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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行税制

现行税制有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但没有税收基本法。

一、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即《税收征管法》,滕祥志说过:“我认为《税收征管法》比一般的民法、商法意义更大,因为一般的民法、商法只是调整私权利,而《税收征管法》主要调节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后,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目前实施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修订通过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征管环境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目前,由于该法已经接近16年未有大的修订,在许多方面,不可避免地已然滞后了。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该法的修改工作小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6月7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向各界征求意见,此后草案几易其稿,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可见,其修订工作的复杂与严谨。直至本书成稿时,《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仍未完成。

目前的征管法偏向于对间接税的征收管理,欠缺税收平衡,从未涉及对个人的征税。该法的修订草案,一方面加强了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同时,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也建立起来了;另一方面为体现行政法平衡论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

草案提出统一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所谓纳税人识别号,指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纳税人编制的唯一、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标识,用以确认、区分其纳税人身份。各企业及社会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即为税务登记号码。此事,税务局早已完成。至于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完全可以与其身份证号码重合。

利用纳税人识别号,可以轻松实现税务管理的社会全覆盖。签订合同及协议、进行不动产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如买车等大宗消费,纳税人必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这样,以现金形式给付的“灰色收入”就会被摆在明面上;而且,有了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也将再无障碍。

草案要求规范涉税信息的提供,提出构建涉税信息交换的平台与机制;明确涉税第三方有义务与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明确金融机构有信息报送的义务,强调建立政府信息的共享制度。由于税务机构有更便利的查询与调查措施,其征收监管将比现在更加严格。其实,税务部门与海关、银行、质检、工商等部门早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关系,可以共享个案信息。以前税务稽查局立案后,如果要求调用某人的信息,各相关部门都会积极配合,因为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过现在税务机关希望共享的信息样本比较大,几乎能够覆盖全部的纳税人,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何况,以后改革房地产税,存量房的涉税信息就需要住建部与国土部提供,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个人所得税,要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就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信息。所以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为征纳双方的平衡计,草案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比现行政策力度大。草案以“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其用词性质有所缓和;草案增加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修正申报”条款,允许纳税人改正错误;以“税收利息”取代“滞纳金”,而利息标准参照市场上贷款利率的合理水平而定,罚款上限由五倍调至三倍,责罚更适度,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追征时效缩短,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的,追征时效15年,对欠税的追征时效为20年,而原来对这些情形的追征时效都是无限期的;取消缴纳税款为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引进预约裁定制度,当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但出现未缴、少缴税款时,可免除缴纳责任。

同样遗憾的是,草案未设置税收司法制度,让征税机关独享税收解释权,而征税机关为保国库充盈,收“过头税”等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不当行为恐怕难以断绝。

二、增值税

1.增值税转型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1954年增值税施行于法国,现在有170多个国家、地区征收增值税。中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1980年在襄樊等部分地区对重复征税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征收增值税,一年后,扩展至电风扇、自行车与缝纫机这三种产品。1983年,全国范围对上述产品征收增值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发布,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但这一阶段仅引进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从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确定为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仅允许扣除外购的原材料所含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试行增值税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因为我国增值税本身是从原产品税变化而来的,而产品税的基本特性为价内税,且税率有较大差异,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从农村转向城市,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财政收入的过多下降,于是比较现实地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1993年时全国出现了经济过热现象,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投资。

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先行试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特定行业范围内,在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开始允许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2008年11月5日,《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至此,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刺激投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

2.现行政策

目前,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按销售额大小与会计核算健全两种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简易征税办法,而一般纳税人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金。(2)征税范围为生产经营中的各行各业,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与进口环节,所有的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与邮政、电信业,不动产与无形资产的销售。(3)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全为中央财政收入;其他由国税局征收,中央与地方五五共享。

目前的税率档次很多:(1)基本税率17%;(2)出口货物、对境外提供劳务的税率为零;(3)金融业、服务业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4)无形资产销售、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税率为11%;(5)电信业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出租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增值电信服务,是指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6)营改增完成时,尚有以下货物适用13%的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等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指农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除此之外,为了将营业税平移过来,增值税适用简易征税方法时征收率为5%。

