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历史上人们对“质”的理解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质的观念

在汉字中“质”是会意字。从贝,斦声。自西周金文始“质”字形经过一系列的演化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变成了现在的“质”字,如下图。

图3 “质”的字形演化(百度百科·质)

“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含义非常丰富,在此择其要者而述之。

其一,指抵押,这也是质的本意,就是以财物或人作保证。《说文》:“质,以物相赘。”“敖”义为“抬高”“抬升”,“贝”指“价值”。“敖”与“贝”联合起来表示“价值提升”。转义:在特殊条件下以价值低下的有用物品换取高额金钱。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以钱受物曰赘,以物受钱曰质。”用钱换东西叫作赘(买),用物品换钱叫作质(卖)。《左传·隐公三年》:“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

其二,指本质,实体,物体的质地。如《荀子·劝学》:“其质非不美也。”范缜《神灭论》:“形者神之质。”形体是精神的物质实体。柳宗元《捕蛇者说》:“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花纹)。”这里的“质”是质地、底色。

其三,指朴实,缺乏文采,与“文”相对。《论语·雍也》:“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朴实多于文采,就未免粗野;文采多于朴实,又未免虚浮。文采和朴实,配合适当,这才是个君子。《韩非子·解老》:“夫君子取情而去貌,好质而恶饰。”丈夫把情感放在首位,去除表面,看重女人的情感,喜欢本质而厌恶修饰。

其四,指事物的根本、特性、本性。《论语·卫灵公》:“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君子把义作为本,依照礼来实行。《礼记·乐记》:“中正无邪,礼之质也。”此处的“质”是素质、本质、人的禀赋。欧阳修《秋声赋》:“奈何以非金石之质,欲与草木而争荣。”为何却要以并非金石的肌体,去像草木那样争一时的荣盛呢。

其五,指箭靶,对象,目标。《荀子·劝学》:“是故质的张,而弓矢至焉。”只要箭靶张设而弓箭就会射来。《庄子·徐无鬼》:“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质”一般不是作为哲学范畴来使用的。

其六,从事物生成的角度来看,五行说、元气说涉及了事物的“质”的基础和构成机制问题。

早在西周初年,中国人便提出万物由“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组成,这就是“五行说”。这五种原初物质都有自己特殊的质,它们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就能转化成万物,化生万物的过程就是“质”的变化。自战国时期的管仲至东汉时期的王充,元气说不断完善起来,形成了“元气自然论”,认为天地间万物都是由元气自然而然地构成的,夫妻之间也是由于元气的运行而繁衍出子孙后代。北宋张载和清代王夫之继承了元气是万物本原,元气运行导致万物生灭的思想,提出并论证了元气的运行机理。认为元气的运行是由阴阳两种气(乾坤)推动的结果。从质和量的关系来看,元气作为万事万物的始基都是一样的,在质上相同,事物的区别来源于元气的状况或量的差别。

(二)西方哲人对质的认识

在历史上,人们面对各种事物,必然要提出“是什么”和“有多大”的问题。前者涉及质或性质问题,后者涉及量的问题。西方哲人很早就有“一”和“多”的争论,这实际上是质和量的问题。伊奥尼亚各派都把某种具有特定性质的感性存在物看作万物的始基,如泰勒斯(约公元前624—公元前 547)把水当作万物的本原,毕达哥拉斯(约公元前 6 世纪)把“数”作为万物的始基,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 544—公元前 483)认为世界是一团燃烧的活火。在确立了世界的本原之后,就要用这个本原或始基来解释世界的生成。在这个问题上古希腊哲学中的“原子”论和“种子”说分别走向了两个极端。“种子”说是以“质”来解释“质”,认为事物有多少种性质就分别具有相应的“种子”,而“种子”就是质的“微型分化”。如古希腊哲学家阿那克萨戈拉(约公元前 500—公元前 428)认为,构成万物的细小微粒是种子。事物的可感性质就取决于种子的性质,事物有多少种性质与构成它的种子的种类是直接对应的;数目众多的一类种子构成事物的一种性质或一个部分。在他看来头发是由头发的种子、血是由血的种子、金子是由金子的种子构成的。每一可感事物的各个不同部分都分别由与它同质的种子构成。后来的“燃素”说、“热质”说就是在“种子”说影响下而产生的。原子论把事物的性质差别归结为组成事物的原子的量的差别。如德谟克利特(约公元前 460—公元前 370 年)认为原子在数量上是无限的,在形式上是多样的,原子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没有“内部形态”。一切物体的不同,都是由于构成它们的原子在数量、形状和排列上的不同造成的。可见原子论强调的是“量”,原子的数量、形状、排列方式决定了事物的千差万别。

