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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颠覆性创新的理论与实证:以滴滴出行为例 [1]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 12 月 21 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 ,内容涵盖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网约车经营规范、网约车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该《细则》从制度设计入手,避开了网约车产品与巡游车产品的直接竞争,因而同时受到了出租车公司和巡游车驾驶员的欢迎 ,《细则》的颁布也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网约车具有数量庞大、技术便捷的优势,加上网约车平台的开放性,令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快速发展。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 年上半年,我国网约车用户规模已高达 1.22 亿,居民出行满意度因此不断提升 [2] 。这一统计结果表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难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在“互联网+”的大浪潮下,网约车在提供个性化的运输服务和增加出租汽车市场的服务供给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消费者对网约车的反馈来看,尽管不同层次的网约车产品其服务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但其顾客满意度都比较高。

但新政策对网约车的要求较高,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当前网约车迅速发展的势头,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驾驶员对此表示了强烈的担忧。与此同时,网约车的快速发展对出租汽车行业单一的巡游车模式带来了强有力的挑战。如果放开巡游车的数量管制,并允许巡游车采用新的约车技术,能否解决出租车行业数量和服务质量均不足的缺陷呢?这些问题均值得业界和学界进一步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网约车新业态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Rayle等(2016) [3] 研究发现,使用网约车服务的原因排名前三的为支付便捷、等车时间短和比公交车更快,这说明便捷性是网约车与巡游车的最大区别。凭此优势,网约车有效扩大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市场规模,提高了居民的出行效率。荣朝和和王学成(2016) [4] 认为网约车是“互联网+出租车”的新业态,相比巡游车,网约车可以实现异时异地约车,因而能更高效地提供运输服务。He和Shen(2015) [5] 对巡游车加入网约车平台进行研究,认为巡游车使用打车软件可以有效减少出租汽车行业搜寻顾客的平均时间,从而提高了行业的平均收益,但也会增加其他顾客的等待时间。综合来看,以需求拉动、服务导向、技术引领、产业重构(闲置资源时空共享)、市场驱动为特点的网约车新业态丰富了出租汽车市场的服务产品供给,随着大众化、标准化的运输服务方式向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转变,网约车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运输服务更舒适、更便捷和更低价的需求(赵光辉,2016) [6] 。Watanabe等(2016) [7]164 认为,网约车是出租汽车行业的“颠覆性创新”,其影响不亚于一次革命。

颠覆性创新的概念最早由Christensen(1997) [8] 提出,用来描述新技术的使用对公司的影响。本文借用此概念,认为网约车以ICT技术为基础,形成了独特的商业模式,因而其经济属性具有与巡游车相比不同的特点和优势,网约车的颠覆性创新助推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新业态,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令居民出行的满意度得到了普遍提高。

基于此,本文以颠覆性创新理论为切入点,在对网约车的经济属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研究颠覆性创新技术、经济属性的时空变迁和业态变化在颠覆性创新中的作用,再以滴滴出行为例,验证网约车的颠覆性创新,进而分析颠覆性创新的原因,最后总结和展望网约车的发展前景。

二、网约车经济属性的创新性分析

出租汽车的经济属性包含的内容较多。其中,出租汽车在行业中的定位、提供服务的属性和车辆运营性质亦即运输服务供给、完整运输产品和资产专用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经济属性。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网约车的经济属性,探讨网约车的服务供给数量和服务质量更具优势的重要原因。

(一)网约车为公众提供的是个性化的运输服务

政府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一直非常明确,即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个性化出行的需求也快速增加,既有巡游车数量难以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以北京市为例,巡游车总量一直控制在 7 万辆左右,并执行相对较低的政府定价,但歧视性的进入管制和僵硬的数量管制催生了大量黑车,政府多次打击都不能彻底解决(郭锐欣和张鹏飞,2009) [9] 。政府以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高质量服务为由,严格控制巡游车牌照数量,通过授权经营又将出租车公司变成对巡游车实质上的管理机构,导致了权力寻租和社会福利损失,政府为保障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而打击黑车,又造成了无意义的社会成本的增加(章亮亮,2012) [10] 。这说明我国的公共交通服务产品不足,巡游车的个性化运输服务更是存在较大缺陷。

