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的这一历史性重大判断,是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重大理论创新。它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地回答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
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转换,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势必促使我们探索新的发展理念,下大力气破除制约生产力发展的观念障碍,释放社会活力与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出了一条运用资本来发展经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社会主义与资本的关系问题,就成为中国哲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社会主义制度逻辑与资本逻辑的交互作用,尚缺乏较为全面的说明。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在实践中比较偏重资本逻辑的单向作用。比如,或是突出资本促进物质文明的作用,以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依据和支撑;或是强调资本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以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归因和说明。至于如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逻辑的规范作用,往往只限于一种原则性的论述,比如,既要承认和发展资本,又要驾驭和限制资本。尽管这一原则性论述不无道理,但确实较为笼统和空疏,以致使人在实践中无所适从。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从理论上说,在于我们对资本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是作为个别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以及如何按照资本一般本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对资本加以规范等问题,还缺乏辩证的把握。因此,为了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其中一项重要的理论工作,就是重新认识资本逻辑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作用,并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逻辑规范资本逻辑。
从辩证的视角看,“一般”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在认识论意义上,这里的“个别”不是单数,而是复数。因为只有在同类的若干“个别”事物存在的情况下,人们才能通过比较,进而提出“何为该类事物一般本质”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言:“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 推而言之,这一思想也完全适用于对“资本一般”问题的解答。
在人类历史上,资本萌芽和发展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简单商品生产之中,成熟于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期。也就是说,资本作为一种主要的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存在,其初始形态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以呈现。由此,自古典经济学家以来的众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关于资本的研究,包括马克思的《资本论》,实际所论主要便是作为资本个别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用马克思的话说,其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中国,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把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并开始把“资本”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手段来运用。至此,相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中国理论界明确提出了“广义资本”或“一般资本”的命题。尽管到目前为止,从表面看还只是给出了一种提示性的说法,其具体内涵尚不明晰,但它毕竟指明了前行的方向。于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便凸显出来,即如何透过以往众多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论,去揭示其中所隐含的“资本一般”意蕴。因为,就历史和逻辑而言,“资本个别”与“资本一般”毕竟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任何对“资本个别”的研究和表述,都不可能脱离“资本一般”而孤立地进行。诚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依据的主要不是逻辑推论,而是事实。
通过提炼和概括,我们可以发现,以往的思想家特别是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的含义时,将资本看作一种商品生产要素,认为它是一种能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反映了一种历史性的生产关系。这为系统说明资本的一般本质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一,关于资本的商品生产性。资本具有商品生产性,意即资本是商品生产(包括简单商品生产)而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的一个要素。我们看到,除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少数论者外,绝大多数论者并没有做出这样明确的界定。比如,萨缪尔森就曾笼统地认为,资本“是一种被生产出来的要素” 。这一观点的价值在于,它正确地指明了资本是与生产过程不可分割的,因而具有生产性;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可能会使人停留于对“生产”做某种泛化的理解的层面。在“资本”理解史上,李嘉图正是囿于这种观念,把资本的历史足迹一直上溯至原始社会猎人的制造物上。他认为,“资本可能是由猎人自己制造和积累的”、用来“捕猎鸟兽”的“某种武器”。 罗·托伦斯在《论财富的生产》中也认为,“在野蛮人用来投掷他所追逐的野兽的第一块石头上……发现了资本的起源” 。如何看待这种对资本生产性的泛化理解,后文将做适当说明。
把资本理解为商品生产的一个要素,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不过,它还只是对资本及商品生产其他要素(如地理、政治、历史、文化等)的一个共性规定。那么,在商品生产中,资本与其他要素的区别在哪里?就此,一些思想家提出了“资本是一种能带来价值增值的商品生产要素”的观点。
第二,关于资本的价值增值性。资本具有价值增值性,这是许多思想家的共识。比如,斯密把资本定义为用于生产以取得收入的“预蓄资财” ;萨缪尔森用资本品的“收益率” 来反映资本与利益回报之间的必然联系;马克思则用“剩余价值”来指谓资本的增值。
诚然,马克思所论的剩余价值,是以资本生产为形式所实现的剩余价值。但他的思想并未止步于此,他进一步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形成的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有人或许会说,可否认为资本的生产性中的“生产”也包括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乃至适用于原始人类对动物的猎获活动?这一问题上文也曾提及。其实,这段话中表达的“劳动生产剩余产品”仅是一个普遍命题;而“资本自行增值”或“资本生产剩余价值”则是一个特殊命题。也就是说,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言说劳动生产剩余产品,也不是指活劳动以积累起来的劳动为手段来为自己生产剩余产品,而是特指积累起来的劳动以活劳动为手段来为自己生产剩余产品。 因此,不可把两者混为一谈,不能因为原始社会已经出现剩余产品,便脱离对商品生产的基本限定,而对资本的生产性做泛化的理解。
