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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创新之处

本研究在文献查阅、理论分析、专家访谈、实地调研基础上,利用特别牺牲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探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

第一,本研究从减少破坏者的角度,利用特别牺牲理论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范围界定,这在研究思路上不同于现有的研究。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需要符合三个要件:其一,承受对象为特定人或少数人;其二,因水源地保护区设立及其管制行为使其权利受损;其三,所受的管制负担超过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按照这三个要件,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是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当地居民。

第二,补偿标准的测算是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重点和难点,本研究从土地利用、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三方面对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进行分析,这种分类相比现有研究而言更加全面和清晰。

第三,本研究提出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用途管制情况下采取发展权转移补偿,这在补偿方式上是一个创新。发展权转移是一项补偿受损地区相关权利人以促进公平分配的重要制度,我国对此方面的探讨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实践也仅仅是解决建设用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用途管制致使土地利用者的基本土地发展权益遭受损失,因此通过发展权转移这种补偿方式,能够合理补偿水源地保护区土地利用者为生态环境保护而做出的牺牲,从而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出售发展权,还可以消除水源地保护区对土地管制而产生的土地暴损,借由出售发展权来得到补偿。 0vnup7aysswcbYfwgd3ADyaZYR2AyOEBTvka2B+Ee7i/gqNT8WRGZsvzEbN2d9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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