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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内外卫生行政执法概述

一、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的发展和历史变迁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发展和历史变迁

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和《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宋连胜等,2013)。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记载,政务院下设文教、政法、财经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以及内务、外交、公安、贸易、文化、教育、卫生、铁道、邮电、水利、劳动、情报、新闻、出版等多个部委和行署;其中文化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原卫生部、文化部、科学院、教育部、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樊波等,2014)。由此,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正式成立,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成为当代卫生法制建设的主要力量,我国卫生法制建设也步入了新的时期。

1954 年 9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1954)和《国务院组织法》(1954)。依《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下设公安、监察、国防、财政、商业、司法、内务、外交、文化、教育、卫生、铁道、邮电、水利、高教、农业等多个部委(李寿初,2005)。原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 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时期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大发展时期,尤其是 1999 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的十余年是我国卫生立法的高速发展时期(袁国铭等,2014)。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卫生法律十余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另有卫生行政法规 20 余部,卫生规章 400 余部,社会主义卫生法制体系已初具规模。这期间,还曾长期保持着原卫生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局面。

1949 年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下设医政处中医科,1953 年中医科升级为中医处;次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同时设置中医司,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中医事务;1985 年,卫生部党组提出改革中医药管理体制;1986 年,国家中医管理局成立;1988 年,国家中医管理局改组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隶属于卫生部。随后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问世,标志着我国中医药立法进入了快车道。1998 年 3 月,卫生部药政司与原国家经委管理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合并,并吸收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分职能,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2003 年 3 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 年 3 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原卫生部管理。至此,形成了大卫生部的基本格局,原卫生部主管国家卫生行政事务,并直接管理两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定中医、民族医、中药、中医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多环节的管理(袁国铭等,2014)。

2013 年 3 月 2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 号),依据该方案,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国务院将原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计委),不再保留卫生部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医改办)。出于对医改的深入推进及医药分家的考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定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樊波等,2014)。

2018 年 3 月 1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批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2018)。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发展和历史变迁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照苏联的经验和做法,解放区已组建了各种形式的防疫大队。1950 年 3 月,原卫生部成立中央防疫总队,下设六个防疫大队,前往河北、天津等多个地方开展防疫工作。1950年 7 月,为保护旅客及铁路职工和家属的健康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通令全国各铁路在沿线主要大车站设置卫生防疫站,以加强管区内急、慢性传染疫病的预防扑灭和交通检疫等事项(李洪河,2020)。1953 年 1 月 16 日,政务院第 167 次政务会议听取并批准了原卫生部贺诚副部长关于卫生行政会议的报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卫生防疫站。从省一直建到每个县,两千余卫生防疫站很快建成。各地防疫站是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运营费用国家全包。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治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史乃豪,2012)。

1954 年,原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规定卫生防疫站的任务主要是预防疾病,卫生监督,宣传防病知识等。卫生防疫站沿用了苏联卫生防疫的建制模式,卫生防疫体系为省—市—县三级,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为原卫生部防疫司,主要承担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赵姗姗,2016)。

1982 年,原卫生部成立国家预防医学中心(1985 年改为预防医学科学院),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为全国卫生防疫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指导、高层次专业人员培训等服务(何国忠,2006)。1995 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 20 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韩旭,2011),同时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996 年,原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崔新等,2007)。1997 年《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 号)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证,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家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6)。

2000 年,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启动时期。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2000)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各级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相继改革,成立了专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机构,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曾文洁等,2005)。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卫生监督的重点是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张威,2011)。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田伟,2007),将分散的、多头的监管组建成统一的监管机构。

2001 年 4 月,原卫生部出台《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2001),明确了各级疾控机构的职能与任务,将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同时,经国务院批准,2001 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在原预防医学科学院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国家一级有了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专业队伍(于竞进,2006),以国家—省—地—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为主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雏形初步形成。同年,原卫生部颁布《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力促进了各地疾控中心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各地防疫站将卫生监督职能剥离,转而在各地原卫生厅(局)之下设置卫生监督所,原防疫站更名疾控中心,仍是卫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各地防疫站转疾控中心后,在传统的“五大卫生”(传染病、职业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之外,也逐步增设“五大卫生”的新职能,比如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和结核病等)调查和社区管理、妇幼保健、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和健康教育等,相较国家疾控中心,地方各级疾控中心更注重执行与本地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2006 年 3 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监督局成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建立(代涛,2019)。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2014 年,中央编办发〔2014〕2 号文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印发,2015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并根据“健康中国 2030”的战略目标,分解任务,明确疾控系统应该更好地融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和评估中,打开天花板,根据任务定责定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 号),设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2021 年 5 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正式挂牌成立,意味着疾控机构职能从单纯预防控制疾病向全面维护和促进全人群健康转变,新机构将承担制订传染病防控政策等五大职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隶属国家卫健委管理的副部级机构,将负责制订传染病防控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政策,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指导疾控科研体系建设,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等。

二、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及主要职能

(一)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卫生行政法是调整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一系列有关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刘家兴等,2001)。如上文所述,至今我国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卫生行政法律体系,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十余件,卫生行政法规 20 余件,卫生规章 400 余部。卫生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卫生医护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医疗机构的设立、登记、检查等制度,各种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制度,各种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销售制度,各种传染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程序等(刘家兴等,2001)。本节对卫生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部分梳理,如表 1 所示。

表 1 卫生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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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或最新修订时间。

(二)我国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概述

2020 年,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日报,2020)。2019 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卫生健康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要理清思路,全面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切实实现四个转变,提升监督服务效果。2019 年要全力抓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统筹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稳步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加强监督体系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国家综合监督局,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1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该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