正是基于上述区别,马克思不仅指明了资本是商品生产要素中能带来价值增值的生产要素,而且进一步指出:在资本结构中,相对于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只有作为可变资本的劳动力即活劳动才是资本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这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那么问题在于,可否认为剩余价值的创造者最有权享有剩余价值呢?诚然,那些站在劳动者立场上的论者会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说,这种认识包含某种内在合理性;但必须看到,这只是基于单纯的分配关系分析而得出的结论,更重要的则是必须进行全面的生产关系分析。即如马克思所认为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直接取决于使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分析,马克思认为,资本在根本上是一种历史性的社会生产关系,正是这种生产关系直接支配着剩余价值的创造和分配。因此,那种脱离资本所承载的历史性生产关系来谈论剩余价值分配的观点,是抽象的、偏颇的。
第三,关于资本的历史的生产关系性。在马克思看来,“资本……是一种历史的生产关系” 。具体而言,这里的“关系”,一是指资本归属及权利享有关系。也就是说,资本归属的或公或私,对其占有的或多或少,都影响着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享有权利的多寡(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指享受剩余价值的权利)。二是旨在说明,资本通过市场购得活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这些要素虽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但确实是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有时还十分稀缺。由此,这些要素的占有者便会凭借这些要素的不可或缺性及稀缺性,透视市场行情,力求去获得分享剩余价值的优势地位。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外有不少论者将创造剩余价值的条件性因素与源泉性因素混为一谈,提出了“生产要素价值论”,并借此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价值论”是一种“多余的形而上学假设”和“虚构的故事”。 在国内,也有论者为了替“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进行辩护,或明或暗地支持“生产要素价值论”。必须明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之所以主张劳动价值论,是为了在分配领域肯定劳动者最有权利享有剩余价值,并非脱离生产发展的整体要素,去片面肯定劳动者独享剩余价值。因此,需要对两种理论前提进行严格界分,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与此相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分配,并不取决于这些要素是否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而是取决于在这种分配中,各要素的占比关系是否有利于价值的创造和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这就是马克思何以主张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何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所谓的使工人“不折不扣地获得全部劳动所得” ,以及在当代中国所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具有合法性的总根据。三是旨在说明,资本所有者要获得享有剩余价值的权利,就必须对劳动力所有者、客户和消费者尽到自己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包括对劳动者而言的保障其劳动力支出的收益权、休息权、环境权、生命权等;也包括对客户和消费者而言的商品和劳务的质量保障和周到服务。反之,劳动者、客户和消费者也有拒受、投诉和求偿等正当权利。四是旨在说明,在资本增值过程中,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为了维护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及信任关系,为了防止和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就必然要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设置。其中,正式的制度以法律为主体,非正式的制度以社会伦理道德为主体。
总之,资本是一种承载着历史性生产关系的、能带来价值增值的商品生产要素。它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凭借制度(法律和道德)来维护市场经济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及信任关系。这是资本的共性。至于在不同社会制度规范下,资本的地位、作用及其所表现的人际关系性质等的不同,则是其个性。马克思在论及西欧封建社会的资本时曾指出,“在中世纪,甚至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也具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同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下,也会形成自己的个性。
在以往的理解中,只有关于社会主义对资本的消灭论,并无社会主义对资本的规范论。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主义是在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高度发达的国家中建立起来的。作为一种自我否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资本也就成为历史的多余。 然而,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并不是马克思当年所预言的高度发达的国家,而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于是,“如何对待资本”就成为困扰这些国家的一个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认为可以通过对资本进行社会主义制度规范,使资本与社会主义一致起来,从而使其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进步: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和整体进步。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本作为经济促动因素的作用,就要拓展社会主义制度下资本的内涵,使其衍生出拥护政府主导性、公有(资本)主体性、劳企两利性和大众福祉性等丰富的实践特征。
第一,政府主导性。也就是说,在资本、政府、社会三者的关系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和社会利益的集中体现,应起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的制定,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的组织领导、民众动员、各方协调和重大举措的实施等,均为民间力不能逮,只能依靠一个代表人民的有为政府。由此,拥护政府的主导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的一个本质规范。也就是说,发挥资本的作用,并不意味着陷入资本主义;但若社会由资本主导,必定导致资本主义。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已从资本主义社会的主导者变成了被支配者,即它要作为手段服务于政府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在中国现阶段,这个社会目标就是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否定性反思,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也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否认政府的主导作用,去建立所谓的“弱政府”。回顾1840年以来的中国近代史,漫漫长夜,风雨如磐。那时人们所期盼的,就是一个能让中国人扬眉吐气的“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道路的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有了一个代表人民的、有强大治理能力的政府。因此,对于这一优势,绝不可轻言放弃,必须坚持和发扬。诚然,要发挥和优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
