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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的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设立税务部门

企业全球税务风险防范,首先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即在总部设税务总监,各国子公司/分公司设税务经理和专门的税务操作人员。

税务总监作为总部税务管理的最高责任人,其职责:向公司副总裁汇报工作;从税务角度参与企业全球化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构建高效精干的全球税务管理体系,培养一支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富有创造力的税务管理团队;制定、实施与完善公司税务管理策略;领导与监督各国税务管理人员。

各国子公司/分公司税务经理,其职责:向总部的税务总监汇报工作;负责本国税务管理部门的具体领导工作;按照总部税务总监的指示,具体负责本国税务管理策略的制定、实施与完善工作;负责领导、监督与培训本国税务管理部门的各级操作人员。

各国子公司/分公司实务操作人员,其职责:向本国公司税务经理汇报工作;按照部门工作计划,负责本国公司税务管理策略的制定、实施与完善工作,基础性数据收集与分析工作;按照税务管理工作流程,开展税务风险控制工作。

税务部门除了处理企业的全部涉税事项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制度。税务部门要持续关注中国、受资国和架构国的税收征管动态和税收新规,关注各国执行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措施。税务部门专业人员必须提前直接参与境外项目的前期涉税谈判和报价估税,全程跟进项目的涉税事项推进和最终落实。从财税角度给予及时、有效的专业分析和建议。

企业应根据境外项目的具体情况,确认细节并实时更新相关财税信息,制定符合本企业行业特点、境外项目实操性的《国别税收指南》。该指南的主要作用是介绍东道国当地财税规定,提示与当地公司日常运营直接相关税法要点。企业只有建立起持续搜集和实时更新东道国国别税收法律制度的机制,以《国别税收指南》为载体,确保能够获悉准确、真实和最新的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及实操运作,才能为境外项目投资决策、税负测算提供坚实和可靠的依据。

企业集团总部还应制定并提供《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模板》以供其集团内成员单位、分包商和合作方参考。

二、企业内部要有全员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内部全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习惯

一是要建立《外账编制规程》。该规程的主要内容有:提示东道国与中国不同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规定差异内容;外账与内账之间的对应关系;统一在东道国的会计核算及记账方法,其中包括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的账务标准(如折旧、摊销、计提比例、限额报销等),同时采用东道国相关政府认可和通用的外账记账软件;规定外账工作审核机制和相关账表报送程序,如规定“隐性”分包商、合作方应在限期内向总承包商提交相关明细(如银行现金日记账、收入成本发票统计台账、报送相关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外账编制还要注意落实项目整体税收筹划方案在账务上的处理。笔者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财税主管与当地中介在代理记账、凭证规整的合作中,应该采用的是互动模式而不是被动模式,即自身要积极、深度参与凭证审核、外账设立、报表汇总等,不能让当地中介对凭证和外账全权托管,自身不闻不问。

二是要建立《票据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建立和完善外账,通过审计报告及应对税务检查的基础前提和根本保障。该办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支付和内部报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原则上不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对在东道国项目的各参建方、隐性分包商也要从业务源头抓起,让他们也要对原始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总承包方(当地注册公司)要对相关票据进行专业复核,最终严格把关,同时要给予隐性分包商和参与方必要的、及时的辅导和培训。

(二)项目涉及的各部门充分沟通

财税专业人员要与市场负责人员、商务人员紧密配合,要及时做好境外项目的滚动预算,细化和量化各项成本、费用的硬缺口。

企业要完善对境外项目市场人员的考核及奖惩机制,要将市场人员的眼前利益与潜在税务风险相挂钩、相关联,使其有责任、有动力去关注、去投入资源对东道国的相关财税信息做深入调研,对相关税负做精细测算。

总承包商要在合同报价中明确分包商的税负估算和分摊;总承包商要让分包商提供或有税负的担保责任(如提供银行保函);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商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管理(如见票付款);总承包商要给予分包商和合作方必要的、及时的指导和培训;总承包商要领导和组织统一的核算和记账;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商的银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监督(如在银行设置与分包商并存的双方权签人);要规范财税资料归档管理,要求分包商与合作方合力应对当地税务稽查;要具体规定与分包商或合作方境外所得税抵扣“分割单”的开具依据(如分包协议中的收入比例、项目工作量比例或简易利润表);要在境外项目税收筹划方案中,具体落实分包商与合作方相关配合责任以及随后节税收益分享方式和比例。

