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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的基本内涵是国家权力源自人民,人民拥有国家最高权力,对国家事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性政治制度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宪法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均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第三,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政府、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监察机关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产生;第四,宪法规定,各级权力机关有权罢免经由它们产生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组成人员;第五,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由于不同国家的国体、政体以及宪法实施现实的不同,人民主权的具体内涵也会有所区别。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其中的“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达不同的内容。宪法并未对“人民”的概念进行专门的界定,但从宪法序言的相关表述中还是可以对“人民”的概念范围做出较为清晰的判断。宪法序言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018 年宪法修正案“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可见,“人民”这一概念包括的对象是国内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其中依靠的对象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排除的对象是国内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人民主权学说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对国家学说和人类政治文明所做出的重大贡献,也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高举的一面旗帜,并成为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不确认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x3doWnUhOMQC+odOuEdS2ldnVz7M30qorn/fk/Ep3WCWh2TUl1qT6ec00x/Mk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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