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管理更为复杂。它的管理者可以处于艺术领域之外,如政府或文化艺术行政机构,也可以处于艺术领域之内,如艺术生产者、艺术中介、艺术消费组织的管理者;它的被管理者可以是艺术家,也显然包含了艺术中介(画院、剧团、电影制片厂、博物馆、展览馆、画廊、艺术传播公司等),还可以是艺术消费群(电影院、剧院 或个人等)。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纯粹进行创作和生产的艺术中介如文学创作所、画院、戏剧社等同于艺术家的身份,可以并入艺术生产者的行列。截然区分艺术生产者、艺术中介、艺术消费者有难度,三者的身份有重叠的部分,主要看他们身份和角色在特定环境中的变换。当然也有不事生产、创作而专门从事艺术品买卖的组织,这样的组织显然就是艺术中介的主体。
艺术管理的管理范围远远大于艺术产业管理,它的管理范围可以表示为:
图3-4 艺术管理的管理范围图
从上图中可看出,艺术管理由管理1、管理2、管理3三部分组成。作为艺术生产者的管理由管理1来进行,管理1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等,单位(艺术生产机构)的规章制度,如人员管理条例、作息时间规章制度等。只有当艺术生产者作为艺术中介的一分子或参与者时,他才受到艺术管理中管理2的管制(管理1、2的重叠部分),此时艺术生产者受到管理1、管理2的双重管理,例如当一个人具有艺术家和画商双重身份时。对艺术消费者的管理3,情况大致相似。管理2中的主体部分是艺术中介,此时艺术中介可以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内部自身的管理),也可以仅是被管理者(受政府市场法律法规的管制等)。这里需要突出的是,在管理2中,国家政府或国家文化艺术机构的艺术产业政策包括国家立法,如《大众传媒法》(哈萨克斯坦,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等,另外还包括如工商登记、财政税收、市场稽查等管理形式,这些主要是国家政府对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这类管理从艺术角度来看属于艺术管理,从行政角度来看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艺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在这里发生交叉,从而产生一个新的管理领域——艺术行政管理。
我们借用文化行政管理的学说来理解一下艺术行政管理。文化行政或文化行政管理就是文化行政机构(在我国当前,有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影视部等)依据所属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对各项文化事业(广义的事业)实行规划、组织、调控等行政职能。 如果把艺术作为广义文化的一部分,艺术行政管理又可以并入文化行政管理,如果艺术有必要从广义文化中独立出来,那么艺术行政管理借用文化行政管理来帮助理解基本可靠。事实上,西方的艺术演出团体,已形成非常严密、科学的管理机制,这些艺术演出团体的管理已形成一门新兴学科——“艺术行政管理学”。
产生艺术行政管理的意义就在于彻底解放了对艺术中介管理的理论认识。管理1、管理3、管理2的很大一部分都可划入艺术行政管理,政府机构在这里起了主导作用,政府的艺术产业政策管理行为无疑也应该包含在艺术行政管理之内。而对于艺术中介自身内部的企业化管理却截然不同于艺术行政管理,它是独立于艺术行政管理之外的一种艺术中介自身内部的管理,政府通常无权干涉,例如企业管理学中的管理往往就是指的企业管理层围绕企业本身以及企业竞争目标而实施的管理。因此,艺术中介管理其实是异于艺术行政管理而成为艺术管理的一支的。我们不会把艺术中介管理理解成政府对艺术中介的宏观管理,这跟对“企业管理”的理解是一个道理。艺术中介管理是艺术产业管理重要的本体之一,而艺术产业管理又有与艺术行政管理相交叉重叠的部分——艺术产业政策管理,也就是说艺术产业管理与艺术中介管理虽然都倾向于一种商业化或企业化的管理,但艺术中介管理是更为纯净的企业化管理,而艺术产业管理是略带杂质的、对企业的管理,是对企业宏观的、大局的管理,其中的杂质就是产业政策使它又隶属于艺术行政管理。相较于艺术中介管理,艺术产业管理概念更加宽泛,艺术中介管理更为细致具体,就像社会组织管理的概念包含并大于企业管理的概念一样,所以,艺术产业管理统领着艺术中介管理。
艺术产业管理通过对艺术产业内不同行业运营活动的管理包括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对内对外的企业化管理继而传达至艺术中介身上。艺术产业管理像大类管理,艺术中介管理颇似个体管理;艺术产业管理是宏观认知,艺术中介管理即微观分析;艺术产业管理是上位概念,艺术中介管理是下位概念。但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部分和艺术中介管理都是对艺术产业经济、商业组织进行的企业化管理活动,这一点是确定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两者有时才有了互换重叠的可能。
让我们再回到艺术管理上来,我们明白了艺术管理实际包含了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产业管理和艺术中介管理。这样的结论在某些学者的艺术产业管理理论中也能找到较为相似的依据:艺术生产作为一种产业存在,就同其他各种产业一样,有一个产业管理的问题。这种产业管理是一种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企业管理,而不只是行政单位的行政管理。过去,人们只注意到电影制片厂、出版社一类经济上要自负盈亏的产业管理,即企业管理,往往忽略了非大众艺术单位诸如交响乐团、芭蕾舞团,乃至博物馆、艺术馆这类单位的企业管理。实际上,这些单位也非常有必要实行企业管理。 现在博物馆、艺术馆、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的确正在积极地向市场化、企业化转变。当然,上面的依据恰恰颠倒了产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位置,行政管理是由政府的行政单位实施的社会化管理,层级高、范围广、内容杂,除却对国家产业的管理之外还包含对国家事业的管理、宪法的制定、福利社会的打造、国家理想的实现、军事的发展、外交的谋划等等;而产业管理只是针对市场、业态、企业的商业性管理,外加一些产业政策的制定等,所以,产业管理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包含了产业管理,而不是相反。
学界对艺术产业管理概念还存在无限扩大的误解,那就是认为艺术产业管理就是一种行政管理或艺术产业政策管理,以为政府机构参与了产业的管理,就可以把产业扩大为政府的全部职能了,显然政府还承担着远远超越产业发展之外的所有的社会化工作,而行政管理正是政府全部职能的概括,孰大孰小、孰高孰低不言自明;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艺术产业管理恐怕就是艺术企业管理或艺术中介管理,这又缩小了艺术产业管理的范围,艺术产业管理实际是包含了艺术政策管理在内的艺术企业集群的商业性管理,这中间还包括了一部分对消费企业甚至消费者的管理,所以艺术中介管理不过是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部分,而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