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govern)在英语中原意指统治,管理(国家、组织或社区),控制,影响。1989 年,世界银行在一份关于非洲的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到了“治理危机”一词。之后,“治理”这一概念日渐引起各国政府、企业以及学术界的关注。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与统治不同,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 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对治理的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总结以上对治理的定义,结合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特征可以对本研究中的治理下一个定义:以政府为主,项目法人、个人、非政府组织及其他部门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机制为实现共同的社会稳定目标的总称。治理活动是面临一个集体问题时,多个行为主体互动和政策制定的过程,即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了民间社会、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民等其他行为主体,他们在治理活动中不是单向度的管制与服从的关系,而至少存在着一种弱双向度的协商,甚至强双向度的伙伴关系,这也是治理与传统的统治之间的最大区别。
特纳和基根将治理引入项目领域,学者们将项目治理分为项目外部的治理和项目内部的治理。本研究所指的治理对应的是项目外部治理,即与项目活动相关的治理。项目外部的项目治理就是从多项目、多主体的角度来确定项目治理的内容 ,治理重点在于多元利益冲突放大。所有风险来源的核心必然是“人”,只有以人为本、从人出发,将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充分考虑,才是化解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根本路径,针对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的多元利益冲突,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与管理不同,治理则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站位,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发生后,如何更加系统地、科学地、全面地实现“大格局”治理是我国政府致力于寻求的方向。如何适应内外部环境,科学地利用资源,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总结来看,“大格局”治理必然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同于“统治”,治理强调多元化,应致力于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多方配合的协同治理体系。
2.治理强调的是一种过程,针对风险产生、传播、扩散,治理应该具有时效性和覆盖性。
3.治理强调多方共同目标,即绝非依赖国家强制力和集中的权威,其中共同目标是高质量治理的基础。
18 世纪,法国著名的“经营管理之父”法约尔,第一次把风险的管理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美国是最先开始进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国家。一战以后,美国开始研究风险的负担、除去和转嫁方法,并在企业中建立有关组织机构,对风险管理进行交流和技术研究。二战以后,人类大量开发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风险,这种威胁促使风险管理开始走向科学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传播,法国有关学者围绕经营管理中偶发风险的控制问题和资产保全问题,研究讨论经营管理型和保险管理型风险管理理论,并取得重要进展。近十几年来,人们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运用系统的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以减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项目管理者必须树立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要在各阶段、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全过程、全方位、全部门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治理与风险管理有一定的相似处,都是对于危险的一种控制,但是风险治理不仅限针对性强、涵盖面窄、技术性强的风险管理,风险治理是建立在多元、透明、公平、公开、团结等原则基础上的一种系统性风险决策办法,也是一个持续化的决策过程。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就是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风险,一般包括环境问题、交通影响、土地征收问题、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它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纠纷。特大型工程投资项目一般具备规模大、投资高、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广、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在风险治理时需要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调和。
在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就产生了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不仅是一种体制也是一种机制。从体制而言,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突破一地、一时、一事、一个部门的分割体制,通过合作协商解决冲突,化解利益矛盾。从机制而言,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相对于单一政府治理或自主治理而言的多主体混合治理机制。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基于特大型工程相关主体的合作,构建一个信息互联互通的协商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削弱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强利益协商与补偿,引导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新模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参与仍可以保持治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重点在于治理的模式突破长期以来的政治惯性,不再由政府承担治理的无限责任,而是集合政府、项目法人、项目施工方、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由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引导合作协商,转变为各种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结构,以此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