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最先沿用了群体性事件的内涵,表述方式没有统一,有的用新媒体事件、网络事件、网络突发事件等,有的用网络舆情,概念经常混用。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具有中国语境的概念,暗含负面评价的倾向。这一概念最早是作为政治术语出现在官方文件中, 同时也有多种表述,有用“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有的使用“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群集行为”,还有的借助抗争理论使用“突发性抗争事件”,等等。其名称和内涵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政治化到去政治化”的特点。
20世纪50至70年代,这类事件的界定为“群众闹事”。“‘群众’表明了闹事主体是属于人民的政治身份,与阶级敌人、敌对分子相区别。这一命名带有新中国成立初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烙印,具有负面、否定的意义。” 1980年,我国首次将这类事件定义为“治安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阶段的命名,与当时我国社会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率高密切相关。这一命名在较大意义上摆脱了阶级斗争的政治色彩,但却给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戴上了违法的帽子。”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官方给这类事件命名为突发(性)事件,开始具有中性化的色彩。此后到21世纪初,官方将其命名为紧急治安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依然保留了违法性的意蕴。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明确提出了“群体性事件”名称,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相比以前,这一说法虽然已具有“去政治化”的特点,但仍具有一定的负面性。
群体性事件要素包括:
1.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主体
群体性事件是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折射,参与者往往利益受损,具有共识,希望通过某种非制度化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参与的主体由以往的困难群体演变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2.群体性事件表现的方式
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方式具有一定的对抗性,有的在政府机关和主管部门前聚集、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甚至自焚、自杀,有的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有的阻塞交通、拦截火车、封桥堵路,还有的采取集体围攻、打砸抢烧、群体械斗等方式,矛头直指党政机关。
3.群体性事件的结果
群体性事件常常具有对抗性、破坏性,轻则对公众社会心理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冲击,重则影响社会稳定。
4.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样复杂,一般缘于较多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无处申诉、表达、维护,或者缘于群体之间的利益纷争,或者缘于社会分配政策的不公正,或者缘于长期积累的对社会的怨恨不满等。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梳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可以发现学界研究取向有较大的差异:有的学者强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公共性、公共领域的特征; 有的学者强调这类事件发生的场域,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同于网络舆论、网络舆情。 有的学者借鉴西方社会运动与抗争政治理论,强调网络群体性事件群集行动的取向,聚焦公民在线行动、网络抗争行为等主题; 有的学者聚焦于新媒体对信息、事件、社会关系的影响,侧重从新媒体与信息、事件、社会关系的互动中寻找传播规律; 还有的学者强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与负面效应,因此以预防、治理、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等为目标,未能全面看待其双重功能。
综上所述,本课题所称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大批网民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针对特定公共事务和社会现象,在线广泛参与讨论、集中发表意见,在较短时间内对网络虚拟空间乃至现实世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根据以上界定,可以避免把凡是遭到网民热议的事件都看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宽泛看法,排除了诸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艳照门事件等网络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网络围观等热点事件,而只把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事件、林嘉祥事件、“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周久耕事件、官员公款出国旅游事件、杭州“70码”事件、“天价薪酬高管”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临武城管打死瓜农案、魏则西事件等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价值的公共事件包括在内。另外,也大致区分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群体性事件的差异与关系,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现实与虚拟中并存,既可能是虚拟空间伴随着言语形式和情感形式的一种舆论集群行为,也可能是网络虚拟社区延伸到现实社会的事件。同时,此界定趋于中性的定义,避免了以往一些概念过于强调网络群体性事件负面意义和污名化的倾向, 兼顾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的一定积极意义,尽管一些网络群体性事件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但如孙志刚之死推进了收容条例的废除,“躲猫猫”事件推动了信息公开,人大硕士雷洋嫖娼致死案推进了警察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等,有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3.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深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解读。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准确的表述是网民群体,他们具有不同的现实利益诉求。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网络上爆料的一个“涉腐”“涉富”“涉权”的偶然性的公共事件或社会现象,冲突双方或者冲突处理方涉及公共价值、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如瓮安事件和万州事件。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关注就有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群体的目的基本都是纠正和改进不当的公权力行为和补偿利益损失,或者虽没有具体目的但通过互联网表达和发泄不满情绪。
(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目前绝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公民中的网民对利益的诉求,不完全是反体制的,其影响也有积极一面,因此,不能完全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不良的、有危害的。
(5)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利用网络发帖、跟帖、灌水、拍砖、加精、置顶,进行道德审判、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网络造句、网络戏谑等,相互发布、传播信息,制造舆论,甚至触发线下行动。
(6)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网络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倒逼政府改善管理,当然一些网络群体性事件干扰了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权力的公信力,甚至对国家治理与执政安全带来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