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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流动人口对犯罪规模的影响

一、城市流动人口特征

对于人口流动现象,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和研究范围。如人口学主要研究流动人口,而经济学和管理学主要研究人口流动。其实,在学科内部,对流动人口含义的精确界定也是一件困难和复杂的事情。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称谓的多样性。国际上一般把流动人口称为“人口迁移”“迁移人口”,而没有“人口流动”“流动人口”概念。“人口流动”“流动人口”是我国学界独有的概念,是和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相联系的概念。以户籍为基本依据,学界常把流动人口也称作非户籍迁移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等。二是空间界定的不统一。人口流动是一种跨越一定空间的行为。人口流动所跨越的行政区域究竟是哪一级行政单位?是省、市,还是县、乡?学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采取不同的标准。三是时间限定不一致。人口流动是具有一定时间界限的,而对此时间限定,有的采用三个月,有的采用半年,还有的采用一年。不仅人口流动的定义不统一,流动人口统计指标也不统一。各级政府部门有着不同的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甚至同一部门在不同时期统计指标也往往变化较大。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流动人口统计指标与日常户政管理统计不同。由于统计数据口径不一致,往往无法进行准确比较。

由于本项研究是研究人口与犯罪关系,既要研究作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状况,又要研究引起人口流动的经济、社会原因,因此,本研究对流动人口定义的界定不拘泥于学科的定义,不对流动人口和人口流动在概念上作严格区分。这里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口。考虑到统计指标的口径不一,采取最宽泛的定义,在流动区域上界定为跨县区,在流动时间上界定为三个月以上。如此,各级政府部门不同时期的统计数据都可以采用。

对流动人口和几个关联概念也做一下比较分析。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在形式上的区别是是否取得流入地的户籍。从本质上看,流动人口没有在流入地永久居住的意愿,而迁移人口则选择在流入地长期居住并不打算再度流动。从相同的方面看,在一定时期内,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都导致了流入地人口的增加。流动人口与劳动力流动: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流动的目的不同。劳动力的流动目的在于求职,其主要动机是经济因素;而流动人口的目的要复杂一些,既包括经济原因引起的流动,也包括其他原因引起的流动。从主体上看,流动人口中有不是劳动力的群体,如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他们也属于流动人口,但不是劳动力。总体上看,劳动力流动属于人口流动的组成部分。流动人口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农民工: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指原来从事农业的人口转为非农人口,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形式有离开居住地转为非农人口(包括迁移人口和流动人口),即所谓的离土又离乡;也有在居住地就地转为非农人口,即离土不离乡。而农民工是指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劳动但又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可见,农民工是流动人口的组成部分。

二、流动人口与犯罪关系

流动人口犯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司法部门没有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持续、规范的统计工作。在目前大连市统计资料中没有发现长期、持续的流动人口犯罪数据。因此,无法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变化情况进行精确的计量分析。不过,可以从大连市公安机关不定期公布的数据中观察到流动人口犯罪的大致变化情况。

据大连市公安局犯罪统计资料,1990—2009年间流动人口犯罪基本平稳,自2005年起犯罪人数急剧增加呈阶梯状走势。另据统计,流动人口犯罪人数的比例在历年虽有所起伏,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如图3-2所示。

图3-2 流动人口犯罪的增长情况

调研发现,2005—2009年大连市户籍人口犯罪人数变化不大,这5年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的“动力”主要来自流动人口犯罪。但流动人口犯罪增长较为平稳。与流动人口犯罪相比较,本市人口犯罪具有较大的波动,如图3-3所示。

图3-3 大连市本市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人数比较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日益增长的犯罪数量中,流动人口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以经济犯罪为主。为了更精确地描述流动人口与犯罪的关系,需要用两者较长时期的数据进行分析。如前所述,目前并没有连续的流动人口犯罪数据,因此仍然采用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刑事案件数作为犯罪指标。这里用大连市客运总量作为一个替代指标计算人口流动率,即人口流动率用年份全市客运总量除以当年全市总人口计算得出。严格意义上说,全市客运总量和流动人口并不相同,按照我国官方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流入地的暂住人口。按照这个定义,客运总量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不能算作流动人口,但是在没有全市连续的流动人口统计数据的情况下,客运总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人口流动状况,因此采用全市客运总量可以作为流动人口的一个替代指标(数据来源于《大连统计年鉴》和大连市城乡社会调查统计数据库)。

三、地区流动人口犯罪特点

除了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显著特征外,城市流动人口还有如下犯罪特点:

