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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学主体与教学客体

一、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教学研究与实践的重要研究对象,很长一段时间,关于教学活动主体的构成、主体的关系、主体的作用等一直是教学研究与实践的热门话题。要搞清教学活动的主体,我们首先得清楚主体是什么。普遍的观点认为,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 。客体与主体相对应,“主体与客体是一种对象性的关系,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 。客体是“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 。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人是世界上唯一的主体,这里的人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但只有具备一定的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称之为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认识自我及外界,并且通过实践活动作用于自我和外部世界。人之外的其他动物不能成为主体,是“因为它们不能把自己与自然界区分开并与之相对立” 。相应的,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同样不能成为主体,如植物人 便不具备成为主体的条件。主体只能是具备一定的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而客体不仅可以是人,还可以是人以外的一切事物和现象。

二、教学主体

根据上述对主体的解读,我们可以将教学主体界定为“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教学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了自己主体性的现实的人” 。那么,究竟哪些人可能成为教学主体呢?显然,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师生也是教学活动最主要、最重要的主体,除此之外,教育专家、教育行政管理者、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只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参与了教学活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但不同的教学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认识教学主体的类型,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充分发挥各类教学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教学主体分成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参加教学活动的方式,将教学主体分为直接教学主体和间接教学主体。

1.直接教学主体

凡是符合上述教学主体的定义,且直接参与教学活动的人都可以称为直接教学主体。显然,因为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最主要的活动形式,课堂教学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显然教师和学生是直接的教学主体,也是最主要的教学主体。因此,通常意义上我们说的教学活动的直接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或者没有特别说明的时候,指的就是直接参与教学活动的师生。

关于直接教学主体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直接教学主体只是区别了主体参与教学活动的方式,并不代表主体参与教学活动的程度。也就是说,教师和学生虽是直接教学主体,但教师和学生主体性发挥的程度并不取决于他们参与教学活动的方式,而取决于他们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自觉能动性发挥的情况,即教师和学生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自觉发起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的过程和效果。如果教师或学生自觉参与教学活动的程度不高,他们虽然是教学活动的直接主体,但他们教学主体性不高,相反,不是直接教学主体的人可能发挥出比直接教学主体更高的教学主体性。如某生因事请假未能直接参与某次教学活动,但在课外他(她)认真借阅同学笔记并向老师和同学请教,该生的教学主体性体现程度可能超出许多作为直接教学主体的同学。第二,教师和学生是直接教学主体,但直接教学主体并不完全是教师或者学生。只要符合教学主体的要求,且在方式上是直接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都可以成为直接教学主体。如学校请消防战士进学校课堂为师生讲解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战士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师,但依据学校计划和安排,精心准备并直接参与了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发挥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作用,显然就是直接教学主体。

2.间接教学主体

凡是符合前文教学主体的定义,且是间接参与教学活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间接教学主体。间接教学主体非常广泛,教材的编制者、学校的行政管理者、家长、热心参与学校教育的社会公益人士等 。以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为例,通常情况下他们不直接进入课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但他们的教育教学理念会通过影响师生进而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课堂教学,但他们却有意识地发挥了他们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同样,关于间接教学主体有些问题也需要明确:第一,间接教学主体是间接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其主体性发挥的程度和作用并不一定比直接教学主体性小。衡量教学主体其主体性发挥程度的是其在教学活动中主体性发挥的过程和效果,而非其参与教学活动的方式。如优质的教材,其教材编制者对课堂教学的影响力甚至会比一些教学素养相对较差的教师发挥的作用更大,在此情况下,作为间接主体的教材编制者的主体性发挥程度甚至比作为直接主体的任课教师的主体性发挥程度还要高。第二,教师和学生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间接的教学主体。我们知道,作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在多数情况下,教师和学生都作为直接教学主体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教师和学生也可以以间接客体的形式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如某教师因为有事请假不能上课而请其他教师为其代课,请假教师把请假期间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对代课教师做了交代,在这种情况下,请假教师虽然未直接参与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不是直接教学主体,但他却是间接的教学主体,其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同样得到了发挥和体现。

综上所述,直接教学主体和间接教学主体只是教学主体参与教学活动的方式不同,并不代表教学主体参与教学活动的程度和效果。因此,直接教学主体和间接教学主体本身并无地位重要性上的区别,其对教学活动的影响关键在于其在参与教学活动中主体性发挥的情况。我们在教学活动中应该根据主体参与教学活动的不同情况,因时、因地,尤其是因人制宜,充分发挥和调动教学主体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性,达到提升教学活动质量、促进师生发展的目的。

三、教学客体

与教学主体相对,教学客体是指教学主体在教学活动中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显然,教学客体既可以是教学活动中的人,也可以是教学活动中的人之外的一切事物和现象。与人是唯一的教学主体不同,教学客体的类型更为复杂。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教学客体进行分类,以便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教学客体。

1.作为人的教学客体与作为物的教学客体

这是依据教学客体的性质来区分的。作为人的教学客体最主要的对象是教师和学生。我们平时一般将教师和学生定位于教学主体,这时,教师和学生都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发起者和作用者。作为客体的教师和学生,他们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接受者和被作用者。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中最主要的人,教师和学生既是最主要的教学主体,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教学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教学客体具有交互性和即时性,即教师和学生往往互为主客体。当学生是教师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时,学生是教学客体;当教师是学生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时,教师是教学客体 。教师和学生互为主客体往往是即时性的,在课堂教学中不断地相互转化。作为物的教学客体在内容上比作为人的教学客体丰富得多,所有教学主体在教学活动中作用到的物品等都是教学客体,常见的如教材、教学工具与教学手段、教学设备、教学场所等等。根据物的特性不同,以及实际教学活动中的需要不同,更依据教学主体的利用程度不同,物的教学客体在教学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效用。

