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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大事件

对现行税制有重大影响的,有三个重大事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2006年取消农业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

下面分别介绍这三件大事的情况。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过程及影响

分税制实行以前的40年,我国的财政体制很不稳定,方式多样,且经常变化,长的不过四五年,短的仅一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决定建立一套完美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其基础的财政制度,1950—1952年、1969—1970年全国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其余年份则实行小有改动的分类分成或总额分成体制。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则开始实行“包干制”,某种意义上,“包干制”可以说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企承包制一脉相承。行政性分权的“财政包干”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主要财政模式,其要点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六种不同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另外,还有五五分成的分税制试点。当时的这种状况,被形象地比喻为“一省一率”的财政体制。

1.包干制的弊端

财政包干制,在改革开放前期发挥了在传统体制上进行渐进改革突破,为后续的多方面改革提供操作空间的作用,同时,扩大了地方政府财权,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和发展地区经济的积极性。在“多劳多得”的刺激下,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崛起。

但另一方面,包干制与“条块分割”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的旧体制相结合,所造成的弊端亦日益显露。在地方各种形式的财政大包干中,收支基数、上缴或补贴数额,都是通过中央与地方一对一的谈判达成的,缺乏透明度,交易成本相当高。这种“讨价还价”式的谈判以各种方式不断延续,而在每年的年中和年终财政工作会议上,“讨价还价”更是达到高潮。

包干制的实际结果是:造成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出现“一年之计在于争”的局面。即地方政府要与中央政府“争”尽可能大的支出“基数”,尽可能小的收入“基数”,而地方政府自身的努力程度,仅仅成为影响地方财政状况的次要因素。“重分配、轻生产”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越包越瘦”的局面。而所谓承包,是“包盈不包亏”,即使包上来的也跟不上物价上涨,物价一涨财政就又缺了一块,这些,都造成了税收来源困难。同时,地方承包了以后,就有了这样一种心理:我增收一块钱,你还要拿走几毛,如果不增收,不就一点都不拿了吗?于是,就出现了“藏富于企业”“藏富于地方”的现象,给企业减免产品税,造成“不增长”,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摊派,收取费用。结果,生产迅速发展,而间接税(产品税)收不上来。如此,中央收入被“包”死了,造成中央财政困难的窘境。而地方的日子相对于中央财政,要好过得多。最少的年份,全国财政收入仅增收100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增收五六十亿元。

老财政体制的弊病,从上海和北京可窥见一斑。对上海,实行的是定额上解加递增分成的模式。定下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100亿元归中央财政,65亿元归地方财政,每增加一亿元,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结果,上海实行财政包干五年,年年财政收入都是在163亿~165亿元之间,一点没增长。对北京,采取的是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的年增长率是4%,结果5年之中,北京每年财政增长为4%。

197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1.2%,到1993年,下降到11.2%,平均每年下降一个多百分点。相应的,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由此造成中央财政的收支,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的状况。由于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20世纪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甚至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并且借而不还的情况。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能源交通基金”、1989年的“预算调节基金”,都是为了维持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转,而采取的非常措施。

2.分税制改革的历程及方案

分税制改革从提出到最后出台,历经八载。

1987年,中国高层就有搞分税制的动议。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通过的报告,极为简要地提到,要“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1990年,财政部提出了“分税包干”的方案。1992年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分税制被再次提出。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同年,中央选择辽宁、天津等九个地区进行分税制试点。

1993年5月,中央成立了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文件起草小组,分税制改革被正式写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可以说,在分税制改革的历程上,十四届三中全会起了“一锤定音”的决定性作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里,对财政改革共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分税制,用分税制的办法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第二,改革工商税制;第三,逐步实行复式预算。

分税制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保留原体制的“利益”,通过“增量”的重新分配再逐步调整,减少改革的阻力。分税制改革,要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确保增加中央财力,又不损害地方利益,这是中央与地方“共赢”方案的设计目标。

设计增值税之所以是此次改革的关键内容,有三个理由。第一,增值税是税制改革后最大的税种,占整个税收的比重为43.7%,占流转税的75%;第二,增值税是稳定的税种,所以要拿到中央;第三,在中央与地方搞分税制之前,仅流转税就有几百个,税率十几种。

几经测算,最后确定增值税增量分成比例为75∶25。以一个基期年为基点,地方税收全部返还,再给定一个系数返还。最后确定出了一个1∶0.3的系数。在1∶0.3系数中,中央拿增量的0.7系数,地方拿增量的0.3系数,中央拿增量大头,地方拿小头。这就是当年的模型。

分税制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在地方税收基数全部返还的基础上,1994年以后,实行的“增量共享”办法,采取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的办法。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也就是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增长0.3%。按照这个比例,中央在税收增量分配中总是占多数。1∶0.3系数,时间越长地方拿得越少,按照公式计算,最后趋于无限小。分税制实施十年后,地方拿到的比例已经不到0.3,大概只有0.1左右了。资源税按资源品种进行划分,大部分归地方所有。