第二,公有主体性。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之所以能主导资本,从而使资本为政府的社会目标服务,从经济学角度说,是因为公有资本在资本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由之,拥护公有主体性,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的又一本质规范。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私有资本是资本主体,劳动集体资本处于被支配地位。据统计,到20世纪末,这种劳动集体经济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结构中,只占10%左右。 在中国,资本的构成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资本,还有与之共同发展的多种非公资本;其中主要又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积累并握持巨量资本,所以中国不仅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目标上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其调控手段和效果也不可等量齐观。因此在中国,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根基,必须切实维护好其在国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里的维护,一是要加强对公有资本的运营管理改革,使其不断提高效率;二是要使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良性竞争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而实现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那种把维护公有资本主体性与发展私有资本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第三,劳企两利性。要使资本为政府的社会目标服务,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变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企对抗”关系,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企两利”和谐关系。这里的“劳企两利”,不仅指公有企业的“劳企两利”,也指非公企业中的“劳企两利”。或许会有人质疑,非公企业的“劳企两利”具有可能性吗?
如前所述,生产要发展,资本要增值,必须以劳动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为前提。为此,就必须兼顾生产资料拥有者和劳动力拥有者的共同利益,即实现“劳企两利”或“劳资两利”。我们看到,在资本主义早期,并没有为这种合理劳资关系的实现提供条件,而是使利益向资方一端倾斜,致使劳资关系表现为激烈的冲突与对抗。诚然,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一矛盾已摆脱早期的尖锐冲突,通过妥协和调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缓解。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虽然非公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仍有对抗性,处理不好也会走向冲突;但作为劳方、资方共同利益代表的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协商、协调等多种措施,使这种对抗获得缓解。比如,在完善和健全保护劳工权益和资本所有者、经营者权益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互商互让,达到劳资两利、互惠双赢。总之,要使劳资矛盾从对抗走向和谐,关键在于改善社会历史环境,以及在这种改善中扩大与增进当事方的共同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意思是说,在一定历史环境中的“不可能”,若置于改变了的历史环境中,或许就成了“可能”。由此可见,不能脱离一定的历史环境,笼统地说资本逻辑必然导致两极分化或劳资对抗,不能把这种现象看作劳资矛盾的宿命,对此需要采取一种辩证的态度。
第四,大众福祉性。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的又一本质规范。社会主义国家运用和发展资本的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资本经营者首先应关心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对人的有用性。至于获取商品的交换价值,赚取利润,固然无可厚非;但也应在生产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谋求利润的增加。与之相反,那种脱离社会主义制度规范的资本,其直接目的是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榨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则只是在计算利润的基础上才加以考量;甚或只要能获得利润,根本不去关心使用价值。在这一错误资本理念的驱使下,偷工减料、缺斤少两、假冒伪劣、环境污染,乃至黄赌毒骗等现象层出不穷。为此,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引导资本回归社会规范的界限之内。另外,为了增进大众福祉,除了保障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以外,还应采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本、大众资本以及公共资本的收益获得感。
总之,“资本的社会主义制度规范”这一命题体现了原则性与包容性的统一。所谓原则性,是指这一命题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谓包容性,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论是公有资本、公有企业,还是私有资本、私有企业,只要遵循社会主义制度规范,就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本的拥有者、经营者也就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然而还应该看到,由于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在改革与深化过程中,现阶段规范资本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不完善,因而在当下中国的经济秩序中,除了占主体地位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规范的资本之外,还存在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各种地下的、黑色的、非法和非义的资本。另外,作为公有资本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委托经营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经营集体资本的集体企业,以及国家出资和集体出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这里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在非法和非义资本及其观念的影响下,可能会违规经营,以谋取本企业或个人的不当利益。因此,如何按照资本一般本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提高对资本规范的社会主义自觉性,从而消除各种非法和非义资本的存在及影响,乃是国家和政府所要破解的一个重大历史难题。
