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行动困境的理论溯源
公共资源理论的研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在公共物品的概念下展开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最初始于经济学家对社会物品进行划分。为便于经济学研究,经济学家将区别于私人物品的其他物品称为公共物品。保罗·A.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 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非排他性(non-rivalness)指的是:当某种物品生产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单一个人的消费无法排除其他人也有同时消费这一产品的可能性,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你无法拒绝消费这一产品。非竞争性(non-excludability)通常是指:当某种物品生产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此物品所要进行继续消费的数量或质量,此种情况下发生任意增加的消费者其所承担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比如,我们通常所提的“搭便车”行为。萨缪尔森认为在公共物品中,公共物品在个人之间是不可分的,其中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够支配公共物品,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公共物品中的个人消费等价于集体消费。而私人物品在个人间具有明确区分度,物品的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对这种物品的消费(拥有)数量之和。萨缪尔森遵循新古典经济学框架的“供给—需求”模式,运用数理方法建立了共享资源供给与支出的标准集体行动模型,通过公共资源供求曲线与比较静态分析,论证了由于存在“搭便车”行为导致公共资源供给不足现象的大量存在。
关于公共资源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其核心问题同样是理性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对这一困境最经典的模型描述包括“公地悲剧”“囚徒困境”以及“集体行动逻辑”:自从哈丁(Garrit Hadin)提出了“公地悲剧”模型以来,如何有效管理公共资源的问题便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罗宾·M.戴维斯(Robyn M.Dawes)围绕“公地悲剧”问题,从博弈论角度将公共资源管理问题阐释为“囚徒困境”模型; 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以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提出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并主张用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化解社会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三种模型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推演逻辑描述了个人在面对集体利益时所遵循的行为机理。
(1)“公地悲剧”
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文“公地悲剧”,他设想了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对于理性的放牧人而言,每个放牧人都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收益,当其他人在牧场上过度放牧时,每个放牧人都会因公共牧场退化而承担相应的成本。因此,每个放牧人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的牲畜的动力,因为他将从自己的牲畜上得到直接收益,承担的只是由过度放牧所造成损失的一部分 。这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尽可能增加畜牧,使公共利益让位于个体利益,将个人使用公共资源产生的成本转嫁给所有公共资源使用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导致公共资源加速耗竭和共同毁灭的“公地悲剧”。
造成“公地悲剧”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晰,理性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追求使个人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最大限度地使用公共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社会边际成本大于个人边际成本。“公地悲剧”推理模型证明,如果不加节制地容许人们共同使用一种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必然会导致公共资源加速耗竭与浪费。为了应对公共资源管理领域的“公地悲剧”困境,哈丁提出要建立明确产权制度并保证其能够有效实施,同时政府部门要对公共资源的准入资格和利用条件进行直接的干预或管制,从而对公共资源使用加以限制和规范。奥斯特罗姆则将“公地悲剧”问题归因于政府处理公共资源问题时做出的不当假设:一是使用公共资源的群体局限于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忽视能够促进长期共同利益的战略合作;二是强调若没有政府的解决方案,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群体将处于陷阱之中,难以解脱;三是忽略追求利益最大化群体可能制定的各项制度,很少思考如何借助于这些制度与安排来帮助人们获得更多的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要借助政府制度安排和私有化制度安排促进公共资源使用者之间的战略合作,实现群体长期利益最大化以及公共资源管理的可持续。
(2)“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况:“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带到拘留所分别看管,地方检察官确信他们犯有某种罪,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在审判中证明他们有罪。如果两名囚犯都不认罪,地方检察官将编造一些非常小的罪名或非法持有武器控告他们,他们会受到轻微的处罚;如果两人都承认了,就会被起诉,但检察官会建议不给他们最严厉的惩罚;但是如果一个人承认,另一个人不承认,承认的会受到宽大处理,而不承认的则会加重罪名”。戴维斯认为博弈存在唯一占优战略并非帕累托最优(合作,合作),而是次优策略组合的纳什均衡(不合作,不合作),它是个体理性条件下的稳定均衡结构。 “囚徒困境”揭示的是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为什么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其本质告诉我们为什么我们要保持合作、互不背叛。
“公地悲剧”博弈就是“囚徒困境”博弈在公共资源领域的具体应用,“囚徒困境”的博弈结果就是“公地悲剧”的结局。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反映了在公共资源管理中的情景为,公共资源使用者由于无法判断他人的选择结果,会出现三种选择方案:第一种情况是假设放牧人双方选择“合作”策略,各自控制牲畜数量,公共牧场资源将得到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每人将获得收益;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放牧人一方选择“合作”策略,另一方选择“背叛”策略,那么背叛方将获得收益,而合作方将遭受净损失;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双方都选择“背叛”策略,不考虑公共草场的承载能力,为获得自身利益而不断扩大放牧规模,牧场公共资源将会耗竭,双方所获得的收益均为零。而公共资源使用者只能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背叛的策略,尽可能地增加对公共资源的消费,扩大自己的收益,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共资源并非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结局。它体现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个人理性策略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悖论结局。对于公共资源来说,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往往造成公共资源的破坏。如果畜牧人在博弈过程中自发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积极达成公共资源利用、合作协议,就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任,进而保证公共牧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此可见,囚徒困境模型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有些公共资源由于使用者之间难以合作而导致治理失败,而有些公共资源由于使用者之间自发建立合作关系最终得到有效治理,从而避免了“公地悲剧”的发生。
(3)“集体行动逻辑”
传统的集团理论认为,只要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便会自愿地为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奥尔森则指出,个人的理性并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解决公共资源管理问题的核心是解决“搭便车”问题, 而“搭便车”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又与利用公共资源的群体有关:集体规模越大,个体“搭便车”的动机越强烈,因为此时其机会主义行为难以被发现。当个体选择“搭便车”后,自己只承担了全部成本的1/N(N为群体人数),所获得的收益却远高于其分摊的成本。成员是否会为集体利益行动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加入集体的效用高于“搭便车”的效用。只有当一个群体中个体数少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着强制性手段时,才能促使或者约束个体为群体的共同利益而做出贡献。否则,一个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通常不会为实现他们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付出自身的努力。所以说在公共资源的消费中,如果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约束,作为理性的个人会很自然地选择“搭便车”而坐享其成,而不是自愿地为促进集体的公共利益或实现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存在而付诸行动。因此,为激励个体为促进集体利益而付出行动,对大团体应当采取“选择性诱因”手段,激励个人为集体做贡献或者惩罚“搭便车”的行为。选择性诱因是一种激励机制,可能是惩罚性的,也可能是奖励性的;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社会的,目的都在于激励成员为集体目标而行动。
