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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政制的构成要素

1.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的归属是一国政制产生或形成的前提。国家主权是为绝大多数人所拥有,还是由少数人甚至个人所掌握,这决定着一国政制的性质。如前所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主权当然属于全体人民。这决定了我国政制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

2.国家主权属于人民,那么由谁来掌握国家政权,这当然得由人民来做出选择和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国家,赋予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权力。因此,1954年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而工人阶级领导则是由其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在其后多次大的修宪中,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始终没有动摇的,特别是宪法历次修订本的序言中都要反复阐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由中国共产党掌握,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制的一个显著标志。

3.宪法学界都认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可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毕竟只是我国国家机关产生的制度依据,它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我国政权的各种具体的组织形式。因此,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根本或基本的组织形式,而不是全部。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经由它产生的全体国家机关。

4.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政权乃至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与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因此,开国者必须根据政权建设和国家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好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关系固定下来,以利于政权的长期稳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单一制,一是联邦制。单一制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联邦制国家的共同特点是: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国家机关体系,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和国家机关体系,联邦与其成员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很显然,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其内部结构的紧密程度是不一样的,前者要紧密一些,后者则相对要松散一些。

从整体而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1954 年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82 年修订本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我国采用单一制形式,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既有政治的因素,也有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先后设立,没有改变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性质,但在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上,创建了一个新的模式。 iA/chkrbrnKozxjcOW9+FzZQMHvb9EWU42PJaaReXX2F9PHKm2J8OPKcG3eUO4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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