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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界定“事物”的“质”

(一)质的含义

1.应当从事物的系统性整体性出发定义事物的质

从系统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是自成或互成系统的有机整体。对于什么是系统,系统论的创始人美国生物学家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是这样解释的:“系统是处于一定相互联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成分的总体。” “系统”一词在英语中是“system”,源于古希腊文“systema”,原意为由部分组成的整体、集合。现在所讲的“系统”一般是指由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

系统思想古已有之。如中国古代的阴阳五行学说就是把自然界看成是由金、木、水、火、土五种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整体,这五种要素之间相生相克。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公元前 544—公元前 483)认为世界是包括一切的整体。亚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公元前 322)认识到整体由部分构成,但又不等于部分之和。黑格尔具有丰富的系统思想,他提出“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的思想,受到恩格斯的称赞。马克思恩格斯多次论及自然界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恩格斯曾指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 这里的“集合体”,就是系统。“过程”就是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和整体的发展变化。系统和要素不可分,没有系统,就无所谓要素;没有要素也就没有系统。

系统的存在具有整体性、等级秩序性和动态平衡性或稳定性。

整体性是系统最基本的特征。亚里士多德曾说:整体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相当于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的“1 加 1 大于 2”。一方面,部分的简单相加不等于整体。而部分的关系总和才表现为整体的性质。如活的人体是由细胞及其组织所构成,但是细胞及其组织的简单堆积并不就是一个活的人体。另一方面,整体大于各孤立的部分(要素)的总和。如一台电脑的整体功能大于它的各个孤立的零部件的功能的加和。系统整体的特性和功能,原则上既不能归结为组成它的要素的特性和功能,也不能从有关组成部分中推导出来,即是说系统整体的功能是各组成要素在孤立状态时所没有的,这种整体的功能特性来自系统整体结构和运动方式。

系统的等级秩序性,就是系统的结构性、层次性的问题。结构是在某个系统范围内要素联系的内部形式,结构不能完全归结为构造,它包含着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活动以及信息交换。结构不仅反映空间特性,也反映时间特性。系统的各要素通过结构才能建立起一个整体系统。结构越是合理,各要素就越能更好地彼此协调配合,相得益彰,每个要素的作用就越能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就愈加接近最优化。层次性是系统结构的等级,系统作为整体是由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本身又是一个较低层次的系统(子系统),而子系统也是由更低层次的要素所构成,甚至以此类推,以至无穷。

动态平衡性,是指系统的稳定性,这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在涨落作用下的恒定性,包括稳定、渐进稳定和不稳定三种情况。由于事物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所以稳定是相对的,不稳定是绝对的,系统的稳定性是动态的,通过适应性表现出来。为了维持稳定,保持质的稳态,系统具有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结构和功能的能力。一定环境中的系统总是具有一定的抗干扰的能力。如果系统中某些要素发生异常,系统参数发生偏离,只要在系统的所能容许的域限之内,系统就会启动纠偏机制,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持事物的质保持稳定。如受损生态系统自我恢复、人体受伤后的自动修复过程就是自组织系统的自稳定能力作用的典型事例。

对“质”的理解应同事物的系统性、整体性联系在一起,应当从“事物”中抽象出“质”的概念。界定“事物”的“质”必须从“事物”的概念出发,如前所述,事物作为自成单位的客观存在,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根据就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失去这种规定性,就谈不上事物的产生和存在,这种规定性就是质,这是从事物的概念中合乎逻辑地引出了质的概念。如一部手机就是一个事物,手机之所以是手机就在于它是可以随手携带的移动信息终端或移动通信工具,这就是手机成为手机自身的规定性,即手机的“质”,一旦失去这种“质”,手机就不称其为手机了。