根据国务院2017年4月19日会议,自当年7月1日起,13%税率的货物税率降到11%,而农产品加工企业计算确认进项税时依旧按13%。

增值税本来是中性税种,有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但是,税率档次过多,会极大地阻碍其中性原则的发挥。值得庆幸的是,政府已发现了问题,并且已将税率简并为三档。不过,税率高低会影响纳税人的税负率,调整税率时要考虑产业结构的平衡,降低税率会直接降低财政收入,需多方面考查财政的承压能力。因此,对简并税率怎么操作,各方意见纷呈。笔者认为,简并税率的总体设计思路应该是低税率、宽税基。蔡昌认为,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应最终改革为仅设置两档,一档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的标准税率,另一档是适用于政策性需要扶持的特殊物品或服务的低税率,主要是公共品的低税率,不应再按行业去设置不同的税率。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之前,先完成简并税率的工作,而且最好一步到位,以减少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

3.政策缺陷

(1)报价模式与实际不匹配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未做有效引导,错过了改变报价模式的最佳时机,在实践中,未能推行“不含税”报价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11%),这里的工程造价采取的便是“含税价”的报价模式。而建设工程的内部成本费用预算,采取的应该是不含税价,但对外报价时,却又加上相应的增值税额作为最终报价。

报价模式的不配比,给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带来了困难。要解决这一困难,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尔后,方可计算增值税额。蔡昌指出“价税分离计算增值税的过程必须先做除法,再做乘法,由于增值税适用17%、13%(已废除)、11%、6%、5%、3%等多档比例税率,无疑增加了计算的难度和保留的小数点位数”。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若彩用“不含税价”的报价体系,则价税分离的操作根本不须进行。

含税价的报价模式,同时增加了其他相关税种的计算难度,因为,不论契税、房产税,还是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它们的计税依据,均为不含税价;而且,报价模式影响着纳税人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含税价的报价模式,不利于培养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

(2)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存在缺陷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因此,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对上需要衔接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下需要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与结构转型。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心。目前,各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净息差指标,其重要原因是银行业核心业务占比较高,长期以来,银行营业收入70%以上为净利息收入。

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中,对商业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征税,不允许其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对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收益收增值税,但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下游企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实体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一般持有金融商品、透支信用卡、买入返售、融资融券、贴现票据、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均为贷款相关服务。

上述金融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与以前的营业税税制非常相似。但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税为5%,调高了1%。目前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该政策的施行结果不尽如人意,银行的税负有所增加,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却未见下降。

笔者提议,在经济下行的宏观环境下,为减轻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税负,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应针对银行的净利息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采用零税率;必须打通银行业与上下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允许银行给下游实体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允许利息支出进行全额进项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负债经营的积极性。

此外,为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目前,增值税有很多简易征税的情形,并将原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平移,前后发布了四十余项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实质上很多都是有违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大部分仅宜作为过渡政策。

4.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

被确定为流转税主体税种的1994年,增值税收入达到2308.34亿元,从此稳坐第一大税种的交椅,并且每年都有新的跨越。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统计资料,2010年,国内征收增值税21092亿元,同比增长14.1%;2011年,国内增值税24267亿元,同比增长15%;2012年,国内征收增值税26416亿元,同比增长8.9%;2013年,国内征收增值税28803亿元,同比增长9%;2014年,国内征收增值税30850亿元,同比增长7.1%;2015年,国内征收增值税31109亿元,同比增长0.8%;2016年国内征收增值税40712亿元,同比增长30.9%;2017年1—2月国内征收增值税10592亿元,同比增长7.2%。

另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统计资料,国内增值税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2008—2012年间,分别为22.4%、31%、29%、27%、26.2%。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除外)。

1.国内外历史

企业所得税创始于英国。1798年为筹集战争经费,英国首相W.皮特创设了一种名为“三部合成捐”税种,此乃所得税雏形;翌年废除并采用新的所得税,从而奠定了英国所得税的基础。此后,所得税在英国时征时停,于1842年被确定为永久税种。19世纪中叶以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继引进了所得税制度。所得税因其适应性强、征收合理、计算方便等优点,得到普遍推行,成为各国举足轻重的重要税种。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为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改良。各国的所得税改革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简化税制、清理优惠、强化国家间税收协调为重点。

1958年,我国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将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了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此乃新中国成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1978—1982年,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1983—1990年,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1991—2007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整合统一,内、外企业的所得税两法并存,2007年,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法合并。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通过和公布,标志着长期以来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法并存的局面正式终结,“两法合并”的工作顺利完成。此乃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里程碑。