尽管三种模型运用不同的推理逻辑和方法,相互之间却具有紧密的联系。首先,三个经典模型都假定:集体中的个体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角色。个体在集体行动中会遵循理性经济人的行动逻辑,选择有利于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策略——尽可能逃避集体行动参与成本的分担。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要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因此,理性个体在集体行动中,面对逃避参与成本分担的机会主义诱惑时,会倾向于选择使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搭便车策略,那么,集体的合作就无法达成,集体利益就无法供给,公共事物的治理就将无法避免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中,从而无法实现有效的治理。其次,三种模型本质上均反映了公共资源主体之间的博弈矛盾。“公地悲剧”反映的是使用公共资源的个体之间的博弈。在有限公共资源的分配中,一方多,另一方就必然会少,这是“零和博弈”。“囚徒困境”实质上是完全信息下的非合作博弈状态。在博弈规则和博弈结果都已知的情况下,每个人拒绝合作,导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双重受损。集体行动逻辑理论中,排他性集体利益的分配体现的是零和博弈,相容性集体利益的分配体现的是正和博弈。大集团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和“选择性诱因”手段,都体现了成员之间围绕利益而进行的博弈。再次,三种模型都揭示了个人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四种理论都反映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公地悲剧”论述了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限度地使用公共资源,最终实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但造成了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的问题。“公地悲剧”状态下,每个囚徒都知道最佳策略组合,且个人的策略选择所带来的损益受其他人策略选择的影响,但每个囚徒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导致最终的策略组合是次优的,不仅损害了集体利益,而且损害了个人利益。当个人的边际效益小于边际成本时,个人不会为集体利益而行动。选择性诱因手段正是通过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联系在一起,消除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公共资源的治理问题实质上是由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造成的。最后,三种模型对公共资源的分析均将产权问题贯穿其中。“公地悲剧”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边界,每个人都有所有权但没有排他权,从而导致公共资源被过度利用。“公地悲剧”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并未直接涉及产权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可从产权入手,因为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方式,对人们的行为有引导作用。
总之,在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物治理以及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上,由于集体行动所产出的集体收益(公共品)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只要集体收益成功供给,不管他是否为这个集体收益的产出参与了集体行动付出了参与成本,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可能排除在集体收益的分享外。由于集体收益的产出与否具有不确定性,集体中的单个个体是否参与集体行动,对集体收益的产出不起决定作用;而集体收益一经产出,集体中的每个个体均能分享收益具有确定性,参与了集体行动的个体必为此付出参与成本也具确定性;如此情境下,由于分享收益具有确定性,那么对个体而言,分担集体行动的参与成本就成为一种损失。归根结底,解决公共资源管理困境,实际上就是一个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模式选择问题,即如何使得理性的个人独立行动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转化为集体行动,实现帕累托最优。
2.公共资源管理的政策性理论
“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逻辑”三个模型所反映的观点说明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公共资源,由于其存在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边际成本为零的特性,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往往造成公共资源的破坏。二是对于公共资源管理来说,单纯地依靠个人理性和由共同利益而产生的集体行动,是无法解决公共资源的管理问题的,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高效率。由此,学术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讨论。 针对集体行动困境问题的解释性政策方案,现有竞争理论中学界公认较有解释力的:“利维坦”式的政府规制、产权私有化的市场化管理、新制度主义的自主治理以及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网络治理。
(1)政府规制
公共资源的政府规制理论都认可政府控制的政策安排,戴维德·W.艾伦菲尔德(David W.Ehrenfeld)提出“如果人们不能期待私人拥有维护公共资源的兴趣,那么就需要由公共机构、政府或国际权威来实行外部管制” 。如威廉·奥普尔斯(William Ophuls)也曾总结说“我们只有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可能避免‘公地悲剧’”。 换言之,“没有公共控制,‘公地悲剧’必然发生,如果经济效率来源于公共财产资源的开发,那就要求对公共财产资源实行公共控制”。 政府是公共资源管理的重要主体,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人们在面临公共资源悲剧问题与集体行动难题时,往往最先想到的是具有强制权威的政府。
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研究外部性问题,并将外部性概念化为私人边际成本(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之间的差异,其目的是要通过确认这种差异从而消除这种差异,以最大化社会福利。庇古给出的外部性“解药”是:既然依靠自由竞争会出现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就应通过国家干预来纠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按照庇古的思路,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国家必须越出传统上规定的边界,利用国家拥有的征税权力,对那些制造外部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一个相当于私人与社会边际成本差额的税收或者给予同等数量的补贴,使企业和个人自动按照效率标准提供最优产量。庇古税在各国得到广泛的应用,最为典型的就是环境经济政策中的环境税。环境税的原理就是把治理环境的社会成本内化为污染者的私人成本,从而消除环境污染行为的外部性。政府向造成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的企业征税,以便使私人成本和治理污染所需要的社会成本相等;相对应地,当出现保护环境的正外部性行为时,政府则使用补贴的办法以取得较大产出。环境税包括对污染企业或者污染物所征收的税,或对投资于防治污染和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免。最优庇古税应该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即减排一单位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也就是边际减排成本,恰好等于一单位环境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所带来的边际社会收益。
“利维坦”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提出的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经典方案,强调强制的第三方监督执行。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从人性的角度阐述了人性如何导致人类无法和平相处后,提出保证人类安定生活的唯一方法——建立“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因为只有共同权力才能迫使群体意见统一,抵抗内忧外患,保障人民的安定生活。所以霍布斯主张每个个体通过签订契约的方法将自我管理的权力让渡给第三方(国家),成为它的臣民,服从于它;第三方则以武力等暴力机器为后盾通过强制监督执行的方式,行使共同权力为大家提供公共安全秩序,这种共同权力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它迫使人们必须服从公权力的强制统治。
上述理论为增强中央政府对公共资源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的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单纯的政府治理模式中,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控制和管理公共资源是治理的唯一途径,需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协调。政府一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税收、颁布命令、制定政策等进行制度供给,然后通过借助官僚机构建立一个科层制的组织机构来负责有关执法与监管事务。这种模式保证了约束条件的一致性和执行的外在强制力,理想状态下能够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即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所分析的那样,这是以政府拥有对称的信息、监督得力、制裁及时有效以及极低的行政成本为前提条件的。
