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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

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即艺术产业管理的管理者,这是艺术产业管理的重中之重。被管理者如艺术家、艺术创作、艺术中介机构以及艺术行业协会即使先于艺术管理者存在,也未必就一定存在艺术产业管理行为。艺术家独立开设作坊、私下交易、以独立团队的方式承接艺术项目古已有之,这也是艺术家生活的需要,但还不足以形成现代意义上大工业生产背景下的艺术产业,何来艺术产业管理呢?

当艺术管理历史起源于人类社会兴盛之后,那时肯定是由于精神生产和精神产品的交换行为已经成为风尚并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才慢慢产生了艺术管理这个社会部类。艺术管理进一步需要做管理学上的分工又必须要经过一段漫长的历史进程。当艺术管理行为进一步遇到难以解决的瓶颈、进一步需要细化之后,艺术产业管理才会慢慢具象化为一种社会活动。而将艺术产业管理上升到国家和民族的高度去考虑并逐渐以政策管理为支撑加以法理化、战略化则是近几十年内的事。将职业化的艺术产业管理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和政府思想理念独立出来时,艺术产业管理主体才会慢慢进入人类的实践和学术视野并需要人类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讨论。所以本书的写作仍然是一种比较早的理论探讨。

艺术产业管理主体可以是个人,如艺术产业部门的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也可以是组织,如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委托机构、艺术行会、艺术中介、艺术项目组等。宏观性的政府管理侧重政策制定与业态布局;中观性的产业行会或艺术行会的管理侧重政策的考量与落实以及区域性产业链系的构建与协调;艺术中介组织的管理侧重内部的企业化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具体实践性管理。

艺术产业管理的实践行为得以诞生,首先得有非常懂行的管理者且这种管理者具有实权,如商纣王对乐舞的沉迷几乎已达荒淫之地 ,于是“使师涓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 ,以至于“大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 如果说这还是一个大型的中央政府的娱乐项目,但足以堪称后世阿房宫、京杭大运河、圆明园、承德避暑山庄等兼有娱乐性大型工程项目和设计艺术产业的鼻祖,其中涉及到的人力、物力、财力一定需要诸多产业来支撑这些项目的真正落实。如此可见商纣王绝对是当时全国娱乐产业界的最高管理者,且对娱乐项目了解的程度绝非业余。而汉代百戏兴盛的艺术产业也必须得益于当时皇帝的首肯才能实现。

如今,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主体维”,因为“管理学有基础的三维理论,其体系实际也就是对管理学三大核心问题的探讨: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管理者又是管理学的重中之重,即谁管理?其可以是个人,亦可以是机构”。 “没有机构(如工商企业),就不会有管理。” 在主体维中,毫无疑问,中央政府是一国艺术产业最高级别的管理者,今天的国家主席、总统与总理已不能仅代表个人来发号施令、行使特权,这是他们区别于古代帝王的地方。

在广阔而具象的社会生产活动中,艺术产业管理系统性独立出来的标志就是艺术产业管理者成为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维。如果将艺术产品、艺术家的诞生作为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维,尽管在时间上会更早一些,但削弱了艺术产业管理作为社会部类大系统、大活动的整体观。另外,绝大多数艺术品是具象的,是明确的被管理者,艺术家顶多只能指挥一个事务所或工作作坊,艺术明星顶多能引领一种流行时尚,但要让他们真真切切引导整个社会的艺术产业命运,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实在勉为其难,哪怕像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这样的巨星也只能在特定领域产生影响,放到整个美国的文艺界仍然是沧海一粟。当然,我们要承认艺术作品和艺术家是艺术市场的两大基本要素,艺术家出售的艺术创意依然是推动艺术产业向前高速发展最根本的生产力。

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促生了管理学的成熟,社会系统性的艺术高度、集中式的合作和竞争实践推动了艺术产业管理的出现,所以艺术产业管理者独立为社会群落才真正推动了艺术产业的发展。政府、行会、艺术中介(可以包含艺术项目组)、艺术消费者是艺术产业管理主要的四类管理者,政府具有的艺术产业管理功能,我们可以称之为艺术产业政策管理,艺术产业政策管理是艺术行政管理的一个细小分支,艺术产业政策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的代表性机构;艺术行会或艺术产业行会主导的艺术产业管理,我们可以称之为艺术产业行业管理;以艺术中介为代表的艺术市场直接竞争者对艺术产业的管理,可以统称为艺术中介管理,毫无疑问,艺术中介管理实际就是艺术中介自身自为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竞争管理;对于具体的艺术品来说,还存在一种艺术消费者对产业成果的倒逼性管理,即对艺术品的检验性管理,如此说来,社会消费者作为艺术产业管理主体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不容忽视,毕竟消费者才是艺术产业最终的买单人。我们在这里用图2—1来表示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体系:

政府、艺术行业协会、艺术中介对艺术产业的管理属于正向性管理,社会艺术消费部类对艺术产业的管理属于逆向性倒逼管理,即消费者作为艺术品的享用者,通过正当的欣赏和消费对艺术品感触最深也最有发言权,他们对艺术品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会反过来刺激艺术中介更好地改进自己的中介管理、改进自己的艺术创造,从而推动艺术产业向更高的境界提升。消费者不仅仅对艺术家,对艺术中介、艺术服务活动都具有隐含的指挥权,这种指挥权来自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购买意愿就是指挥一切艺术产品的“杀手锏”,而这一现象早在18世纪的欧洲已然成熟:“工业化的发展,使工厂林立的大城市接踵而来,工人成为城市的居民,并且是廉价产品的主要消费者。商品经济成为城市的主要经济形态,商品流通环节畅通无阻,设计者和工厂主、经销人不论在其他环节上存在着多少矛盾和争论,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我们共同的目标是消费者。” 如此看来,社会消费对艺术产业的管理其实是一种目标管理:即让艺术市场上的消费者满意的目标。

图2-1 艺术产业管理主体体系图

根据图2—1,我们可以发现,艺术产业管理其实本身也包含了宏观、中观、微观、渺观四观体系,在此可以用图2—2来表示这种体系:

图2-2 艺术产业管理的四观示意图

宏观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是艺术产业政策管理,管理者主要是政府,但不在本书研究的重点范围;中观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是艺术产业行会管理,主要指艺术产业行会对艺术市场、艺术产业业态、艺术企业的规范和监督,这是艺术产业政策管理的落实者和布置者;微观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是艺术企业管理,特指艺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市场赢利的、对自身的内部管理;渺观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是艺术项目管理,是指艺术项目管理层对具体的艺术项目的管理。中观视阈下的艺术产业管理研究主要针对的就是中观艺术产业管理+微观艺术产业管理+渺观艺术产业管理。 yv1HCb+v4vVyYfVLNVobQeef2eM+M9pLvixp/aqizpJVLQJFqVljoVdZhe7Cga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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