(三)提高财税法规语言翻译的专业准确度

很多发展中国家当地官方语言是小语种,如埃塞俄比亚的阿姆哈拉语、伊朗的波斯语、安哥拉的葡萄牙语等,对这些国家当地税制、税收法规的翻译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东道国的专业中介或是没有懂中文的专业人员,或是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翻译人员大多数是语言专业毕业的,他们往往只有有限的商务知识,缺乏财税专业的专门学习和训练,因此他们对这些“小语种”的官方语言翻译往往不够准确、不好理解。这就需要相关财税人员,特别是需要有国际税务经验的税务专家进行专业判断和甄别,同时还需要利用其他已有的通用外语翻译,如英语、法语的翻译,进行比较和对比,这样才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法规。

(四)做好应对税务稽查的准备工作

当地公司应高度重视东道国税务机关的非正常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在第一时间向当地负责人及总部汇报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通知、时间、范围和被要求提供的资料;就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需要事先归集和规整,当地项目公司须及时提交给总部专家预审把关,同时要明确对外的固定财税专业接口人;总部应及时派专业人员(如财税及法务专家)亲临现场并协调相关资源,给予当地公司及时的指导和最大的支持,必要时还要聘请当地权威专业中介机构给予辅助。向东道国当地税务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都要力争获得当地税务检查官员的书面签收确认,同时在当地公司要留存复印件并向总部汇报备案;在当地税务检查或稽查结束后,当地公司要及时获取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或稽查书面报告;当地公司要及时将税务检查或稽查的结果书面报告给总部税务管理部门。

为了随时应对东道国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当地公司要制定《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税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税务登记证、缴税卡、当地财税部门的免税函、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完税证明、代扣税凭证、当地税务机关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税务检查或稽查的相关书面记录和报告等。东道国当地公司应将上述税务档案资料归档成册,以备日后随时调阅和备查。

二、建立良好的企业外部关系

建立良好的外部关系,防范海外投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与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海外投资企业应坚持以东道国专业权威中介(如四大或国际律所)付费的专业报告(如尽职调研报告)作为财税调研的基础。企业在投标前期可以借助免费渠道了解一些基础税制信息,但是绝对不能以免费资讯作为境外项目投标的计税依据。以东道国当地权威财税中介的付费财税尽职调研报告或专项税制调研报告为基础,这是不可节省的前期调研代价和专业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和退出时,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也非常重要。

二是与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及当地的中资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关注税收环境与实际操作。东道国的权威中介的专业报告,往往会对当地的财税法规做非常谨慎的解释,而对东道国实际操作的具体风险及“灰色”地带并不做充分揭示,也不做相关适应性的建议。海外投资企业必须进一步了解东道国的税制大环境和税务执行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把握东道国税收法规与实操的差距。企业要求助并主动拜访中国驻东道国的大使馆、经商参处及国家税务总局外派的税务官。中国驻东道国的大使,特别是商务参赞和外派税务官,他们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大势,包括财税改革、中国与东道国的两国关系及周边地缘关系、双边税收协定执行的情况更加了解和清楚,可以给予企业方向性的指点。企业还需要与在东道国的中国企业商会、前期进入东道国的同行中资企业沟通和交流,很多税务问题他们都已经遇到过,他们的经验相关性更强、更可靠。

三是要与税收法规制定权威机关沟通和求证。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或原殖民宗主国)的政治体制,这些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和具体税收征管部门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往往是东道国的议会(或国会),还有的是独立的税收政策制定委员会,而具体税法执行和征管部门是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税务机关往往无权对税收法规进行释义、解释和判定。因此,企业要想真正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务政策、税收法规的背景、意图和含义,就需要与东道国制定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的权威机构沟通和求证。

四是与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海外投资企业若在东道国遇到不公平待遇,或者遇到东道国税务机关处理不当等情况,可求助国家税务总局,使其在双边税收协定的双边磋商机制下帮助解决。企业应向中国境内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提请双边磋商申请,然后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时效为 2 年。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号)规定,下列 6 种情况,适用相互协商程序,企业可申请启动双边磋商机制解决: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的;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截至 2020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帮助海外投资企业与相关国家开展双边税收磋商 497 次,为企业消除双重征税 145 亿元。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向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印度、南非、埃塞俄比亚等 30 多个国家派驻了税务官员,外派税务官可直接对口东道国的财政部或税务总署,这也为企业在东道国解决税收争议增加了一个更加直接和便捷的途径和渠道。为了提高双边磋商效率,推进解决争议进程,企业需要主动提前提供东道国的详尽税法依据,准备好完整的事实认定、案件举证资料,特别是要附有东道国当地权威律师事务所及财税事务所的专业分析报告。 BPLWZWqWZ3vuLiUCIVo3RgFoy1b/67KYUeL+uXxwkNmLmjQnqL/2HTTl0s5Ekv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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