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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原则

法治思想同样源远流长。一般认为,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法治思想的奠基者,他关于法治的著名论断至今仍然闪耀着思想的光芒。他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近代西方法治的思想与实践均源于英国,其奠基者是哈林顿和洛克。他们关于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又要限制政府权力,防止独裁和专制。到了 19 世纪,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大师戴雪在其代表作《英宪精义》中,更是把英国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传统系统地概括为“法律主治”(或“法的统治”),并形成了一个关于法治的思想体系,即在该书中阐述的关于英国法治的三要素理论 。当然,美国宪法的缔造者围绕制宪问题展开的争辩和论战,以及孟德斯鸠、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理论成果,也为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的美国宪法和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的法国宪法均体现了法治原则,尽管都没有直接使用“法治”一词。实际上,这是近代以来法治理论,同时也是人权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的直接产物。法治原则在现代民主宪法中体现得更为明确和具体。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而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对于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依法治国,标志着在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上将彻底摒弃长久以来的人治传统,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从此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这是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话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前提和目的。

从法理上说,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客体或对象是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这是我国国体所决定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但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是通过人民授权产生的国家机关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这样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不是在人民手中,而是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手中,因此,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依法定权、依法治权的问题,也就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的问题,将权力真正置于法律之下。可见,依法治国的客体或对象是天生具有扩张性的国家权力。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不能脱离或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是一种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也是我国宪法精神和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当法律权威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必须使领导者的个人意志服从于法律权威,而不是相反。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分水岭也正在于此。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但不论何种性质的法治国家,都必须达到法治的一般要求,而且理论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水平应该高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至于什么样的国家才称得上法治国家,这恐怕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绝对的标准。但综合近现代思想家的法治理论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法治国家至少应当具有下列条件:①有一个良好而又完备的法律体系;②有一套公开、平等的民主制度;③国家权力受法律规范和控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切实保障;④司法独立;⑤广大公民有法律信仰,能自觉守法。

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1997 年 9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载入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取得不少的共识。就我国宪法的内容而言,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公开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三是宪法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来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2014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该文件将法治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并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来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做的报告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2018 年修改宪法时,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当然,从总体上看,我国法治体制尚未臻于完善。 ARsUu1C0gXsnHLVaL81G71EgGMlOVnEJRHt9x4HNQBUuv1ziTwq65SxMW/hBSc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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