随着网约车进入出租汽车市场,出租汽车行业的数量管制政策被直接突破。租赁用车和私家车进入出租汽车市场,快速而有效地增加了运输服务市场供给,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数量管控产生了巨大冲击。网约车避开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许经营壁垒,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居民出行的便捷程度,有效缓解了出租汽车行业运输服务供给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严重动摇了现有的出租汽车市场体系。

(二)完整运输产品在网约车服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谓完整运输产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运输工具提供的从起始点到目的地的乘客位移服务(李忠奎,2005) [11] 。网约车的完整运输产品是从运输工具(网约车)的视角来定义的,即网约车提供的从起始点到目的地的乘客位移服务。从消费者(乘客)视角来看,整个网约车服务过程包括约车、运送、支付和评价四个阶段。其中约车是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支付和评价是服务后的延续。在约车阶段,乘客与网约车驾驶员若约定实时从某地出发,驾驶员在到达某地后就可以开始计费,而不必等乘客上车后才计费(若预约顺风车,则须待乘客上车后开始计费)。同样,送达目的地后,乘客也不必付款就可下车。因此,对乘客来说,网约车的整个服务过程相比巡游车并没有变化。但网约车的完整运输产品与巡游车相比在时空上存在差异,其约车(意向达成)过程和支付(服务结束)过程都可以不包含在完整运输产品内。这样的剥离令网约车的完整运输产品更加纯粹和独立。即网约车只负责提供完整运输产品,约车意向的达成和费用的支付在时空上被分割,由服务前和服务后的相应部分来完成。

(三)网约车的资产专用性较弱

在出租汽车行业,出租车(巡游车)公司由政府特许经营。巡游车是专门用于城市载客运输服务的交通工具,巡游车驾驶员承包车辆并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的出现降低了进入门槛,大量租赁用车或私家车的进入,使得网约车的资产专用性相比巡游车发生了较大变化。即车辆的性质由以往的特许运营车辆扩展到私人车辆,令车辆的资产专用性变弱。而资产专用性变弱的网约车体现了更多的优势,它能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个性化出行需要。

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是特定交易的三个维度。其中资产专用性在交易成本中最重要,资产专用性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决定了交易成本(沈满洪和张兵兵,2013) [12] 。对于互联网活动来说,资产专用性弱则进入和退出门槛更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偏低则有助于提高顾客忠诚度和提升品牌影响力,交易频率高则有利于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邹宝玲和李华忠,2016) [13] 。网约车资产专用性比巡游车弱,进入和退出门槛比巡游车低。而且网约车产权明晰,能有效避免机会主义行为。通过使用线上交易平台,巡游车能有效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的频率,降低交易的成本。具体来说,一是网约车产品(如滴滴快车、人民优步等)的服务价格比同类巡游车更低;二是网约车可供选择的产品种类较多,网约车有快车、专车、顺风车等较多的细分品类供选择;三是网约车数量巨大,目前全国巡游车的数量约为 137 万辆,网约车的注册驾驶员却高达 1 500 万,巨大的数量差别使得网约车服务比巡游车服务更容易获取。

三、网约车颠覆性创新的理论分析

出租汽车行业新业态的出现,不仅是技术发展的推动结果,也是城市客运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荣朝和(2001) [14] 在分析城市交通发展阶段时发现,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快速增加的客运和货运需求,大量的现代运输工具进入市内交通,我国的整体交通发展仍处于成长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迅速,公交车、BRT、城市轨道体系日益完善。但是,服务于个性化出行的出租汽车行业却发展缓慢,总体规模和运行模式一直延续不变,巡游车数量不足、驾驶员拒载等问题一直存在。网约车的出现给出租汽车市场的规模及运行模式带来了深刻颠覆。网约车的颠覆性创新也有力推动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发展。