卫生监督机构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辖区内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律、条例和标准的情况和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全民事业单位(杨宁芝,2004)。卫生监督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明确它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但卫生监督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我国卫生行政法把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行政权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才是真正的行政执法主体(陈世伟,2001)。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获得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对外树立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对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于春林,2011)。也就是说,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上,仅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控和中医服务等卫生健康领域内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016 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13 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①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③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⑤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018 年修订的《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包括:①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②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④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经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以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该办法第三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5.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依照 2019 年最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包括: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2)对学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于 1990 年 6 月 4 日发布并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①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②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③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3)对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自 2010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依据此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

疾控机构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功能定位是负责急慢性传染病、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进行卫生学监测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杨宁芝,2004)。其主要职能包括: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梁青山,2008)。疾控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组织架构上,疾控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各级疾控机构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比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其职责,设置了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等 11 个直属单位,卫生管理处、慢性病防治与社区卫生处、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11 个非法人独立单位,此外还有八个挂靠单位和五个相关协会(见表 2)。

表 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部门组织结构

续表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各级疾控机构的主要职责分述如下。

1.国家级疾控机构的主要职责

(1)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为国家制定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划、项目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建议。

(2)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导和爱国卫生运动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技术支撑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科普和健康促进工作。

(3)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和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疾控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大数据应用服务技术支持。

(4)参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和应急能力建设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承担新涉水产品、新消毒产品的技术评审工作。

(5)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关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疾病预防控制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公共卫生科技创新发展。

(6)开展公共卫生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7)指导地方实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项目,开展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参与专业技术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

(8)开展全球公共卫生活动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执行有关国际援助任务。

(9)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级疾控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2)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3)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4)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5)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6)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7)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8)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控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控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9)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定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3.设区的市级疾控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完成国家、省级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2)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3)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4)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6)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7)负责对下级疾控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4.县级疾控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3)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5)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6)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7)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职能间的关系

这两个机构分别承担管理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任务和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任务,可以说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并驾齐驱的两辆马车,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疾控中心主要是对公共卫生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做好疾病防治和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公共卫生监测检验,定期为监督执法机构提供准确数据资料和卫生学评价报告(孙爱国等,2002);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是实施公共卫生监督和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职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树立卫生行政执法形象(艾鹤鸣,2000)。两者职能间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相互监督和制衡。卫生监督机构拥有着公权之一的执法权,由于执法权的强制性和权力范围大,所以在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调整社会关系和矛盾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公权滥用的情况。而在公权法定的原则上,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公权法定和权责明确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可以保证在疾控中心进行各类公共卫生风险研判后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得以落实,政府规制的监管过程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疾控中心和卫监机构是相互联系、相互协作的有机整体。在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控制工作上往往会碰到一些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解决的问题。如年度健康体检、公共场所现场监测、食品采样、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等涉及两个单位需要协调完成的任务,尤其在本次新冠疫情的流行病学现场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召集卫监机构和疾控中心组成医药卫生系统内的联防联控核心,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责任和时限等,疾控中心应及时向卫监机构提供监测检验结果和卫生学评价报告,以保证监督执法的有效实施。

三、国外卫生行政执法的现状和执法体系

美国的医药卫生领域也是由多个部门负责,但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具体详细,每一领域均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负责监管;英国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于卫生系统之外自成体系,因此卫生行政执法体系中对内部的监督到位,不易受到外界干扰,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法国的卫生行政执法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精练,使得卫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日本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比较发达,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中央与地方在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方面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体系。

(一)美国的卫生执法体系和行政执法现状

美国的政体是实行代议、宪政与联邦制的共和政体,“联邦制”是美国的国家结构。按照美国的现有体制,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均设有主管卫生保健的机构(李冠伟,2001)。联邦政府卫生主管机关是卫生和人类服务部,主管全美的卫生保健工作,该部下设公共卫生署、卫生资金筹集署、社会保障总署、人类发展服务局、公共事务局五个管理部。

(二)英国的卫生行政执法现状和执法体系

英国的政体为君主立宪制,是一个传统法制的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于卫生系统之外自成体系。公共卫生监督控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由英国卫生保护局负责。英国的卫生服务体系由国家主导,实行全民覆盖的医疗制度,公民均享有医疗服务保障。因此,1997年工党上台对国家卫生服务进行改革之前,英国的公共卫生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Ham和Christopher,1999)。2003 年 4 月,英国成立了健康保护局(Health Protection Agency,HPA),隶属于卫生部(赵姗姗,2016)。2021 年 4 月 1 日英国成立了英国卫生安全局,英国卫生安全局主要统筹加强应对疾病大流行等公共卫生紧急状况。

(三)法国的卫生行政执法现状和执法体系

法国政府在社会事务和国家团结部设立三个局:卫生总局、医院管理局和医药器械管理局,并在全国的 22 个行政区和 95 个省内各设卫生和社会事务局。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立法专门机构,且把卫生立法看作国际和国家卫生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卫生法规明确规定了“五大卫生”各归属于哪些有关部门管理(申屠杭,2004)。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行使监督管理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因此,法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很精练,而且越向上人员越少(郭兴华等,2000)。

(四)日本的卫生行政执法现状和执法体系

日本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由三个层次有关机构组成。中央机构主要由厚生劳动省负责。厚生省主要有药政局、保健医疗局和生活卫生局。日本的卫生行政执法按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进行。地方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主要为都道府县或政令设置的保健所,中央与地方在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方面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体系。地方的管辖范围是以地域管辖原则而划分,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卫生行政执法体系在职能上与公共卫生管理与服务体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郑海坚,2011)。 GV0WR3BsMniyfShW9/roLxkMbxMxoU7W2dfKiE9IJ+piCBFYx+Lrn9eHgBTtXj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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