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产业管理的客体实际就是设计产业管理对象,即设计产业的被管理者。
如图 2 -1 所示,设计产业管理的整个主体体系真正管理的对象其实就是设计企业,因为一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管理目标最终都会落实到设计企业上来。这并不难理解,因为设计市场是设计产业主要的运行空间,如果设计市场可以理解为直观的商品买卖的场所的话。没有设计市场就不会存在设计产业,而设计市场主要的引领者和竞争者就是设计企业。没有企业的大量集聚,也就不会有所谓的设计市场。
但这不是说所有的设计产业管理主体都直接面对设计企业,起码政府的政策管理就很难说全部直接针对设计企业。如对设计行业协会、产业行业协会所做的政策性规范管理,如对国家内区域性产业布局的设置,如对设计师的职业规划和职能的培训与考级管理,如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性政策,如国家的有关货币性政策和投融资政策等,就不涉及具体的企业行为,顶多是间接性地对设计企业产生了引导功能。而设计行会、产业行会的管理对象主要就是针对区域内的设计企业而言的,大多数行会本身就是区域内的设计企业推举而生的组织,用于协调、规范、监管本区域内所有设计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设计消费者的逆向性管理行为主要从设计产品、设计成果出发,倒逼向设计生产的上游组织、上游活动进发。这种进发多头发展,既可以对国家设计产业政策“指手画脚”,也可以对设计行业协会的利弊得失发起“弹劾”,余下来的就是对设计企业、设计中介组织的“发难”。有人说设计师必须带着批判的眼光看世界。其实设计消费者才是整日“挖空心思”责难现有生活状况的主力军。当然,这是设计消费者为自己谋福利的主要方式,无可厚非。设计企业、设计中介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内部管理显然主要就是一种企业化管理。
管理活动是两方或多方相对人(含组织)之间的活动,即管理应该具备管理本位(管理者角度)和管理他位(被管理者角度)两个或多个相对部分。 管理客体即管理对象实际上就是管理什么的基本问题。根据管理学的研究体系,管理者究竟需要管理什么呢?大概不外乎人、财、事、物、时间、信息、品牌、创意等。
政策也是一种管理客体,如政策的制定、政策的论证、政策的修缮、政策的发布、政策的监督、政策的落实、政策的实效检测、政策的反馈等,这就是一整套的政策管理流程。有时候,政策也是一种管理手段、管理方法,政策是政府管理产业发展的手段与方法,这是政策管理的另一层含义。设计产业政策更多时候是一种规划,规划往往针对全过程的大局,不拘泥于市场细节,规划完成后,具体的实现就是设计行业自身把握的事情。政府管理说到底就是规划管理,执政之要就在于规划,在于描蓝图,管理对象越出这个规划,就由政府相应的权力机关去把这种越轨行为拉回来,不服者将被“正法”。设计产业行会的一切主张和区域政策也不能违背国家政策,在国家规划范畴内正向引导设计产业的发展是设计产业行会所能为的职责。有时候,政策甚至等同于法律,政策之下才谈得上行规,而行规又是设计企业奉行的圭臬。层层叠叠的上述内容最终构成设计产业管理的高楼大厦。
设计产业管理的客体对应于管理学中的对象体系应当可以确定为人力资源管理(管理设计师与设计从业者)、财务管理(设计产业的财会管理工作)、物品管理(设计原材料与设计产品的管理)、信息管理(管理各类设计信息和市场信息)、时间管理(设计项目运营周期的把控)、活动管理(设计行业一切事件的处理)、创意管理(设计创意的产生与运作)等。
在设计产业管理的大局中,政府和委派机构具有硬性的管理权限,无规矩将不成方圆,而其管理客体除了法律和政策,还包含了央企、国企在内的所有设计企业、设计中介,主要是针对设计企业、设计中介种种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及时的纠偏和更正。正常状态下,政府只是处于一种观察员、指导员的位置隐退在幕后,坐拥法律和行政权的威慑力。
另一个重要的设计产业管理客体就是设计创意及设计创意力。设计创意是一个近乎成形的设计想法或设计成果;设计创意力却是人类设计生产、制作营销的生产力,是人类最核心的物质生产力。尽管设计创意力作为一种内化思维力看不见摸不着,但设计创意力却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整个设计产业的发展与状态。设计产业管理最本质、最重要的客体其实就是设计创意力。如果一种设计产业管理不适合设计创意力的迸发,不能将最优异的设计创意发扬光大,那么这种设计产业管理无疑就是消极的,哪怕此时的设计市场再繁荣,设计盈利再丰厚。因为设计创意力与短期的商业利润没有直接关系,就像网络商务平台、网络商业创意、网上贸易帝国产生之初总是被人们称为“骗子”一样。一种设计产业管理如果能较好地推动社会设计创意力的健康发展,总是能将最优异的设计创意培育成业,这样的设计产业管理就是积极而有益的,这是判断设计产业管理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关于设计创意力的问题这里不作展开,后文将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