(一)技术进步是网约车颠覆创新产生的基础

Christensen等(1997) [8] 在研究颠覆性技术时发现,非主流的市场需求辅之以恰当的商业模式,后发企业也可以完全或部分替代现有主流企业,并因此提出了颠覆性创新理论。国内引入这一概念(Disruptive Innovation)时,先是译成“破坏性创新”,后修正为“颠覆性创新”(张枢盛和陈继祥,2013) [15] 。网约车的颠覆性创新过程是从颠覆性技术开始的。网约车的颠覆性技术包括移动客户端、在线支付、实时交通地图、路线优化、需求预测与智能匹配等。其中,在线支付、网约车的搜索与匹配等技术,在发展初期并没有比巡游车体现出更多的优势。智能终端快速普及增加了消费者规模,微信等社交App信息传播极大地促进了网约车的发展。网约车改变了传统的实体运营模式,形成了在线C2C或B2C的新型约车模式,进而成功颠覆了出租汽车市场。

技术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市场的颠覆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网约车与巡游车的技术生命周期S型曲线内在地含有婴儿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见图1),颠覆性技术提供了“改进服务或做些不同事情的机会”,巡游车的现有技术仍处在有吸引力的阶段 [16] 。网约车颠覆的是巡游车技术主导下的行业规模和运行模式。在网约车服务提供方面,因为数据处理中心的投入使用和约车平台的建立,网约车的数量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增加,这完全突破了以往巡游车的数量管制政策。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依靠ICT技术驱动的商业模式,则颠覆了出租汽车行业的传统商业模式。乘客通过智能手机的移动客户端约车,而不再是以往在路边等待或者电话提前预约。网约车成功发展了C2C约车市场(Horpedahl,2015) [17] 。在使用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对运输服务过程中双方的信息有更充分的了解,实时约车更便利,服务费用更低,线上支付也更加便捷。

图1 网约车与巡游车的技术S型曲线

(二)时空变迁是网约车颠覆创新的集中表现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两个基本维度,也是网约车完整运输产品的必要过程。从时间和空间视角可以更好地考察网约车的时空状态变化(荣朝和,2011) [18] 。约车意向达成、费用支付和服务评价过程三个阶段可从网约车的完整运输产品中独立出来,但又同时存在于一个完整的网约车服务过程之中。以完整运输产品为基准,网约车的服务过程可以分为服务前过程、载客运输过程和服务后过程三个部分。相比巡游车,网约车的颠覆性创新在这三个部分均体现出了明显的时空变迁。

在服务前过程中,约车主体和运输服务的确定性均发生了时空变迁,市场也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具体来说,在巡游车与乘客相遇的时间点上,巡游车具有垄断性,乘客很难有更多选择。在乘客与巡游车匹配的过程中,运输工具即巡游车是完整运输产品的核心,消费者处于次要地位。乘客与巡游车相遇后还可能存在供需信息的二次匹配。但是在网约车服务的过程中,乘客主导了约车意向的达成,取代车辆成为约车的主体。在运输服务的确定性方面,网约车的出现增加了约车成功的确定性。当乘客发出约车订单、网约车驾驶员接单后,费用和里程等信息都实现了公开化、透明化和标准化,增加了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互信。

在载客运输过程中,网约车的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和计费起点发生了时空变迁。服务范围方面:一方面,由于采用了实时交通地图等技术,相比巡游车,网约车的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接单并前往提供运输服务;另一方面,相比巡游车只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还提供了如情人节代送鲜花等载客以外的服务。服务时间方面:借助数据处理技术,网约车提供的服务时间范围更加确定,网约车前往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预计耗时会实时显示给乘客;而巡游车搜寻与匹配的耗时是随机的。计费方面:巡游车是从乘客上车并确认出发后开始打表计费;而网约车采用了精确定位技术,计费起始点以车辆到达约定地点为准,网约车到达指定地点即开始计费并实时显示给乘客,从而能有效督促乘客守时。

在服务后过程中,网约车的支付时空和服务评价发生了时空变迁。支付方面:巡游车的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需实时向驾驶员支付车费;而网约车乘客只需在一定时间内对订单进行在线支付即可。因为支付时空与到达时空的分离,使得支付的便利性大幅度提高。服务评价方面:乘客对巡游车单次运输服务的评价是独立且封闭的,网约车则采用了公开的服务评价体系;网约车的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互动程度更高,网约车乘客的评价能促进网约车驾驶员改进不足,同时也可成为网约车平台实施奖罚和其他乘客选择运输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业态变化是网约车颠覆创新的结果