2.质表示事物相对独立的直接规定性

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每一事物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意味着这一事物是独特的,不同于他事物。另一方面,由于事物联系的普遍性,事物的独立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依赖于其环境(周围其他事物)才得以存在的,没有同其他事物的相互作用,该事物就不会是这个样子。目前学界关于质的定义也都涉及了事物相对独立的规定性。

哲学界对质的解释最有代表性的说法是:“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特殊矛盾决定的,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近年出版的哲学教材对质的表述稍有变化:“质就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 前一种说法仅仅把质理解为特殊性、区别性,只承认特殊层面上的质,忽视了一般层面上的质,后一种说法强调了“事物成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事物的共同质或一般质,有助于纠正前一种观点的缺失,但仍有不妥之处,即它把“成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同“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并列起来了,这同前一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区别。也有哲学教材在质的定义上仍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只是把“内在规定性”中的“内在”改为“内部”。 最新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材又把“内部”改为“内在” ,回到了先前的说法,这种改动没有引起含义的变化。

当然,把事物的“质”看作是一种“规定性”也不能说错,但实在是太笼统太空洞了,并且单纯用“规定性”来定义“质”也有同义语的反复之嫌,应当把这种“规定性”的实质内容指出来。“规定性”应当是决定一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及其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据,这里的“规定性”就是事物作为系统的质,体现着一般与个别的统一。正如高懿德先生所指出的:“人们一般地把‘质’界定为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这种界定看到了质对事物的规定作用,但没有把握到质本身——即事物系统的活动强倾向性,而仅仅以质对事物的规定性作用之表现界定质,这不仅本末倒置,而且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另一方面,它把质仅仅界定为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而没有看到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并不仅仅表现在与他物的区别上,同样也表现在与他物的一致性上。须知,质并不仅仅是造成事物之间区别的东西,而是造成事物成为自身的东西,而这种事物自身本身就包含着与他物的同质性内容,即共同的质,只是这种共同的质被其特有之质个性化了而已。”

事物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点),这都取决于质的规定性。所谓“区别”表示的是个性。这种个性具有可描述性,通过人的感官就可以把握;而联系或共同点主要是通过思维来认识。如一个苹果和一块石头,它们的区别是可以直接感知的,表明二者的个性特征(属性、性质、质)不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苹果和石头的分子层面上的构成质料及结构方式不同。当然苹果和石头也有共同点,这种共同点主要取决于二者原子层次上构成质料的结构和数量的相似性。所以事物的质首先就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及结构功能关系。

3.质表示事物的整体功能状态和形式

哲学概念应是高度抽象和丰富具体的统一,质的概念需要补充。界定事物的质应当有两个前提。

第一,要有既定的层次,明确在什么层次上界定质,如从生物层次定义不同的细菌,则它们作为微生物都有质的差别;但如果从化学元素层次上定义它们,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碳(C)、氮(N)、氧(O)、氢(H)等元素组合而成的,作为微生物的质的差别就不存在了。可见如果考察层次不确定,事物的质也就无法确定。同样,一对孪生兄弟从生理层次上看,作为血肉之躯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但从社会层次上看他们一个是科学家,一个是艺术家,或者一个政治家,一个普通群众,或者一个资本家,一个工人,在这里可以看到他们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有质的差别。

第二,被定义质的事物必须是处在相对稳定状态的单一整体或相对独立的单元。这一点取决于事物的系统性。当人们认识一个事物时,就已经把它同别的事物“剥离”出来了,这种“剥离”也就是“间隔”,它可以是更大系统的一个要素或某一维度或侧面,也可以是客观上原本就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例如,在海边寻找一枚扇贝,就是将扇贝从其环境中“剥离”出来。之所以能“剥离”,就是因为扇贝与环境中的其他事物相比是一个特殊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即使是沙滩中的一粒沙子,也有其独特之处,没有两粒完全相同的沙子。如果被定义的对象不是稳定的,也没有什么间隔,就无所谓事物的整体性,又怎么能去界定它的质呢?