2.现行政策

现行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1)基本税率25%。另设两档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施行15%的税率,对小微企业及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所得与其经营场所无关的非居民企业施行20%的税率。(2)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以总机构的工商注册地址为标准,而不看企业的所有制性质。(3)按年计税,采取分月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4)综合税制,所得额的确定包括所有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没有划分项目。(5)所得税的确定分别有查账征税、核定征税、定期定额征税等方式,并且,方式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做改变。(6)尊崇税不重征的原则,取得的国内分红不确认为计税收入;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现金分红若在境外已交税,汇总交税时境外已交的税款可限额抵免。(7)当年发生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计算所得额时弥补。

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侧重于行业优惠及环保扶持。

(1)对从事农业的减免扶持。企业从事花卉与茶叶、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从事海水或淡水的养殖,减半征税。企业从事以下农业项目的所得免税,这些项目包括: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种植中药材;培育及种植林木;饲养牲畜与家禽;采集林产品;从事农林牧渔的服务业,包括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可见一斑。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前3年免税,此后3年减半征税,即俗称的“三免三减半”。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款的70%可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即第3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以后结转抵扣。

(4)两项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研究开发费,若计入当期损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国债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免税。

(6)购买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设备款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

(7)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的免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税。可见,国家对环保的扶持力度也很大。

根据国务院2017年4月19日常务会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保持不变,但是,对小微企业的认定范围扩大,所得额上限从30万提高到50万,计税依据为所得额的一半,小微企业的税负减小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将2016年年底到期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年底。这些政策已在2017年度落实。

不过,由于所得税制度在计算所得额确认费用时,以合理性为原则,而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准则,因此产生诸多不认可、限额认可费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赞助支出;(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担保、上交的管理费。

3.值得关注的费用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项目扣除,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对股息、红利等收益双重征税。有人认为,对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对于该项所得免税;也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从性质来看,将企业的股息、红利支出作为不得扣除的项目,更加符合立法精神。而且操作简便,便于征管,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钻空子行为。如果允许该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扣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利润中对投资者分配的数额;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投资者的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此种方法计算复杂,税收的征管成本高、效率低;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企业与投资人恶意串通,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股息红利发放,侵蚀税基的行为。

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款项。税收滞纳金包括所有税种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征收比例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带有行政执法的性质,是税法社会道德谴责功能的体现。如果允许税收滞纳金税前扣除,就会造成由国家为企业的部分违法成本买单,间接鼓励企业拖延缴税的后果。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均属于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允许税前扣除,其道理相同,符合税法的价值导向与基本原则。

准备金是指企业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而提前准备应对的费用;每一种准备金都分别规定有特定的用途、内容。按会计准则,企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共计八个项目。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其本质是允许企业的部分所得可以延期纳税。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提取准备金而延迟纳税,这些准备金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才能予以扣除。

至于捐赠支出,税法将之划分为两种,即非公益捐赠支出与公益捐赠支出。公益捐赠,指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为非公益捐赠,比如企业的直接捐赠行为。企业的非公益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至于公益捐赠,2007年版本的所得税制规定,其支出额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会计利润的12%时,按会计利润12%的限额扣除,其超额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017版本的所得税制对公益捐赠的扣除政策做了修订。2017年的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捐赠支出额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超过会计利润的12%时,当年按会计利润12%的限额扣除,其超额部分可在以后的三年内结转抵扣。结转抵扣的政策出台,可能会造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额大于当年实际发生金额的现象,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概括而言,2017年以后,由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在不同年度,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可能会出现不调整、调增、调减这三种完全不同的状态。

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包括:(1)按工资总额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限额比例14%)、工会经费(限额比例2%)、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比例2.5%)。(2)广告费(营业收入的15%),超额可结转抵扣。(3)交际应酬费(发生额的60%、营业收入的0.5%)。(4)超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费用。

4.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与当年整体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总体而言,处于稳步上涨态势。

据财政部国库司的资料统计,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0.61%;2009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1534.4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4%;2010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2842.7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7.5%;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6760.3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7%;2012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9653.5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5%;2013,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22416亿元,同比增长14%;2014年,企业所得税24632亿元,同比增长9.8%;2015年,企业所得税27125亿元,同比增长10.1%;2016年,企业所得税28850亿元,同比增长6.3%;受企业盈利状况改善的影响,2017年的1—2月,共计征收企业所得税6503亿,同比增长17.9%。

