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党的章程和重要党规是我国公权力配置和运行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宪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用西方近现代立宪主义的话语体系就很难甚或根本无法描述和解释我国的宪制结构,通用而经典的“宪法”概念也不能涵盖我国的根本性规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任务就是将党的总章程和国家的总章程纳入一个统一的学术范畴,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机对接,进而在宪法层面上构建起能够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唯此,法治中国建设方有更为可靠的理论支持和制度支撑。
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诚哉,斯言!
是为序。
李伯超
2021 年 7 月于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