从上述两个前提可以看出,“质”所要回答的主要是事物作为特定层次和维度上的整体存在是什么。因此质就是事物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整体功能状态,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直接规定性。它侧重于表征事物整体单一存在的规定性,是作为系统整体的事物实体结构所决定的存续态势和功能状态。同一事物,观察角度不同就有不同的质,这是质的多样性。一个事物的质到底是什么,取决于这个事物和主体的关系。事物作为系统由若干要素组成,这些要素相互联系以某种方式相结合,形成一种整体功能,体现着自我构成、自我完善,不断演化的活动倾向,这就形成了事物存在的质态,即质本身。

列宁说过:“质是规定性,自为的规定性。” 所谓“自为的规定性”就是强调“质”的系统整体性,事物作为系统的整体功能及活动倾向。正如学界个别学者所说:质是事物成为它自身,既异于他物又同于类事物的直接规定性,是结构与功能、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这里的事物当然是被上述两个前提限定的,即作为整体单一存在的特定层次或维度上的事物。质是事物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功能状态,此定义是对上述两个定义的扬弃。一方面,它指明了质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划定了异类事物的界限;另一方面它扩充了质的内容,把“规定性”具体化为结构与功能(属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在上述扇贝的例子中,毫无疑问扇贝是一个生命体,有特定的生理结构和功能,不同于其他生物,但这个扇贝又是唯一的,不同于其他扇贝,即是说,它有个性又有共性,是二者的统一。

汉语的“质”有一种含义是作为箭矢运动目标的靶子。由此引申,“质”作为一种规定性就是一种方向性或倾向性之规定,从而本身就是一种活动方向性或倾向性。所以“质”在这里意味着,它是由某一目标而确立的活动倾向性,这种活动倾向性就体现为事物的系统功能,例如手机的多种属性综合为手机的系统功能或活动倾向性。

这样理解“质”,在表述方式上去掉了“内在”二字和“事物内在的特殊矛盾”之类的说明。“内在”被广泛使用,然而用它来表述质则是蛇足。事物的质不仅仅是内在的,还有外在的。人们对质的认识并不一定都非得深入事物的内部才能达到。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过感性直观,借助于感觉就可以认识某些质,从质上区别事物,如人用眼看一下,就能区别老人和小孩、扇贝和瓦砾。可见,质的外在规定实际上表现为个性特征,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把握。

关于对质的认识,教科书中普遍流行的说法是:“认识事物的质,就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 这话当然不错,但人们对质的认识往往只是为了“正确区分事物,分清不同事物之间的界限”,不一定非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属性不可。三岁儿童就知道水和火不是一回事,智障者也知道苹果与石头质的不同,难道这就能说明他们已经把握了事物“内在”的什么联系或本质属性了吗?人如果不能直接迅速地感知、把握事物的质,分清它们的界限,就连一天也不能生活。既然教科书中普遍把水在三种不同温度状态下的外部表现当作三种质态,那就不应该坚持事物的质仅仅是一种“内在”的规定性。“特殊矛盾”一词在哲学上也用得很滥,用它来表述质也不恰当。如谷堆和秃子的质是由什么特殊矛盾构成的?水的三态又是由什么特殊矛盾决定的?在这里不是否认它们内部存在矛盾,而只是说这类现象很难用特殊矛盾去解释。

(二)质与事物可以等同吗

1.质是事物的功能属性

质的概念由事物的概念引出,这表明质与事物不可分。质在事物在,质亡事物亡,或者说,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这些说法是哲学界的共识。但是仔细考察起来,这种“直接同一”也只是就“共存亡”这一点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质与事物完全等同,并且这里所讲的质是系统质。这正如恒星与光能的关系一样,光能在恒星就在,光能亡则恒星亡,彼此不可分割。但必须指出,光能与恒星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不能混为一谈。

