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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制的基本内涵

1.政制是指一个国家政权的宏观架构或基本格局。在现代,一个国家的政制需由宪法来确认并做出安排。一国政制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或者说一国政制的内部结构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主权的归属,它是政权主体或政权享有者产生的依据或前提;二是政权的主体或享有者;三是政权的具体组织形式;四是国家结构形式。一般而言,国家主权的归属决定政权主体的产生方式,即政权的归属,政权的归属决定政权的性质,政权的性质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而政权的构成形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结构形式。可见这四个方面的因素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一国政制的基本格局。

2.国内宪法学界通常有国体和政体的区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国体指的是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这种看法源自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但是也有人认为不能把国体等同于国家本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如周叶中教授提出应把宪法学上的国家性质与政治学上的国家性质区别开来。他认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和国家本质、国体等是同义语,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一个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宪法上的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民主主义国家 。通常所说的国体实际上就是国家政权的主体或者享有者,反映的是国家政权的归属或性质。政体问题当然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国家的性质,近代西方的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讨论过。如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认为“政体、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 并据此将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根据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则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反复论述过政体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多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 列宁也指出,在奴隶制国家里“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权力,共和制是不存在任何非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掌握权力,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权力” 很显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论述有所借鉴,都是从国家权力归属的宏观角度来论述政体问题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则认为,政体“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长期以来,国内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在沿用毛泽东的说法。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如何华辉主张应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区别开来 ,李龙教授、周叶中教授赞成这一看法,并对两者的区别做了具体论述。他们认为,政体着重于实现国家权力的体制,后者则着重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不仅政体的内涵比政权组织形式更加丰富,而且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实际上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政体是对政体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是宏观的国家政权架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是宏观政体架构的微观体现。

国家政制与通常所说的国体和政体无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或者可以说,通常意义上的国体和政体实际上就是国家政制的核心内容。王世杰、钱端升所著的《比较宪法》一书,在其最后一章专门论述了当时“中华民国”的国家政制,内容主要涉及国民党的党治、国民政府、五院及五权、国民参政会等,既体现了当时政权的宏观架构,又对政权的具体内容做了客观描述,对本书理解和使用政制一词实有助益。 K5AsNOjEfyjnVEs6/jmt91MzxPgAEJf8guVbRRi/C9DnA/wk2WYEY4VGU5B7V3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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