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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时代习近平论检察制度

(一)习近平总书记论检察公益诉讼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2014 年 10 月 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到:“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5 年 5 月 5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017 年 5 月 23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认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7 年 6 月 27 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并于当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 年 9 月 1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向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大会致贺信时提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在发挥检察官公益保护作用,推进法治建设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愿积极借鉴世界有关法治文明成果。希望各国检察官以本届会议为契机,分享保护公益、推进法治建设的经验,深化司法合作交流,共同为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2018 年 7 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

(二)习近平谈司法责任制

2014 年 6 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2015 年 3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2015 年 8 月 18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检察人员应该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2017 年 8 月 29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会议强调,在总结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安排。要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加强法官检察官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员额制,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健全保障机制,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规范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习近平论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关于司法公正提出了检察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2015 年 2 月 27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会议强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试点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四)习近平论检察人才队伍保障

2014 年 6 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2015 年 6 月 5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强调,建立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规范机制,对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队伍整体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5 年 9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2015 年 12 月 9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

2016 年 3 月 22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以及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和公开选拔机制,规范遴选和公开选拔条件、标准和程序,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操守正的优秀法治人才培养好使用好。要坚持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制度衔接,确保队伍稳定。”

2016 年 7 月 22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会议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和过错相结合,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

2017 年 8 月 2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官检察官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 jTxvf5Lggol64YFKDdNvOr8q8M6YLCG681DJHXBSfChSP1QnIsk+JUDPY4Kgp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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