网约车的出现,成就了出租汽车行业“运输资源聚集平台的新业态”(陆成云,2012) [19] 。网约车平台集成了交易达成、费用支付、实时位置查询和服务评价等多种功能,网约车扩大了消费群体范围,拓展了出租汽车市场。

总的来看,出租汽车行业这一新业态有以下三个新特点:首先,网约车提高了约车效率。颠覆性创新的核心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技术简单、易用,避开主流市场,从低端市场或新市场入手,以此作为颠覆的起点,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消费者认同。网约车采用基于ICT技术的商业模式,改变了乘客与巡游车之间必须同时同地相遇的时空限制。通过手机客户端,乘客和网约车能够以异时异地的方式达成约车意向。其次,网约车促进了消费的公开化。在完整的运输产品中,乘客的消费情况公开化、透明化和标准化,网约车的客户端将保险、乘客的义务和权利等,通过协议的形式赋予乘客以充分的知情权。网约车的这一颠覆性创新实现了出租汽车行业的革命(Watanabe等,2016) [7]166-167 。最后,网约车对现有市场具备颠覆性能力。Cortez(2014) [20] 认为颠覆性创新具有颠覆现有的产品、企业甚至产业的能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并不完全符合现有的监管框架。数量庞大的网约车避开了特许经营的壁垒进入出租汽车市场,进一步挤压了巡游车的空间,引起了各地巡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强烈抵制。

网约车对出租汽车市场的颠覆主要表现为对市场的进一步细分。首先,网约车重塑了低端出租汽车市场。Christensen和Raynor(2003) [21] 认为颠覆性创新是从低端市场或新市场开始进行的,它是以初始的低性能技术为低利润、但群体最大的低端消费者创建一个新的价值网络,并最终完全或部分代替主流市场。如以滴滴为代表的C2C网约车平台品类齐全,以低端市场为突破口,通过引入私家车进入出租汽车市场,大幅度降低了乘客的出行成本,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其次,网约车创造了“专车”新市场。Govindarajan和Kopalle(2006) [22] 发现颠覆性创新不一定都集中在低端、低利润的红海,也可能在高成本、高利润的蓝海。以神州出行为代表的B2C网约车平台,便提供了高定价、高质量的“专车”服务,2015年第四季度神州专车活跃用户次月留存率高达 68.3%,稳居同类产品首位(贺骏,2016) [23] 。最后,网约车还发展了“拼车”市场。以往私家车“拼车”、巡游车“合乘”等形式规模较小,不足以形成一个单独的市场。但滴滴顺风车“拼车”产品的推出,针对上班族在通勤固定线路中不便捷的交通现状,提供了廉价的“拼车”方案,甚至出现了跨城的顺风车产品,极大地发展了“拼车”市场。

四、滴滴出行颠覆性创新的实践

滴滴于 2012 年 6 月在北京成立,2015 年其全平台订单量高达 14.3 亿次,2016 年的日处理订单量超过 1 400 万次,注册驾驶员数量达到 1 500 万,为中国超过 400 个城市提供了约车服务(柳青,2016) [24] ,产品类型包括网约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滴滴巴士等。

(一)滴滴网约车的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

网约车所依赖的ICT(信息通信技术)是由信息产业中的CT(通信技术)和IT(信息技术)融合而来。随着ICT与出租汽车行业的深度融合,滴滴公司不断优化廉价、易用的通信和信息技术,形成并拥有三大核心颠覆性技术,即深度优化的需求预测和智能派单系统、实时交通流量地图和路线优化系统、可完成上限达到 900亿个路由请求和 5 000 万兆字节数据处理的专有算法系统 [25] 。网约车的颠覆性技术依赖于大数据处理,而大数据体量巨大、价值巨大、处理速度快、流通灵活和准确性高的特点,决定了网约车在互联网时代必定会抢先一步(崔俊富等,2016) [26] 。当前网约车所代表的市场力量逐步取代巡游车的趋势已经无法逆转。

