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创新治理主体主要分为四类,即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这四类治理主体由于组织机构特征不同,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分析治理主体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建设中具有的特殊功能及作用方式,首先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分析科技创新治理主体的不同角色定位:一是高等学校。高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是国家和城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知识源头,其重要任务是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推动技术创新,因而构成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核心。二是科研机构。科研机构除了少数国家级研究院所外,大部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发技术资源,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供给和技术服务。它既是科技创新的技术源头,也是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三是企业。企业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最重要的技术创新主体,它按照产业链分工协作规律运作,形成垂直的供需链和横向的协作链关系,并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保持着密切的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合作关系。四是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政府需要主导制定科技创新政策,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建设覆盖上述治理主体的科技创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