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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的职权

(一)检察院的具体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界定,是备受争议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和运作状况是检察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实现路径则相对狭窄,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检察机关的职权不应局限于刑事监督,但也不能是一般监督。人民检察院职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履行检察职能的权力,一般说来,包括公诉权、批捕权、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等。根据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活动的种类划分,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政诉讼中的职权和部分行政行为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公诉权、自侦权、侦查监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职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权、行政公益诉讼权、抗诉权等,行政行为监督权包括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监所关押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督权等。

1.违宪案件调查权

宪法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选择,考察现代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实践,主要有三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代表机关审查制,但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审查机关,而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会使宪法监督不能经常化,同时极易使宪法监督流于程序。而且传统理论认为宪法不具有可诉性,所以我国也没有建立对具体违宪行为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监督从理论上讲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调查和处理违宪的法律文件;审查国家机关以及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违宪行为;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直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即实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和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复合审查体制。检察机关应当享有违宪案件调查控告权,由其负责启动宪法监督审查程序,由宪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检察机关还应享有根据宪法委员会的指令或有关国家机构的控告,对有违宪可能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力,最终以及将违宪案件连同证据提请宪法委员会审理的权力,最终由宪法委员会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定。检察机关之所以应享有违宪案件调查控告权,是因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核心内容应该是保障人权。正如列宁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权力的纸” ,《宪法》总纲之后的第一章规定的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规定位于公民权利义务之后,这说明国家机构的设置也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当法律文件或具体行为违反宪法的宗旨时,受到侵犯的必然是公民权利与利益,即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理应行使违宪案件调查控告权,主张公共利益,当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不仅代表公共利益,亦代表国家利益,国家本质上由统治阶级建立的维护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发布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这时国家利益便与公共利益相互分离,具有自己独特的利益内容,这些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民主集中制,中央统一领导,涉及这些国家利益的法律都包括在基本法范畴内,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宪法修改权,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不会允许这些基本法的内容与宪法相冲突的。因此对这些法律文件不存在违宪审查的必要,因此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多是由一些具体的行为造成的,我国刑法对严重的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时,用刑法相应的罪名惩治这种行为,即可维护国家利益,不需要上升到宪法诉讼的高度。

2.刑事案件追诉权

刑事案件追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实施调查,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权力,包括侦查指挥权和起诉权两个部分。在我国,侦查权主要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此侦查指挥权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监督,具体包括: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权力、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批准逮捕的权力、具体指导侦查机关侦查的权力等。起诉权具体包括审查决定起诉和决定不起诉的权力,刑事犯罪不仅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整个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如果社会公共秩序遭到破坏,任何人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甚至生存都得不到保障,这涉及社会每个人的利益,因此由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3.行政案件起诉权

行政案件起诉权,即检察机关对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决定违法,并侵害公共利益,没有具体相对人的;第二,行政决定有利于相对人,但却侵害公共利益,相对人不起诉的;第三,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只给予较轻处罚的;第四,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第五,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其他案件。检察机关享有以上诉讼权力是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作为公共利益的主张者,当具体行政权力违法侵犯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政府权力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公共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为唯一标准。

4.民事案件起诉权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主要是指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这时检察机关的身份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享有民事案件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是否侵犯公共利益为标准,应当将检察机关享有的民事起诉权的范围限定为下列案件:(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公害案件,尤其是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3)其他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受到损害的案件。(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如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5)其他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5.审判结果异议权

异议权,也可称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对任何案件提出异议,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现代社会管理国家的标志和途径是法治,而法律的核心价值便是公平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一个错误的审判结果出现时,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法律本身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样受到了践踏。

6.刑罚执行监督权

刑罚执行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交付执行行为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正确实施的权力。刑罚执行监督权在本质上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的一种延伸,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承担其所应受到的惩罚,是刑事追诉权在个案上追求的结果,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二)检察院职权配置的理念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的配置应贯彻公正性、公益性和效益性理念。

1.公正性的理念

公正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从远古以来,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是如此。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制度的本质就是保障司法公正,追求司法公正。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言,更应该在全社会保障和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检察职权的配置必须坚持的核心理念是公正。

2.公益性的理念

社会公益性是检察权赖以生存、发展的内容。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时《宪法》所赋予的法定职权,是司法权的一种。检察权以制约、制衡的角色出现,其权力的行使直接表现为代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对危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对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

在现代国家理论中,检察制度的完善和检察权的加强,是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广大民众的参与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有效运行,不仅要代表国家指控追诉危害社会的各种犯罪,而且要维护社会公益和法治秩序。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干预。公益性是贯穿检察制度发展始终的基本内容,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察制度的公益性将体现得更全面。因此,我国的检察权配置,必须坚持检察权的公益性。

3.经济性的理念

检察权的价值要求必然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反映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诉讼程序的成本投入效益。诉讼效益是现代诉讼制度的价值原则,无意义的追诉,只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弱化检察权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积压了大量案件,尽管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要通过繁琐程序按部就班,一些诉讼参与人苦不堪言,因此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应该体现诉讼效益,做到尽量小的司法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实效。 aH12sfX33NXp2I0t7hCrrWIL3qBsECCl8p+2IqfN2TDuK/yZ+OdZ7ZhpIHtGWZ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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