颠覆性技术是滴滴公司商业模式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构建与巡游车商业模式差异化竞争的基础。巡游车的商业模式,是出租车公司根据巡游车驾驶员承包特定车辆的使用时间进行收费。而网约车的商业模式转换了乘客与运输服务车辆的时空状态,形成了乘客主导的交易过程,滴滴公司根据交易量进行收费,包括按交易次数的基础收费和按交易额度的比例收费两种。滴滴以共享经济的名义,引入私家车进入出租汽车市场,私家车的资产专用性较巡游车大为减弱。基于ICT技术的网约车商业模式,其乘客、网约车车辆、驾驶员、里程数、费用预估等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了不确定性因素,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额外成本。通过滴滴移动客户端的使用,乘客在线预约车辆出行的习惯已逐渐养成,交易频率大大提高。减弱资产专用性、控制不确定性和增加交易频率,使得网约车商业模式的交易成本相比巡游车有较大的优势。

巡游车与网约车拥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其关键问题在于消费者的规模。出租车公司以巡游车为单位进行收费,避免了交易量不稳定的影响,也避免了交易量不易观测情况下驾驶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滴滴网约车的完整运输产品独立出来后,交易量便于观测,扩大用户规模就成为影响滴滴公司收益的重要因素。为了快速扩大市场规模,滴滴公司采取了激进的营销手段,大规模地补贴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从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两个方面双向推动交易量的增加。同时,滴滴公司引入了快车、顺风车等低价服务产品,极大地发展了出租汽车市场的整体规模。总之,商业模式决定了营销策略。巡游车的营销较少,且主要是传递“大众化”“标准化”的运输服务理念。网约车的营销服务理念则是“个性化”和“多样化”。2015 年完成 14.3 亿订单的滴滴成为仅次于淘宝的全球第二大在线交易平台,打破了巡游车在出租汽车市场的垄断地位,成功实现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颠覆。

(二)滴滴网约车产品的时空变迁分析

滴滴网约车产品形成了一个完整时空变迁的闭环。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移动客户端在线约车,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并提供完整运输产品,服务结束后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在线支付并对服务做出评价,滴滴将车费收入按比例支付给网约车驾驶员,并根据网约车平台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约车服务体验。滴滴网约车的服务过程以完整运输产品为界可分为三个部分:服务前准备过程、载客运输过程和服务后支付过程。

在服务前的准备过程,乘客通过移动客户端完成发送约车请求和达成约车意向。发送约车请求方面:乘客与滴滴网约车的相遇地点由乘客确定,在乘客与网约车的匹配过程中,消费者是完整运输产品的核心,而运输工具处于次要地位。约车意向达成方面:乘客发出约车订单,滴滴网约车一旦接受,双方就建立起了运输服务的联系,预估里程、预估费用、网约车车辆信息、网约车驾驶员信息等随之展现给乘客,增强了乘客与滴滴网约车驾驶员的了解和互信,有效提高了网约车意向达成的效率。

在载客运输过程中,滴滴网约车覆盖了更大的服务范围,提供了更精确的服务时间提示,采用了更合理的计费起点。服务范围方面:滴滴网约车数量众多,附近的滴滴网约车会显示在移动客户端上,服务车辆在到达指定地点后也会通知乘客,从而有效扩大了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方面:滴滴网约车将车辆预计达到时间、车辆行驶轨迹和车费估计等信息都显示在移动客户端,并向顾客提供了精确的服务时间提示。计费起点方面:因为采用约定地点作为计费起点,滴滴网约车也能有效督促乘客守时,避免乘客延误造成的时间浪费。

在服务后支付过程,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完成在线支付和服务评价。在线支付方面:滴滴网约车完成运输服务后,乘客可以在方便的时候在线支付车费,既节省了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时间,也提高了支付的便利性。服务评价方面:乘客支付车费后,通过滴滴移动客户端可以对驾驶员的服务进行评价,滴滴依据服务评价结果对相关驾驶员进行奖惩,网约车驾驶员会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不足,而其他乘客则可以根据评价结果选择优秀的网约车驾驶员为其服务。