政府管理公共资源的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通过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如通过禁止权和处罚权处罚各种滥用公共资源的行为,通过征税权来引导生产和消费,强化对公共资源的保护;第二,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保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充分、逆向选择和“搭便车”所提高的交易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费用;第三,通过政策法规来引导和激励全社会参与公共资源的管理,加强各阶层、集团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推进公民的治理合作等。
由于科层制自身存在的弊端,中央强制控制无法成为公共资源管理的唯一途径。政府管理能力常常难以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完全实现匹配,政府无力做到事无巨细均管理到位;政府在信息获取、决策有效性、公职人员责任心、处理问题的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偏差、管理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等方面的不足。这些不足抑制了政府单一主体治理的效能,政府失灵成为难以避免的现象。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利维坦主义提出的批判,虽不能否认但它“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没有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 。
(2)市场化管理
随着公共资源管理的利维坦主义受到一众批评,许多政策学者开始对政府途径过度警惕而转向对市场途径的信赖,强调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资源治理难题是一种最优的选择。要借助自由市场机制,就需要把私有产权制度引入公共资源领域。这些学者相信,只要把公共资源进行私有化处理,就能实现良好的利用和治理。就像罗伯特·J.史密斯(Robert J.Smith)所认为的那样,“在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问题上,只有创立一种私有产权制度来取代资源公有制度,才能够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 。
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对庇古的外部性边际分析思路提出质疑,并在质疑过程中提出公共资源治理的新方案。科斯认为,外部性的根源来自交易费用。交易中出现了未能定价的外部性主要是因为测度和监督费用太高,使得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不足。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是不受法律影响的。权利如何界定对市场中权利交换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非常重要,进而对合约的达成产生重要影响。 后来这些被总结归纳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如果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无成本的,即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反之,如果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即交易费用大于零,则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科斯把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联系起来,不过科斯的“产权”不只是“所有权”,而是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束权利,不界定产权会导致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和无序状态(导致“公地悲剧”)。 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假定产权界定明确,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导致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与受其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交换导致外部性的权利而使双方的处境变好;产权的重新分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对自愿配置的效率不产生影响。可见,这里不存在市场失灵,也不需要任何外来的政府干预,外部性的存在并不构成国家干预的必然根据。政府干预本身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如果这个成本大于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就显然没有效率了。科斯明确说明,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该考虑总的效果。在科斯看来,只要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无须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这就是说,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替代庇古税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从产权角度看待外部性的立场,有别于庇古的新古典分析,本质上它是一种方法论的转变。
公共资源产权私有化理论实质上是在价值规律、市场价格机制、市场供求机制和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共同作用下,由市场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而形成的对公共资源利用和“公地悲剧”治理的行为模式。市场机制是不通过政府指令而凭借交易方式中的相互作用,以对人的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协调的一种制度。 它主要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约束机制等,其中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和基础。公共资源市场机制的模式是通过市场的价格、供求与竞争等法则来管理公共资源的,以期达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供给物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清晰的产权把对公共资源利用的收益和风险与个体得失直接联系起来,只要市场供求关系、资源价格机制具有完备性,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功能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对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主体进行强利益激励和约束,从而促进公共资源利用趋向最优状态。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的一些公共资源,如一些牧场、农场、渔场等,通过私有化的方式,确实达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这种治理模式也有很多局限性,并不能成为所有公共资源治理的唯一方案。第一,奥斯特罗姆在对私有产权方案的批评中指出,产权私有化方案“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在一个动态环境中,是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草地还是迅速毁掉草地的决策将取决于私人所有者所使用的贴现率。贴现率高,私人所有者会像一系列未经组织的共同所有者那样尽可能地‘过度使用’公共资源” 。第二,“很难确切地知道,当一些分析人员强调对某些公共池塘资源实行私有产权的必要性时,他们指的到底是什么……对于流动性资源,例如,水和渔场,就不清楚建立私有产权指的是什么了” 。因为有很多公共资源很难进行产权划分,比如,河流、大型湖泊等;有的即使可以进行划分,但在保证排他性上,也面临技术上或成本上的巨大障碍。还有一些资源由于自身的动态性、生态相关性、公益性等诸多复杂因素,私有化处理之后会产生诸如社会不公、生态失衡等很多负面效应。第三,资源或产权过度分割将造成碎片化,导致公共资源局部排他性过强,进而造成资源使用不足,这就形成了“反公地悲剧”。因此,产权私有如果导致“反公地悲剧”,就大大减损了公共管理的效能。第四,由于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诉求多元化,市场价格扭曲、市场机制失灵常常发生,由此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是市场治理模式自身所无法避免的。因此,市场治理模式在实际上也只能解决一小部分公共资源的治理难题,对于其他很多公共资源来说,单靠这种模式无法应对。
(3)自主治理
由于前两种公共资源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奥斯特罗姆并不完全赞同“公地悲剧”假设,她认为“个人把他们自己从各种不同的困境中解脱出来的能力因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奥斯特罗姆从资源管理的制度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高山草地、森林、农田灌溉系统、渔场等公共池塘资源做了实证的成功与失败案例的比较研究后,得出了致使集体行动成败的原因在于制度规则本身是否有效的结论。根据她的分析,在一个共享资源的群体中,即使政府的强制式管理没有介入,也没有通过私有化方式来引入市场机制,只要群体成员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借助彼此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共同的价值、信念,再加之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声望、信誉、舆论等约束因素,从内部形成一个具有有效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在实际上是可能的。并且,这种从内部自发产生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不但成本低、效率高,而且可以避免前两种模式存在的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问题。因为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是直接利用这些资源的成员,他们不但能够清楚地洞悉实践中真正的问题在哪里,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则,而且能够直接进行监督和制裁。这些优势在政府模式和市场模式下很难体现出来。
