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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哲学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涌现出了大批学者,新著如雨后春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也是盛况空前,令人欣喜,哲学的春天到来了。就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的确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化理解,例如对哲学范畴“质”的研究在我看来还是个薄弱环节。一是理论阐释偏少,且不够系统,甚至语焉不详,忽略了质的丰富内容;二是由于对质的研究并不深入,造成了一些理论上的混乱,影响了人们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

作为哲学基本范畴的质同事物、矛盾、质量、量、量变、质变、本质、现象、一般、个别等哲学范畴密切相关。辩证唯物主义的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都是相互联系的,质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对它的理解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对辩证唯物主义有关原理的理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从历史上看,比较系统全面研究质的哲学家是黑格尔,他的研究成果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成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唯物辩证法相关原理的直接理论来源。直到现在如果要讨论质的问题,黑格尔也是绕不过去的。就现代西方哲学来说,质作为一个传统哲学范畴似乎不是他们所关注的。现象学号称是关于本质的科学,但它所谓的本质是指纯粹的和一般的现象或者纯粹意识。 [1] 虽然现代西方的模态逻辑思潮代表人物S.A.克里普克等人涉及“本质”的问题,但同现象学一样并未对质给予特别关注。

我国哲学界有些论著提及质的系统性、质的分类或层次性,包括普遍本质和特殊本质等问题,但都不够详尽和具体,缺少系统的分析论证。至于质有哪些层次,各层次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划分本质的层次等问题也较少涉及,几乎成为哲学中的冷门。现行哲学教材和论著对质和本质含义的陈述相当空泛,很少做具体的分析。不仅忽略了质和本质的丰富内容,而且没有讲清二者的关系,这就不能不影响了对辩证唯物主义有关原理的理解。

著者认为,质的问题就是认识主体面对事物而发出的“是什么”的追问。呈现在主体面前的客体“是什么”,它的规定性如何?这也是历史上哲学家们在探讨本体论时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直到现在这一问题实际并未真正解决,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很多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就无法深入下去。

本书的主要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把事物作为研究质的出发点。事物是作为系统的存在,质必定也是一个系统。质的定义应当包括系统的功能属性,体现出统一性与多面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其次,系统是由若干要素按一定结构组成的,具有层次性,因而质也是有层次性的。质可分为要素质和整体质。再次,任何事物都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质可以区分为共同质与特殊质,质系统的核心便是本质。最后是关于本质的层次性问题。本书从属种关系的角度分析论述本质的基本层次。对质的探讨涉及很多哲学范畴,这项研究有助于充实唯物辩证法的内容,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黑格尔说过真正的哲学史和哲学是统一的。因此本书对质的探讨要紧密结合哲学史,特别是西方哲学史,否则就很难找到定位。本书共分六章和尾声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论述质的存在形态——事物。由于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对质的研究就是对事物的研究。探索质的问题应当以事物的概念为逻辑起点。事物是一个复合概念,这就需要分别从“物”和“事”展开分析。“物”是指在空间上可以被描述的实体性的东西,包括天然的和人造的,是物质的具体存在形态。当然物与实体也不可以等同起来,物的内涵比实体更为广泛,除了包括实体外,也包括实体之间的关系,即是说物包括实体存在和关系实在。

“事”或“事情”的含义非常宽泛。从一般意义上说,“事”是客观世界发生的各种现象和过程,即物质客体内部诸要素(实体)之间或物质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状态或情形。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然存在的实体之间自发的相互作用;二是因人的活动而发生的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包括人与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情形。“物”和“事”都是人对客观存在的描述,物是从静态的、空间的角度进行的描述,侧重于实体;事是从动态的、时间的维度进行描述,侧重于关系。把事和物综合起来就是事物。事物是标志物质之实存性的哲学范畴,是自成单位的客观存在,包括实体和关系。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看,事物就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

在对事物及其内涵做了界定之后,第二章就需要对质与事物的关系进行探讨。对质的理解应同事物的系统性、整体性联系在一起,从事物中抽象出质的概念。事物是自成单位客观整体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取决于事物成为它自身的是其所是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相对于事物自身来说就是它的质或质系统,这是人对事物运动倾向性的一种描述。

界定事物的质有两个前提:一是要有既定的层次,明确是在什么层次上界定;二是被定义质的事物必须是处在相对稳定状态的单一整体存在。

质的内涵应当这样理解:从主体认识意义上看,质就是事物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整体功能状态,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直接规定性。质回答的问题是主体所面对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从系统观点来看,质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自为规定性,是结构和功能、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所以质的实质内涵就是事物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功能状态和形式。

不管在何种意义上,质都是作为事物的属性而存在的,但质又不能与属性等同。质是抽象的,属性是具体的。同样一种质,在不同条件下会表现出不同的属性。如变色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受到的刺激不同,它的皮肤会有不同的颜色。做饭需要添加食盐,如果适量则饭菜可口,如果太少或太多,饭菜就会变得无味或者苦涩难吃。

