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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转型对档案利用的影响

我国社会转型期诸多方面的特征变化表明,社会转型的表现是多元化的,并且是相互关联和影响的。社会转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也是深远的。因此,档案工作,特别是档案利用,都会受到社会转型深刻而深远的影响。我们从较为综合的角度,将社会转型对档案利用的影响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档案开放力度逐步加大

档案的历史几乎与人类文明共存,而在世界各国,档案开放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档案开放的历史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档案开放的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开放的力度也处于逐步调整当中。从《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1980年),《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1982年),《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年),《档案馆开放历史档案的暂行办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2019年修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2019年修订),我国档案开放制度处于不断完善和创新过程之中。

它们共同反映出我国档案利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档案开放力度的逐步加大。从开放历史档案,到具体划定开放历史档案的范围,到30年封闭期的规定,到利用档案成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再到电子政务环境下现行文件的开放利用,无论从档案年龄、档案种类,还是利用手续上,开放力度的加大都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

(一)从制度上对档案开放作更详细、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本着与《档案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对档案开放制度作调整和修改。例如,浙江省的《浙江省国家档案管理办法》,界定了档案开放的具体范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二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四是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五是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这就使扩大档案开放有据可依。

(二)对档案开放内涵形成了新认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政务公开的深入,扩大档案开放不仅仅指档案实体开放量的增大、开放档案类型的增多和开放范围的拓展,学界对档案开放的内涵还形成了新认识,表现为:

第一,档案开放年龄的低龄化。除了历史研究者更多关注高龄档案,普通公众倾向于了解离自己近的事物,其中包括政府产生的可公开的现行文件。因此,低龄档案成为开放对象。

第二,利用者群体的扩大。一方面表现在,利用档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能成为档案利用主体;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档案利用者不仅来自国内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甚至还包括各类外国人。

第三,档案工作者的开放。即档案工作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和信息意识,从用户角度提供档案利用。

第四,档案馆职能的开放。指档案馆系统向社会吸纳资源增强自身实力,通过与外界交流、沟通和能量交换,实现利用服务的社会化。这使扩大档案开放有了正确导向。

二、档案利用逐步树立人本、民本思想

在我国,由于封建统治时间很长,人们的传统观念很浓厚,加上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路线斗争、阶级斗争等是国家生活的主要内容,档案、档案馆仍然是神秘的符号,是普通公众遥不可及的东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提倡的解放思想对档案实际工作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随着当时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的加快,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档案、档案馆走向开放已是大势所趋。这也就为揭开神秘面纱奠定了基础,为公众利用、接触档案提供了机会。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深入,公民知情权的合法化,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树立,一方面公众更渴望获得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从政策引导到具体行动也更加考虑公众的这种需求。档案与公众的距离逐步拉近,档案机构也逐渐走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更注重挖掘贴近民众生活的档案信息。这种从特权到基本权利再到公众档案利用权力日益受关注的转变,说明利用需求越来越成为档案利用工作的中心,换言之,用户(公众)成为档案利用的中心。档案利用中这种“以人为本”的现象的出现与我国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不无关系,同时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表现在:

(一)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体现

作为人类“记忆宫殿”的档案馆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向全社会开放政府公务档案,并且开放范围逐渐扩大,开放程度也逐渐深入,这不但方便公众办理个人事务,而且有助于公众了解国家的施政理念和理解并接受政府的各项政策,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公众参与政务,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同时,还实现了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

(二)档案休闲利用观中国化的体现

2000年,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提出了档案休闲利用的概念。由于中外实际情况的差异,国外档案休闲利用更强调公众自觉进入档案馆度过自己的业余时间。而我国则更强调档案机构从用户的需求出发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也就是服务理念由被动转向主动,由被动地等待用户上门变为主动亲近公众,深入公众生活的内部,为公众开发百姓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档案作品。2007年3月以来,南京市档案局向全市发出征集名人特色档案的公告,联合13个区县档案局及市有关单位,组织四十余名工作人员走向社会,广泛调查,联系名人,征集档案,并在《南京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他们征集到科学文化界、教育卫生界、工商界等众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名人档案万余件,并举办展览,进一步发挥名人效应,引导青少年把正人生航向,激励市民奋发向上,自强进取。

三、档案利用的文化休闲色彩日益浓厚

传统的档案利用一般分为学术研究利用、公务利用和个人利用。这些利用方式关注档案凭证价值、行政管理价值和教育价值,并且带有明显的目的性。而随着档案、档案馆越来越亲民,以及档案利用中人本思想的树立,“以司法—行政管理为基础的档案工作向建立在更广泛的公共政策和利用基础上的社会—文化档案概念的变化”成为不可逆转之势。 档案利用的关键词除了“证明”“教育”“研究”之外,还应该加上“文化休闲”。无特定目的的休闲利用成为档案利用中的新形式和新热点。

