共性,是诸多特质之机械的集合(仅仅用了‘之’来联系),或者亦可说是物质(或物质成分)之集合在一起;第二,事物同样是单纯的否定性,是单一,是对相反的特质之排斥;第三,事物即是诸多特质自身。” 黑格尔认为事物就是一个具有多方面性质的、充满矛盾的集合体。列宁强调了“事物是在人的意识之外而且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 存在主义代表人物让·保罗·萨特(1905—1980)认为“事物,先于一切比较,先于一些构造,它是那个不是意识而又面对意识在场的东西。” 萨特的意思是说事物就是意识的对象。可见,历史上哲学家们往往从静态的角度考察事物,倾向于把事物看作是性质的集合体,正如当代学者罗嘉昌所说“具有一定结构的性质系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或事物。” 这就是说事物就是性质的集合体,相当于实体。因此“事物”相当于具体的物质形态,也可以理解为实践的客体或对象。

2.事物与矛盾

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认为“事物就是矛盾”,分析事物就是分析矛盾,如果从静态的观点来看这种观点是不妥的。指出事物即矛盾是不够的,因为这并未揭示出事物的全部内涵和规定性。事物包含矛盾,但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种固有属性,而非事物的全部,矛盾与事物不能等同。这一定义指明事物实存的必然性,但又将矛盾与事物等同起来了。矛盾作为一种关系也可以看作事物的一类,如生产关系、公共关系、人际关系等,但绝不可以当作事物的唯一类别,否定实体中物的存在。

如果从动态的观点来看,说“事物就是矛盾”命题具有合理性。

其一,这一命题强调的重点是矛盾和事物之间的同一性,然而,事物和矛盾之所以具有同一性,就是因为它们有差别,这种差别已经作为前提被包含在这一命题本身之中。如果事物和矛盾没有差别,指出它们的同一还有什么意义呢?指出“事物就是矛盾”,并非就是说二者是没有内在差别的绝对等同、僵死的同一。

其二,“事物就是矛盾”是在承认矛盾普遍存在的意义上提出的,只要我们承认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就应该承认“矛盾就是事物”或“事物就是矛盾”。从事物的存在来说,任何事物都是多样性的统一,事物实际上就是包含多种规定的“统一物”,它是有内在差异的,“差异就是矛盾”。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事物都是包含矛盾的,矛盾就是事物,或事物就是矛盾。黑格尔说过“一切事物自身都是矛盾的” ,这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的简要表述。

其三,事物和矛盾在外延上是完全相同的,它们之间不存在范围大小之分。这就是说,“事物”作为一个大概念,它包括自然和社会,而且也包括思维,因而它和“矛盾”概念的适用范围相同。事实上,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事物。

3.如何界定事物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对事物的释义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物体即物质系统或实物,现象是事物存在的外部形态和联系,是认识活动的直接对象物。认为事物包括实体和关系这种解释仍是表层的和描述性的,并未揭示事物的深层规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还经常用“东西”来解释事物,甚至把事物说成是现实存在着的一切东西。何谓东西?“东西”含义非常宽泛,通过“360 百科·东西”词条搜索可以找到“东西”的解释,认为“东西”包括各种具体的或抽象的物、事、人等等。 这样一来,上述关于“事物”的定义就变成了“事物是指存在着的事物”,这是循环定义,无意义。

从一般意义上说,事物是一个标志物质之实存性的哲学范畴,是自成单位的客观存在,是物质世界的单元或细胞,包括实体和关系。这里的“物质”指的是独立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不管是自然界的还是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的内容都标志着物质的实存性,所以事物是世界一般内容的呈现形式,是世界在人类面前的元初存在和表现形式。即是说,凡是标志物质客观实在性的那些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的)都是事物,它们作为物质世界的单元和细胞而存在。

