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制度”概念的界定首先要从“检察”一词开始。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各异,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对“检察”一词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通常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制度和行为。如在日本,“检察”的含义就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在法国,最初的“检察”的含义是指专人代表国王利益提起诉讼。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提起公诉的行为。如在英国,“检察”的含义体现在设置大陪审团专司起诉,起诉所代表的也主要是公共利益;美国对检察的理解,与英国类似。我国古代文献中对“检察”一词的使用也并不少见,据《后汉书·百官志五》所载:“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宋代沈括《梦溪笔谈·象数二》中有:“国朝置天文院于禁中,设漏刻、观天台、铜浑仪,皆如司天监,与司天监互相检察。”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中有:“今天下四万万人之材性,长素岂尝为其九品中正,而一切检察差第之乎?”这些文章中“检察”都有检举、稽查和考察的意思。由此可见,“检察”的词义并没有因为地域和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巨大差异。综上分析,“检察”一词主要含有法律监督、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两层含义。
检察制度是国家设置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检察、控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保障国家法律得到公平有效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是一国检察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和具体制度规范的总称。不同于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如审判、监狱等制度。检察制度是社会经济和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完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检察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内容:对违法犯罪提起公诉、监督国家机关是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部门是否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等。检察制度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私诉产生的弊端,同时也为国家其他制度注入了生命活力,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基础。由于各国检察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产生的文化土壤不同,检察机构体系和具体职能的设置也各具特色。
伴随人类社会诉讼制度的演变与完善,检察制度最终成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各国社会制度及建立检察制度的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检察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也决定了不同国家检察制度作用的不同。检察机关作为承载检察制度功能的主体,其检察权的享有与运行成为检察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其基本作用的核心。而关于检察权,现代各国,无论其社会制度如何,也无论其法律属于哪种法系,检察机关的职权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以宪法、检察机关组织法、各种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的。在我国,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平行存在,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均对此做出了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人民检察院具有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通过行使以下职权实现检察制度的基本功能。一是刑事公诉权。刑事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审查起诉权以及出庭支持公诉权的总称。随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日益专业化,必须由一定的部门作为公益的代表,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以及部分自侦案件的侦查权,通过这些职权的行使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构成了我国刑事公诉权的主要内容,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充分体现。
二是司法监督权。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时,承担着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具体表现为:第一,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给予的监督成为立案监督的应有内涵。第二,对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侦查监督,保证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准确性,从而防止侦查权滥用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侦查监督的权能发挥,在我国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制约关系为主要体现。第三,对审判机关审判行为实施审判监督,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以行使的同时,达到保护其享有的合法实体权利的目的。当然,不同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职能的权限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比英美法系国家更为广泛。我国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则有自身的特点,依法抗诉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这一权能的重要表现形式。第四,执行监督权。执行作为审判结果得以最终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手段,在诉讼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执行监督权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判决能否得以正确执行以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对刑事裁判的执行具有监督权,对监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同样施以监督。就这一点上看,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的法律监督范围和内容是多方面的,比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同类职权范围要广泛得多。此外,民事、行政司法监督权,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在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及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实现现代法治社会公益诉讼的根本要求。但在这一点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相对薄弱,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保证宪法、法律的统一实施的同时,具有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权。这种解释权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公诉行为以及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使司法解释权成为我国检察权制度中特有的内容。由此可见,就我国检察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检察制度在维护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维护我国法制的尊严与统一,制裁犯罪、保护人民,确保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