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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沿革

中国税收制度历经了三个时段的重大变迁,即1949—1978年,1978—1994年,1994年至今。

在上述三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当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1958年的税制改革,当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后国家经济形势的要求,税改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第三次,1973年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第四次,1984年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1994年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年—1978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曲折。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政务院同时规定,各大行政区、省、市可自行拟定征收其他税种,前提是报经中央批准。到1957年,税制在执行过程中做了部分调整。例如,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并入文化娱乐税和营业税,增加契税和船舶吨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农业税正式立法并在全国统一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从未开征。

总之,新中国成立之初,从1950年到1957年,中国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这套税制的建立和实施,迅速地稳定了经济,促进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并配合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1958年到1978年的二十年间,我国税制虽然几经变革,但走的都是片面简化的路子。二十年间,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税种日益减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1958年工商税制共设9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牲畜交易税(全国未统一)等〕,1973年工商税制一共设有7种税〔工商税(盐税名义上并入此税但征收依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对国有企业仅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这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这三种税仅对个人和极少数单位征收,而工商统一税仅对外适用。

不过,在这二十年间,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一直处于开征状态,变化不大。

二、为促进改革开放而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1978年—1991年)

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随后,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这些重要会议及其所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1978年—1982年是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时期。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财税部门第一步先行解决了对外征税的问题。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国家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

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工商税制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此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

1983年—1991年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企业改革、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将实行了30多年的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此后,国务院继续发布了其他税收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中国的工商税制共有32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除此之外,还有下列5种税种: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关税。

总之,从1978年到1991年,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

三、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1993年12月底,工商税制改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从1994年起在全国实行。

1994年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以增值税为核心,并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起交叉征收、双层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格局;第二,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第三,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改革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并盐税、烧油特别税,并取消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第五,调整减税免税的范围、内容,大幅度压缩减免税项目,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非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一律无权规定减免税;第六,颁发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法权,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健全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及之后对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

2018年,国税、地税两个征收机关合二为一。新中国成立后,税种数量变化详见表1-1。

表1-1 税种数量表

续表 1zIAt3sKqEtTLD8eikHjZnoXLuNQDjwtf/3WlpUMqXPkMZKbEswzSD/FoTt5yb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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