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这是一项关乎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改革举措。鉴于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我们邀请了部分高校的专家和学者就此展开讨论。
@ 张健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如同一缕春风给我国高教系统带来新的改革动力。当前,我国高教界的学分转换与互认仅限于同所高校内部或同类型高校之间,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以及成人高校等不同类型高校间的学分转换仍处于拓荒阶段。今后,积极探索打破不同类型高校之间的学分隔阂,从纵向衔接和横向贯通两个方面,实现高校间无缝对接式的学分转换,继而建设整个高教系统的“学分银行”,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是亟待深入思考和付诸实践的方向。这些研讨和探索将进一步激发高校科学、开放、规范的办学行为,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交融,更能切实服务于学生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我们,不妨从和大学生交朋友做起。
@ 张小锋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学分转换其实并非新鲜事物,以前人们习惯性的理解是,学分转换是中国大学与国外办学水平或声誉相当或相近的大学之间进行的学分转换或学分互认,而国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的学分转换并不多见,也鲜有学分转换的标准、规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将带来中国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深远变化,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利用。当然,一些现实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学分转换的统一标准、规范如何确定,各校间学分转换如何监控,哪类学校间可以进行学分转换等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可以说,学分转换是新理念新设计,但真正发挥其制度设计的作用,还需要进行有益探索,可谓任重而道远。
@ 铁铮 ( 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的学分转换,这不但有利于拓宽终身学习的通道,而且也有利于消除社会对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的偏见。实现不同层次的院校间学分转换,首先要促进相同层次的院校间的学分转换。据我所知,北京市的“学院路教学共同体”就是一种好的形式。参加“共同体”的高校要进一步增加,课程要继续丰富。其他高校也可以采取多种合作的形式。尤其是校舍相邻的高校。其次要尽快规范同一课程的教考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提出统一的教考要求,为进而实现学分转换奠定基础。
@ 曲茹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 ):
这一内容可喜地勾勒出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校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上的泾渭分明,学分转换与互认即将确立新型的互动关系,它不仅意味着三者之间便捷的搭乘,也意味着高等教育结构和机理的改变。澳大利亚“TAFE”的职业教育模式和大学相差无几的教学环境、低价的学费和专业的课程设计让人羡慕不已,而更让人感叹的是大学对其学分的认可和灵活的关联模式。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一次性教育的局限,建立了多循环的终身教育模式,这为中国高等教育的探索带来了启发和可借鉴的案例。希望这种新的关联与互动早日落地生根,使高等教育突破传统学历教育的模式,形成终身教育的理念,构建高等教育的新格局。
@ 蓝晓霞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此项改革的实质是打破院校壁垒,提升高等教育对我国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参与度、贡献度,旨在通过不同类型教育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横向交流,搭建人才多样化发展的立交桥,实现各类人才成长的纵向贯通。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须突破两大障碍:一是破除不同类型教育间的横向分割:院校壁垒;二是破除不同类型教育的纵向分割:等级歧视。从操作层面看,关键在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二是发挥不同教育类型的参与作用。
深化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大学章程的制定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须环节,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绕不开的课题。鉴于此,《北京教育》(高教版)特邀部分高校的专家和学者就大学章程制定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高校的相关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 铁铮 ( 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大学需要怎样的章程,应该怎么制定章程、章程后时代应该怎么做?大学需要的是有特色的章程,我国有 2600 多所高校,各自的章程需要彰显自己的特色。正在撰写、准备撰写章程的高校,不能照搬抄袭人家的章程,要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下,在大学章程中凸显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大学章程的制定,要有对学校历史的深入研究,对学校风格特色的全面把握,对以往办学之路的科学总结,对国内外办学经验的学习借鉴,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消化理解,对今后改革发展的憧憬和展望。做到这些显然不是笔下功夫就能完成的。制定大学章程不是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制定和公布的章程只有真正发挥作用才有意义。绝不能把章程束之高阁,更不能打入冷宫,而要真正在办学的工程中照章办事。如此看来,制定大学章程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制定出具有特色、符合本校实际的大学章程,更重要的是把它认认真真落到实处。
@ 张小锋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从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到 2012 年起试点 26 所高校,再到最近明文规定要求所有部属高校在 2015 年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这一系列的信息,反映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章程的极度重视和大力推进的决心。据了解,各高校均把制定大学章程确立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班子、建团队、集众智,甚至借外脑,各尽其能,呈现出“章程”建设的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景象。大学章程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每所大学制定的章程,既要有反映高校带有普遍性的“共性”,又要体现区别于其他高校的“个性”,还要与本校的具体实际相符合,必须找到三者的平衡点。“共性”也许好反映,但“个性”却不易体现。如何避免大学章程的“千校一面”现象,是需要章程制定者认真思考的。章程制定过程中,也许要格外注意如下三句话:不等不靠不抄,“共性”要请教专家,“个性”走群众路线。
@ 刘晓哲 (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 ):