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成功的实证案例,回答了解决公共资源治理中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公共资源管理不是唯有利维坦和产权私有化的政策方案,而且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在使用者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都未能取得成功。而许多自治组织的人们却能借助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些资源系统成功实施了适度的治理,这表明公共事物的治理还可以取道社会自治,即社区居民(资源使用者)自主治理。奥斯特罗姆明确指出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中面临三个必须解决的难题:一是制度供给问题,二是可信承诺问题,三是相互监督问题,进而归结出成功自主组织治理的八大制度设计原则,即清晰界定边界、占用或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认可以及嵌套式企业。 她认为,满足这八大制度设计原则的规则能解决前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个难题,进而确保绝大多数居民能遵守集体行动规则,克服搭便车问题。因此,我们应将公共资源完全交给该领域的占用者自我治理和管理,通过合约规则、成员互相监督、第三方监督、社区习俗和惯例、声誉激励、相关领域的嵌入等一系列的机制来约束占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他们对公共资源利用予以合作,最终实现公共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
一般来说,自治组织在公共资源治理方面较政府或市场更容易达成合作,具有一定的优势。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公共资源利用形成的自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确实取得了非常好的治理效果。奥斯特罗姆在其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数据对比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资源都能采取自主治理的方式解决,这种治理模式与市场化模式一样,在某些类型的公共资源治理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而在另外一些公共资源中,却发挥失灵。原因在于,这种模式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奥斯特罗姆在她的研究中也指出“自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资源只是为制度提供了一个分析的框架,所研究的宏观资源也只是规模较小的农田灌溉系统、渔场和水利等;并且,自主治理对形成的自主组织及其运行过程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它更多地依赖自主组织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形成共同意识和持续合作态度,在无政府状态下,自主组织形成自主治理的效率低下,组织成本偏高,治理能力普遍较低。因此并不是每一个类似的公共资源都能够具备那样的组织条件和运行环境。当特定的环境接近于模型原有的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出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和结果。但是当现实超出了假设的范围时,就无法预测结果”。奥斯特罗姆也认为,在大规模的公共资源环境中,如果缺乏沟通,每个人都独立行动,没有人注意个人行动的效应,改变现有结构的成本又很高的情况下,这些自主治理的模型几乎是派不上用场的。
社会资本理论代表学者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也对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种“新制度主义”还是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关键问题:这些有助于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正式制度,实际上为什么能够产生以及它们是如何产生的?参与者自己似乎无法创造制度,正是为了这个原因,他们首先需要有个制度,而且,不偏不倚的“立法者”同公正无私的霍布斯式最高统治者一样,都是成问题的。 我们无法订立一个契约(也就是法规)去遵守我们的宪法,这样就会陷入类似契约的无穷无尽的回归。社会控制的正式机制,从其原型上说,无法躲避“搭便车”。居于统治地位的小集团会削弱宪法的权威;其他方面都善良的公民会让其邻居去监督那些篡权者,自己则坐享其成;藐视法律的人则会偷税漏税,开车闯红灯。 基于上述批评,帕特南认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结论尚停留在表面,指出影响制度绩效、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制度因资本得以建立,并以此提出了他的社会资本理论。
(4)社会资本理论
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社会资本理论萌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对文化的研究。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与某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它从集体性拥有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布迪厄所强调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一种体制化的社会关系网络,这说明:首先,能够给个体带来利益的社会关系网络,只能通过投资进行象征性的建构才能形成,并通过制度化的建构来巩固与强化,不是靠亲属关系或血缘关系等自然因素而赋予。其次,这种社会关系网络经过制度化的建构之后,能够从不稳定的偶然联系转变成稳定联系的持久性社会关系网络,从而成为个体获取利益的重要资源。再次,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与团体会员制相联系,并依靠体制性的行为得到维护。 由此可见,个人能够有效调动的社会关系网络范围的程度,以及与个人有联系的其他人所拥有的经济资本与文化资本的多少,决定了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的大小。
詹姆斯·科尔曼(James S.Coleman)主要是从社会结构功能出发,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化研究。他认为社会资本不是根据规范性规则或社会网络来定义的,而是根据它们的某种后果来定义的。这些后果也许是进行富有成效和效率的合作的能力,也可以表现为现实的、物理性产品的形式。 据此,科尔曼进一步指出,社会资本不是一个单一实体,而是由一系列拥有两个共同要素的不同实体所构成,这些要素均由社会结构的一些方面构成,而且它们促进了参加者(无论是个人或者法人参加者)的某些行动。 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认识是建立在社会结构之上的。他认为,人们处于社会性的互相依存之中,每个行动者实现自己的利益都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为每个行动者的利益有可能部分地或全部地被其他行动者所控制,出于满足各自利益需求的目的,行动者之间需要进行交换,于是在行动者之间形成了持续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个人的一种有效资源。这种资源就是社会资本,它有助于人们实现特定的目标、满足个人的愿望、获取个人利益。
帕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引自科尔曼,其中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社会资本理论是帕特南在对意大利南北制度发展的情况及其制度绩效差异做了实证的比较研究后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他发现意大利北部地区建立了许多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通过这些社会组织,培育了公民的公共精神,使公民热心于公共事务,彼此间相互信任,公平地对待他人也希望他人公平地对待自己,信守规则和法律,公民参与的方式是横向联合式的,公民具有诚实、信任、守法的美德,在频繁的交往中催生了丰富的社会资本,提升了民主治理绩效,推动了社会良性发展。与意大利北部地区不同,南部地区缺乏具有公共精神的社会组织,公民没有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认为公共事务与自己无关,彼此间互不信任,背叛、猜疑、逃避等成为生活的常态,社会秩序是按照垂直的等级制建立的,破坏规则和腐败的现象普遍存在,公民缺乏安全感,缺乏社会资本的积累。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结果必然是民主制度绩效低下。由此,他把北意大利社会发展与制度绩效的相对高效归因于北区社区市民社会的相对发达及其社区社会资本的高存量;反之,南意大利的低制度绩效与发展落后则被归因于其社会资本存量的不足;并以此论证制度成功与社会资本的关系。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包括信任、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三个方面: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信任意味着对独立行动者之行为有预测 ;而社会信任能够从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这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产生——有效的普遍互惠规范可能会与密集的社会交换网络相连,当协议(规范)“嵌入”更大的私人关系和社会网络的结构之中时,信任就会产生。普遍的互惠把自我利益和团结互助结合起来,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合作,遵循互惠规范的共同体,可以更有效地约束投机,解决集体行动问题;而参与网络本身也促进了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因为它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之流通;并且由于它体现的是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文化内涵的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之上进行。
