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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共领导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制度设计和国家权力配置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维护我国国体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代表和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来看,工人阶级政党是马克思主义同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1847 年 6月,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次年制定了第一个共产党的纲领——《共产党宣言》。列宁根据工人阶级政党的阶级基础,首次把共产党的性质规定为“工人阶级先锋队”或“无产阶级先锋队”,并强调:“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继苏联之后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工人阶级的领导作为自己的政治基础。

认真研读我国宪法就会发现,阐明中国共产党将长期领导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是我国宪法的逻辑起点。宪法设长篇序言,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阐述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正当性。

首先,中国近现代史已经证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各族人民的选择。宪法序言指出,1840 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11 年孙中山先生领导了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1949 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战胜了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历史的逻辑和结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建立了巨大的历史功绩,尽管也遭遇过挫折,但是其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因而是不可动摇的,也是不可替代的。

其次,从现实逻辑看,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完成这一根本任务,就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来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现实的逻辑和结论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条件,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现代宪法的理论与实践来看,1982 年修宪时,中国共产党已连续执政超过 30 年,要在宪法中确认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继续长期执政的地位,就必须解决一个正当性的问题。宪法序言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阐述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明智的。1949 年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方式夺取政权,其领导地位是不言而喻的。1954 年制定宪法时,朝鲜战争结束不久,国内政局才基本稳定,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刚刚起步,无论主、客观两个方面,都不可能产生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当性问题。因此,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对此没有加以强调和论述。

1975 年和 1978 年两次修宪时,中国共产党连续执政已近 30 年,但由于长期的相对闭关锁国和极左路线的影响,不会自觉思考共产党继续长期执政的正当性问题。因此,这两次修宪尽管在序言和总纲中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缺乏自觉、严密的阐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国内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2 年修宪时确认中国共产党继续长期执政并阐明其正当性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2018 年宪法修改中,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国家和人民,宪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具体规定,只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概括的表述。十九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在各种组织中,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经济建设方面,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法治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在群团组织方面,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此外,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以更好地领导国家和人民。 lNlJRkythfT4sMZabWTdbxccep8Q1bpAglyYvwSQzcJNowLthlEeZ11cSbEmM3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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