自觉或自觉性是相对于自发性而言的,它们是指谓人的活动的意识性质的一对范畴。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从人的个体活动的意识性角度说,自发性是指个人活动的潜意识性,即不知不觉性或不由自主性;自觉性是指个体活动的显意识性或明确目的性。从人的群体活动的意识性角度说,自发性是一种源于群体自身利益的、以单向思维为特征的冲动意识性,这种冲动性必须提升到自觉性,否则“冲动”就会变为“盲动”;自觉性则是一种源于群体惯例或规则的、以兼顾和权衡为特征的理智意识性。
就资本而言,追求增值是它的本性或自发性,即它具有利润冲动或逐利性,并由此产生竞争性。可以说,一方面,正是由于资本具有这种自发性,才促使资本经营者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合理配置资源,并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效率,从而力求在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资本的自发性在交易层面同时孕育了自觉性的萌芽。也就是说,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减少交易成本,便产生了关于商品流通自由、交易平等以及商业信用等的规则要求。上述两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及其统一,对促进资本作为“物”的作用的发挥,对于把人的潜能从以往的等级身份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高效的配置和运用,意义重大。于是,才有了马克思所肯定的“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 。这也是中国现阶段要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使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原因。
但资本如何实现增值?这里存在如何引导和规范的问题。所谓引导,就是要使资本自发性中所萌生的规则性要求,由观念变成行动;由个别交易中的自我实用性工具,变成社会公共性乃至全球公共性产品。所谓规范,就是要把这种自觉性固化为制度的约束或强制。如若不然,则会导致资本自发性的膨胀。所谓资本的自发性膨胀,一是指具有逐利性和竞争性的资本会不择手段地攫取和控制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和社会权力,使之为其私用;二是指资本会最大限度地剥削劳动者和掠夺自然资源,试图把一切利益据为己有,这无疑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从总体上说,西方资本主义是一个放任资本自发性膨胀的社会,因而它也是一个终将灭亡的社会制度。为了替这种“放任”提供理论依据,西方许多经济学家都主张“资本放任有益论”。其一,它以“自私人”设定为出发点,把经济活动中的人,都看作只要权利、不尽义务、单纯追求自我利益的完全自私的人。其二,它把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想象成精于计算、具有完备理性的人,因而他能透视市场行情和自身状况,进而使自己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其三,它把经济活动中的制度人为地设想为理性的制度,认为在这种制度下,那种自私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会在无意识中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这三重假设,在“资本放任有益论”者看来,放任资本的自发性,任其膨胀,不仅无害而且有益。然而,我们看到,这种观点所设想的人人康乐的社会并未实现。事实上却恰恰相反。
在政治上,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都曾“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凭借“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 ,通过行政强制、战争征服、殖民掠夺、世界霸权等,为资本的自发性膨胀推波助澜,使其病变为一种贪婪性、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存在,由此导致了深重的灾难:造成了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造成了各资本国之间,以及宗主国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之间的尖锐矛盾,引发了多次战事,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导致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然而,历史大势不可阻挡。我们看到,1929—1933年的世界大萧条,使世界资本主义经济陷于崩溃,损失最为惨重的美国经济更是一蹶不振。为了挽救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亦在这场大萧条背景下应运而生。这里的“新政”和“国家干预”,实际是对导致资本自发性膨胀的资本主义自由放任政策的某种纠偏或局部改良,体现了谋求在国家层面规范资本的自觉性的萌芽。之所以称之为“萌芽”,一是此种“自觉”具有非根本性,即它只是具体体制层面的“自觉”,因而其作用极为有限;二是此种“自觉”具有脆弱性,在特定情势下,极易导致资本自发性膨胀及其危害的反弹。2008年源于美国、继而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一个显例。
那么,如何才能把资本自发性从根本上纳入人类理性自觉性的轨道呢?根本出路在于用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然而在中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经过长期探索,付出了沉重代价,才找到了一条利用和发展资本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了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缩短中国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差距,改革多年来,中国各级政府高度关注企业发展,积极重奖经营者个人,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千方百计招商引资。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腾飞,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时发现了问题,采取了得力措施,使无序局面得到控制,社会矛盾得以缓解,一些重大的、长期积累的问题正在获得部分或阶段性的解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四个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推进和落实,总体状况正在向好。现在我们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时代必须有新格局、新作为、新气象。为此,我们应该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登高望远、居安思危,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在处理社会主义制度逻辑与资本逻辑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树立遏制资本自发性膨胀的强烈忧患意识,树立加强社会主义制度规范的高度自信意识,树立坚持不懈的真抓实干意识。
第一,要树立遏制资本自发性膨胀的强烈忧患意识。一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只要资本存在,便必然会引发自发性膨胀;因此,绝不能放任这种自发性膨胀发展下去,导致其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二是若忽视或放任资本自发性膨胀,其对社会主义的危害要甚于资本主义。因为这种危害于资本主义而言意味着“致病”,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的性质;但于社会主义而言则意味着“致命”,甚至会断送社会主义前程。这不是危言耸听。三是如果听任资本自发性膨胀,进而使资本与权力勾结与结盟,那将会形成一种畸形的、腐朽落后的权贵资本主义,即利用或依仗权势巧取豪夺,来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主义。倘若如此,无数革命先烈流血牺牲和亿万人民长期奋斗所创建的社会主义事业,将会付之东流。因此,对资本自发性膨胀及其危害的认识,必须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时刻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
