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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基本属性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指少数民族在特定生态空间长期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创造的用于维护健康和保障生存的一套医药理论和技术体系。由于所处的自然空间和文化空间的差异,我国 55 个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又由于历史上频繁的迁徙与交融,民族医药从整体上趋同,呈现“大同”的特点。然而,各少数民族小聚居大分散的分布格局,加之民族内部支系的复杂构成,每个民族的医药理论乃至不同地域群体的用药经验呈现“小异”的特征。因此,我们在讨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时,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这种大同小异的基本特点。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这种基本特征,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讨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基本属性。当然,讨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基本属性是我们研究其传承与保护重要性的一个基本前提。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元素。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各民族世代相传的,是与各族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它是各少数民族人民共享的资源。这种共享性决定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基本属性。它既是一种公共产品,又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还是一种公益性产品。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它是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为人类做出的贡献。公共产品一般是和私人产品相对而言的。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 马斯格雷夫(R. A. Musgrave)等学者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即非竞争性或称共享性、非排他性。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也就是说,在生产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相同物品所增加的边际成本为零。比如交通道路,在没有达到交通拥堵之前,我们增加一辆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且这并不会妨碍其他人的驾驶。再如,为船只航行而设置的灯塔,每一艘经过的船只都能共享其功效,而不会影响别的船只对其使用。所谓非排他性通常指某人在消费某一种公共产品时,其他人不论是否付费都拥有消费这一物品的权利,如果排除他人消费,则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如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一村一广播,居住于这一村庄地域的村民都可以免费收听,这就使得对广播的消费具有了非排他性特征。任何想要独享这一收听消费的行动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为什么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呢?首先,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作为一种知识具有消费上的共享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社区民众共同创造的对抗疾病、维系健康、保障生存的一系列理论与技术体系。这表明传统医药首先是一种知识。作为一种知识,无论是否这种知识的创造者,生活于该社区或村庄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同时享用这种知识来对抗疾病、维系健康而不会影响他人的使用。比如治疗蛇毒的药方,它可用以治疗每一个被毒蛇咬伤的人,但并不会因为治疗了多个病人而提高此药方药品的单位成本;也不会因为用于治疗了病人甲而使药方的药效降低,从而影响到病人乙的治疗效果。事实上,当这类药方广泛传播后,它还可以同时为更多的人服务而不至影响每个受益者的使用。

其次,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具有收益上的非排他性。收益上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费的个体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只要对这种医药知识有消费意愿的人都有平等消费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某人运用传统医药知识治病时不可能排除其他人对其使用。比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土家族几乎人人都懂得一些草药知识,他们对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的利用明显具有非排他性。生长在野外的药用植物只要你能识得,只要你有需要,便可随时采摘。同时,你又无权阻止别人采摘这些药物。对于与健康相关的习惯、仪式也为人人共享,生活于同一生态空间的成员都可以通过遵守约定俗成的禁忌习俗、举行特定仪式程序来实现维持健康的心理追求。当然有些仪式本身就是集体性的,需要众多成员的参与,更谈不上“排他”了。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是由公共产品的双重性决定的。准公共产品是相对纯公共产品而言的,这意味着公共产品像一枚硬币一样具有两面性,或者说双重性。所谓纯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既具有非竞争性同时又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两种属性缺一不可。相对于纯公共产品两大基本特征而言,准公共产品的“共同特点是没有严格地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条件”。 也就是说,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大特征都是有限性的。非排他性和不完全非竞争性特征意味着一个人使用某种物品时虽然不能排斥其他人的使用,但却会在质量或者数量上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从而增加边际成本;同样,非竞争性和不完全非排他性又决定了某人对某一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但在一定范围内会排斥他人的消费。比如,当我们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时,无论是我们要超车,还是后面的车辆要超我们的车,都必须按照交通规则避让。此时,无论是前面的车辆还是我们的车辆都在一定范围内排斥了其他车辆对道路的消费,但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交通规则都可以同时被任何人消费。这就使得公共道路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而交通规则却具备了纯公共产品的特性。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作为准公共产品,表现为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或一定范围的排他性。目前,我国的民族医药知识如藏医药、蒙医药、傣医药、维吾尔医药都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土家族、水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医药也渐成体系。各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与汉民族医药知识一起构成了中国的传统医药知识体系,它们之间相互补充,共生互补,既没有相互排斥的理由,更没有相互排斥的必要。但是,这种共生互补特性并不必然排斥一定的竞争性。比如土家药、苗药、白药等的大力宣传就明显具有品牌竞争的动机,这显然与品牌效应密切相关。当然,这也是一种产品市场化经营的一种需要。也就是说,这种竞争本身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对于药物资源或者医药知识本身的争夺也是显而易见的,近些年来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不正当利用已是最好的说明。正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在竞争中又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掠夺性,因此,建立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近年来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视角。

