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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

大约十年前,伯超跟我说起这本书的写作构想时,我当即表示肯定和支持。2011 年初稿出来后,我希望尽快修改出版。几年过去了,作者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全书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现在书要正式出版了,请我作序,我自然高兴地答应了。

《国宪精要》篇幅不长,也没有对传统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做过多的思辨和论述,而是突出“问题意识”与“中国意识”,强化宪法研究的中国特色。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条例是现代国家政党内部规范,但它又不同于一般政党规范,是由我国宪法支持和确认的特殊政治规范,是国家公权力配置和运行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根本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党的章程和党内条例,客观上无疑是我国宪法性规范的重要渊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如何把国家宪法和党的章程以及党内条例纳入统一的学术范畴,是我国宪法学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作者批判地吸收了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英宪精义》关于宪法的“真性质”的合理解释,又很好地借鉴了该书中文版译者序言中关于为何要用“英宪精义”作为中文版书名的精到论述,充分利用宪法学的本土资源,精心选择“国宪”这一概念,旧词新用,将其定义为“宪法性规范的总称”,并从法理上分析了“国宪”与一般宪法概念的区别,进而把国家宪法和党的章程、党内条例纳入统一的学术范畴,其在理论上的创新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对传统宪法学框架体系和研究内容进行了认真反思,主张中国宪法学研究应该要涉及党的组织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议事决策制度等内容,同时在框架结构上设置“国家政制”“基本国策”与“执政体系”等专章,并对相关命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对于拓展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领域、完善中国宪法学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在具体论述中该书也不乏新见,如对国家政治结构的特点、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分析和概括,是富有新意和说服力的。

力求客观简洁,显然是作者的一种良好预期。书中看不到长篇大论,也很少见主观抽象的评价,有的只是对中国宪制现实和政治图景的一种客观真实的素描。这相对于学术著作的通行写法而言,也许显得有点“淡”,有点“素”,甚至有点“轻”。

书中的个别观点,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论。果真如此,那也是一件幸事。

李龙
2018 年 12 月于珞珈山 moJ4IrD7gEAALceC4snMtCyL13UZ8MolsVV7qqTy9k2E/6U3fFwRlrLZ7T4npn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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