“事物具有质”这一命题本身就包含着质与事物有区别之意。如一辆汽车具有交通工具的“质”,但交通工具只是汽车的根本属性而已,除此之外,汽车还有其他多种属性,比如汽车作为一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或标识。汽车还有一些更具体的属性,如播放音乐或视频的功能,空调功能等属性。手机也同样如此,除了移动电话的质,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质,拍照、摄像、导航、指南针、收音机、上网、支付、购物、理财、即时通信(微信、 QQ)等等,越来越多。在这里,每一种属性都是一种功能、一种“质”。在这些功能中,丧失一项或若干项,只要不是根本性的功能属性的丧失,那么手机的质仍旧会保持着。就事物作为系统整体来说,它的质就构成了事物的整体功能,所谓“质与事物的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

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事物是实体与属性的统一,质属于属性范畴。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或如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的原始形式”,这是事物质是实体的性质规定,事物是质赖以存在的载体,质是属性的集合体。例如一只老虎,就其为事物而言,它是动物个体;但就其质而言,它是大型猫科动物,具有多方面的属性,二者所指显然有区别。就一部手机来说,其壳体、处理器(CPU)、电池、主板、摄像头等硬件系统是手机功能的基础,决定着手机功能的有无及功能的大小强弱,如马克思所言的“物质的原始形式”,即实体,而“质”就是实体属性的集合,是事物的整体功能状态。实体决定属性,实体变了,属性也会发生大小、强弱、有无的变化。

就范畴外延而言,质的规定只是事物的一种规定性,除此之外,事物还具有量的规定性,是质与量的统一。这就是说,事物的外延大于质的外延。例如现在手机功能(质)大同小异,这个“异”就体现在量的方面,有的手机处理器功能强大一些,有的弱一些;有的手机内存大,有的较小;有的屏幕分辨率高些,有的低些,这都是量的差别。质与事物的区别是否还有其他方面需进一步探讨,但质与事物绝不完全等同。说手机是移动电话还勉强可以,但如果说拍照、支付、上网、微信、导航、音视频播放器就是手机本身显然是不妥的,因此,质是事物的功能属性,不是事物本身。思维是人的质的规定性,是人的功能属性,但思维不是人本身。因此认为“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的观点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特定的质只是事物所具有的“众多的质”中的一种,只是事物的一种属性,它不能等同于事物的整体性存在,只有整个质系统才能与事物直接同一。“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的说法之错误在于对事物本身的概念理解不正确不到位,最终混淆了事物与质的概念。

2.质与事物的关系类似于属性与物自体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看,质是属性的总体,事物是属性的载体(实体)。性质、属性和质三个概念有许多相通之处,在日常语言中可以通用,但它们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别。性质侧重于事物之间的区别,强调要划清此事物与彼事物的界限。属性侧重于性状、质态的基础、承载者。质则侧重于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实体),给事物作出总体定性。按照传统观点,事物作为实体是属性的基础,实体决定属性,无实体即无属性。这种观点在生活世界是正确的,大家都能接受。但这种观点在哲学上则很难经得起推敲。例如一块 500 克的金砖,我们发现它有很多物理化学属性。象征富贵的黄色;拿在手里沉甸甸的,很有分量;质地均匀,富有延展性;是电和热的良导体;很难被氧化;具有货币的属性,等等。黄金的这些属性的承担者是这块黄金本身吗?如果说是黄金本身,那么如果根本就没有这些属性,或者把这些属性逐一去掉,这块金属还是黄金吗?这块金属是否是黄金是取决于这些属性吗?这显然是自相矛盾。如果说黄金的这些属性的承担者是金原子,也同样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看似寻常的、理所当然的问题,往往在哲学上很难讲通。