事实上,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不仅在各民族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就是在同一个民族内部,甚至同一个社区或村庄内部,医生之间,亦或是患者之间一定程度的争夺性也是存在的。就医生群体而言,学会一种医药知识就意味着掌控了一门技术,这门技术往往被视为一种私有财产,形成一个一个的家传秘方。从我们在武陵山区的调查来看,许多民间医生都有自己秘不外传的秘方或绝技。这些秘方或绝技成了医生群体相互竞争的资本,谁都不会轻易外传,因为,与他人分享的这一实践必然意味着既得利益的减少。医生在传授技艺时,往往也会“留一手”,对非直系亲属的传授对象尤其如此。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预防徒弟超过自己而抢了自己的饭碗。当然,这一行为动机带来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呈现出明显的递减性特点。 这种争夺还表现在对珍稀药用植物的占有上。草药的现采现用是土家族民间医生治疗疾病时用药的一大特点。 我们的进一步调查和大量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这一特点也是民族民间医生一个共同的特征。草药主要靠医生自己采集,一些珍贵药材更是医生的最爱。然而,珍贵药材不仅生长环境恶劣,而且数量也十分有限。这就意味着一个医生的采摘可能导致别的医生无法在同一个地域采集这种药物,因此,有些医生干脆把珍贵药用植物移植到自家庭院,以备不时之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也存在一定范围的排他性。就当下而言,实现这种排他性的最为有效的途径是对药物申请专利保护,将其他同类的行为排除在外,从而获取最大利益。

总体而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就受用者而言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每个患者都可以共享这些知识来对抗疾病、维持健康,而且不能说甲患者使用了乙患者便不能使用。从这个层面上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就知识的开发者或持有者而言,它们又表现为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性。只要存在利益就必然存在竞争。任何一个医药知识持有者或开发者,为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必然会运用规则将他人排除在外。因此,我们认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又具有了公共产品分类中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种公益性产品

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公益事业、公益项目、公益基金等概念我们并不陌生。究竟何为公益呢?从《辞海》的解释来看,“公”有公平、公开、公正之意,“益”即利益、好处、增加、增长等。公益,即公共利益、共同增长。通俗地讲,公益性就是大众都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利益。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公益性与其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密不可分。正如前文所述,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下来的,它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所有权理论上属于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然而,这种知识通常又为部分精英掌控。作为这部分知识的传承人,他们对于一些相对复杂又不常见的医药知识秘不外传,其目的旨在用所掌握的知识谋求更好生存。但是,他们在使用这种知识为民众治疗疾病时,通常只会收取药物成本,一般不会利用疾病治疗获取高额的利润。这就使得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治疗十分廉价,为大众公平、公正享用以维持健康、对抗疾病提供了条件。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公益性主要从医生和患者双方体现。从医生角度来看,他们对待患者不论家境贫富,一视同仁,病人都能平等的接受治疗,因此,遵循“有求必应”几乎是每一个民间医生的医德。我们在湘西龙山县苏竹村调研时,一位土家族医生就给我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人家来求医,你不答应,不肯去,那就不好了。行医之人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嫌贫爱富。别人家吃的好也好,坏也好,你都不能说人家差,你都要尽心给人家治病。手艺人一般都是这样。”

从采访中我们也发现,这种“有求必应”的医德是实实在在的,很少涉及私人恩怨,即便医患双方社交关系不和谐,医生也不会轻易将这种因素带入医患关系之中。

从患者角度讲,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价格低廉,病人能够负担得起,其可及性强。简便价廉使村落里的每个人都能平等的获得救治。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患者都能平等地从传统医药知识中获益。

如今,现代医药的商品化日益强化,其公益性却呈现出日益淡化的态势。面对这一现实,社会各界纷纷强调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确保普通大众能从现代医疗科技中获益,也成为各级政府医疗改革的重要目标。医疗改革已取得了积极成效,三级卫生医疗体系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面对这一改革成果,我们仍然需要清醒地看到,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仍普遍存在,所谓“大众受益”仍处于一种理想状态。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是乡村民众平等享用的一种充满智慧的成果,不仅为大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而且对某些疑难杂症具有奇效,为人类的健康开启了一扇方便之门。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发扬光大,对于为更多的人提供“购买得起”的服务,真正做到“最少的资金投入,最大的公众受益”无疑是有极大帮助的。 PvcgAwUTzf0Orq4X5BWWlbVGMCTZCHwTs3fch6KFMcb1CdMESK+h9+Wg0YLpT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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