四、消费税

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罗马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近年来,为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生态保护,同时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地区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

1.中国消费税的特点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与增值税,均可以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与增值税中性税种的特点不同的是,消费税在选择课税对象时主要基于两种精神:一是“寓禁于征”,如对实木地板这类对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如污染),或者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等商品的课征;二是“向富人征税”,如对游艇等一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课征。因此,消费税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可以调节产业结构与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根据国家公布和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此税被取消。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特种消费税。但在此期间,消费税还未形成正式常设的税种。直到199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消费税才开始以独立的税种存在。

时至今日,消费税一直是中央税,在财政收入中,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消费税有以下特点:以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的税率相同;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共计三种不同的方法征税;征收环节单一;消费税的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政策调整

按1994年的条例,规定对11种产品在生产与进口环节征税,这些产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护肤护发品,化妆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1994年当年,征收消费税516亿。

此后十年,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随之提高,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到2005年,消费税收入1634亿元(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5%左右),短短十二年,增长幅度高达314%。

2005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00多美元,已经初步进入了消费升级的临界点,并面临着进一步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的新机遇。2006年,为促进环境保护、节约使用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国家开始对消费税条例进行修订调整。此次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包括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具体而言,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消费税税目由11个增加到14个;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设成品油税目,将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烧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具体包括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2006年的调整幅度很大,除2个税目(烟、鞭炮焰火)没有做调整,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

2009年,政府对卷烟生产环节的税费进行了调整,从量税不变,继续按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而从价税的调整力度很大,调整了计税价格(将每条烟调拨价为50元的档次分界提高到70元)并提高了税率(原45%的提高到56%,原30%的提高到36%),同时又对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同样,在2009年,对成品油进行了税费改革。自当年的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等共计六项收费,相应提高各类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受两项改革的叠加影响,2009年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85.3%(剔除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增收因素后增长7%左右)。

2015年2月1日,电池、涂料加入消费税税目,税率4%;2015年5月10日,对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作出调整,按0.005元/支加征一笔从量税,并将从价税的税率提高至11%。

3.现行政策

据会计网的整理,2016年消费税税目税率如表1-2所示。

表1-2 2016年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4.消费税的贡献

以烟草为例,可看出消费税对消费结构的影响。

如表1-2所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6年烟草税税率表,在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的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税率为3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卷烟的税率为11%加0.005元/支;雪茄生产环节税率为36%,烟丝税率为30%。甲类香烟为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征税;乙类香烟为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征税。影响烟草产品短期消费的最主要因素是烟草价格,而税率提高后烟价被抬高。因此,在世界各国控烟的方式中,提高税率都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自2003年我国正式加入全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后,世界卫生组织便督促我国加大利用税收手段控制吸烟的力度。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数据,烟草价格提高会使得烟草消费降低。烟草消费税每提高10%,在发达国家中烟草消费会减少4%,在发展中国家中则会减少8%。国内多位财税及控烟专家曾联合发布《中国的烟草税收及潜在的经济影响》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我国若每包卷烟增加从量税1元,则政府财政收入将增加649亿元,同时将挽救340万人的生命,减少医疗费用26.8亿元,并创造99.2亿元的生产力收益。以2014年为例,我国税收收入11.9万亿元,同比增长7.8%;国内消费税8907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卷烟消费税4823亿元,同比增长12.5%,卷烟消费税在当年总税收中的占比达到4%。

但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增长并不稳定。据财政部国库司统计,2010年,征收国内消费税6072亿元,同比增长27.5%;2011年,征收国内消费税6936亿元,同比增长14.2%;2012年征收国内消费税7872亿元,同比增长13.5%,其中,卷烟消费税3949亿元,增长17.8%,成品油消费税2811亿元,增长9.9%;2013年征收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同比增长4.5%;2015年,征收国内消费税10542亿元,同比增长18.4%,此乃提高成品油、卷烟消费税的增收效应体现。2016年,受卷烟与成品油产销量下滑的影响,征收国内消费税10217亿元,同比下降3.1%,消费税出现多年来的首次下滑。2017年1—2月,征收国内消费税2267亿元,同比下降0.3%。

随着增值税税率的简并,消费税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JOl/6xzZ3vkt892ympttxugROmibTbJXxmQEwjl8F94oNQ0YvwZvhBfHIjndkq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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