在我国档案利用实际工作中,档案休闲利用也不乏典型实例。2007年7月6日,青岛市档案局与市老龄委办公室举行“多一种生活 多一种关爱——七彩华龄老年人档案文化休闲活动”,让他们进入档案馆参观展览、观看录像,并听了档案专题报告,使老人充分体会到档案也是一种文化。 2006年10月13日,“走近巴金”系列文化讲座在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拉开帷幕。“十一”黄金周期间,外滩新馆除全天开放接待市民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和档案外,还推出“爱在上海”系列活动,所有展览和公益电影都免费对公众开放。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三大展览尤其值得一看。常设的“城市记忆展”,包括了上海的多项第一,从20世纪40年代巨幅外滩长卷照片,到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注册报告、场馆分布图、上海的变迁轨迹一一呈现在市民面前。“青春的印迹——上海学生成长档案展”将展出上海学生自己动手制作的成长档案,观众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参加“最受欢迎的成长档案”评选活动。“上海婚姻习俗展”中不同时期的结婚照让人大开眼界。除了这些免费开放的展览,10月2日、3日下午1:30,外滩新馆还免费播放公益场电影《上海伦巴》和韩国影片《外出》,市民可以直接电话联系外滩新馆预约留座。

以上是我国档案部门与文化界合作共同提供档案文化休闲活动的典型案例。不仅如此,各地档案机构还都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提供网上利用,传播档案文化。网上利用最具文化休闲气息的是网上展览。上海市档案馆立足市民业余生活精神需要,展览主题包括婚姻习俗、上海知青、黄浦江、上海风情图片等。 天津市档案馆则设有专题展厅,从城市风貌、工商业发展、文化教育、改革发展等各个方面,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全方位展出了天津的昨天和今天。既有历史厚重感,又有很强的观赏性。另外还包括很具特色的其他专题展,如灾难展、海河展、劳模展、老红军等。

四、档案服务意识不断高涨

很长时间内,我国档案机构的文化事业性质变异成了政府机构性质,公众止步于档案机构的“衙门作风”和档案的保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信息的资源化,档案机构日益回归到自己的位置上,并且成为重要的信息机构。因而,从服务理念的确立,服务手段、方式的创新到服务内容的拓展也成为档案机构生存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进而也就造成了档案机构服务意识增强的事实。例如,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公开信息、档案文件资料查阅服务中心的服务承诺:来文件查阅中心现场查阅,做到立刻办理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阅的,从受理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通过信函查阅的,从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其服务公约为:读者至上,服务第一。接待查阅,热情礼貌。有问必答,不烦不躁。说话轻声,面带微笑。姿势端正,不歪不靠。服务台前,不要闲聊。档案资料,认真管好。来宾参观,起立问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时间观念,切记把牢。不准早退,严禁迟到。遵守纪律,更为重要。 由此可见,服务取胜将是档案机构的重要发展战略。

五、档案法规制度和档案利用政策建设薄弱

我国现行档案法规体系基本上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和其他配套规章制度的逐步建立,整个档案法规体系逐步发展起来。按照档案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对档案法规进行划分,我国形成了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技术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构建而成的法规体系。但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形成时间跨度相对较大,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居多,且出自不同时期、不同立法部门 ,显现出以下问题:

(一)档案法规体系不够健全,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保障档案法规有效实施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特别是许多需要和有关法规相衔接的实施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作为对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解释、细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档案规范性文件起着弥补法律法规空白、衔接法律法规内容、协调利益主体关系的作用,理应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施政的有力手段,但是,目前这方面工作的严重滞后成为档案法制建设中的一大缺憾。

(二)现行档案法规的结构、内容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我国档案行政管理性法规较多,而具体的业务技术性法规较少,导致档案业务的众多领域无法可依。作为构建档案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档案规章、地方法规,没能真正专业化、地方化、具体化,导致档案机构执行时在许多方面缺乏必要的、实实在在的依据,从而使法的强制性、威慑力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另一方面,某些法规内容严重落后于现实工作需要,针对一些随着社会变化,科学技术发展以及档案工作发展而出现的新现象,例如,电子文件的有效管理问题、改制企业档案管理问题等现行法规往往也存在着空白点,大量相应的法规尚未出台,甚至还未列入议事日程。另外,现行档案法规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现象。具体表现为地方性档案法规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不协调、档案法律法规与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不协调、档案规章之间的不协调、档案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协调等。

(三)现有档案法规政策的有关限制利用的规定与当前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公民知情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而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时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现行的档案法规政策却对公民提供利用档案信息提出了种种限制利用的规定,同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很不协调。

总之,社会转型凸显了我国档案利用政策建设的薄弱特点,详细内容我们将在第四章深入阐述。 W/J9m8GzQFHk+q1TbDiMy1X7kYbY9PszWzvGv8/dpFHAXIL23naQfXOKsAkNat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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