事物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如时间、空间、数量、结构、价值等。时间是事物存在持续的过程和过程之间的顺序关系,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一个持续的过程,这个过程长短不一。事物运动也是有阶段性的,各阶段之间是有特定顺序的。空间是事物存在的规模绵延的程度,表现为体积大小、尺寸长短、上下左右前后的位置关系,如物体是事物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之一,物体不能脱离空间而单独存在,任何一个物体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空间之中,并有一定的空间位置。数量是事物量的规定,任何事物或认识对象都具有数词表述和界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完全脱离数量规定的事物或认识对象是没有的。结构是组成事物的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或排列组合形式。任何事物都是由若干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不是杂乱无章地随意组合的,而是有一定的结构方式。如果结构改变了或丧失了,该事物可能就不再是该事物而变成了另一事物。价值是事物存在的意义,是每个事物普遍具有的作用和影响人类生产发展的性质和能力。如在生物界,每种生物都有其生态位,即它在维护生态系统存在和发展中的特定作用,所谓“天生我才必有用”。人类之所以不辞劳苦地通过实践进行认识事物,不断地从混沌自然中把各种事物发现、界定、彰显和产生出来,这是因为事物具有作用和影响人类生产发展的性质和能力,因为事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意义和价值。

事物可分为自然事物(如日月星辰、物体、生物体等)和社会事物(阶级、政党、企业等)、精神事物如各种主义、宗教、文艺等,或者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或者成为出版物的内容。精神总是作为物质的派生物而存在的,有一定的物质载体。

“事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物如上所述,就是指自成单位的客观存在,是物质世界的单元或细胞,它标志着物质的实存性。这种实存性包括在人类面前呈现的作为客体的实践对象(实体和关系),也包括没有进入人类视野的潜在的物质现象。如宇宙中存在的人类尚未认识到的东西。狭义的事物可以这样理解:“事物是事情和物体组成的统一整体,是世界的组成部分和组成元素,是世界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是人类通过认识实践活动,从认识对象中、从虚无或混沌中发现、界定、彰显出来的对立统一体或矛盾体。”(全球百科·事物)这里的“事情”是指事物的实际情形,包括人类所作所为及自然界的一切现象或活动以及处事的道理、人情世故等。“物体”是指可以为主体直接感知的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一切有形体的物质,一般分为气态、液态和固态。物体是具有宏观形状、宏观体积的物质,声音、热量、电流、电磁场,只能称为物质的东西,不能称为物体,因为它们没有宏观形状和宏观体积,不符合物体的定义。一块石头、一棵树、一件铁器,是物体(当然也是物质),因为它们都有宏观形状和宏观体积,符合物体的定义。但是,组成石头、树木和铁器的分子或原子,就只能称为物质,不能称为物体,因为它们没有宏观形状和宏观体积,不符合物体的定义。日常生活中所讲的“事物”和哲学上所讲的事物都是狭义的事物,即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包括实体、过程和现象,即已经被人类知道了的对象,就是被人言说、陈述或描绘的对象。对特定的主体而言,他的世界就是他所面对的事物,他的事物观就是他的世界观的基础,每一个事物都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的对立统一体。

(三)事物和物质

“事物”和“物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物质作为万事万物的共性,就是客观实在,而“事物”就是这种客观实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形态。物质是内容,事物是形式;物质是抽象的,事物是具体的,它标志着物质的实存性。世界是物质的,但正如不存在抽象的水果一样,物质不能以抽象的形式存在,而是表现为各种物质形态,这些物质形态的具体存在形式或状态就是事物。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既可以是自然界的,也可以是人社会领域的,还可以是精神领域的存在,而物质只是单纯的客观存在,即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它本身并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能够成为认识对象的是物质的具体存在形态,或称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就现实世界而言,主要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从直观的观点来看,我们通常说世界是由万事万物构成,这里的“万”不是特指而是泛指,表达“无限多”的意思。物质世界是由事物构成的,没有事物就没有物质;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就是通过事物表现出来的,或者说物质只能通过事物而存在,物质只是各种事物的共同属性。恩格斯指出:“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运动本身无非是一切感官可感知的运动形式的总和;‘物质’和‘运动’这样的词无非是简称,我们就用这种简称把感官可感知的许多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概括起来。” 物质是一般,事物是个别。

物质的存在表现为物质形态,其承担者就是事物。物质形态首先是自然物质形态,包括实物和场,它的具体存在形式是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实物是指具有静止质量的由基本粒子组成的物体,是物质世界的组成单元,它体现了物质客体的实体与属性的统一;场即相互作用场,如引力场、电磁场等。实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通过场实现,场本身具有能量、动量和质量,并在一定条件下能与实物相互转化,如正负电子对湮灭而转化为两个光子(电磁场)。量子场论认为,基本粒子都可以看作相应场的最小单位(量子)。

