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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政制的主要特征

从比较和综合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制有五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党国融合,二是政治协商,三是众权归一,四是中央总揽,五是一国两制。

1.党国融合是我国政制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纵向来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从中央国家机关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从横向来看,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所有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都设有党的组织。真正做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党的组织发挥着领导核心或者政治核心的作用。党国融合的政治体制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

2.政治协商是我国政制的一个传统和重要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时,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并已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的宪法惯例。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重要政治制度写进了宪法。该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宪法序言还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十八大以来,政治协商所体现的协商民主被提高到更重要的位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中强调,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其他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显著的特点。由于人民政协的组成人员是按界别协商产生的,并以界别为单位开展活动,因而具有组织上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充分体现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大团结、大联合。人民政协所实行的民主协商方式,有助于充分吸纳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得到很好的发挥。完全可以说,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也是我国政制的一大特色。

3.众权归一也是我国政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整个国家机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同时,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经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同时它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则居于从属地位,不能与之并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形成的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都要保证它的实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军队都归于一体,这种政制安排有利于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司法是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元首是三军统帅,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4.中央总揽是我国政制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从国家层面说,中央不仅拥有对立法、行政、监察、司法、军事、外交、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的领导权,而且还拥有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直接任免权。从党来说,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因此,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全党和整个国家的领导核心。

5.“一国两制”也应该视为我国政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1979 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1981 年国庆前夕,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的《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讲话,就已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思路和内容。1982 年 9 月,邓小平在会见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指出,关于收回香港问题,可以采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这是第一次明确使用“一国两制”的概念。它精确地概括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关于祖国和平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明确了实现祖国统一后,港澳台地区在统一国家中的地位及其制度的特殊性。1982 年修宪时将“一国两制”正式确认下来。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一国”是指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性和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主权的唯一主体。“两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应该说,这是我国政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因此,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宪法问题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探讨,比如说,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问题,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属问题,国家主权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划界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行使和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发展。 msj+ib9rdbv7tyMKOq3iXuexmDlLsRUhh2sORrM5qDGdXW+0kwnfqv3WS9USp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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