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规定,我国电力供应主要管理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各省市物价局、各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中电联,形成了全新的中央及地方两层面的政府电力管理体制。
2013 年 11 月初,中央编办正式下发派出机构“三定”方案。在停摆 8 个月之后,能源局派出机构正式成立,可名正言顺启动能源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完成机构框架的重组,同时被赋予新的角色和职责。
随着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省监管办(正厅级)先后挂牌成立,原电监会 18 家派出机构(6 个区域监管局、12 个省级监管办)成建制划归能源局垂直管理,形成新的能源监管网络。
由电监会时代的“政监分离”到“政监合一”,我国进入能源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融合的新阶段。监管领域也从单一的电力监管向整个能源系统拓展,监管范围延伸到能源规划、政策、安全和重大项目的后续监管。
在能源管理形态上,我国形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局“三条腿”走路的新模式。
根据中编办对派出机构的定位,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主要负责监管辖区内电力市场运行,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监管。
在职责范围内,国家能源局计划重点开展 12 项专项监管,其中市场监管 7 项、安全监管 3 项、准入监管 2 项。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于 2014 年 5 月底前全部结束。
相较 2008 年国家能源局设立之初,与国家电监会重组后的能源局职能出现重大调整。除能源战略实施、推动能源改革、能源预测预警、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核电管理等既定职责外,增加能源局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能源市场监管、电力安全监管等方面职责,并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
根据国务院赋予能源局的职责,能源局内设机构相应调整,共设 12 个机构,分别是综合司、法制与体制改革司、发展规划司、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国际合作司。除业务部门外,内设机关党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
在改革过程中,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也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能源体制改革工作由发展规划司转移至法制与体制改革司,电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分别承担电力体制改革、煤炭体制改革、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新组建的法制与体制改革司还负责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工作。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继续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定能源行业标准,但煤炭除外。新增设的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在原电监会多数职能基础上,职权有所拓展。
国家发改委是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与电力供应业相关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发展规划、电价政策等,并负责重大电力项目及电价的审批。
改革后,能源局仍归国家发改委管理,两者职责分工如何厘定,“三定”方案有明确表述:“能源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发改委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在具体业务上,能源局接受发改委管理。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改委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审定后下达。在价格管理方面,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而在能源监管工作执行中,派出机构、地方能源部门均发现,双方在职责上存在交叉和重叠。中编办在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及派出机构“三定”方案中,均未提及两者之间的职责界定。
在 2008 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省份成立由地方发改委管理的能源局(副厅级)。从职责上看,地方能源局主要负责制定本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开展能源合作、能源预测预警等。
在 2013 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原电监会派出机构未与地方能源部门整合,而是成为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机构。除地方能源局外,省一级能源管理职责还分布在发改委、经信委、煤炭局、安监局等多个部门,与派出机构在安全监管、规范电力秩序、监管油气市场等方面存在交叉。
美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起源地,其电力工业十分发达。因此,美国的电力系统组织架构对中国电力系统的发展与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美国的电力系统层次结构不同于中国,自上而下共有四层:第一层北美电力可靠性公司(NERC);第二层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第三层 7 家非营利性电力公司,是区域输电组织(RTO)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第四层美国电力公司(AEP)。
从总体来看,美国的电力管理体制大多以公司制为主,而这些电力企业都为电力垄断企业。属于政府机构的则是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它是美国能源部内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具有管辖权,主要负责美国对洲际电力销售、批发电力价格、水电许可证、天然气定价和石油管道率等内容。
在其组织架构方面,美国总统和国会一般不审查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但决议会通过联邦法院的复审。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自筹资金,通过向管制的行业征收年费和手续费来支付自己的费用。
在其组成人员方面,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根据美国总统和参议院的意见任命票数最多的五名委员。委员任期为 5 年,对监管事宜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无论是我国的国家能源局还是美国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都是通过法律授权,对能源事业进行管理、监察的国家机关。其为保障国家电力事业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前进发挥了重大作用。
我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因其具备能源领域的专业人才,拥有国家拨款或自筹资金的资格,都以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为目标,因此都可以被界定为公共组织。
从公共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均具有社会性、权威性、法制性、系统性等特点。社会性指其通过维持国家能源安全与稳定,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秩序;权威性是指其权力由法律授予、接受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业具有管理权;法制性是指其成立都以宪法和相关能源法为依据,并且其行使对能源领域监管等权力也要依据相关能源法;系统性,我国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家发改委、国务院领导,并下设 12 司分管各领域事务具有明确的能源管理目标、部门结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接受美国能源部领导,对电力领域进行许可认证、监管监察等,两者都是职责分明、协调有序的有机整体。
从公共组织的结构来看,政府作为一类重要的公共组织,有其特定的组织结构。从纵向上来看,政府可以分为决策层、职能层和执行层。从横向上看,存在不同的分类方法。一是按照功能划分,将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归类组成一个组织单位,由该单位全权负责处理这一类行政事务;二是按照程序划分,即按照工作程序或设备技术标准组建单位;三是按照地域划分,即按照自然、社会、历史条件划分行政区域,在此基础上组建行政单位,辖区内一切行政事务由其负责管理;四是按照任务划分,即以管辖对象为划分标准组建行政单位。
对公共组织的构成要素按照一定规律合理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排列组合,形成了公共组织的结构。一般来讲,公共组织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直线制结构、职能制结构、直线职能制结构以及矩阵制结构。每一种结构形式都各有利弊,大部分公共组织尤其是较大型的公共组织基本采取的是直线职能制结构。以我国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为例来了解相关组织结构特征。
根据 2013 年中编办颁布的“三定”方案,国家能源局与原国家电监会合并成立新的国家能源局。首先,从组织理论上讲,国家能源局实行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在外部组织结构上,实行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局;在内设机构上,国家能源局由 12 个分管不同职能领域的部门组成,如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等。在纵向上有国家能源局统一领导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局有利于中央对地方能源的管控,也便于命令的直接传达,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与责任;而在横向上,按照不同的能源领域与管理方向,将国家能源局分为 12 个司,便于培养能源领域专业型队伍,对专业领域的问题及时解决,为领导层出谋划策,也减轻领导层的负担。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利于专业化、统一指挥,也提高了办事效率。
其次,从整体的组织结构来看,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接受美国能源部的直接领导,而其内部同样按照职能结构划分不同部门,体现为直线职能型结构。但与我国不同的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和参议会任命,且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因此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要进行投票表决,从而容易引发分歧,导致办事效率低下。除此之外,其在和地方能源机构的关系上也与我国有十分巨大的差距,我国能源局对地方能源局实行直接管理、统一领导,而美国各州主要是依靠区域输电组织和独立系统运营商,他们属于垄断企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对其没有直接的领导权,仅仅有对其生产进行认证的权力,因此容易导致中央与地方各州的矛盾以及政策落实得不彻底。但美国这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电力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电力生产、分配以及输送全方位的竞争,激发电力行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