(三)滴滴网约车产品的业态分析

滴滴网约车产品较多,其中属于出租汽车行业的产品有网约出租车、专车、快车和顺风车。不同的服务产品其目标客户群体、服务市场、车辆要求、驾驶员资格、产品定价、附加服务方面也不尽相同(见表1)。其中,网约出租车系巡游车加入滴滴网约车平台而形成,遵循的是原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制度,因而其本质仍是巡游车。但因为开启了在线接单并提供网约车服务,因而也具备了新业态的一些特点,属于过渡业态。快车可以选择拼车或不拼车两种模式,分别对应低端出租汽车市场中的时间不敏感型和时间敏感型两类消费人群。快车(不拼车)产品是低端出租汽车市场的典型产品,和巡游车、网约巡游车市场重叠度高、竞争激烈。快车(拼车)是网约车产品在低端出租汽车市场的进一步下探,也是新“拼车”市场中的实时出行产品,和新“拼车”市场中预约出行产品“顺风车”组合,进一步扩大了“拼车”市场。

在目标客户群体和服务市场方面,滴滴网约车产品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细分市场。具体来说,滴滴专车以高端消费群体为目标客户,主打中高端商务用车市场;滴滴快车以中低端消费群体为目标客户,主打消费者日常出行市场;顺风车以相对固定的上班族群体为目标客户,定位于廉价的通勤固定路线拼车市场;巡游车系城市特许经营,是公共交通的补充,巡游车主要定位于消费者日常出行市场。在车辆要求方面,滴滴专车要求中高端车型,快车要求中低档车型,顺风车对车辆没有明确要求,网约出租车与原巡游车车型一致即可。在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方面,滴滴专车要求严格,快车要求较少,顺风车对驾驶员准入没有明确的要求,网约出租车的驾驶员与巡游车一致。在产品定价方面,专车以高质量的服务定价较为昂贵,快车定价较为便宜,主打“拼车”服务的顺风车定价更低廉,网约出租车的定价与巡游车一致,处于中等水平。在附加服务方面,专车提供了如矿泉水、清洁袋等较多的附加服务,快车提供了非常少的附加服务,顺风车以固定线路服务模式几乎不提供附加服务,网约出租车与巡游车一样,提供预约叫车等较少的附加服务。

总的来看,滴滴网约车是对巡游车的升级,并进一步细分了出租汽车市场。滴滴专车以C2C为主要运营模式,细分出高端服务市场,满足了如会议接待、商务接待、中高端用户出行等服务需求。快车的定位是廉价型专车,在公共交通服务和巡游车服务不足的区域,快车可以有效弥补这些地区的服务短板。服务灵活的快车不仅在价格上更容易让乘客接受,也有利于促进私人资源进入社会运输领域,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滴滴的网约出租车是巡游车加入滴滴平台形成的,它有效缩短了约车意向的达成时间,提高了运输效率。顺风车和快车(拼车)进一步细分出“拼车”市场,同时也是网约车产品中“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拼车”,分担车费,符合以优化闲置社会资源、补充公共交通不足的“共享经济”理念(Hamari等,2016) [27] 。除了顺风车外,采用C2C服务方式的滴滴专车和滴滴快车(不拼车)也采取了“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引入私人资源服务于社会,符合绿色出行的趋势,极大地丰富了出租汽车市场的产品供给。

表1 滴滴网约车产品与传统产品的业态特点对比

说明:本表由作者根据相关内容整理得到。

五、结论与展望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行业颠覆性创新的重要成果。本文通过分析网约车的颠覆性技术、经济属性的时空变迁和业态变化,形成了如下主要结论:基于ICT驱动的网约车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颠覆性创新,表现为对约车主体、运输服务、服务范围、约车时间、计费起点、支付时间和互动程度的时空状态的改变,其结果是形成了约车效率高、消费公开化和对现有市场具有颠覆性的新业态,新业态对市场的颠覆性主要体现在重塑低端出租汽车市场、创造“专车”新市场和发展“拼车”新市场。

