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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组织之非营利组织

【典型案例】中电联的历史

20 世纪 80 年代正值世界各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电力市场化步伐极为迅速,国内许多电力企业已经意识到电力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电力行业协会。1988 年,全国面临着严重的缺电危机,国务院制定了“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的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极大地促进了电力生产力的发展,很快形成了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包括利用外资办电的局面,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形势。在这一时期,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客观上已经提出了需要加强电力行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问题。同年,国务院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组建能源部,行使政府管理能源工业的职能。在这样的背景下,1988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为电力企业提供服务并协助能源部加强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随着电力改革不断触及国有垄断企业的各项深层利益,随着改革涉及企业的根本制度和治理方式,随着电力供应紧缺矛盾的日益严重,对改革进行反思的呼声逐渐增高,专家、企业家、部分研究学者对电力改革的得失开展了讨论,电力市场化进程出现放缓。此刻,电力行业协会处于变化期,分化逐渐显现,有的从挂靠的电网企业中分离出来,进行所谓的“以会养会”实践,企图真正地按照市场模式尝试协会的市场化运作,人员与电力企业脱钩,自立自养,拓展市场,加大服务力度。也有的协会在观察,以静待变。还有的协会开始尝试多家民主办会的实践,提倡“以有为求有位”。2002 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在中央层面实施厂网分开、主辅分离,成立两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四家辅业集团,成立国家电监会并主管中电联。这次改革再次明确“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赋予了中电联在新世纪新时期重要的历史使命,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监管机构依法监管、企业自主经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新型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2006 年至 2012 年,国家表明了继续进行电力改革的方向和决心,但是操作方法变得成熟和稳健,结合电力紧张局面并未完全缓解的现实,电力改革要稳步推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有所减弱,加之理想化的电力市场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因此电力行业协会出现了回归。这一时期的中电联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强化服务宗旨,积极发展会员,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在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在协助政府履行电力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历程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得到了政府和电力企业的信任,其行业代表性、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正逐步呈上升趋势。

中电联是自上而下成立的,官办色彩浓厚,市场性不强,并且这一特征将长期存在。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会分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原有的“互利”格局违背了协会的特征和发展规律,不利于协会自身的发展,也阻碍了一些民营企业的加入,降低了协会的社会支持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现已脱离电力公司、国家经贸委的管理,在电监会的业务指导下,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2015 年 12 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六届理事会成立,国家电网公司为理事长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 14 个大型电力集团、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华北电力大学为中电联副理事长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现有 175 个理事单位、729 个会员单位,设立 10 个专业分会,代管 11 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服务网络。2018 年年底,完成脱钩改革工作,党建工作由国资委归口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扩展案例】欧洲电力工业联盟

欧洲电力工业联盟简称“欧电联”,是代表全欧洲电力工业共同利益的电力行业组织。该组织于 1999 年 12 月由欧洲电力工业两大行业组织——国际电力生产商和配电商联合会(UNIPEDE)与欧洲发电联盟(EURELECTRIC)合并而成。

欧电联的三大职能:①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与竞争,提升电力发展在整个社会进步中的作用。②提供一个“战略经验中心”,为成员共同利益服务,为成员的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和保障;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机构的合作,根据行业共同利益,为成员及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③作为整个欧洲电力行业的代表处理公共事务,尤其与欧盟立法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沟通,为其成员在政治领域及公共政策方面争取最大利益,提升影响和地位。

欧电联成员构成:以各国代表为基础,主要来自各国电力行业组织或各国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每个成员国在欧电联理事会中有一个席位。各成员国通过其在欧电联理事会中的代表行使发言权。目前欧电联拥有 31 个正式成员,包括全部 25 个欧盟国和其他国家。

欧电联还有 22 个不拥有投票权的附属成员,他们代表欧洲其他国家电力工业的利益。附属成员来自其他欧洲国家电力行业,例如地中海国家。另外,欧电联还有来自电力行业的 12 个附属会员和其他行业的 24 个附属会员(这些会员企业有电力行业投资)。欧电联主席、副主席每 3 年轮换一届。

欧电联布鲁塞尔本部常驻 30 名工作人员,下设 30 个工作组,隶属于 5 个委员会:①能源政策与发电委员会;②电网委员会;③市场委员会;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⑤管理委员会。这样的工作形式使得来自成员国几百名电力行业专家共同智慧保证了欧电联工作的顺利进行。

【理论解读】

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概念很多,有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慈善组织、志愿组织、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同的概念强调这类组织的性质有所不同,如非营利组织强调的是其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强调的是其非政府性,志愿组织强调的是其志愿性,等等。在这里,非营利组织具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非官方性公共组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非营利组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划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法定的非营利组织、草根非营利组织、准非营利组织以及尚在转型中的新兴组织。所谓法定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接受政府监管的非营利组织;草根非营利组织是指未在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自下而上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尚在转型中非营利组织是指由党和国家成立的、免登记注册的人民团体,如事业单位、共青团、妇联等;准非营利组织是指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社会组织,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非营利组织的一些属性,但尚未成熟的新兴组织,如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出现的业委会,以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依托网络产生的非营利组织。

二是按照服务对象划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所谓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为广大公民提供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的非营利组织,如面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园、博物馆等;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为缴纳一定费用的公民提供服务、具有一定排他性的非营利组织,例如车友会、书法协会等。

三是按照体制划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非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和会员制非营利组织。所谓非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即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公众不需要成为会员,即可享受该组织提供的服务;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即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公众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必须通过缴纳会费等方式成为会员,才能享受到该组织提供的服务。

按照非营利组织理论,中电联作为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从体制上讲,属于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同时,中电联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属于官办的非营利组织,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在政府和电力企业之间起到了沟通桥梁的作用,不仅通过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对政府工作进行补充,也推动了市场经济中电力事业的发展,促进电力市场主体的联合、升级,深化我国电力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中电联作为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是市场机制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体现自身电力特色的同时,也反映出行业自治组织的发展特点与方向。其职能的有效发挥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中电联和国外电力相关协会为例,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电力市场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市场缺陷具有矫正功能。中电联通过协调、自律和服务,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规范的契约关系,防止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同时,中电联能够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既可以整合业内企业,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又能向企业解释政府政策的意图与目标,能够有效缓解政府宏观控制与企业微观运行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监管并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总之,中电联在电力行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非营利组织整合社会、协调利益关系等功能,同时在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弥补了政府管理和市场发展的不足,体现了其作为非营利组织或者是第三部门对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新时代,对电力体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以中电联为典型代表的电力行业非营利组织作为电力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通过深化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属性的改革,加强中电联等电力行业非营利组织在新时代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充分发挥这些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ZycvknGiPyK9KqtSv458K7Ni7ZP0pslU3SVOW+7VNw0as7XZR0ezpx+8C6HciI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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