在西方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约公元前 384—公元前 322)也曾探讨过“质”的问题。他说:“现在所称‘是’的事物,其本意是‘这个’,其别义则指量,又指质。”“事物之怎是宁依于质,不系于量,质出于事物之决定性,量出于事物之未定性。” 亚里士多德还利用他的“质”“量”理论分析社会现象:“每个城邦都是由质和量组成的。所谓质,我的意思是指自由、财富、教育和良好的出身。所谓量,是指人数上的优势。质可以存在于构成国家的各个阶级中的一个阶级里面,而量则存在于另一个阶级里面。例如出身微贱者人数可能多于出身高贵者,或穷人多于富人,但是他们在量方面所占优势的程度,可能不及他们在质方面所占劣势的程度,因此,必定有一种量和质的比较。” 亚里士多德关于“质”和“量”的观点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一,亚氏认为性质和数量都是实体的规定,不能脱离实体而单独存在。其二,明确了质和量的意义,质意味着事物是什么,不是什么,量是事物组成部分的多少,包括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其三,对“性质”和“数量”的不同特点进行了分析。性质是指事物的习性,即持续地具有某种属性、状况、能力、影响等,性质的特点在于容许有不同的程度。数量的特点首先是分离的,或者是连续的,数量最显著的标志是可以用等于和不等于来加以断言。其四,他提出了事物的运动包括量变和质变。他把运动分为六种:产生、毁灭、增加、减少、变更以及地点改变。增加和减少属于量变,其他是性质的变化。 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质决定事物的存在,质是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自身的规定性,这一观点影响深远。

17 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把物体的性质分为两类,即“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前者是指物体的体积、广袤、形象、可动性等,这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后者是指颜色、声音、滋味等,它们并非物体所固有。第一性的质是客观的,第二性的质是主观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提出:“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 这一思想是深刻的,但也过于笼统,并未指出“质”的确切内涵,并且他把“质”视为“绝对观念”外化的一个环节。黑格尔在此用了“直接规定性”,而不是“根本规定性”,不是偶然的,而是为了把质与本质区分开来。回答“什么是质”就是描述主体面对的对象是什么,仅此而已,不需要揭示事物存在的根据,因为这是本质要回答的问题。

(三)教科书中质的概念

一般说来,某个学科的教科书的观点就是该学科的主流的观点,也是绝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观点。那么,质与事物的关系问题在哲学教科书中是怎样论述的呢,最常见的说法是:“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质又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个说法肯定了质与事物不能等同,因为如果质就是事物,则谈不上“具有”和“脱离”的关系。对杯子来说,只有在确定了杯子与其质不能画等号的前提下,才可以说杯子是具有一定质的杯子,或者说脱离特定杯子的质是不存在的。但在同一本教材中又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 这无疑是承认了质与事物完全等同,是同一个东西。按照这种观点,杯子与其质就是同一个东西。顺理成章就会得到下列说法:杯子是具有一定杯子的杯子,脱离一定杯子的杯子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是无意义的重复。可见在质与事物的关系上确有自相矛盾之嫌。再如在质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问题上也有许多不协调之处。“一物多质”论认为“事物具有许多质的规定性,只有通过对客体所具有的多质进行系统性研究,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一物一质”论认为“事物的质是单一的。就是说,一个事物只有一种质”。 可见在质是多样的还是单一的问题上分歧颇大。除以上列举的两个方面以外,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为什么在质与事物的关系上会有如此不同的理解?著者认为这主要是质的理论中的某个关键点上存在偏差。既然质是事物的质,研究质也是为了区别和认识事物,质的一切问题都与事物分不开,因此要搞清楚质的问题,就必须牢牢抓住“事物”这个质的现实形态,“事物”的概念实际上是质理论中的一个关键点,也是质理论的逻辑起点。 Sn+0T8vpfFmq45H5hzeUoFDSrqQMAlf4cgXDY/PzsLo+vNp5A5VJnwBE1bjhjAK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