对于如何更好地发展网约车,提高时空视角下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一)增加网约车服务供给,降低居民出行成本

出租汽车市场的服务供给应当建立在对消费市场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数量管制政策长期不变,使得供给严重不足,且资源分配不均衡。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常住人口规模超过了两千万,巡游车总数却长期保持在 7 万辆左右,且大多集中服务于市区繁华地段。网约车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了更科学的深度细分,重塑了低端出租汽车市场,创造了“专车”新市场,发展了“拼车”市场。由于网约车平台将私家车引入出租汽车市场,同时降低了网约车的门槛,使得网约车平台注册驾驶员的数量达到 1 500 万,从而极大地改善了出租汽车市场运输服务长期供不应求的局面。

出租汽车市场运输服务供给的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居民出行成本。网约车降低了乘客的搜寻成本,缓解了因为时空不匹配导致的乘客等车时间过长等问题,减少了因为时空错配(拒载等)导致乘客无法获得有效服务的情况。总的来看,网约车增加服务供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约车规模庞大,增加了出租汽车市场服务供给的数量,可以满足更多居民的出行需求;二是网约车服务具有“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提升了出租汽车市场服务供给的质量。而随着出租汽车市场服务供给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乘客与网约车时空匹配成功率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从而较好地满足了消费者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降低了居民出行成本。

(二)分离完整运输产品,促进多层次协调,布局行业新业态

完整运输产品从载客服务过程中分离出来,是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乘客来说,乘客的交易对象由以往的巡游车驾驶员变成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平台来说,完整运输产品的分离,则有助于进一步标准化运输产品,实现规模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就服务范围而言,完整运输产品的分离也进一步深化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分工,摆脱了服务范围的时空限制。就服务质量而言,完整运输产品的分离,使得驾驶员的服务水平与收益关联,从而有助于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乘客“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借助网约车经济属性的时空变迁优势,多层次地协调布局新业态,有助于更好地发展公共交通。在公共交通体系完善和巡游车数量不足的地区,可以积极推广专车和快车等产品,为乘客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在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和巡游车数量充足的地区,应重点发展专车和顺风车,补充公共交通服务的不足,提供高端个性化出行服务。在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和巡游车数量较少的地区,政府可以通过支持快车、顺风车服务,补充公共交通服务的不足,并适度提供低端的个性化出行服务,避免给黑车留下东山再起的空间,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浪费。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协调统一。巡游车既能巡游揽客,也能以网约出租车身份在线接单。因而应通过网约车平台实现多种网约车服务产品的有序协调,提供多层次运输产品,以丰富出租汽车市场的产品供给,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弱化资产专用性,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竞争力

较弱的资产专用性是网约车低成本优势的基础,也是灵活多变运营方式的基础。弱化资产专用性,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网约车的资产专用性弱于巡游车,交易费用更低,所以,网约车可以采取比巡游车更低的定价策略。巡游车资产专用性强,交易成本较高,即便放开数量管制,在政府价格管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出租车公司仍然缺乏提供充足运输服务的动力。网约车进入出租汽车市场,在私家车无序增加和巡游车严格管控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将资产专用性更弱的私家车引入出租汽车市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运输服务供给数量的快速增加,从而有效解决运输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网约车既可以投入人的运营中,也可以投入其他用途的运输服务中,应以资源充分利用、发展共享经济为目标,发挥其运营方式灵活的特点和重要的过渡作用(董成惠,2016) [28]

网约车的弱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优势应进一步巩固,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交通监管部门对网约车的弱资产专用性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要允许车辆在不同网约车产品之间进行灵活选择,以合理利用闲置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技术是中性的,将网约车的技术平台推广到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服务效率。进一步弱化资产专用性则有利于降低整个行业的交易费用,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进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竞争力。

(作者感谢北京交通大学荣朝和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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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于《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 第 2 期第 31-40 页。
作者:张爱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林晓言,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小君,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NnKXH0Zz3vQyuTHFBKJEAIVDcDtWGWGFwUU8Napfm/JEk6025zGNbc+A4/CD9V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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