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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概念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法实施的重要形式,卫生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又称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目的,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卫生行政职权和履行卫生行政职责来处理卫生行政事务的一切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国家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和各种社会活动中的正常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主体,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与地方各级卫健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陈云良,2019)。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卫生行政执法是一种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

卫生法的执行,是卫生行政主体等以国家的名义对卫生行业进行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在现代社会,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法可依。只有有法可依,才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医疗卫生、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药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去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然是代表国家执法,必然具有国家权威性。

根据法治原则,国家为了防止卫生行政权滥用,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法定程序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因此,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定力,社会公众应当服从。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卫生行政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卫生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如国家和地方各级卫健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在对全国或者本地区进行卫生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过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在本地区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地区执行、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

(三)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是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卫生法的执行,是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机关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过程,也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依法进行管理,行政权是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卫生行政权是国家的一种权力,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必然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卫生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和服务性

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既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对医药卫生系统进行管理的权力,又是其对国家、社会、民众承担的义务,并且义务是根本、本位,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在进行卫生行业管理时,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法律、法规,以履行义务(职责),执行法律。卫生行政机关不主动执行法律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直接损失,就构成失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主要是为公共卫生和健康利益服务,所以,其行政行为也就带有明显的、与众不同的服务性特征。

(五)卫生法的执行具有层次性

卫生法的执行具有层次性,是指我国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它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以及受卫生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将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行为;第二,它又是指享有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制定卫生行政规章的行为,即行政立法。

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中央一级的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即各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

基于此,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只是“被动地”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是不够的,应当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健康利益出发,根据各自地区卫生状况的实际情况,在各自的权限内,积极主动地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健康入万策”。卫生行政部门的上述“立法”活动,也是卫生法执行的一部分。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分类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分类,较具有意义的分类为以下几种(陈云良,2019)。

(一)按卫生行政执法功能和对象分类

1.抽象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抽象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为执行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特定卫生行政相对人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包括制定卫生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具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为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在其卫生行政职权范围内,应卫生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卫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按卫生行政执法内容和具体方式分类

1.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卫生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医事、卫生事务等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准许其实施某种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行政法律制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3.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已经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和公共卫生利益的行为、物品及特定人或场所,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或紧急控制措施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4.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职权对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卫生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5.卫生行政指导。卫生行政指导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其卫生行政职责范围内,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就其主管的卫生事务采取指导、建议、政策导向等非强制性手段,为卫生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服务性行政行为。

6.卫生行政裁决。卫生行政裁决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照卫生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三)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方式分类

1.依职权的卫生行政行为。依职权的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所具有的法定卫生行政职权,无须卫生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主动性、法定性、强制性的特征。

2.依申请的卫生行政行为。依申请的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卫生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该卫生行政行为便不能做出。它具有被动性、授益性的特征。如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裁决。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仅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遵循以下原则(郑海坚,2011)。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整个领域都应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所进行的卫生行政执法合法、适当、有序、高效,才能达到保护公民健康的目的。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使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三个原则。

(二)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求卫生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否则不论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都会因程序违法而使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

(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处理卫生违法案件时,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想象为依据。

(四)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地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scGb85zwcyPUjr7rVpAF5CMvN2f6zTP47D0yrTPQOT8fYkPN6lCDBcR0ARFoJ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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