在公共资源管理的集体行动困境中,社会资本理论将公共资源治理的绩效水平归因于社会资本存量的高低。在公共资源合作治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之间要形成相互信任、紧密连接的社会交换网络。同时,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的社会网络结构,以此降低共同治理中的利益博弈、信息壁垒、组织协调等交易成本。还要构建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通过民主监督和利益表达机制进行约束,就能发挥公共资源管理的合作治理效能。
1.公共资源管理的市场化配置研究
(1)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半市场化
随着公共管理改革的推进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化配置逐渐成为公共资源管理的主要方式。一部分学者主张推动特定领域公共资源管理从以政府机制为主转向以市场化机制为主,着力加强公共资源的市场化建设。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城乡土地产权不平等问题,土改方向正在朝着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方向发展,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张捷、王海燕(2020)围绕社区自然资源管理问题提出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制度拼凑”途径,即在单一制度解构基础上的多种机制相互嵌入,以此调和不同主体的利益和制度偏好,进而缓解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多方冲突与矛盾。“制度拼凑”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权力折中、利益共享和示范驱动三种不同途径实现公共资源市场化管理。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共资源管理无法脱离政府机制而依靠市场机制独立运行,需要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同时发挥各自优势,主张实行公共资源的半市场化配置。张紧跟、胡特妮围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问题,指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存在不均衡、服务市场化与公益性存在紧张性、政府主导下的服务供给难以有效回应公众诉求等问题。对此,服务资源配置要通过市场化、行政化和社会化运行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 李韬(2019)以公共资源管理的项目为研究对象,阐明项目制度是由科层制和市场机制双重运作的公共资源管理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通过市场化竞争性项目配置和资金配套等双重机制实现有效的产权激励和约束公共资源使用。研究发现项目制在公共资源管理实践中存在项目资金配套虚化、资源管理效能失活、信息不对称以及寻租合谋问题,需要建立严密的监督体系和项目制管理制度,阻断权力对市场机制的侵蚀。 贲慧、张阳(2018)通过对公立医院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发现,公立医院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显著的差异性,而社会网络对此具有显著性影响。要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资源配置决策机制,就要弱化行政主导作用,强化医院公共资源的市场供给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公共医疗领域,进而打破垄断、提升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
(2)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实践
随着公共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各领域开始积极探索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转型,其中以海域资源、教育资源以及土地资源领域的市场化实践较为丰富。针对海域资源,陈艳、文艳(2006)在论述建立海域资源产权市场流转机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海域资源产权市场流转机制的基本框架:培育海域资源产权市场,科学测算海域的“级差地租”,逐步推行规范化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定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姚菊芬(2007)认为,由于我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经营的时间较短,海域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中都存在许多问题,提出要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专门民事及配套法律法规,确立海域使用权在一、二级市场中合理流转的法律机制,从而保障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经营的顺利发展 。陈书全(2012)认为市场化配置是加强海域资源管理的必然趋势,针对我国海域资源市场化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依法管海,建立集中、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培育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运行环境,完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健全海域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加快海域资源市场化管理进程,使得海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和公平高效的开发利用 。针对体育资源,张文静、沈克印(2020)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角,发现我国当下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在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缺位”“伪市场”“内卷化”等,因此指出要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市场法律与政策环境,构建市场法律与政策环境,构建监督与保障机制,强化体育社会组织承接能力 。针对土地资源,杨先明、李波(2018)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数据研究土地出让市场化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发现土地出让市场化改革一方面通过影响企业融资能力、产业集聚与企业创新程度三个机制,显著减少企业退出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了低生产率企业退出市场,使得资源从低生产率企业向高生产率企业转移,进而降低了高生产率企业的退出风险,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于水、王亚星等(2020)基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指出宅基地两权分置限制使用权流转,三权分置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有利于形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及制度建设,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提高宅基地资源配置效率 。
(3)公共资源管理市场化困境与出路
公共资源管理的市场化转型仍处于早期阶段,许多资源领域的市场化实践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公共资源管理的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刘波(2011)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问题,指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在于文化程度不均衡、交易竞争不充分、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此要拓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立协调机制、统一交易平台、改革管理体制和完善监督体系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赵立波、朱艳鑫(2014)认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管办分离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公共资源管理的市场化配置方面,周驰(2013)针对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为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格局,所以要从加强和改善宣传引导、细化并规范制度建设、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健全立体的运作机制等方面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杨武松(2015)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整性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不成熟性,是导致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保障无法在结构上体系化的根源,因此,通过更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化的理论认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规范,构造经济司法体系,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监管规则,构造经济公法体系,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经济责任制度,构造经济制裁法体系是建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在公共资源的合作治理方面,江燕娟、李放(2018)针对养老服务问题指出,我国养老服务逐渐转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市场化模式,尽管该模式扩大了公共养老服务的资源供给,但在不同收入水平的老年人群体中的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差异性显著。对此,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合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并加强监管激励机制 。
