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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口与犯罪统计

一、犯罪统计的意义

犯罪统计是一种研究手段,比如,它说明居民参与犯罪的规模,它为犯罪成因的假设以及相关的理论提供数据基础。如果将犯罪统计数据与一般的人口统计数据作比较,就能从中获悉诸如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通货膨胀和失业等经济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犯罪统计中可以推断一个国家的哪些居民群体,以及哪些地区的犯罪发案率高于平均值。它使我们能够预测特定地区内将来的犯罪趋势。可以说,犯罪统计学为犯罪问题的定量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目前的犯罪统计方法还很不完善,在定量描述方面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缺少统一的、科学的测量尺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特别是局限于警察的统计数据,许多潜在的犯罪信息无法得到。近些年来,在隐案研究中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还是没有统一的方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联合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曾几次做了全区域性犯罪调查,对几种犯罪行为:杀人、人身伤害、性犯罪、抢劫、拐骗儿童、盗窃、诈骗和毒品犯罪等进行了分析,力图得到统一的方法,但还是没得到解决。

犯罪统计理论来源于犯罪统计学,犯罪统计学和犯罪统计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犯罪统计以犯罪统计学为理论指南,犯罪统计工作实践(包括方法论和工作经验)又是犯罪统计学得以发展的基础。犯罪统计所搜集并加工整理的犯罪统计资料是研究现实犯罪问题和认识犯罪发展规律的基础,离开了这些资料,犯罪理论的概括则是无本之木。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犯罪统计学的任务是:阐明搜集、整理和分析犯罪统计资料的原理和方法,说明取得犯罪统计资料的两种方法:一是犯罪变动的日常登记和专门的犯罪调查;二是犯罪普查在犯罪专门调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系统地阐述犯罪普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犯罪统计学还科学地分析了反映犯罪现象的状态、变动及其过程的数量表现的基本指标体系。犯罪现象的数量表现是通过一定的指标说明的,如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范围内的犯罪有多少,必须使用犯罪数这一指标。犯罪统计指标按其性质划分,有反映一定时点上的犯罪数及其构成状况(年龄、性别、职业、部门等构成)的静态指标,还有反映在一定时期内犯罪自然变动(如出生、死亡)和社会变动过程的动态指标。犯罪统计学还阐明分析犯罪再生过程的方法,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方法,以及犯罪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数量关系的分析方法。

二、犯罪统计的应用状况

从1960年采用科学方法统计犯罪数据开始,人口与犯罪的数量特征就成为犯罪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也是评价社会治安水平的核心指标。近些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为优化城市社会管理水平,将犯罪统计数据作为制定与检验警务工作的基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统计为我国最重要的犯罪基础资料,不仅可显示犯罪特征与动向,更可据此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致力追求犯罪统计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作为国家制定犯罪预防策略、优化社会管理绩效的依据。

城市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规模、属性和变化特征分析是犯罪防控的基础。对历年的人口与犯罪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是了解和掌握人口与犯罪规律的前提。但是,目前的研究角度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率的统计分析,从立案数到破案数,从数字到数字,这已经形成了我国警务管理的习惯模式。尽管许多研究者采用犯罪统计的方法开展了一定的实证研究,但是,由于犯罪问题自身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犯罪统计方法的缺欠,使得这些犯罪与防范的实证分析仅仅停留在研究报告中。在传统的犯罪统计中,数据完整性、可靠性决定了犯罪统计的结果。实际上,决定统计分析结果可信度的关键并不完全取决于数学模型的选择,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选择的数据与实际问题的不相容性(矛盾性)。在完备信息条件下,统计方法会得出可信的结果,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在现实问题中要达到统计信息的完备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研究对象具有统计规律性(或满足某种分布),则通过统计分析可以获得具有一定可信度的结果。

在犯罪统计分析中,尽管公安部门统计资料能表现犯罪趋势及类别增减,但容易受到政府法律变更、政策与统计方式改变影响,以及个人主观的限制,造成了犯罪信息的不完备性。

(1)犯罪暗数,匿不报,致使官方犯罪统计的正确性受到质疑。“犯罪暗数”(Dark Figures of Crime)亦称犯罪的未知数,指所有不在各种警方犯罪统计上出现的犯罪数。换言之,未为众所皆知或未受刑事司法机关所追诉与审判的犯罪,即一种“隐藏之犯罪”;一般而言,犯罪暗数包括群众未报案的犯罪案件及已发生但未为警方所知或登录的犯罪案件。

(2)公安机关执法与记录方式的差异,例如警察执法方式的宽严、专业化水平等,将会影响犯罪统计的分布状况。

为了解决犯罪信息不完备问题,在犯罪统计分析中采用可拓统计与状态行为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得出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可信度。所谓可拓统计是一种基于存在性状态分析、条件性状态分析和机会性状态分析的协同统计分析方法,称为可拓协同式研究方法。实际上,城市的社会治安状态是由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规模所决定的,刑事案件反映了对社会危害的深度,治安案件反映了对社会危害的广度。刑事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所以,以往对犯罪数量的研究大都基于刑事案件的统计。按照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刑事犯罪立案总数应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立案数之和。鉴于统计资料的限制,这部分数据很难获得,而且由于犯罪暗数的存在,这些数据也有部分不实现象。

因此,本研究从两方面选取犯罪数据,一是选取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作为刑事犯罪立案总数,称为绝对犯罪数(或犯罪基数)。采用可拓统计的方法,得到区域犯罪规模的基本数量特征,这种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将它作为研究的数据基础是可信的。在实际研究中,如果考察犯罪率与人口两者之间的基本状态变化情况,可选择绝对犯罪数。二是从社会治安整体角度来分析,被法院确定为犯罪案件数量只占公安机关立案案件数量的一部分(因为相当一部分案件未能破获),并不反映一定时期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因此,如果要考察社会治安的犯罪程度,采用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可称为相对犯罪数,要比人民法院的收案数更为恰当。将公安机关统计的犯罪数(即立案数)定义为犯罪模糊数(具有模糊度的区间数),采用市民与警方的双向治安危机感受度的模糊评价,结合因果效应分析方法得到区域犯罪规模有限的数量区间。将犯罪模糊数扩展到有限的犯罪暗数集中,采用可拓协同分析方法,通过犯罪因数神经网络的学习,对犯罪暗数集中的数据进行挖掘,变暗数为明数,将得到的犯罪数称为可拓犯罪数,从而使得到的犯罪信息最大限度地逼近现实状况。采用犯罪可拓统计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犯罪统计分析中存在的不相容问题。 i4aMOuWTIiZ2mFEqJGg0XE6um43dDajExYe1jbm2wk7YnS2Q39tLNrBYze9dpF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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