其次是社会物质形态,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各种社会现象。列宁指出:“应当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完满的‘定义’中去。” 实践使越来越多的自然事物成为客体,同时也不断生成着社会事物。作为人脑属性的思维过程本身及其结果以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就成为精神事物或精神客体。精神活动过程和精神产品归根到底是对自然物质形态和社会物质形态的反映,它是标志物质之存在性的东西,是物质形态及其属性的具体存在形式。

事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呢?

首先是具体存在性。没有的、不存在的东西就不是事物,物质和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但物质只是一种最抽象的客观存在或称客观实在性,具有最小的内涵和最大的外延,物质的存在通过事物来呈现,物质是一般,事物是个别,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通过个别来表现。所以事物的存在总是具体的。当然,时空、能量、信息、运动、思维等也是实际存在的,但它们只是事物的存在方式本身或事物的属性,而不是事物本身。事物的具体存在性既包括现在的,也包括曾经存在过的,还包括现有事物在发展中表现为必然性的东西。对主体来说,事物的具体存在性表现为客体性,客体总是具体的和历史的。事物的存在都同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相联系,不存在抽象的事物。事物的历史性表现为事物的变动性发展性,由此我们抽象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的命题。

其次是系统性。唯物辩证法不承认有非系统的事物(绝对的堆积物)。一盘散沙、胡乱堆积起来的物体就它们内部要素缺少某种特定联系而言,可以近似地看作堆积物,但即使如此,物体之间并非没有任何相互作用,因而它不是绝对的堆积物。当然如果一个物质客体根本就没有组成部分,不可分,没有内部关系可言,就不是系统,不是事物。非系统的概念正如绝对刚体、理想气体一样,是科学抽象的产物。事物都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离开系统,事物的存在就是不可理解的。从系统的观点看,任何系统都是由要素构成的,而要素本身也是一个较小的系统。任何事物也都是一个系统,个体事物之间或者是相互包容或者是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例如个别事物和一般事物、种事物和属事物的关系也是相互包容的关系。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关系是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大事物和小事物是相互包容的。小事物存在于大事物之中,是作为大事物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而大事物也是作为元素存在于更大的事物之中。任何一个事物都包含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或组成元素,都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包含更小事物的系统。

最后,事物具有约定俗成的名称。从主客体关系来说,事物作为主体的对象肯定是被主体所把握的,因而事物不能没有名称,名称意味着事物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名称是人类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赋予事物的语言概念形式。荀子认为“名”是通过“推”,通过约之以命、约定俗成产生的,提出名实相符是命名的基本原则,“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荀子·正名》)大意是说:知道实质不同的事物要用不同的名称,所以使实质不同的事物无不具有不同的名称,这是不可错乱的,就像使实质相同的事物无不具有相同的名称一样。万物虽然众多,有时候却要把它们全面地举出来,所以把它们叫作“物”。“物”这个名称,是个最大的共用名称。依此推求而给事物制定共用的名称,那么共用的名称之中又有共用的名称,直到不再有共用的名称,然后才终止。……名称并没有本来就合宜的,而是人们相约命名的,约定俗成了就可以说它是合宜的,和约定的名称不同就叫作不合宜。名称并没有固有的表示对象,而是人们相约给实际事物命名的,约定俗成了就把它称为某一实际事物的名称。名称有本来就起得好的,直接平易而不违背事理,就叫作好的名称。荀子阐明了事物的名实关系,言说和界定了大共名、大别名、实名、善名。事物的名称表现为词语,这些词语都直接对应着一个存在于人类大脑中的关于某一种类认识对象的映像或观念,都间接对应着一组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的事情或物体。因此名称具有概括性,代表着一类事物的总称。每个动词、形容词、数词和量词表述和界定的对象也是一个或一组真实的事物。 Nrjo3WMkPbqH1yfcy84gIuMnc671PfoUaz4Qi+7Odt1UETfoKryOcJcgBsJYdw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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