质的概念是从事物的概念引出的。质是事物属性的集合体,质由量来规定,量是质的存在方式。质与本质都是事物的规定性,但本质是比质更深刻的范畴:质与属性不可分,它可以成为感性认识的对象,而本质则是“根据”,只能通过理性思维来把握;质和本质在规定事物的差别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

质的规定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外在的部分作为现象可以直接被感知,内在的部分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来把握。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但质与事物也不能完全等同起来,不能把二者看成是一回事。对事物而言,如果只是某一个方面非根本的质丧失了,也并不意味着事物就不存在了。一部手机有多方面的质,如果有一个功能(质)如计步功能或播放mp3 的功能丧失了,并不影响它仍然作为一部手机使用。因为丧失的这个功能并非手机的主要的或根本的功能。

对质的界定还需要讲清质与属性的关系。质是属性的统一体,事物的某个属性就是事物某个方面的质。当然质作为一个系统,也绝非是这些属性的简单堆积,而是这些属性的有机结合而表现出来的新的独立的属性。如电脑的每个零件都有不同的属性,但电脑的质也不是这些属性的机械相加,而是这些零部件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起来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功能状态。

质是相对于量而言的,没有脱离量的质。因此一定要联系量来研究质,否则于质于量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这就是第三章重点探讨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量。在这里不是单纯地研究量,而是从质的角度考察量。从历史上哲学家对量的认识来看,尽管众说纷纭,但实际上无非是在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这么一个核心理念:量是质的程度和等级。当前大多数教科书坚持认为: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这个定义的内容暂且不论,仅从形式上看,用了列举的方式并加上“等等”这样的表述,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这是非常不严谨的。量应当是标志事物存在状态和变化程度的概念。“存在状态”是就静态而言的,涉及事物的时空规模、体量大小及组成要素的结构状态;“变化程度”意味着观察视角是动态的,指出了事物的运动速度、时空变动幅度的大小。

其次,界定了量的内涵之后,就要分析量的辩证性。这一点学术界涉及不多。量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量的绝对性是指量的客观性、无条件性,量与质一样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在这个问题上,本书主要分析量的相对性。量的相对性是指量的条件性。事物量的规定随事物所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同性别同年龄的人在身高、体重、社会地位和各种能力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表明事物量的规定受具体环境和条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质不同量,因为量与事物的存在没有直接同一性;二是量的标准取决于主体的实践需要。这是量的相对性的突出表现。如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制定,从“国一”到“国六”标准的升级,就是根据环保实践要求制定的。

再次,讲量的辩证性还要说明量的类型和层次性。事物的存在总是具体的,呈现为一定的规模、程度、结构以及运动状态的离散与连续的状况,与之相对应,事物的量也就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规模量或时空量、程度量或等级量、结构量或序量以及离散量和连续量。事物的存在具有高低不同的层次。从认识的角度看,量也有高低不同的层次,这些层次从低到高是这样排列的:一是名数或称数量,表示事物在量上的多少。名数实为有名字的数。名是事物之名。名+数=名数。二是无名数,即不与质直接相连的数,这些数是从自然事物中抽象出来的。三是常数或常量,指在某一运动过程中数值固定不变的量。四是变数或数量关系。量的这些不同层次反映了人们在实践中对事物的量及数量关系认识的深化。

第四,要明确质的存在方式——量。从现实来看,质以量的方式呈现出来,质的内涵是由量来确定的。质与事物的存在具有同一性,质的丰富内容就是以量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没有量的规定,质就是不可思议的东西。从运动和静止的关系来看,事物的变化是从量的变化开始的,这些量的变化的另一面就是质的变化,当然也并非任何量的变化就一定引起质的变化。从价值意义上来看,由量变引起质变有三种情况:一是中性的质变,即纯客观的质变,不是有意对人好或对人坏;二是正向的质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飞跃、上升;三是反向质变或称变质。这是下降的变化,由高级向低级的退化。在这三个类型的质变中,人们谈的最多的是正向质变,其他两种很少有人去研究。

第五,质和质量的关系。这是人们经常谈及的问题。通常人们把数量看作量,把质量看作质。这是不正确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是量和质的关系。数量其实就是名数、自然数;质量的含义很多,从科学的角度看,质量是物体的一个量化指标,是相对于数量而言的。质量是“质的量”,是相应事物对应的等级、程度的标识,因此质量不属于质的范畴,而属于量的范畴。质量实际上是内涵的量,或称等级的量、程度的量。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是事物的内涵量(规模量)与外延量的关系。内涵量是事物的等级、程度的标志,外延量是事物的存在范围、广度的标志。正确理解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有利于加深对质与量、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的理解。

第六,质的量的范围或区间——度。质、量、度三个概念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从维持事物性质稳定的角度看,度就是“质所规定的量”,即与质相对应的量。事物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度就是质的运动过程所呈现的状态范围,所以质总是有一个进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上限和下限就是关节点或临界点。在质的进程的区间内可以划分出程度不同的三个阶段:一是轻度。这是质的进程的开始,是质、量、度统一的起始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的质量统一状态表现为事物发展的萌芽状态或雏形。二是中度。这是质的进程的典型形态。在这个阶段上的质量统一意味着事物已经充分发育,走向成熟,处在最佳最优状态,即最优适度。三是重度。也叫过度或极度。这是质的进程的极端。重度的特点在于它意味着事物开始从成熟走向衰亡,虽然还维持着质量统一状态,但这种统一已经变得极不稳定,开始走向质的边界,一旦突破边界,事物的根本质变就发生了。

