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国宪”的词源考察

1.据大型权威辞书《辞源》和《汉语大词典》的考释,“国宪”一词最晚在汉代就已出现。《辞源》中“国宪”词条的释文是:“国家的法制刑律。《汉书·叙传》(一〇〇下):‘释之典刑,国宪以平。’张释之,汉文帝时曾任廷尉,掌刑狱。” 《汉语大词典》对“国宪”的解释略有差异,该词条下有两个义项。①国家的法制或礼仪。《汉书·叙传下》:“释之典刑,国宪以平。”按,张释之,汉文帝时廷尉。《后汉书·曹褒传》:“孝章永言前王,明发兴作,专命礼臣,撰定国宪,洋洋乎盛德之事焉。”隋卢思道《北齐兴亡论》:“迁鼎旧邺,国命惟新。朝章国宪,灿然毕举。”②即宪法。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论》第三章:“各国国宪之变动,往往因此‘埃士梯德’(Estates)之关系而起。” 显然,第二个义项是近现代义,第一个义项是古代义,与《辞源》的解释基本相同。同一个词语在两部辞书中所含的义项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两部辞书的收词标准和采集语料的范围不同。《辞源》仅限于古代汉语,而《汉语大词典》则兼顾了近现代汉语。

2.现有宪法学论著或教材对“宪”字的解释大多出自《辞源》。该书“宪”字条下有四个义项:“①法令。《书·说命》(下):‘鉴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管子·立政》:‘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②效法。《诗·大雅·崧高》:‘王之元舅,文武是宪。’③布告。《周礼·地官·乡大夫》:‘正岁,令群吏攷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国。’④封建社会属吏称上司为宪,如称‘大宪’‘宪台’。” 这是从现有古代文献语料中概括出来的,并非就是“宪”字的原始义或最初义。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宪,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许建切。” “宪”的繁体为“憲”,依许慎的解释应为形声字。从后来《唐韵》《集韵》《韵会》及《康熙字典》的解释来看,“害”为声旁,兼表意,“目”和“心”为形旁。又见《说文解字》:“敏,疾也。从攴每声。眉殒切” “疾,病也。从疒矢声。秦悉切” 。“疾”“病”与“害”均有语义关联。可见,“宪”的初始义是“敏”,其意义范围应是“疾”“病”“害”。这样,“宪”的最初字义与其在古代文献中的语用义有了较为合理的连接。

后来的字书也都采用了《唐韵》的说法。《康熙字典》“宪”字条下在接引《唐韵》《集韵》和《韵会》的释文之后,又多引书证对“宪”字做了进一步的注解:“《周礼·天宫·小宰》:‘宪禁于王宫。’注:宪谓表悬之,若今新有法令也。《诗·大雅》:‘文武是宪。’笺:宪,表也。言为文武之表式也。因宪为表式之义,故人之取法亦谓之宪。《书·说命》:‘惟圣时宪。’传: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也。《礼·内则》:‘五帝宪。’注:法其德行也。又《说文》:‘敏也。’《礼·学记》:‘发虑宪。’注:言发计虑当拟度于法式。徐锴曰:‘目与心应为敏也。’”

可见,在先秦时“宪”字多用为动词,意指法度。法禁之事,具有明显的权威性。法禁之事于人于社会当是有害无利,因此《说文解字》的解释应是“宪”的原始义,与文献语境中的词义有关联,但差别也很大了。直至近代宪法运动兴起,“宪法”一词在思想界、学术界和政界已广为人知,“立宪”“行宪”中“宪”即等同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3.“国”“宪”二字连用,在古代并没有产生“国家根本法”或“国家最高法”这样的义项,而以“国”字作为前缀构成的同义或近义词却很丰富,如“国体”“国章”“国常”“国纪”“国度”“国律”“国法”“国典”“国维”等。但到了 20 世纪初叶,随着“西法东渐”和“法律移植”,“国宪”一词被赋予新的特定含义,几乎成为与“宪法”一样时髦的政治法律术语。