(1)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9. 93%,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2003—2006年的变化趋势来看,文盲的比例从2003年的0. 68%到2006年的0. 59%有略微下降的趋势,而较高学历人群数量基本维持在30. 15%左右。逐年微减的文盲人数均进入了庞大的较低学历流动人口范围内,所占比例从65. 65%微升至69. 85%。可见,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在这几年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由于学历偏低,工作技能缺乏,流动人口在大连市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2)流动人口来连后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从2006年流动人口在连身份情况可以看出:89. 18%的外来犯罪人员系农民和无业人员,这部分人在连寻找工作的空间相当有限。由于流动人口在连从事的职业大多是制造加工、商业服务和建筑业,相当一部分人就成为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养成游手好闲的习惯,容易滋生犯罪。

将2006年犯罪的流动人口身份情况与1999年至2002年期间流动人口相比较可以发现:2005年来连后能够在校学习或从业的人员比例相当低,仅为1. 64%,2007年上升到6. 13%,直到2009年后基本稳定在8. 8%左右。应该说,流动人口在连的就业率与就读率是有所上升的,但这一比例与数量庞大的无固定职业人口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就总体而言,流动人口犯罪人员的工作、学习的情况始终没有大的改善。

(3)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走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危害社会。团伙成员倚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

(4)利用发达的交通条件流窜犯罪趋势明显。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而流动人口犯罪分子,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他们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窜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作案地区。还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据调查,在城市中发生的犯罪案件,共同作案成员约有一半以上来自农村,尤其是盗窃案件,外来人口作案高达70%~ 80%。

在流窜作案中,铁路、主干公路等仍然是主要发案地点。因为交通沿线的市镇和工矿区经济繁荣、情况复杂,既便于作案,又便于逃跑、隐匿,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据统计,交通沿线发生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比远离交通沿线的地区要多一两倍,甚至几倍。

(5)力图谋求各种形式的掩护。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生存,也为了便于作案,往往要想方设法寻求各种形式的掩护。其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谋求正当职业和搞到“合法”证件。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大多来自农村,一般都有劳动能力,有的还有一技之长。谋取正当职业掩护其不法行为,既是客观的需要,又有现实的可能。他们一旦谋到一份正当职业,其身份就由原来行踪不定的流浪者,变成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提供了广大的就业机会。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不少混迹于各种临时劳动组合和私营、个体经济之中,如搬运队、建筑队、手工作坊、饭店客栈、手工修理店、小煤窑、砖瓦窑等。从各地查获的情况看,以这些职业作掩护的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占三分之二。

在日益严格的治安管理和多样化经济活动情况下,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非常看重各种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他们不仅把证件看作是自己的护身符,而且把它当作作案的工具。有的犯罪分子交代,“在外面漂着,头一件事就是搞到证件,使身份合法化”。事实也正是如此。据有的地方抽查,被抽查的对象几乎都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学历文凭、结婚证、介绍信等。“证件”的来源有盗窃的,有从不法分子那里买来的,有向他人索要或借用的,也有从商店购取样本私刻公章伪造的。他们凭证冒充各种身份,落脚旅店,广为交际,乘机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

(6)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当然,大部分犯罪仍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一般不存在专门进行杀人、强奸等流窜犯罪分子。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夺,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7)犯罪动机十分贪婪、低级。流动人口由于文化水平低,不少人仍处于文盲加法盲的程度,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动机贪婪而低级。他们偷割通信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是远远不能以铜丝本身价值来计算的;他们盗卖下水道口的铁箅子、水井盖,仅仅是为了把它当作废铁卖,却不知其后果可能是车毁人亡。

(8)犯罪手段恶劣、凶残,而且往往不计后果。因为流动人口处于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对他们刺激十分强烈。所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普遍具有一种强烈的反社会倾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大多表现为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残忍。他们可以为几元钱而洗劫过往行人,可以劫持几岁的小孩作人质,也可以连杀几人甚至连续几十次杀人而眼不眨、手不颤。调查显示,重特大案件中,流动人口案犯的比例大大超过一般案件,以杀人、诈骗、抢劫案为例,重大案件流动人口占37%,特大案件流动人口占55%,一般案件流动人口占37%。

(9)犯罪地点具有相对的独特性。从总体上看,大范围的流窜作案呈递增之势,但在流动中也有停顿。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总是在一个地方活动一个时期,又转到另一个地方活动,转来转去,多数还是离不开他活动过的那几个地方。从作案地域看,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接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居住的隐秘和管理的松散为其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带,因而城乡接合部便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从作案场所看,在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作案较多。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是流动人口的密集区,因此,以上三类地点也就成为流动人口作案的集中地。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在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作案约占30%,而非流动人口在以上三类地点作案只占13%。流动人口在居民住宅作案的比例较低,抽样调查约占24%,而非流动人口在居民住宅作案约占40%。

(10)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调查表明,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相当数量外来青少年,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这些人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吃饭”就满足了。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如近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就是一群从新疆等地流入又被不法分子操纵的失学少年。

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一个重大课题。只有正确认识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才能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使流动人口的负效应得到有效控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U/T4TTzMVfMvgkqXXBUw+LyljXgd9zQeY4EWbj5tcCvUqr6v5aDFUypqZ05DBD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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