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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等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国家机构组织法之中。同时,宪法第三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以国务院的组织制度为例。依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但该组织法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国务院的决策机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则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总理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简而言之,国务院总理有最后的决策权,但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种领导制度和决策方式,就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设计出来的。

民主集中制又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如下六条: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多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⑥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国家机构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实际上,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均设有党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可见,所有国家机关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问题,都要贯彻和执行中共党内的民主集中制。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创立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思想,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将此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载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1920 年 7 月,共产国际接受列宁的建议,把实行这一原则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必要条件。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公认的组织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基本原则。 27zcgMfcudGDLF8/+6jGiDarLlQHeiiFbdWuCFR/sQtNLNAYWQxlY/05HS7P8m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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