2.公共资源管理的定价方式研究
(1)公共资源定价的基本原则
合理的公共资源定价是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先决性条件。尤喆、成金华等(2020)认为定价机制具有稳定公共资源价格的作用,他们通过对铁矿石定价机制改革与中国铁矿石进口价格波动的因果关联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短期协议定价机制与国内进口铁矿石价格波动密切相关,在短期内能有效抑制价格的大幅上涨,经测算,定价机制转型能够降低国内进口铁矿石价格6.06%~18%。 沈尤佳(2012)利用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理论解释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认为资源产品价格长期偏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土地的所有者向以土地为生产的自然基础和生产要素的租地资本没有征收或只收取极少量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超额利润落入了租地资本的口袋,因此,超额利润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并用来弥补资源开采给自然和社会带来的负担,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途径。
公共资源定价首先应遵循公平效率原则。方燕和张昕竹(2011)指出鉴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公共资源定价需要合理地兼顾效率、社会公正和成本完全补偿原则,因此,在多元化目标角度上,验证了递增阶梯定价机制的最优性,即在递增阶梯定价中,每个数量区段内的边际价格固定,在上下区段之间的边际价格递增,设计递增阶梯定价机制,需确定阶梯(或等级数)、分割点和各等级上的边际价格。 其次,公共资源价格应围绕价值因地制宜进行调整。朱永彬等(2018)通过对水资源价值评价和定价研究指出,城市供水作为公共资源具有保障民生的性质,因此价格与真实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要根据各地水资源供给、需求、水质情况以及当地收入水平,相应调整各城市供水价格,使其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进而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最后,公共服务定价要以科学的成本核算模型为基础,全面考虑服务的专业水平、难易程度、供求状况、市场价格等要素;还应该注意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同价格形态、利益平衡、腐败风险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支付,才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购买效益。
(2)公共资源定价方法
王舒曼和王玉栋(2000)认为由于市场无法主动解决自然资源的定价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人为的定价研究,总结了三种定价思路,即影子价格法、机会成本法和边际社会成本定价法。影子价格是根据资源稀缺程度对现行资源市场价格的修正,反映了资源利用的社会总效益和损失,机会成本法强调在无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资源使用的成本可以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边际社会成本所决定的自然资源价格是凝结在自然资源之上的人类劳动价值和自然资源生态经济价值的综合反映。 张维等(2018)在对垃圾处理PPP项目定价模式分析的过程中指出,定价模式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应综合考虑垃圾处理PPP项目发展情况选择合理的定价模式。目前,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的垃圾处理PPP项目定价模式主要包括“完全成本+合理利润率+行业平均成本”“最高限价+行业平均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行业平均利润率+区域调整”三种模式。 李升泉(2018)通过考察天然气市场中厂商的动态定价决策过程及定价与创新投入的组合策略,发现多层阶梯定价优于单一定价。在科技创新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天然气生产商实行一定幅度的多层阶梯定价所带来的科技创新收益高于单一定价所带来的科技创新收益,这为公共资源管理中的科技投入和定价组合策略提供了参考。
(3)公共资源定价问题与改进
针对特殊公共资源的定价问题,吴维登(2013)将海岸带滩涂这一公共资源作为定价对象,通过对厦门市居民的滩涂定价问卷调查得到样本数据,通过队员相关分析得出资源的了解程度对被调查者确定资源价格的影响最大,离开资源距离对定价的影响最小,另一个发现是距离、年龄、收入、学历、了解这五个特征因素对资源定价的影响都不是显著的 。李京梅(2015)以围海造地土地资源作为研究对象,基于资源的边际机会成本理论,从价格管理的视角分析围海造地价格构成,认为围海土地价格应该包括边际开采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生态成本,进而指出对围海造地土地产品合理定价,是约束和调整围填海规模,减少和防止围填海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实现海洋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保证 。夏义堃(2014)以西方国家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定价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公共信息资源定价问题的形成和复杂性,梳理人们支持或反对公共信息资源定价的理由,从资金支持、市场激励、效益发挥和用户获取等视角深入探讨成本回收定价与边际成本定价的利弊,进而从不同定价模式的实践效果比较中,指出边际成本定价或免费正在成为当前公共信息资源定价的首要选择 。胡业飞、田时雨(2019)探讨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的有偿政府数据开放,认为有偿开放信息数据能够使数据开放成本得到补偿,保障数据库稳定供给,同时造福社会与公共部门。针对数据使用定价,可超过政府数据开放的“平均固定成本+边际成本”,超出部分用于补贴政府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田贵良(2018)认为水权定价问题体现在水权交易价格制定忽略了外部性成本,导致水权价格偏低,定价机制不完善。为改进水权交易定价机制,一是要在水价制定方面鼓励政府、市场协同发力,政府适度简政放权,让供水经营者成为市场主体并在定价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二是优化水价结构,因地制宜实行多级水价制度,同时以生态补偿为基础建立合理的水价分担机制;三是推动水价供给侧改革,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实行两部制和季节性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3.公共资源管理的腐败治理研究
(1)公共资源腐败的发生机制
自然资源富集引发公共资源腐败。公共资源的特殊性以及资源交易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资源丰裕地区腐败的起点,其中又以自然资源领域为腐败发生的重灾区。杜函芮和过勇(2019)基于寻租理论提出自然资源的稀缺和产权交易非完全市场化是自然资源富集加剧腐败的两个前提条件。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土地资源产权交易额越多的省份,腐败程度越严重,这种影响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更为显著。 赵伟伟和白永秀(2020)通过对资源开发与腐败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制度因素的调节作用下,资源开发显著增加了腐败,因为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和资源管理制度难以对丰裕的资源实现有效治理。
权力资本化引发公共资源腐败。公共权力是政府部门履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公共资源,公共权力决定着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刘占虎(2018)认为由于受官本位思维和权力消费观念的驱使,个别党员干部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政治生活,使得公共权力商品化,进而引发权力交易等腐败现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理腐败,要以制度反腐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着力强化制度授权和依法用权的规则意识,防范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内生活、侵蚀政治生态。 周伟贤(2006)指出转轨时期,在市场机会大幅增加而制度约束处于不完备的状态下出现了权力资本化现象,导致受权力租金诱惑的政府官员产生出租权力以获得私利的动机与行为,从而形成寻租与腐败蔓延的现象。
治理机制不完善引发公共资源腐败。徐天柱(2014)指出,现行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的监管模式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造成了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平竞争,迫切需要改革现行监管法律制度,在比较三种监管模式,即部门分散监管模式,统一监管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统一、独立、专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实行统一、独立、专职监管模式,即构建统一的市场化配置平台,建立统一、独立综合的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市场化交易规则,加强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刘细良和樊娟(2010)运用公共选择、委托—代理及寻租等理论对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个体因素四方面探究其多元形成机理,为真正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腐败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公共资源腐败治理途径