第二,要树立对资本自发性膨胀进行监管的高度自信意识,更要对这一监管制度抱有必胜的信心。这信心来自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亿万人民群众的坚决拥护,在实际中这种监管日益彰显出了广泛的社会成效。然而近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认识上的误区和盲点,在客观上对监管自信意识的树立造成了某种妨碍,因而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比如,有论者用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中的“物的依赖性”的观点,来解释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并由此断言,中国现阶段不可能超越“物的依赖性”。其言下之意是,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乃是一种必然,因而无须在意和介入。持这种观点的论者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现阶段的中国社会,既不是马克思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中所谓的与“人的全面发展”相对应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与“物的依赖性”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一个马克思当年未曾预料到的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它的基本特点是,它建基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度中,需要借助“物的依赖性”来克服“人的依赖性”,同时又要借助“人对物的依赖性”来实现“人对物的超越性”。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正处在不断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因此,那种片面强调中国现阶段社会存在“物的依赖性”,把它做绝对化和纯消极化的理解,并由此漠视人,特别是质疑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观点,是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及当下中国的实际不相符的,也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的误解和误用,因而是不可取的、错误的。
又比如,还有论者不加区分地讨论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夸大资本逻辑的作用,认为资本是现代社会的支配力量;其真正用意在于说明资本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各种负面效应。这种以正喻反的论证方式给人一种心理暗示,即资本的消极性无可避免,在中国发挥资本作用是行不通的,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一种逻辑从来都不是无条件地独自发挥作用,而总是与其他相关逻辑在互为条件、相激相制中共同发挥作用。历史上那些进步的、有作为的政治领导集团,其历史能动性的发挥就集中表现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能选择和利用相关逻辑之组合形态的交互作用,从而造福社会。 在当代中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逻辑与资本逻辑的交互作用,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所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因此,我们不能只讲资本逻辑的自发作用,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逻辑的规范作用。另外,即使在资本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逻辑的作用也是有边界的,并非如某些人所想象的“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比如,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任何国家,偷税漏税迟早要遭到惩罚,假冒伪劣终归会受到追究;更何况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其执行力度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从历史必然性和最终发展趋势的角度看,对资本自发性膨胀进行规范的自觉性,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多还处于萌芽和局部表现的时期。社会主义中国的这种自觉性尽管还处于走向成熟形态的初级发展阶段,尽管还有待健全、完善和提高,但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对此必须充满自信。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使命就是要“领导自发的历史过程”。
第三,要树立对资本自发性膨胀进行监管的真抓实干意识。注重理想引领、擅长宏观规划、提倡典型示范、组织宣传鼓动,这是我们党从革命战争年代起就逐渐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但在过去一段时期,这些好传统、好作风在某些机关和干部那里却走了调、变了味。于是,久而久之,理想被当成了现实,规划被当成了现状,“典型”成了表功的手段,开会仿佛成了工作的全部。其总体特征表现为:文本要求多,行动落实少;表面形式多,实际成效少;自我肯定多,民众认同少。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同志提出,“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总之,坚持“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 ,久久为功。做好任何工作,都要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就对资本自发性膨胀进行监管来说,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加大解决力度。一是要大力反腐。要克服和消除资本与权力的利益勾结与结盟,坚决打击拉票贿选、买官卖官、钱权交易等不法行为,使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为此,就必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二是要依法治商。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得住,该服务的服务好。要扎紧对资本自发性膨胀进行监管的制度笼子,鼓励、支持合法资本,打击、取缔非法资本(以非法手段增值的资本);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执法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对那些乱作为、不作为者,要视情节轻重,对其约谈警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以德治商。要开展诚信教育,鼓励有义资本(体现道德担当的资本),坚决批判不义资本(以不道德手段增值的资本)。为此,要倡导资本拥有者积极投身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取财有道,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要以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为指引,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逻辑规范资本逻辑。既要对资本自发性加以合理利用和引导,使其发挥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巨大作用;同时也要对其自发性膨胀加以监管,以抑制和消除其对社会主义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