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艺术产业的分类是由其商业主体——艺术中介的分类决定的,艺术产业往往随其商业主体的定位而选择自己的归属,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来分析一下艺术中介的分类。艺术中介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任务使命是不尽相同甚至是千姿百态的。不同类别的艺术中介其具体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也有千差万别,从这个角度来讲,对艺术中介的分类并非是可为可不为的事,其实践中的现实意义是显然的。笔者经研究,初步对艺术中介作出了如下两个分类。
1.按艺术中介成立的主要目的可以分三种:一是传播文化,二是赢利,三是两者兼而有之(这里我们姑且称之为综合型中介)。
如展览馆、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等属于传播文化型艺术中介;画廊、电影院、拍卖行、艺术品商店等属于赢利型艺术中介;而艺博会、出版社、艺术传播类公司等则要划归为综合型艺术中介。不排除它们中有交叉身份和多重身份的艺术中介,而且随着商品化、市场化的深入,所有艺术中介的赢利性成分会越来越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样的分类是按当前或约定俗成的理解分析成立它们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社会分工做出的。一件事物的性质是根据它多数时间和通常情况的身份去判断的,大体看来有其合理性。图示如下:
图1-3 艺术中介的分类图(一)
于是,艺术产业因其商业主体的分类而可以同样分成三类:传播文化型的艺术产业(博物馆业、图书馆业、美术馆业)、赢利型的艺术产业(画廊业、电影业、音像业、艺术品拍卖业)、综合型的艺术产业(艺博会业、电视传媒业、艺术出版业),当然这也是相对的划分,赢利型的还会扩大,综合型的也有增加的可能。
2.根据经营的艺术品的特点来划分艺术中介可以分如下三种:表演性艺术中介、造型性艺术中介、文学性艺术中介。
美国加州大学教授沃纳·赫希(Warner Hirsch)在其专著《城市经济学》中把城市社区提供的文化资源分为表演艺术和造型艺术(或美术)。有些表演艺术可以分为现场表演艺术(管弦乐、歌剧、戏剧和芭蕾舞)和录制表演艺术(电视、广播、电影和唱片、磁带生产)。现场表演艺术主要是城市文化。造型艺术(博物馆、美术馆和艺术家作品展览)也主要是城市文化。此外还有对于社区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资源,如图书馆…… 这种分类对我们艺术中介的分类不无启发。表演性艺术中介包括电影院、音乐会、剧院、唱片公司、广播电视台等,观众(或消费者)通过它们欣赏到了表演性的艺术(活动图像或声音的表演),却未必能得到物化形态的艺术品本身。 造型性艺术中介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拍卖行、画廊等,在这里观众能见到或触摸到物化形态的艺术品,如画作、雕塑、图片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造型是有凝固的或相对稳定的视觉物态造型的艺术品。例如,舞蹈虽然也有物化形态(人体),但其形态是多变而不稳定的,故舞蹈传播机构只能归为表演性中介。另外,以文字表达性艺术为主要传播对象的中介就划归为文学性艺术中介(沃纳·赫希对此却没有明确定义),如专门出版艺术书籍的艺术类出版社、发行艺术杂志的艺术类杂志社,当然也包括艺术类报社、经营藏书为主的图书馆等。这样的分类图示如下:
图1-4 艺术中介的分类图(二)
与前面相同,这里的艺术产业也可划分为表演性艺术产业、造型性艺术产业和文学性艺术产业。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分类,只要判断标准改变了,艺术中介与艺术产业所属的阵营就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上述的两种分类是根据艺术中介成立的主要社会目的和经营的艺术品本身的特点来做出的,这两种具有广泛性的分类标准几乎能够囊括所有的艺术中介,也能比较准确地引导艺术产业做出切合实际的分类,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艺术中介和艺术产业的所属类别是一种动态变化的体系。有时它们属于这个类别,当条件发生变化,它们又会移向另一个类别,如果认为本书的分类是静态不变的定位,那就有违笔者的意旨,也与事实相分离了。如有的画廊除了卖画也有收藏展览画的功能,像北京荣宝斋画廊、上海朵云轩画廊、北京华阳艺术工作室等都是如此。而现代的博物馆、艺术展览馆一般也会参与艺术品的买卖,适当从中获利,如美国大都会艺术馆1988年从事的艺术买卖达5300万美元,从中获纯利920万美元,华盛顿地区的史密森艺术馆1988年零售获利4600万美元。 据凤凰网财经频道披露,北京故宫博物院文创部2017年线下收入近1亿元,线上收入近5000万,当然跟欧美知名博物馆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文明古国,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潜力仍然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