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
@ 袁本文 ( 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教育部日前(2014)出台了《规程(试行)》,笔者对其实施不抱乐观态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高度行政化是高校目前的根本问题,规范有关事项、消弭其他问题只是治标,不是治本。《规程(试行)》对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适用)的作用、人员构成和职责进行了相应规定,解决的仍是治标问题;姑且不谈它的操作性,即使完全照章办事,能不能解决、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高度行政化的治本问题,需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迄今,关于高校治标的规章不少,得到切实执行的有几何?古有萧规曹随的故事,今若出现《规程(试行)》无人遵循的普遍现象,那么,它的意义又在哪里?!
@ 蓝晓霞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规程(试行)》针对普通高校理事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定位不清等问题,进行了修正与明确。既有宏观的指导性原则,又给高校制定相应具体规定预留了空间。明确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等,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性规范,对避免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大有裨益。作为规范高校与社会关系的制度设计,《规程(试行)》明确理事会除筹资外,还可就学校发展目标等开展决策咨询。这是完善社会参与办学机制的重要方面,诚需高校认真落实。唯有此,才能使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等四方面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 张小锋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常言说,纲举才能目张。回顾既往,大学的理事会多是大学自身摸索组建的,没有规矩,也缺乏有效监管,难以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需要相适应。教育部颁布的《规程(试行)》,既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一步,也是大学理事会建设的一大幸事。站在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大学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审视,其意味悠长。虽然《规程(试行)》仅 16 条,许多重要的环节还语焉不详,同时还冠有“试行”字样,但作为大会理事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其权威性不容置疑。《规程(试行)》规定,大学理事会将在密切社会联系等四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显然与以往校董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只重视筹措办学资金等做法有很大区别,释放出的重要信号是值得高度关注的。今后一所大学的兴衰沉浮,将不再是某所学校自身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大学与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内在关联性更为紧密牢固。
@ 邸燕茹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教育部颁布的《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承担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工作的决策咨询和参与审议。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但是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理事会成员除了校内相关人员,还有校外与学校密切相关的人士。社会上对这一制度的出台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而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多是义务性的,理事会能真正发挥作用吗?这一规定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立,完善大学治理结构还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一是高校理事会将搭建起与社会联系的平台,争取社会支持,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是理事会引进智库,扩大决策民主;三是增强高校管理的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推动民主治校。对于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建构是基础和先决条件,高校理事会建设将促进高校治理结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