通过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遏制公共资源腐败。蔡小慎、刘存亮(2012)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公职人员自由裁量权滥觞、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缺失和委托—代理运行失灵引致利益冲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元防范机制和厘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角色扮演等措施,才能实现该领域利益冲突问题的有效防治。 陶园、华国庆(2020)认为要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方面进行对公共资源管理,他认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应该选择统一的综合立法模式,通过立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形成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以及健全评价对象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通过完善公共资源监管体制约束权力异化和腐败行为。邱安民、廖晓明(2013)指出,监管体制不完善、交易管理过程不规范、社会监督渠道不通畅是一直困扰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的顽疾,导致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为了有效遏制腐败,必须从构建权力监督制约闭环,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针对参与投标企业及评标专家设置黑名单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贪腐预防惩治体系。 侯水平、周中举(2007)从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出发,主张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司法监管及其他方式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模式,使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协调运行,多元化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监管范围覆盖整个宏观和微观市场,在监管过程中综合运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适度的行政手段及纪检监察措施,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多层次、立体化、有机公共资源监管体系。
从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途径治疗资源腐败。柳锦铭、陈通(2007)指出,市场化分配模式的合理有效存在,是基于其深厚的法学基础——行政许可法及审批制度改革。他们认为,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都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行政许可。同时,在实施上述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完成。当前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因在于,传统行政审批的实质是限制竞争,以行政权代替市场机制,以政府选择代替市场选择,这必然会造成公共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最终导致部门利益、权力寻租、监督乏力。 林晓霞(2010)认为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我国公共资源市场功能尚不完备,在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政府拥有较大的垄断配置权,作为公众资源产权代理人的公职人员,倾向于运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进行寻租腐败。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是预防腐败、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重要途径。
(3)公共资源腐败治理有效性评价
通过对一系列公共资源管理的腐败治理实践研究,学者们发现部分公共资源腐败治理能够有效减少腐败现象。崔雯雯和郑伟等(2018)基于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国家审计的腐败防治与决策支持效果,发现国家审计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服务于国家治理。因此,腐败的预防应更多地依靠专业审计人员对政策漏洞提出的改进性建议,从根本上抑制腐败。重视审计建议的作用,改变重收缴移送、轻审计建议的现象。强化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腐败威慑效果。 应千伟和杨善烨等(2020)从代理成本角度研究了国有企业腐败治理的有效性。内部代理问题因较长的代理链条监管不足、缺乏市场化的薪酬激励而被视为国有企业腐败的根本原因。然而腐败治理能够有效降低国有企业代理成本,这种腐败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腐败程度较高、腐败治理力度较大地区的企业里以及高管晋升预期较大的国有企业。
同时,也有研究表明公共资源腐败治理效果并不显著,且腐败治理机制还存在较大问题。国有企业腐败对国有资产的侵蚀,是导致公共资源浪费流失的重要原因。徐莉萍、陈宇璇等(2018)基于费用归类操纵视角的“八项规定”与国企腐败实证考察发现,“八项规定”的实施并没有起到约束公款消费和较少浪费的效果。因为国有企业存在利用会计科目进行费用归类操纵的隐性腐败账务处理现象,即国有企业会利用非敏感性会计科目隐蔽公款消费,且高管腐败程度高的国有企业是费用归类操纵的重灾区。 柳学信、孔晓旭等(2019)认为国有资本监管体制尚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多头监管和政出多门、监管越位缺位和错位、监管过程中权责不对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新时代全面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应以管资本为主推动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点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1.公共资源管理的市场化配置研究
(1)市场化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私有化是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市场化的一种形式,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1971)和罗伯特·P.托马斯(Robert Paul Thomas,1971)在通过私有化合理性论证后提出公共产权很难对人的行为产生激励,而私权由于可以带来明确的回报从而会对人们产生更大的正向激励。 史密斯(2012)认为要解决自然资源的公地悲剧问题,利用私有财产制度代替公共财产制度是唯一的方法。 克拉克·C.基伯森(Clark C.Gibson,2002)等认为产权对于自然资源政策至关重要,产权私有化将确保用户有动力来更好地管理资源。 凯瑟琳·M.塔克(Catherine M.Tucker,2010)通过借鉴洪都拉斯西部的一个土著社区的研究成果,发现当稀有或稀缺的“私人物品”成为人们的生计和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这个时候公共资源管理方式就是有效的。 E.S.萨瓦斯(E.S.Savas,2002)指出,作为新公共管理核心的民营化理论,还应倡导依靠民间机构,较少依赖政府,利用多样化的所有制与运作关系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而实践也证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几乎是与生俱来就优越于传统的配置模式。 阿里·A.奥玛纳(Ali A.Al-Mana,2020)等通过对国有石油公司和私有石油公司运营效率的比较分析发现,私有石油公司的表现相对优于国有石油公司。尽管研究中发现存在国有石油公司与私有石油公司效率不相上下的情况,但是整体而言,股东所有的公司一般比国家企业表现得更好,私有化更有利于提高管理业绩和效率。这是因为国有石油公司除了履行商业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国家的非商业目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运营效率。
(2)私有化抑制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国外部分学者对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市场化中的私有化进行了反思性研究。奥斯特罗姆认为私有化并不是灵丹妙药,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如果对确定合同和监督合同执行的政府部门的监督不够,预期的合同竞标人之间的竞争可能很弱,政府合同很可能变成一种任人唯亲的利益授予,承包者的生产效率可能和公共部门的一样低。更由于存在寻租的激励,寻租和腐败等策略行为也很容易发生。 托德·桑德尔(Todd Sandler,2010)指出,如果政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监测和限制公共资源的使用,公共资源的私有化会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 有学者通过对21世纪初兴古河源头的“Y Ikatu兴古运动”的分析,发现尽管土地等公共资源私有化管理有利于农业企业扩张和经济发展,却造成了严重的森林砍伐和环境破坏。为了扭转公共资源的持续恶化趋势,需要以合作网络的形式促进政府和多元社会组织力量共同恢复和治理保护区内的河岸森林、湖泊泉水及相关的植被等自然资源。阿里尔德·瓦顿(Arild Vatn,2018)分析环境治理领域的资源管理私有化和市场化机制,指出公共资源管理私营化和市场化在国家扶持下呈迅速发展和扩张的趋势,然而私有化和市场化管理还存在诸多挑战,它在降低服务提供成本方面的效果并不显著。如行动者动机和高昂的资源交易成本可能会影响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效率,甚至阻碍市场的建立,进一步增加公共控制的难度。 马塞拉·G.瑞瓦斯(Marcela G.Rivas,2021)等通过分析当地水资源私人管理的失败案例,指出建立水资源私有化应当重视重建社区的信任,倡导在治理中增加透明度和问责制,因为居民行为在阻碍私有化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3)私有化对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不确定性
