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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思想源远流长,人权概念的内涵丰富而又深刻。从政治层面讲,在我国“人权”一词曾长期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的专用词语,遭到强烈的排斥;从宪法层面讲,我国宪法自 1954 年制定以后到 1999 年以前的历次修宪,尽管形式上没有写入“人权”一词,但人权保障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一直体现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2004 年修宪时,采用多数国家的做法,在宪法中明文确认人权保障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公开确认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宪法第二章还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充分的列举,其主要内容可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概而言之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公民的劳动权、公民的休息权、公民的生活保障权等。同时,我国宪法在“总纲”部分第十三条中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平等而又广泛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人权状况也得到了普遍的改善。当然,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既有赖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迫切需要更好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异化而造成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

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论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另一面重要旗帜,在人类历史上曾起到过巨大的进步作用,并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理论依据。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法律化的重要标志是美国 1776 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 年宪法(包括 1791 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及法国 1789 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 1791 年宪法。由杰弗逊负责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被誉为第一个世界性人权宣言,极富文采与激情。该宣言公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基本,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不可剥夺的权利,强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提出了主权在民、实行代议制和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著名原则。1791 年法国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诞生时,就是以该宣言作为序言。此后尽管法国宪法多次变更,但该宣言一直作为法国宪法的序言而长期保留。 sNvszCec4V5mRGEWLmVd2WW/xdzy1PR5569dSFKDL16OywHRtLBXF6K/K53/ms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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