现代科学也越来越支持物质非实体化,实体与属性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再举一例做进一步的阐述,设想桌面上一个苹果,这个苹果的性质、属性有很多。外形是圆的,颜色是红的,有一定的重量、硬度,散发着芳香气味,等等。如果我们分别把苹果的这些性质、属性去掉,最后会剩下什么?有人会说这些属性去掉之后就会剩下一个这些属性的承载者——苹果实体,或苹果本身,用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的话说就是“物自体”,它不会因属性的丧失而消失。坚持苹果自身的独立存在,就是坚持了唯物主义。传统观点认为,总会有一种恒定的东西,支撑着那些附着在上面的属性,就像苹果自身支撑着苹果的那些属性一样。这种恒定的东西作为属性的载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不依属性为转移,这在常识中当然是合理的。但如果要问:支撑苹果诸多属性的苹果本身或苹果实体是什么?恐怕就会瞠目结舌了。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我们问什么是自在之物,那么这个问题本身就已经不知不觉地包含着不可能回答的成分了。” 实际上苹果本身与脱离一切属性的物自体一样,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由于它没有任何规定性,所以无法对它进行描述,因而它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世界,只能作为苹果的理念存在于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公元前 347)的理念世界之中,基于这一点,黑格尔才称“物自体”就是“无”。

实体与属性的关系类似于“物质”和“物质的”之间的关系。“物质的”是指各种物质形态。“物质”是从“物质的”存在形态抽象出来的共性,即客观实在性(物质本身)。“物质本身”只能存在于无限多样的物质形态之中,离开了物质形态,就没有物质本身。换句话说物质本身并非是恒定不变的一切物质特性或属性的“承载者”,或“最高实体”。可见实体概念只是标志着认识过程的一个阶段而已。

现代西方哲学中有些人,如英国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等试图通过语言分析来消解传统哲学的“实体”概念,重新解读实体与属性的关系。罗素认为,从主语和谓语的角度看,实体被视为主语,属性被视为谓语。有些专有名词只能用作主语,不能用作谓语,这样的词是实体。作为主语的实体就像墙上的钉子那样,悬挂着很多谓语(属性)。这些属性可以变化,可以消失,但作为主语的实体是不变的,永远保持着自身的同一性。因此,人们认定实体永恒存在,不随属性的变化而改变。 罗素举例说“这是红的”是一个简单陈述,在这里人们通常把“这”视为是主语,成为属性“红”所依赖的实体,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人们所感知到的只是属性(红)和属性(红)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感知到作为实体的“这”。“这是红的”实际上就是“红色与……同在”,这样一来,性质或属性的实体就不是神秘的主语“这”,而是一系列的“同在的”“红的”性质所组成的结构。既然专有名词也是由性质构成的,即性质的承担者不过是句子语法形式的影子,那么实体或物也就是“性质束”,“物质”乃是“把种种事件集合起来的一种方便的方式”。

(三)质的几种惯常用法

必须指出,由于事物及其联系的复杂性,人们通常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质”概念。

第一,包括本质在内的整个质系统。如说一物一质,质具有单一性,量变质变规律,质与事物有直接同一性,等等,都是指的整个质系统。

第二,指质系统的某个侧面或组成要素(属性)和维度。质系统有多少层次、多少种存在方式、多少种维度和侧面,就有多少种质。如说人有社会的质、生理的质,质的变动性与稳定性、显现性与潜匿性,认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起点,等等。

第三,指本质或本质属性。如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质的区别,有些事物如基本粒子等,其质与本质是同一的,在描述此类事物时,质、本质、本质属性都是通用的。再如杯子的本质属性就是饮器,这也可以说就是它的质。

第四,指质系统中本质之外的其他层次上的质,包括共同质与特殊质。如说非根本的质,三岁儿童认识到的苹果与石头的不同质,一个人一个相,等等就是针对此种情况而言的。可见,在讨论问题时如果不是在同一个层次、同一种意义上使用质概念,就会引起一些混乱。 cKX0E4Bhp0MZF81CL19nY52Yb2tHLnvXafSEFmOZ+gHJ/QF6dzvFE5dhNoz4Q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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