据学者研究和考证的材料来看,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方法学著作时首先借用汉语的“国宪”一词来翻译英文中的constitution。明治初期,日本学者津田真道翻译的《泰西国法论》(1868 年)和加泰弘之翻译的《立宪政体略》(1872 年)中已经开始将constitution译为“国宪”,这一译法随着两部译著的刊行而得到广泛传播 。1876 年,天皇赐予元老院议长有栖川宫炽仁亲王的诏敕中有“国宪创定,乃国家千载之伟业”之语,天皇饬令元老院成立“国宪调查委员会”,进行“国宪编纂”,后公布《国宪编纂建议书》 。1879 年 3 月到 1880 年 4 月,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野梓连载《国宪论纲》,同时小野梓参加了元老院“国宪调查委员会”,其著作成为国宪调查委员会进行“国宪编纂”的参考资料。1878 年和 1880 年“国宪调查委员会”公布的两个宪法草案分别称为《日本国宪案》和《国宪》。由此可见,在当时日本的学术界和政界,“国宪”已是通用的宪法学用语 。从 1882 年到 1885 年,小野梓在《国宪论纲》的基础上,为在明治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发挥学术影响力而完成的三卷本学术巨著《国宪泛论》陆续出版,1885 年 10 月合订本出版。作者在《国宪泛论》中开宗明义,对“国宪”的基本含义做了解释:“国宪以普通义释之,即国法之谓也。……然予所谓国宪者,则微殊于此。盖此篇意义,全取之于建国法耳。……夫国宪即建国法,亦称之谓大本之法。究其本意,所以正主治者之职分,固被治者之权利,而定官民之分限也。……民刑诸法,所以治民间与民间交涉之法律也。若夫国宪,则为政府与民间权限之法律也。” 由这段话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日文早从汉文中借用了“国宪”这个词语,而且用法与汉文基本相同,指的是“国法”,即国家的法制或法律;二是作者匠心独运,将“国宪”提升到一个更高的位阶,即“大本之法”,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根本法”。“国宪”的这一用法极富创意,对 20 世纪初叶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由陈鹏翻译的中文版《国宪泛论》三卷本于 1903 年由上海广智书局全部出版。当时正值“日文中译”热潮兴起之际,该书的出版对当时中国的立宪思潮产生了较大影响。上海《新民丛报》第十号(1920 年 6 月)登载的刊行汉译《国宪泛论》上、中卷“广告文”推介说:“宪法为立国之本,稍有文明思想者,皆能知之矣。此书为日本名士小野梓先生所著。其所以为优于群书者,以此书之著在日本未开国会以前,当时东人犹未具知宪法之真相,著者乃繁征博引、条分缕析,搜列各国名儒学说而折中其是非,遍引各国宪法成例而剖断其得失。日本人能成为立宪国国民,受此书之赐居多焉。而今日之中国人,读之尤为适当矣。因亟丞译之以饷同胞,原著博大浩瀚,今先将上中卷出版以供先睹之快焉。” 韩大元在《国宪泛论》中译本 2009年再版序言中说:“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九四九年前的中国宪法学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宪法学的‘输入’期(一九〇二年至一九一一年);宪法学的形成期(一九一一年至一九三〇年);宪法学的成长期(一九三〇年至一九四九年)。在中国宪法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外国宪法学,尤其是日本宪法学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宪泛论》中译本的传播对“国宪”一词在 20 世纪初叶的“复活”起了重要作用。

4.真正促成“国宪”一词“复活”的,是 1920 年前后的“联省自治运动”和“联邦主义”思潮的兴起。1920 年夏,国民党人谭延闿主张“湘人治湘”,发表“祃电”主张“施行地方自治”,随后通电全国表示湖南率先自治,掀开了“联省自治”的帷幕。1921 年夏,浙江总督卢永祥发表“豪电”,主张“先以省宪定自治之基础,继以国宪保统一之旧规”。“豪电”发出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孙中山、陈炯明等军政要人纷纷表示支持。湖南、浙江、广东三省都制定“省宪”,成为“联省自治”的示范。南方其他各省纷纷跟进,或由省议会公布“宪法会议组织法”,或由行政当局宣布“制宪自治”,或由专门知名人士起草“宪法”;北方的奉天政府也起而响应,发表“联省自治宣言”。与此同时,章太炎、胡适、张君劢、李剑农等学者和社会活动家积极发表言论和著作,支持“联省自治”运动。

在政治力量和学术精英的推动下,1922 年在上海召开的“国是会议”以“中华民国八个团体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劝告各省速制省宪之通电”,提出“切望各省已成省宪者赶速实行,未成省宪赶速制宪,以为将来国宪根本”,并发表“宪法草案之通电”称:“由是以国是会议之名,预拟国宪草案以供全国人民采择。” 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委托章太炎、张君劢负责起草国宪草案(实际上是由张君劢一人起草了两份宪法草案,一份是张君劢自己主张的采用内阁制的草案,一份是章太炎主张的采用委员制的草案)。张君劢起草国宪草案时,觉得“各问题应加以说明”,乃著《国宪议》。该书中的许多见解,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仍然不失精辟而且高明。

很显然,在“联省自治”运动中异常活跃的“国宪”一词实际是“省宪”一词的匹配物,也就是为了和“省宪”对举连用的,而非Constitution概念的专属表达形式,因为在当时“宪法”一词或许用得更为普遍。准确地说,“国宪”指的是与“省宪”相对而言的“联邦宪法”,与小野梓《国宪泛论》中的“国宪”已有差别。

5.国事多变,随着“联省自治”运动的无疾而终,“国宪”一词很快也就销声匿迹,成为历史,因此,现代汉语权威辞书——《现代汉语词典》没有收录“国宪”词条。相反,“宪法”一词则“一枝独秀”,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最终完全取得统治地位。从《辞源》对“宪法”的解释和所举书证来看,“宪法”的出现要早于“国宪”,而且具有“根本法”或“最高法”的含义。 在古代,以“宪”作前缀构成的、与“宪法”同义或近义的词语同样也很丰富,如“宪令”“宪典”“宪则”“宪章”“宪禁”“宪纲”“宪制”“宪命”“宪矩”“宪律”“宪度”“宪纪”等。及至清末民初,随着宪政思潮和宪政运动的兴起,只有“宪法”一词成为时代“宠儿”和言论焦点,被学术界和政界广泛运用。20 世纪 20 年代末以后,“宪法”与“国宪”的命运完全不同,在中国立宪主义者心中,“宪法”一词俨然成了立宪主义语境中的语言“图腾”,神圣不可替代。 sNZ6IK8lAzgMIFGFCGzyS2+DevhJIwFNGkq6HMDeeBpp/KBMIk3fOepOSvNfhw2C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