有一点在认识这两类教学客体的时候必须注意:作为人的教学客体与作为物的教学客体最重要的区别是,作为人的教学客体在被教学主体作用时可能会有意识地反作用 于教学主体(此时作为人的教学客体便转化为了教学主体,而原本的教学主体在同时又转化为了主动反作用于教学主体的教学客体),而作为物的教学客体则不会主动实现这种由教学客体到教学主体的转化

2.作为物质的教学客体和作为精神的教学客体

这是依据教学客体的属性来区分的。首先,是作为物质的教学客体,一般人们容易把作为物质的教学客体等同于作为物的教学客体。的确,两者有密切的联系,通常生活中人们将两者混用,因此也容易让人混淆。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物质是构成宇宙万物的实物和场,如原子、分子都是物质,而且它们都有自己独特的结构;而物由物质构成,物一般是有形的,人们能直接感知。因此,我们虽然说物质的教学客体,但现实中总是会将其具体化,即物化。正如我们前文中提到的,教学工具、教学手段、教学设备、教学场所等都属于物质的教学客体。其次,是作为精神的教学客体。精神与物质相对,物质有形,而精神无形,但精神往往以物质为依托。教学客体中的精神客体,其内容也是非常丰富的,比较典型的如校风班风、课堂教学氛围、师生关系等等,这些教学中的精神客体都是教学主体在教学活动中作用的对象,会切切实实地对教学活动产生影响。以师生关系为例,教学主体,尤其是教师和学生如何认识和实践师生间的教学关系、情感关系和伦理关系等内容,对师生教学活动的开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教学的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不能截然分为物质或精神教学客体的情况,即有一些教学客体兼有物质和精神两类属性。以教材为例,它往往有物质的属性,如教科书的纸张,然而它同时也有精神的属性,如教材中文字承载的精神内容。这类教学客体便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单纯的物质客体或精神客体,事实上这类教学客体在教学活动中广泛存在,如师生,其实也是兼有物质和精神两种属性的教学客体。

3.作为文本的教学客体和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

这是依据教学活动的交往属性来分类的。前文已经说过,我们认为,教学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活动。教学中的交往必须依托一定的内容,即教学文本。关于教学文本,有研究者认为其是“‘教育内容的附着物’,这是一种人们认识后的主观与客观相融合的积淀物,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创造的产物,是在教学交往的过程中产生和接受的” 。作为教学客体的教学文本,“它既可以指一切有形的教学客体,诸如课程、教材、教具、教学设施等,也可以指一切无形的教学客体,诸如教师和学生对有形的教学客体运用、解释、理解后的产物。但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它们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传递的都是教育教学内容” 。至于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人们立刻会联想到师生关系,其实师生关系只不过是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的内容之一,师师关系、生生关系等都是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这些都对教育教学活动有重要影响,是需要被教学主体主动认识和实践的作为关系的客体。除了这些具体的教育教学场域中人的关系外,还有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与其他人、与其他物的关系,以及教育场域之外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等的关系等都属于教学活动中待认识和作用的作为关系的客体。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育教学要实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培养和塑造,对各种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的认识和作用便是重要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文本的教学客体和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并非截然相异的,事实上它们经常会以同样的身份出现,如作为关系的教学客体可能以文本客体的形式被认识和实践,教学主体认识和实践某类文本客体等等。

上述关于教学客体的分类,因为标准和依据不一样,肯定会存在交叉与重复。因为教学客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在此也不可能穷尽,但无论怎样,各类教学主体,及教学主体地位的体现、教学主体作用的发挥、主体性发展的实现,都必须依托教学主体对教学客体的作用与反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作为人的主体性,充分体现教学主体的作用,科学认识各类教学客体并实现对教学客体的充分利用,借此达成教学活动的目的。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我们在强调教学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还要关注教学客体,充分发挥教学客体在教学实践中的作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学客体往往容易被我们忽视。的确,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养,是促进学生的主体性发展。发展,说到底还是人,是主体,是主体性的发展。但教学主体的发展只可能在其与教学客体的作用中实现。我们必须关注教学客体,把对教学客体的关注放在与教学主体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位置。

(1)主体与客体是相对的。这主要针对教学活动中的人而言,教学活动中的物等非人的教学客体是不可能转化为教学主体的。人是唯一的主体,但同时不要忘记,人是最重要的客体。既是教学主体,又是教学客体,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教学活动的参与者的人,要通过教学活动得到成长和发展,首先得在教学活动中被充分的认识和实践。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既要重视教学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同时也要重视教学活动中作为客体的人。当然,通常在教学活动中实现主客体身份转化的人指的是直接参与教学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2)主体的价值只有在作用客体的过程中才能反映出来。要认识主体,首先就要认识客体;要唤醒主体,首先就得厘清客体;要张扬主体,首先就得解放客体。作为人的教学客体不仅能被教学主体作用,还能反作用于教学主体,在反作用中实现地位和角色的互换。作为物的教学客体虽然不能有意识地反作用于教学主体,但却能成为教学主体认识和发展的工具、手段、素材和内容。可以这样说,没有教学客体,教学主体不可能获得哪怕一丁点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尊重、依托和利用包括师生在内的各类教学客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学主体的价值。 oJVwmMqWcWaX0wSbwcnuZKR0gqIkaJmFcOzZ5Led6ly/M6W8rnjuK7tWxrABbs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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