从地区公平竞争的角度看,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比例应该全国统一。当时,中央确定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增量分配时中央要得大头;二是共享税的增长要调动两个积极性。在设计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数学上很容易计算出来,在共享税中,中央可得52.5%,地方可得47.5%,达到了提高中央财力的要求。假定,1993年某省增值税为10亿,这10亿不动,1993年中央拿10亿,返还给地方10亿;到了1994年,这10亿的增长速度可能是10%,就是说实际收到11亿,那么这11亿国税局拿走了,给地方返还多少?1993年基数10亿乘上3%(1∶0.3),增长1,返还0.3,因此返还给地方10.3亿元,中央拿走7000万元。这就是分税制设计的“共赢”方案:地方税收基数全部返还,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享增长增值税,按照1∶0.3系数返还办法激励地方增收。这三个原则自从确定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变更。

中央在1993年9月与地方的谈判中,同意以1993年为实行分税制的基期年,并且确定了动态基数。

3.分税制的影响

1994年—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2年的18.5%;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比1993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2002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外,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高达4019亿元,是1995年数据的8.6倍,年均增长36%。

仅从上述八年的资料就可看出,分税制实行之后,中央财政重获活力。但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拿得过多,地方拿得太少,而地方政府还要负责地方一切公共服务的开支。所以1994年改革之后出现了各种问题,例如县乡财政困难、土地财政等。

二、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历史上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

1.农业税的历史贡献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最早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历朝都曾对农业税制进行过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亦未停止征收农业税。

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20世纪60年代初,发生了大规模自然灾害,国家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

之后我国农业生产不断发展,而农业税负担绝对额长期稳定不变,再加上国家实行了几次大的减免政策,如从1979年到1983年实行起征点减免,1985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减免等,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是逐年下降的。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作为国家的重要税种,农业税曾经对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作为纳税人,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到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

2.取消农业税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的作用日益减弱。

2000年起,从江西开始试点,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已在我国全面铺开。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与这项改革开始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减负1045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

我国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给中国农民造成了沉重的税收负担。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农村税负高于城市,2003年,城乡收入已达到3∶3.1。

怎么提高农民收入?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增收,另一方面,就是要给他们减负,而农业税,是农民负担中最大的一块。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城市工商业者把商品拿到市场上去卖才交税;而农民呢,无论实际产量多低,成本的消耗多大,都必须按定额交税。根据换算,农产品增值税的税率比工业品增值税的税率要高出5到8个百分点。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反映之一。这不仅显失公平,更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因此,取消农业税,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农业税征收成本过高也是其被取消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北京在废除农业税前,能收约8000万农业税,但征收的直接成本就有6000万,早就没有什么征收的价值了。

三、营改增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

1.两税并立的缺点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营业税与增值税作为当时最主要的两个税种,均属于流转税,二者分立并行。其中,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基本全归地方财政;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5%左右。而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7%左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流转环节的两税并立造成很多问题,日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及缺陷。两税并立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因为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可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而发挥这种中性效应的前提,便是税基宽广;两税并立还对服务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涉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征管亦面临着难题。比如,现实中商品与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日益增多,形式日益复杂,这对两税的划分提出了挑战。

2.营改增的历程

营改增共经历四年有余方告完成。

2011年11月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制订了试点方案,但选择试点地区时,各地由于担心利益受损,纷纷以各种借口推脱。为顺利推进营改增,中央同意把原先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这部分钱,全额返还给地方财政。

由于上海的国税、地税从未分家,试点不涉及两个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资源共享难题,启动相对快捷,所以率先成为了营改增的试点。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行。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有趣的是,由于当时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向上海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服务,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税,试点后半年,就产生了上海税收大增、相邻省份税收大减的“税收洼地”效应。这样,各省均坐不住了,纷纷打报告申请试点,营改增的积极性空前高涨。8月1日后,经国税总局选择,允许北京、广东、天津、浙江、安徽、江苏、湖北、福建共计八个省市在当年参与试点。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行上述“6+1”营改增试点,同时,试点行业范围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加入,至此,全国已经形成了“7+3”的营改增方案。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该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而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并且,将过渡期暂定为2—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营业税顺理成章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3.营改增效应

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营改增”产生了很多积极效应。

其一,增值税链条原先断裂的环节,现在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增值税“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征收链完整了,慢慢地,自然会形成一个税控的良性循环;同时,上下游企业之间互相监督,可以减少偷税漏税行为,极大地提高征收率。

其二,可以减少重复征税。营改增前,一项劳务的流转过程越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就越多。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税负基本上是低于营业税税负的,这一改革举措,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税负,总体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目标。

其三,打通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

其四,统一了货物与劳务的税制,简化了税种,简化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按中央设计,原有的四档增值税税率简并成三档,税制更加简明优化。

其五,最终会促成企业与政府的双赢局面。从2012年至2015年年底,营改增累计减税6412亿元,仅2016一年,就减少了5000亿元的企业税负。减税可以给经济带来新的刺激,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繁荣,而长期来看,经济的繁荣必然会带来未来的税基扩大,财政增收。

营改增完成后,也留下了一些难题亟待解决。税制已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整体的税制结构对增值税这个单一税种有着严重的依赖,政府需防范其中不容忽视的可怕风险;地方政府失去了依存二十余年的主体税种,打破了以前的分税制格局,财政体制需要改革;地方政府主动权减少,中央政府需要加快地方税制体系建设,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关注民生的积极性。 zipJ56xDKOYlCM+lNZlsw37pK7LRQZ9QTkap2SDXkRL2b7nDuxUbVdYvRuih3I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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