人有人格,国有国格,学校也应有“校格”。大学章程是一所学校“人格”的集中体现。高校章程是高校历史传统、精神理念和办学特色的集合。章程建设应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出发点,秉承大学精神,守护学术尊严。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按照“专家治校,教授治学”的原则,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确保“人格独立”,应在法律层面把主办方的资产控制权转变为资金保障义务。通过大学章程来规范和优化治理结构,促进内涵式发展,明晰大学、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 鲁雷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大学章程应当有效结合法律的原则、规定和高校自主管理的需要以及改革与发展的需求,体现高校办学理念和目标,并成为学校内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办学行为。章程在制定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难点。例如:章程制定需要充分的民主参与过程,而民主参与的形式、范围等不易操作;章程如何体现学校鲜明的特色;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如何妥善处理好党委和行政在学校管理中的决策机制和职责权限;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边界、行使和监督规则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章程建设过程中逐步摸索,并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使章程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师生的要求与意愿。
@ 蓝晓霞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大学章程制定应着眼规范高校内部管理权,重点明晰六对关系。一是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界定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明确重要议事规则。二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保证学术权力在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学校和学院的关系,明晰学院党政职责及其相关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四是教代会与党政领导的关系,完善教代会职责,促进民主管理。五是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改善教职员工聘用退出机制,保护教育者权利。六是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要实施了。这个《规程》的实施对于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大学中“去行政化、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等”呼声颇高的诉求是否能得到完满解决都值得我们期待和探讨。鉴于此,《北京教育》(高教版)特邀了相关学者对《规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讨论。
@ 铁铮 ( 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教育部公布的《规程》3 月 1 日开始执行。五章的二十六条对学术委员会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为各校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行为准则。《规程》是否完美无缺姑且不论,人们关心的是由谁来监督各个学校对这一《规程》的执行。不执行的、执行不力的,由谁惩处?如何惩处?在实践中一定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规程》中没有明确或者没有提到,又该何去何从?任何《规程》都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管用才是硬道理。公布《规程》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出的第一步。学术委员会的科学发展还有漫长的路走:
一是广泛宣传,让师生了解《规程》,积极参与其中。二是透明公开,及时通报公布学术委员会工作情况。三是加强监管,除教育主管部门外,请社会及师生共同监督。
@ 张小锋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规程》意味着我国所有的高校都将按要求组建各自的学术委员会,将大大减少行政化的色彩,每一位学术委员都是学校中某个领域的学术精英,是学校学术事务上的最高裁判和集体法官。学术委员会对大学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使“教授治学”理念最终落到了实处。在落实《规程》中需要高度关注三个问题:一是高校组建新学术委员会,不仅要按教育部的规程办事,而且还要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把组建学术委员会的过程,变成一个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的过程。二是组建学术委员会要制定时间表,同时要设计好委员会章程,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有届数、年限等限制,不能搞终身制,不能滋养成“学霸”。三是要严禁“换汤不换药”“旧瓶装新酒”,严禁搞“垂帘听政”。不能将原有学术委员会“乔装打扮”,变成新的学术委员会;也不能用“行政权力”去暗地里干涉“学术事务”。
@ 袁本文 ( 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日前,《规程》出台,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做了规定,尤其是对中层以上干部参加该委员会进行限制。这是非常必要的,是高校去行政化的重要步骤,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学术的一定要回归学术的要求。《规程》对委员会中的青年教师也做了要求,反映了高校青年教师越来越大的作用和诉求。对此,我们高兴,但还要关注许多后续问题:高校怎样实施《规程》,谁来监督?对不严格执行《规程》的高校,怎么处罚?新的委员会能发挥多大作用,对高校去行政化能产生什么影响?不一一列举。总之,过程不会一帆风顺,结果还需拭目以待。无论结果如何,对《规程》颁行,应该点赞!
@ 鲁雷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几经研讨,集思广益之后,《规程》颁布实施,这充分体现了教育主管部门以改革创新的举措推进高校科学发展的主旨。但是,“好经须念正”,高校要结合办学实际,努力探索规范操作的路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教代会诸方面关系如何协调?长期以来,行政权力大、行政决策多的管理惯性如何克服?诸多事务交织之中如何剥离学术范畴?高水平学者大多已拥有行政职务,如何保证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水平与质量?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特别是在高校去行政化呼声日益高涨的当下,学术委员会既不能成为一种意义象征,更应该力避成为行政化的又一新形式。
@ 蓝晓霞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
如何处理学术和行政的关系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解答的首要、重要问题,教育部《规程》明确了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建人数等关键要求,特别对行政与学术背景委员比例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无疑是向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总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为高校去行政化,真正实现教授治学,促进学术委员会更好地行使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术事务管理职权发挥重要作用。今后关键是抓好《规程》落实的具体操作,切忌有规不依,执行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