部分研究表明,私有化对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有研究运用动态模型研究资源私有化的分配效应,研究发现无论是否有折扣,私有化并不总是改善帕累托。与开放获取资源相比,当私人使用权平均分配时,穷人的处境会更加恶化。这些条件意味着,如果自然资源有足够的生产力,私有项目机会不平等程度较低,并且没有折扣,私有化将改进帕累托。一旦考虑到过渡到新的稳定状态期间从资源集中获得的收入减少,私有化就仅仅对生产性很强的自然资源和低贴现率的穷人而言是可取的。 在自然资源的私有化上,个体可转让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e)是赋予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方式之一,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的私有化并不是必然会导致资源的可持续性开采而承担短期成本的保守主义倾向,因而,需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私有化所面临的问题。渔业开发商对澳大利亚五个鲍鱼渔场的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拥有私有产权的渔民与那些没有私有产权的渔民相比,在自然资源管理的主观认识上并没有呈现出更多的保守主义倾向,即在资源的开采上保持克制。从激励的效果来看,与资源开采相关的原料和物理成本对可持续开采行为产生重要的激励作用,这些激励相对于孤立的私有产权制度,更有助于激发管理工作中的保守主义行为。
2.公共资源管理的定价方式研究
(1)公共资源的定价方法
近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的定价方式相关内容的研究,主要针对俱乐部产品定价方法进行研究。尤舒萨格等人研究了不同供给者关于两部定价法的价格和数量竞争在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 、地方公共资源等领域的应用。这种广义的两部定价模型不仅提供了多种模型的合成,并能在均衡价格时获得几种新的结果。 也有学者模拟了一个个体可能属于多重俱乐部并且俱乐部大小是任意的俱乐部经济,介绍了均衡价格和核心理念以及交流成本。这一理念考虑到背离特定的结果会产生小的通信成本。其认为在给定通信成本时,对于所有足够大的经济体核心是非空的,并且采取平衡价格的结果集合是和核心相等的。 皮特、诺曼等学者侧重研究了个体参数是私人信息的排他性公共资源的定价和供给的相关问题,在使用私人信息的模型中,他们研究了排他性公共资源的有效供给,这种供给水平是渐进确定性的,使得提供固定数量产品和收取定额的准入使用费有可能近似最优机制。一般来说,固定收费涉及三级价格歧视。 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指出了在价格歧视能力没有外在限制时,可以证明再大的经济体中简单的价格方案,三级价格歧视和平均成本定价是合理的。另有学者研究了大的经济体系中,关于个体参数是私人信息的排他性公共资源的功利主义福利最大化问题,指出如果不平等的反感很大时,最优分配涉及使用入场费,以使资源在从公共资源中受益多的和受益少的人中重新分配。
(2)公共资源定价中的公民意愿
公共资源定价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意愿,更要充分考虑公民意愿,获取公民和社会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能。有学者通过分析民众对道路收费的接受程度,发现反对道路收费的公民群体也具有多元化观点、信念和态度,要制订合理的道路定价方案必须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微调与整合,这有助于减少公众反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亚历山德罗斯·尼基塔斯(Alexandros Nikitas,2018)等研究了老年人对道路收费的接受程度,发现环境价值和生产能力是支持道路收费的主要驱动因素,公平价值是反对道路收费的主要驱动因素。此外,其文章强调了对道路收费进行包装的必要性,指出在制定道路收费价格时要将公民视为“社会影响者”,对其保持对等交流,通过定制咨询、亲社会品牌、实施前试验、明确行政角色、透明度和“政治耐心”等将定价政策包装成为公众满意的形式。 斯里尼瓦斯·帕里南迪(Srinivas Parinandi,2018)等通过对亚利桑那州当选的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电价制定进行研究,分析了经济、公民投诉、工业和利益集团游说对电价决定的影响作用,发现当通胀上升和公民投诉增加时,委员们会回应选民,并设定有利于消费者的电价;而工业和利益集团的游说对电价制定没有显著的影响。 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中国医改的综合定价效果,发现患者对医疗资源定价的评价不如政府主导的评价积极。从患者视角来看,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费用水平仍然较高,总体医疗费用没有变化或增加。 大卫·克林尼特(David Klenert,2018)等从政治支持角度研究碳资源定价,指出通过适当增加收入,提高公众对碳定价的接受程度,可以弥合实际碳价格与期望价格之间的差距,因为收入的增加有利于从效率和公平角度增进政治信任。
3.公共资源管理的腐败治理研究
(1)公共资源管理的腐败现状
阿门·A.阿尔钦(Armen A.Alchian,1977)指出,国家作为公共资源抽象的拟制性人格,产权呈现出模糊性、象征性的特征。现行公共资源的产权系统,除去抽象的国家所有权外,产权边界极为模糊。利益主体不仅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而且多为具体管理权力的化身。这就导致了公共权力在向市场利润渗透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容易出现管理权限与利益的纠纷,也就为寻租腐败以及滥用职权埋下了隐患。
有学者认为公共资源配置中的腐败问题,集中表现为资源分配的垄断化倾向。由于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主体虚位,其实际产权行驶就通过“行政化委托—代理”模式运营,实际产权经营被制度化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官员—具体实施者”模式,而且制度供给与市场规则难以遏制上述各个环节中的寻租行为。因此,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并非完全遵照市场规律,而是呈现出垄断化的格局,并且这种因素垄断化而引致的资源配置“部门化”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公共资源腐败已经对公共资源管理效率产生了广泛影响。实践表明,公共资源腐败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公共资源腐败过程中的管理特权引发制度腐败,从而造成公共资源垄断和配置不当,对生态效率和经济效率产生负面影响。部分学者探讨了腐败、资源配置和生态效率之间的关系,发现腐败和资源配置不当均对生态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分析表明,资源错配具有中介作用,腐败会直接降低生态效率,但也会通过加剧资源的错配进而负向影响生态效率。 此外,公共资源腐败还会对经济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公共资源租金必然会引发严重的制度性问题,广泛涉及贪污腐败、法律正义问题、行政效率低下、监管问责不足以及政治不稳定,这些制度问题的负外部性还会破坏市场环境、制约经济发展,导致人均GDP的波动、物质和人力资本积累水平较低。
(2)公共资源腐败的成因
对于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可从内、外因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关于公共资源管理腐败的内因研究方面,学界指出行业准入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中的腐败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尽管完善的行业准入制度是确保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有效进行的保障,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作为主导者的政府机关,极可能因部门利益而设置不同的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寻租。伯恩哈德·赖恩斯贝格(Bernhard Reinsberg,2020)等通过分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数据,发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国有企业私有化,使得国家和政府机构对腐败行为的控制能力减弱。私有化创造了更多寻租机会,造成高度集中的租金,增加了腐败风险,同时在寻租精英中创造了削弱国家能力的动机。这就导致了制度弱化和腐败加剧的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很难打破,因为腐败是一种集体行动困境。因此,腐败治理应避免大规模私有化,特别是在制度责任薄弱的情况下。
外因研究的学者们认为,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规模迅速膨胀以及政府支配权力逐渐加强,会导致公共资源集中,由此产生垄断、滋生腐败行为。 一般认为,资源丰富的国家比资源贫乏的国家更容易发生寻租行为。然而,现实中并非所有资源丰富的国家都存在普遍的腐败现象。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娜塔莎·S.内多费尔(Natascha S.Neudorfer,2018)提出自然资源(例如,矿产的枯竭)和腐败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制度的差异(民主和专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贫穷、专制、资源丰富的国家比富裕、民主、资源丰富的国家更容易发生腐败。因此,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是揭示自然资源财富和腐败之间关系的重要变量。
(3)公共资源腐败的治理机制
有关公共资源管理与配置的腐败规制,科斯指出,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价格决定问题,实质是产权界定及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在此,科斯指明了公共资源配置的核心,即产权界定及实现形式。基于此,他倡导要明确界定公共资源的产权主体、客体并分解产权属性,通过法定条件进行资源收益的配置,削弱配置权的垄断势力,通过市场机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资源与权力高度集中,从而规避寻租。 此外,从公共资源民营化的角度规制腐败,派伊丁·弗丽娅(Apaydin Fulya,2018)从非民主视角考察政治机构在腐败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非民主制度也能够培育独立和自主的监管机制。研究结果显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建设和政治竞争影响渗透到金融市场建设中,这使得那些不具备自由民主资格的国家的政治竞争类型在市场交易监管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特别是独裁政权的政治竞争类型由于具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能够对监管产生更深刻的影响。 劳拉·瑞姆赛特(Laura Rimšaité,2019)通过分析能源部门的腐败行为发现,能源部门产生腐败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源位置、公共采购和政治决策的垄断性质。因此,降低能源腐败发生率建议提高能源管理的透明度,在敏感领域加强能源腐败的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