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的成立是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的产物。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又称电改“5 号文”)提出设立电监会。2003 年 2 月下旬,国务院正式批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 年 3 月 20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履行电力监管职能,柴松岳出任电监会主席。
电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其设立标志着“政监分开”工作的实质性推进。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承担的职能是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等。在价格职能方面,电监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并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但在厂网分开后,输配分开多年来没有进展,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缓慢。
电监会是我国基础产业领域首家政府监管机构,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监管的重大转变。通过出台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不断提升应急管理和重大活动保电能力,实现了我国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良好局面。伴随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成为电力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电监会以《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核心,出台了十多项配套规章制度,使得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均有法可依;为了加强价格成本监管,理顺电价机制,电监会按照“三定”方案和国务院授权,推进厂网分开、主辅分离,积极探索市场化手段,开展电力灵活交易。从 2003 年至2013 年电监会重组前,电力市场框架搭建成型,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3 年 3 月 1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表示,将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改革后,国家能源局继续由发展改革委管理。在国家能源局与电监会合并之前,共设有 10个司,而合并后的司或增至 13 个,其中政策法规司或改为法制和体制改革司,新增的司分别为核电司、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后两者职能此前为电监会相关机构职能。 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电监会至此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监管机构,所有的决定可由联邦法院审议,而不是由美国总统和国会审议。FERC对大区监管办公室实行垂直管理,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隶属于各州政府,仅在业务上接受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指导。 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期 5 年。委员会共有5 名委员,下设 6 个专业监管办公室,总计有各类专业人员 1200 名左右。
FERC的前身是成立于 1920 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PC),主要职责是协调联邦水利开发。1935 年,FPC被改组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水电和跨州的电力。1938 年通过的《天然气法案》赋予FPC管理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批发业务的权力。1942 年,FPC的职能扩大到发放天然气设施建设许可证。1954 年最高法院决定,FPC的职能扩展到跨州贸易中的所有天然气井口销售。1977年,众议院通过了《能源部组织结构法案》,将各类与能源有关的机构并入能源部,以应对能源危机。同时,众议院将FPC更名为FERC,并保留了其独立的监管地位。该法案还将监管跨州石油管道的职责从州际商业委员会转给了FERC。但是,FERC失去了管辖天然气和电力进出口的权力。1978 年,FERC被授权协调各州内和跨州市场的天然气井口销售。FERC还负责加强新的热电联产项目和《1978 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规定的小型发电项目。1983 年,众议院取消了对天然气井口价格的监管。同时,FERC承担了加强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竞争的工作。《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授权FERC对主干传输系统实施强制的可靠性标准,并对操控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实体处以罚款。
FERC主要负责电力行业经济性监管。美国能源部对电力实施行政管理,没有直接的监管职能。《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国家能源政策法》等授权FERC负责进行电力趸售、输电服务和可靠性等监管职能,同时赋予FERC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权力。FERC实行自筹自支,通过收取其所监管的企业上缴的年费来支付其运行成本。
FERC的电力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跨州输电价格和服务;电力企业兼并、重组、转让和证券发行;电力企业会计准则和电网可靠性标准;电力批发市场监管,包括价格、服务和输电网的接入;发放非联邦政府拥有的水电项目许可证;监管水电大坝安全;负责批准和许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跨州的天然气管道和非联邦的水电项目;实施联邦电力法等相关能源法案等。
市场准入的审批权和定价权是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最重要的职权。同时,还拥有强大的执法队伍、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处罚权。强大的执法队伍表现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执行局有 140 多人,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执法部门(CSPD)有 190 多人,具有警察身份,这些人员统称为调查人员,类似于我国的森林公安。其行政审判权体现在FERC法官办公室有46 名行政法官。行政处罚权具体为有法律规定的严格的处罚措施。2005 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有权对恶意操纵市场的企业负责人处以 5 年的监禁,也可以对每件市场违规案件处每天 100 万美元的罚款。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我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组织和体制。其中,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行政职能,是准政府组织;部分事业单位是具有一定行政性的官办或半官办的非营利性组织;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则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在公共事业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事业单位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具有以下五大特征:一是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二是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三是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四是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五是事业单位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门和领域。
按照社会功能,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满足社会对具有公益属性的电力行业的监管需求,而由国务院利用财政拨款设立、为电力行业监管服务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务院授权,承担着行政执法的行政职能,属于准政府组织。对电力事业的监管活动直接关系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电监会的设立也正填补了社会电力行业监管的空缺。相对于电力企业而言,电监会践行事业单位的职能属性,提供诸如电力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执行价格职能等与电力监管相关的公共服务,保障国家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活动的正常开展。
考虑到电力是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独立于能源局之外,易造成电监会与能源局在电力改革、投资准入、项目审批和价格等诸多方面职责交叉,不利于整个能源统筹谋划和推动电力行业发展。同时,由于行政资源有限,当前这种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以独立监管之名行行政管理之实,监管者被市场效率低下的电力监管。因此,为了更好地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强化能源监督管理,2013 年,电监会被撤销,其电力监管职能并入国家能源局,也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相关事业单位的职能转变问题。这一举措是电力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同时也相应推动了电力体制的改革。
事业单位服务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它在电力领域服务覆盖的广泛性,电力相关的事业单位除了具备一般事业单位应有的属性,还具有电力行业的专属特色。在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改革成了事业单位不断向前迈进的动力。而目前,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对改革优先顺序的考虑使得其内部规模扩张、制度创新不力等现象显著。借鉴一般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目标,电力领域事业单位的改革应尽早提上日程,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领域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使之也能朝着建立起功能更加明确、治理更加完善、运行更加高效、监管更加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中国电力特色的公益服务体系。
事业单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独有的准政府机构或者称为准社会组织,是介于具有政治性的政府与具有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特殊机构。与我国的电监会相比,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电力行业经济性监管,而我国的电监会较为注重在法律体制及规范上的监管;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监管机构,所有决定由联邦法院审议,而不是由美国总统和国会审议,而我国的电监会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部署执行相关职能,不具有独立性;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实行自筹自支,通过收取所监管的企业上缴的年费来支付其运行成本,而我国电监会其组织运行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所以,相较于我国的电监会,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其独立监管的职能更强,具有更明显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