第四章讲的是本质及其与质的关系。本质属于系统质,是系统质的核心,也是根本之质。所以必须联系本质来研究质,否则质和本质都讲不清楚。当前多数教科书给出的本质定义是: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本性质就是根本属性,而根本属性是属于共同质的。本质应是共同质的核心或者最根本的东西。无论性质还是根本性质都是质表现出来的属性,是主体对客体的描述,所以性质、属性与质相比不是一个层次的东西。本质不应当是描述性的,而应当是决定性质的东西,即事物存在的根据。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本质就是根本性质或根本属性。至于说本质是“构成事物诸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样欠妥,因为这个“内在联系”就是必然联系,一般是指规律,规律是本质的动态表现,是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的本质,事物只有一个本质,但事物的规律是很多的,因此严格说来不能认为规律就是本质。

对本质的陈述应当是表达被指称事物的内涵而非外延,也不能是对被指称事物的解释。本质就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内在根据,是事物是其所是的活动倾向或根本规定性。“内在根据”就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说明本质是事物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是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如果说质是事物的直接规定或自为规定,那么本质就是事物存在的内在根据。

质与本质都是事物的规定性,但本质是比质更深刻的范畴:质与属性不可分,它可以成为感性认识的对象,而本质则是“根据”,只能通过理性思维来把握;质和本质在规定事物的差别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一,质是直接的外在规定,表现为外在差别。本质是间接的内在规定,表现为内在差别。质的差别可以是历时式,也可以是并列式。本质的差别具有“同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质和本质呈现于主体的方式有差别,质的具体存在形式是现象、属性,可以直接呈现于主体的感官;而本质不能直接呈现在主体面前,本质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

第五章分析了质的生成及其辩证性。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与质的生成是同一的。首先,事物作为系统,其组成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联系方式就直接规定着事物的质,这是质生成的内在机制,因此事物系统质可表示为要素的质与量的函数,它体现着单一性与多面性、稳定性与变动性、显现性与潜匿性的统一。其次,事物之间的联系是质赖以实现和维持的条件,离开联系就无法理解质的存在。对作为主体对象(客体)的事物来说,其质的确定离不开主体的实践。其一,事物的存在状态同人的实践需要相契合,使事物的某些潜在的功能和属性显示出来,被主体确定为系统质的一个部分;其二,在实践中人通过思维把某一时间内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确定为事物系统质的一个方面或要素。其三,质的生成同人们掌握世界的方式直接相关。以不同的方式掌握世界,就会得到不同的质。其四,质的生成过程也是主体与客体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的过程。

第六章探讨了质和本质的层次性问题。这也是本书的亮点之一。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来看,系统质可以分为特殊质、共同质和根本之质(本质)三个基本层次。特殊质是指事物个体相互区别的特殊规定性,表现为具体事物之间的差异性,是“个别”所具有的某种限定的质。对异类事物来说,特殊质可以是表层的,也可以是深层的;对同类事物来说,它只能是表层的、非本质的。共同质是指事物类的规定性,是事物构成要素的共同点或同一性的集合体,事物所具有的类的特征或属性的总和就是共同质。事物的特殊质与共同质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互为存在的前提。本质是质系统中占统治地位的部分,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根本规定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事物的根本矛盾及其运动形式决定事物的本质,非根本矛盾及其运动形式决定共同质与特殊质。根据事物的共同矛盾与特殊矛盾,按照属种关系,可以将本质划分为一般本质与特殊本质。一般本质是指深藏于同类事物背后并为该类事物的每一现实个体所具有的共同矛盾和根本规定性,是个体事物可能没有完全表现而又不断趋近的那种规定性,它规定着该类事物的共性和运动趋势。特殊本质就是某事物或现象的最低属的存在根据,它由事物的特殊矛盾构成。特殊本质体现为由种所限定的属,或者说种中之属,即种差。一般本质与特殊本质相互依存、相互规定,使事物从根本上既同于类事物,又别于类事物。

尾声部分是小结,指出了本项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从系统观点研究事物的质,有利于深化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澄清在有关问题上的误解;有利于人们认识、控制和改善事物的质;有利于人们正确地根据事物的本质,在实践中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1] 张云鹏认为,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是指“纯粹的和一般的现象”,“纯粹的”意味着最初的、直接给予的;“一般的”意味着非具体的、摆脱了感性内容的。现象是呈现在意识中的一切东西,包括感觉经验与观念。
张云鹏.对现象学“本质”概念的界定[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1999(6):19-21. SWLeK70E9Q5X0yPvkhKLiW6+q84cdLhIiS9rt5rgyGPTAGcl8Rb1kAL9AYLZ0f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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